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廖德万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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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廖德万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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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廖德万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

法律意见书

人民法院:

凯里香料公司廖德万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由台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律师作为廖德万的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的法律规定,本辩护人认为:

廖德万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依据及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廖德万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故意。

职务侵占罪主观上要有犯罪的故意,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

而凯里香料公司的股东就是廖德万与其妻子龙光秀二人,廖德万占百分之九十九的股份,龙光秀占百分之一的股份。

因凯里香料公司财产的最终受益人就是廖德万与其妻子龙光秀二人,公司的财产与廖德万、龙光秀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处于混同状态(公司财务账上反映出的公司仍欠有廖德万个人共575.8万元足以证实)。

所以,廖德万不可能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侵占本就属于其夫妻二人所有的公司财产的犯罪故意。

二、本案中侦查机关所指控的廖德万的所有行为都不符合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行为。

1、关于指控廖德万虚构购买化肥事实,利用虚开的票据冲抵支出,非法侵占公司资金192.88万元问题。

首先,廖德万套取该192.88万元资金的原因是其在建设德立农场万亩山苍籽基地过程中,出现了台江县林业局在2007年提供74吨化肥、2008年提供106吨化肥、2009年提供94吨化肥代江边、新寨、后哨、南庄、南瓦、排内六个村合作参与建设基地的情况,而廖德万申请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则要求必须按照基地原来设计报告中的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发放,廖德万根据基地建设的实际需要才以此方式来对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安排的。

起诉书第3页第一条指控2008年1—12月之间廖德万套取的该192.88万元资金,廖德万于2008年4月7日至2009年4月至9日分别又转存入公司了323.5万元用于公司业务周转金(详见附表1:

2008年2009年廖德万转进公司银行账户明细表),也全部用于了公司其他方面的经营(主要用于人工费),根本不存在占为已有的情况,相反,公司财务账上反映出公司仍欠有廖德万个人共575.88万元。

侦查机关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廖德万将该款占为已有。

2、在造林过程中,台江林业局提出他们要香料公司带动周边六个村民委员会一同发展。

政府到中央给村民申请到资金,他们发动村民,村民不愿种,他们要带村委会入股,但在入股过程中,只有化肥、农药、苗木,没有一分钱的劳务费,劳务费要香料公司自己解决。

香料公司之前向银行贷款时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各项开支来请求拨款的,拨款时必须要有每项开支的拨款合同及转付款支付单,后来公司向贷款单位反应这一村民入股的情况“说台江林业局突然提出代村民入股,主要化肥多、每年有100吨左右,但缺劳务费”,香料公司要求将原来安排的化肥款调整来做劳务费,银行工作人员说,要调整要报上级行,很麻烦,建议香料公司以购买化肥的方式,再将资金调回来,自行调整,使用在劳务费上就行了,只要香料公司把项目实施好就行了,于是香料公司就分别拨了两家经营化肥的公司,将款移出后再将款转回到廖万德账上,再由廖德万转回香料公司来用于劳务费开支,总计金额323.5万元。

找的公司有两家,一家是都匀,一家施秉的。

台江检察院认为廖德万职务侵占,是不成立的。

3、起诉书第4页第一条第3项,指控廖德万虚报化肥款的方式冲抵其公司欠款43.28万元有误。

在香料公司基地账2008年10月17日的4#凭证反应这笔化肥款额应为13.28万元,多指控整30万元,请核帐更正。

三、关于指控廖德万编造劳务合同,把实际支出的122.49万元劳务费虚报成975.6万元,将虚报的853.5万元据为已有问题。

1、首先,廖德万列支的975.6万元工资表金额,是包含凯里香料公司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在台江县革一、台拱、台盘、南宫地区,种植山苍籽树7000多亩(仅根据台江县林业局验收图表计算)而产生的砍山、挖窝、植苗、管护、每年春季与冬季两次抚育、2007年冰灾和2008年旱灾后造成的两次补植的所有人工费及杂费。

本案侦查机关现仅以保存有的、且注明有人工费内容的白条来认定公司仅支出122.47万元,并据此计算余额853.5万元即被廖德万据为已有,既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也明显违背了我国《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其次,现根据凯里香料公司财务账上证实,凯里香料公司及公司基地至2010年12月份止欠有廖德万个人443万元、之后至2013年12月期间又欠了廖德万个人179.99万元,至今共计还欠有廖德万575.8万元(详见附表2:

其他应收款--------廖德万、总公司、公司基地往来账情况表)。

由此可充分证实,廖德万既完全没有必要、也根本不存在采取虚列工资表的方式来侵占自己公司财产的情况。

2、2006年冬天至2011年香料公司总计造林造林山苍子基地约7000多亩,其中包括砍山、挖穴、植苗。

五年间,每年的春季抚育,冬季抚育、施肥、看管等费用,还包括遇到水灾、旱灾的重复种植费,共计使用劳务费970万元,平均每亩几年间使用劳务费1300多元。

这原本是香料公司自主经营内再正常不过的事,因为当时天寒地冻,漫山遍野都是民工,香料公司工作人员少,无法到田间地头去对民工一一签字发放劳务费,后来是找来当地村民的名单来核销所发放的劳务费作账,因为国家有规定造林是免税的,公司又是私营企业,自己知道发放多少劳务费就直接作账了。

而在我公司使用的970多万元的劳务费中,台江检察院只是承认我公司投入100多万元,共余800多万元,他们指控廖德万职务侵占。

是不成立的。

3、香料公司有2006年有贵州台江万亩山苍子基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台江林业局对该项目的实施报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造林规程,有省州市扶贫顾导小组的验收证明,有台江县林业局2008年2009年2010年共三年对该项目的验收、审计报告,有黔东南州林业调查设计院两次对该项目的成活率调查报告,有香料公司对该目的投资财务审计报告,有该项目9568亩的农业种植保险单,来评估认证该项目投资900多万元的劳务费支付是否符合造林管护常规,公诉方指控;香料公司只投120多万元的劳务费能否造林、管护出8000亩左右的山苍子基地,请法官认真定论、审判,同时建议也可以参照国家当年造林标准来进行评估定论、审判,该项目出造林投资1756万以外,香料公司还为该项目贷款还本金300万,付息408.9万元,支付凯宏公司手续费12.6万,支付担保费144万,支付项目保证金180万元,支付农业种植保险费23.46万元,支付年产30万公斤山苍子加工改扩建项目资金468.6万到目前为止,香料公司共计为该项目投资3293.7万元。

此外,该项目当年安排管理人员4人,技术员1人,财务人员2人,共7人,每人每月工资3000元计算,每人每年3.6万元,7个管理人员管护5年共需支付工资127万还未进入该项目财务,还有两台车的费用每年需支付费用4万,共5年应支付20万,费用也还未进入该项目财务开支,总计还未进入财务的费用为147万元。

四、关于廖德万套取公司192.8万元化肥资金占为已有虚列853.5万元工资表冲抵公司建设基地开支的行为,应属于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并不具有我国《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是指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没有社会危害,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只有达到相应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从表面上看是侵害公司的财产权、而实质上是侵害公司股东的财产权利。

本案中,凯里香料公司的股东就是廖德万与其妻子龙光秀二人,退一万步说,即使廖德万存在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其实质上侵害的也是其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权利,在其妻子龙光秀没有提出主张财产权利的情况下,显然也不具有我国《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

本案中,廖德万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故意,并且,其不仅没有任何将凯里香料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相反凯里香料公司至今仍欠有其个人575.8元,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套取公司部分资金用于公司经营、虚列工资表及票据冲帐的行为仅属于违反财经制度,并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因此,本案中廖德万显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另鉴于本案也根本不存在任何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故意的情形,为此,我们特请求你院依法判定廖德万无罪,还廖德万本案清白。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月日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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