基坑工程安全监理交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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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工程安全监理交底

XXX项目基坑工程

安全监理交底

 

编制人:

审批人:

XX项目监理部

年月

XXX项目基坑工程

安全生产、绿色、文明施工监理交底

前言:

“XXX有限公司”受“XX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对其投资建设的XX项目约定,为使建设单位、管理公司、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配合单位的人员了解本公司如何开展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以取得各方相互间的理解和配合,使基坑工程能够安全顺利进行施工,同时为加强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意识,加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力度,提高本工程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思想。

监理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工程安全技术标准、安全规范、规程及北京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基坑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生产、环保、绿色、文明施工监理工作进行交底,主要交底内容如下:

一、安全监理的依据(主要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1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1、《安全带》(GB6095-2009);

12、《安全帽》(GB2811-2007);

13、《安全网》(GB5725-2009);

1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5、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

17、《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

1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19、《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

2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

2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22、《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

2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

2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

25、《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62-2002);

2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01-83-2003);

27、《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

28、《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

29、《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办法》;

30、《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3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3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3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34、《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8〕100号);

35、《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

3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37、《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消监字〔2007〕27号);

38、《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09〕546号);

39、《北京市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实施办法》(京公消字〔2009〕1140号);

40、《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

4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4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3、现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程、规范、标准等。

二、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义务

1、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专业地下管线资料和有关地勘水文资料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6).关于扬尘治理义务,请参见《施工承包合同》中有关合同条款的约定。

2、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5).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住建部、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6).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涉及深基坑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8).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0).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1).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扬尘、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3).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4).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5).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16).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8).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9).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0).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1).关于扬尘治理义务,请参见《施工承包合同》中有关合同条款约定。

3、监理单位: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三、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主要内容

(1).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移交,并在移交单上签字;如施工现场有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还需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专项保护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对其进行审核。

(2).核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审核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核高危作业安全施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审核冬期、雨季等季节性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审查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安全、消防要求。

(4).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签署应齐全有效,方案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专家书面论证审查报告签署应齐全有效,专项方案应按照专家论证审查报告结论进行完善。

(5).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符合有关规定,安全管理目标应明确并符合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全有效;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备有效。

(6).核查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2、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主要内容:

(1).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并将检查情况记入项目监理日志。

1).每天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情况;

2).抽查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

3).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检查施工单位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5).抽查施工前工程技术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2).检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监理工程师依据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

(3).检查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审查施工单位填报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签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

(5).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监理人员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并督促整改,必要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6).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

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7).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8).复核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安全保护记录及相关维修资料及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未经安全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不得投入使用。

(9).安全监理人员应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实施现场跟班监督检查。

(10).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事故采取的抢险、处理工作。

在认定非监理方责任后参与事故取证、责任认定等工作。

四、安全监理基本程序及工作方法

1、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1).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报审程序

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项目监理部报送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应包含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本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计划。

2).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向项目监理部报送专项施工方案,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写,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3).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组织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并将论证报告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报送项目监理部。

4).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审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当需要施工单位修改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再报。

(2).施工机械及安全设施的报审程序

1).起重机械报审验收程序

①.起重机械安装前,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机械拆装报审表》(附表1)及所附资料进行程序性核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②.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安全监理人员对其验收程序进行核查,并在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上签署意见;

③.起重机械拆卸前,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及所附资料进行程序性核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拆卸。

2).其它施工机械报审核查程序

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其它施工机械检查验收的程序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3).安全设施验收审核程序

监理工程师应对落地式脚手架、工具式脚手架、钢管扣件式支撑体系的验收资料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的报审程序

1).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向项目监理部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清单,并填写《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报项目监理部申请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款。

2).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预付款支付申请,并填写《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

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按期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经自检合格后填写《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清单,报项目监理部申请支付相关费用;

4).安全监理人员应依据合同约定和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清单进行审查,对措施不落实的应发出监理指令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对已经落实的项目进行核准,并由负责造价控制的监理工程师填写《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

5).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报审和支付程序框图如下:

(4).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1).当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迅速控制并保护好现场,及时启动安全救援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发展和扩大,及时报告施工单位上级部门和现场项目监理部。

2).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会同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向施工单位了解事故情况,判断故事的严重程序,及时发出监理指令并向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3).当现场发生重伤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和安全生产补救措施,经安全监理人员审核同意后实施。

安全监理人员应进行复查,并在《监理通知回复单》中签署复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4).当现场发生死亡或重大死亡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应指定本单位主管负责人进驻现场,组织安全监理人员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监理部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施工单位填报的《工程复工报复表》,安全监理人员进行核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批。

5).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监理单位应立即收集整理与事故有关的安全监理资料。

分析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监理工作方法

(1).日常巡视

监理人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时,应检查安全防护情况并做好记录;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按其严重程度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相应的监理指令,责令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2).安全检查

1).安全监理人员应按安全监理方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写人项目监理日志;

2).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每周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临时用电、起重机械、脚手架、施工防汛、消防设施等安全检查,并派人参加;

3).项目监理部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4).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发出书面监理指令。

(3).监理例会

在定期召开的监理例会上,应检查上次例会有关安全生产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落实事项的原因,确定下一阶段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明确重点监控的措施和施工部位,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

(4).安全专题会议

1).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应召开安全专题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主持,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2).监理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及时整理会议纪要;

3).会议纪要应要求与会各方会签,及时发至相关各方,并有签收手续。

(5).监理指令

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通过日常巡视检查及联合安全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章施工行为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

监理指令分为口头指令、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四种形式。

1).口头指令

监理人员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的一般性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凡能够立即进行整改即可消除安全隐患的问题,可通过监理口头指令向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予以指出,监督其改正,并在监理日记中记录。

2).工作联系单

如口头指令发出后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或者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施工单限期整改,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并在项目监理日志中记录。

3).监理通知

当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后,安全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应应及时签发有关安全《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限时书面回复,安全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

《监理通知》应抄报建设单位。

4).工程暂停令

当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部分或全部在施工程的施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经安全监理人员复查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可在施工单位提出《复工报审表》后,签发《复工令》批准施工单位复工。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后24小时内报告建设单位。

(6).监理报告

1).项目监理部应每月总结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的情况,并写入监理月报,向建设单位报告;

2).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3).对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工程暂停令》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报告;必要时应填写《安全隐患报告书》,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4).在安全监理工作中,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结合发出监理指令的执行情况,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编写书面安全监理专题报告,报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施工安全资料的管理要求

1、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逐级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岗位责任制,对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保存到工程竣工。

3、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主管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负责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

4、施工安全资料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383-200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报审和管理。

 

XX项目监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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