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0671997 上传时间:2023-05-27 格式:DOCX 页数:35 大小:24.9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5页
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5页
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5页
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5页
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5页
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5页
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5页
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5页
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5页
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5页
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5页
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5页
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5页
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5页
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5页
亲,该文档总共3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docx

《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docx(3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docx

医院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装修

医院

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

一、检查内容

(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耐火等级;

(三)建筑内部装修;

(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

(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九)消防电源及配电;

(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

(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

二、标准

(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

1.医院的建筑工程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开业的医院,开业前应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2.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如变更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二)建筑耐火等级

1.医院病房楼建筑为多层建筑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病房楼建筑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其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等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病房楼为高层建筑的,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三)建筑内部装修

1.医院的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

3.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4.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5.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医院内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2.病房楼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其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3.医院的手术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高层医院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

1.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且每个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²。

当设置自动灭火设备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²。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3.用于各类部位的防火门应符合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4.医院病房楼的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5.医院建筑防火分区按该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1.医院病房楼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高层医院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

但面积不超过50m²,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1个。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3.多层建筑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医院病房楼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4.高层医院避难层(间)的设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5.医院病房楼的住院病房内,应设置标明该病房所在位置的疏散路线图。

6.医院的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的设置应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1.多层医院体积超过5000m3的病房楼、门诊楼和高层医院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医院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公共活动用房;

(2)走道、办公室;

(3)可燃物品库房;

(4)自动扶梯顶部和垃圾道顶部;

(5)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

3.医院病房楼消防给水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该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4.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5.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6.医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1.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2.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3.高层医院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4.高层医院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封闭避难层(间)。

5.高层医院的下列部位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1)无自然直接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自然直接通风,但长度超过60m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²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6.防烟、排烟设施及通风、空调系统的设置,均应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九)消防电源及配电

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

高层医院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2.医院病房楼消防电源及配电应按该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3.医院的电气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电气设施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医院病房楼的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集中电源作为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高层医院和多层医院病房楼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设置在墙面上的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设置在地面上的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

3.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

1.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医院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2)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3)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4)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5)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4.医院病房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的设置应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应安装“119”火灾定点报警网络系统。

(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

医院病房楼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

1.医院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2.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3.医院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消防安全制度。

主要包括: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知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重点掌握:

(1)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情况;

(2)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3)本单位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及使用情况;(4)本单位重点部位和火灾危险性;(5)本单位消防安全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6)消防检查内容和方法。

5.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明确和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重点做到: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掌握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4)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预案;(5)掌握消防设施设置、器材配置及完好运行、使用情况;(6)会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7)定期组织员工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8)定期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6.单位职工消防安全应知应会:

(1)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

(2)熟知本岗位的火灾预防方法;(3)熟知本岗位火灾扑救方法;(4)熟知预防和逃生自救知识;(5)会处理突发安全事故;(6)会报火警;(7)会使用灭火器材;(8)会引导在场群众疏散;(9)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

一、检查内容

(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耐火等级;

(三)建筑内部装修;

(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

(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九)消防电源及配电;

(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

(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

二、标准

(一)消防审核、验收

1.学校内建筑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

2.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如变更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二)建筑耐火等级

1.学校内一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及多层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承重构件应采取外包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

3.学校内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建筑,其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等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建筑内部装修

  1.学校内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

3.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4.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5.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学校内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

  1.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且每个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²。

当设置自动灭火设备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²。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3.防火分区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1.学校内建筑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2.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

但面积不超过50m²,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1个。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3.多层建筑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4.学校内建筑的疏散门宽度不应小于1.4m,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置踏步。

5.学校内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6.学校内建筑的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的设置应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1.学校内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该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2.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3.学校内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1.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2.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4.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封闭避难层(间)。

5.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1)无自然直接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自然直接通风,但长度超过60m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²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6.学校内防烟、排烟设施及通风、空调系统的设置,均应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九)消防电源及配电

  1.学校内建筑消防电源及配电应按该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2.学校内建筑的电气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气线路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电气设施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学校内建筑设置的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集中电源作为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设置在墙面上的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设置在地面上的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

3.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的标志,宜设置“推开”标志。

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

  4.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

  1.学校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的设置应按该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应安装“119”火灾定点报警网络系统。

(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

  学校内建筑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

  1.学校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2.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3.学校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消防安全制度。

主要包括: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4.学校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每年组织学生开展不少于2次的社会消防义务宣传活动。

5.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知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重点掌握:

(1)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情况;

(2)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3)本单位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及使用情况;(4)本单位重点部位和火灾危险性;(5)本单位消防安全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6)消防检查内容和方法。

6.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明确和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重点做到: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掌握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4)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预案;(5)掌握消防设施设置、器材配置及完好运行、使用情况;(6)会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7)定期组织员工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8)定期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7.单位职工消防安全应知应会:

(1)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

(2)熟知本岗位的火灾预防方法;(3)熟知本岗位火灾扑救方法;(4)熟知预防和逃生自救知识;(5)会处理突发安全事故;(6)会报火警;(7)会使用灭火器材;(8)会引导在场群众疏散;(9)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商场、超市、室内市场

消防检查治理内容及标准

一、检查内容

(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耐火等级;

(三)建筑内部装修;

(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

(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九)消防电源及配电;

(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

(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

二、标准

(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

1.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建筑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开业的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应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2.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如变更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3.凡在城镇搭建室内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防火审核。

(二)建筑耐火等级

1.设在建筑高度超过50米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建筑高度超过50米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住楼的商场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和商住楼内部的商场耐火等级应为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设置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商场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均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符合规范有关规定;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3.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人员集中,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伤亡大的百货楼为重要的公共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防火分区等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商店设计规范》的规定。

4.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承重构件应采取外包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

(三)建筑内部装修

  1.商场、室内集贸市场内部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

3.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4.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5.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商店设计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2.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车道。

当设环行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占地面积超过3000m²的低于24米的商场和室内市场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

1.一类高层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平方米,二类高层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500平方米,高层建筑的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且每个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建筑高度不足24米的商场、超市、室内市场的最多允许层数、最大允许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²。

当设置自动灭火设备时,每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