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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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汇编

1.设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矿采选工程设计活动的审核、监督与管理,保证采选工程设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采选设计审核工作是矿山生产技术工作的重要部分,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矿产资源的回收效果和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必须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矿采选工程设计的设计、审核、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设计

第四条在进行采选工程设计时,保证采选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采选工程设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对重大的安全技术方案,必要时须经过安全主管部门批准,以确保良好的作业条件和安全生产。

第六条采选工程设计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积极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达到提质、节约、增效的目的。

对重大工程设计要进行多方案综合比较、论证,择优选取。

第七条开拓设计、重大工程设计及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经局批准可委托设计研究单位完成,其它设计项目一律由矿自行组织完成。

(一)当工程设计外委时,遵循以下规定:

(1)设计应依据全矿项目及计划批文,由矿山工程牵头职能部门为该设计的管理部门,负责与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联系和沟通。

管理部门负责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委托协议。

设计委托后方可开始设计。

(2)承担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设计工程相应的资质书。

(3)设计单位的资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资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允许其设计。

(4)根据项目设计委托的要求,设计要达到如:

功能性、安全性、适应性、经济性的要求。

(5)设计要符合遵循设计要求的法规(如:

安全、资源等)及适用生产与生活要求。

(6)外委设计重大工程项目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审并保存会审纪要及专家修改意见。

设计要按会审后建议修改后出蓝图并提交工程概算。

(7)相关设计必须包含对其采用的工艺流程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价的内容。

(二)当工程设计由矿自行设计时,遵循以下规定:

(1)各单位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各自进行采选工程的设计。

(2)各种采选工程的设计必须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进行设计。

3)进行采选工程设计时,必须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及相关基

础资料进行

(4)单体工程设计必须有完整的文字说明和图纸资料,并满足相应的设计规范要求。

(5)总工程师对设计负领导责任,设计人员对设计负直接责任。

(6)每项设计要明确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足一年的设计人员,不能独立进行设计。

(7)设计所用的基础资料必须以相关专业部门审定后正式提交的资料为依据。

第三章审核

第八条生产技术计划科、地质测量科、安全管理科等有关科室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进行会审,矿总工程师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设计审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时效性很强的工作,审批人员必须对设计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和比较,提出合理的改进和修改意见。

第十条

(一)当工程设计外委时,遵循以下规定:

(1)设计的管理部门负责对设计审核的组织工作,根据设计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要时邀请有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参加审核。

(2)设计单位要在设计审核会上对其设计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有关人员对设计的正确理解。

设计内容要符合设计阶段的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要求,内容清楚,图表齐全。

(3)设计内容审核通过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程序进行备案、审批。

(二)当工程设计矿自行设计时,遵循以下规定:

(1)设计完成后应先由各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内部审查,通过审查并签字后带底图资料到生产技术计划科进行审核。

(2)生产技术计划科组织会审相关人员对各单位提交的设计进行预审,对查出的问题现场反馈给采区,并限定日期对设计进行补充

(3)设计通过预审并补充完善后,再由总工程师组织审核相关人员和采区共同进行审查,设计经过审查后经科室会签并由总工程师签字后设计即可生效。

审批设计要贯彻切合实际、经济合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4)设计审查必须具备完整的图纸资料和设计说明,在设计未通过审批前不允许晒制蓝图,更不允许提前施工。

(5)会审相关科室必须要建立《设计会审记录》,并做好设计会审记录。

对查出的问题和改进意见,设计负责人负责修改和完善。

会审人员只能在修改完善后的图纸上签字,无签字的设计不能施工。

(6)设计审批后,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

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对原设计进行重大修改时,需要设计单位带修改后的设计进行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在工程施工之前,各单位技术人员要举行该工程的技术交底会,参加人员包括:

采掘车间主任、安全科科长、有关技术员及技术组长、施工队长及其它有关人员。

采区技术人员要对技术交底会有详细的记录并存档,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要内容等。

第四章变更

第十二条施工时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时,设计管理部门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做相应调整和修改。

第五章设计文件的归档

第十三条设计管理部门在接到合格的设计文件(图纸及技术说明)后,要及时对其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所有设计文件必须上交矿档案室一份进行保存。

第十五条归档文件要齐全,不能有缺项。

2.采矿工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采矿工艺管理工作,减少特殊灾害对生产的影响,保证设备设施以及生产各工序之间相互匹配,满足生产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矿体赋存状态,工程地质情况,经济技术条件,确定矿体的回采顺序、采矿方法、工艺流程、设备要求等。

采矿工艺应做到完整、统一、先进、符合实际,保证出矿品位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条开采活动应在采矿证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采矿工艺管理制度一经批准,就成为公司的技术法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要求。

贯彻执行工艺文件,是执行工艺纪律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章细则

矿体的回采顺序

第五条在一般情况下,要执行自上而下、由近及远、从顶盘到底盘的开采顺序。

改变原定采掘顺序时,应在单体设计中予以说明,并在设计评审时论证。

大规模的改变回采顺序时,应报原采矿设计单位及矿山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一个中段平面中存在多条矿脉,且距离较远开采的互相影响程度不大时,可根据开拓工程的进展情况,由近及远回采,以尽快使中段投入生产。

第七条要密切配合回采顺序,搞好中段的探边扫盲工作,做到探矿超前,探清采完及时结束中段,避免回头探矿或采矿所造成的浪费。

采矿方法选择

第八条选择采矿方法要适合地质条件,考虑特殊灾害的影响。

目前,我矿采用的采矿方法有充填法,崩落法和全面法。

对有水害、采空区影响的地段有疑必探,探防结合。

第九条变更主要采矿方法或采用新采矿方法,都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经过试验、技术鉴定及报有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充填法包括倾斜分条充填采矿方法和上向进路回采充填采矿方法。

(1)倾斜分条充填采矿方法适用条件:

适用于矿岩不稳固到稳固的缓倾斜极薄矿体、薄矿体(倾角w35o,矿厚w6m,顶板允许暴露面积>4m2,*****绝大部分矿体适用该方法开采。

(2)进路回采充填采矿方法适用条件:

适用于矿岩中等稳固以上的缓倾斜、倾斜薄矿体(倾角w55o,矿厚w5m),顶板允许暴露面积>10m2,适合三期较厚矿体的开采。

第十一条采用法是以长壁式崩落法采矿法为主,其适用条件:

适用于矿石中等稳固,顶板围岩不稳固的薄矿体到中厚矿体(矿

体厚度>1.5m),顶板围岩不稳固的边角贫矿体适合该方法开采。

第十二条全面法分人工支柱全面法和留矿柱全面法,它们的

适用条件:

(1)人工支柱全面法适用条件:

矿岩中等稳固以上的缓倾斜薄

矿体(倾角w35o,矿厚1.4~3m),顶板允许暴露面积>10m2,*****顶板围岩较稳固的薄矿体适合该方法开采。

(2)留矿柱全面法适用条件:

矿岩中等稳固以上的缓倾斜薄矿

体(w35o,矿厚w5m),顶板允许暴露面积>30m2*****顶板围岩较稳固的贫矿石适合该方法开采。

采准切割工艺

第十三条采准、切割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地测人员按照采场单体设计进行测设后方许施工。

第十四条采矿、地测、安全和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要要组成服务小组,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检查指导,掌握施工质量。

当工程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各专业及时在现场共同研究处理,并修改、补充设计或下达设计变更通知书。

对岩石不稳固的采准、切割巷道,必须按照设计及时进行支护。

第十五条采准、切割工程结束后,地测部门及时采样、描图,及时提交实测图纸和重新圈定矿体。

设备、设施之间相互匹配,并满足工序要求,各工序之间相互匹配,并满足生产要求。

第十六条采准、切割巷道规格要求。

运输穿脉2.2mx2.2m,

脉外巷及主要运输巷2.5mx2.5m,有排水管路的主要运输巷

3.0mX2.5m,拉底巷道1.5mx1.8m,留矿穿间柱3〜5m长度5〜10m,充填法采场出矿穿间距不大于25m。

第十七条采切工程结束后,由技术验收小组对工程全面验收,填写验收单,认为合格后,才能进行矿块的回采工作。

设计部门应对原采场单体设计重新进行审定,确定落矿方式和合理的凿岩爆破参数。

回采工艺

第十八条分条布置与尺寸大小沿矿体倾向布置分条,由于矿体顶板的稳固性相差较大,有的矿顶板较稳固,顶板暴露跨度可达5~7m这部分采场可采用较大分条尺寸开采,分条宽度可达4~6m有的矿体顶板欠稳固,顶板暴露跨度在3~5m相对应的分条宽度为2.5~4m,当矿体顶板很不稳固时,相对应的分条宽度为1.5~2m。

第十九条采场内分条回采顺序宽度为3m以上的分条间隔回采,先采单号,回采完毕之后,进行胶结充填,待胶结充填养护15天以后,再回采双号分条。

宽度在3m以下的分条,采用隔3采1的方式回采。

第二十条采场内分条回采在同一采场中,可以有2~4个分条同时回采。

1.5~2m宽的分条全断面一次掘进,宽分条分二步回采。

第一步以3mX矿厚或3mx1.6~2.5m2断面掘进,贯通上部回风充填

平巷;第二步扩刷至分条全宽。

当矿体厚度大于2.5m时,先采2m高,

待第二步扩刷时,回采护顶层。

凿岩设备为浅孔凿岩机,孔深2.2~2.5m

第二十一条采场出矿受高中段的制约,采场一般只能通过1~2个溜井放矿。

因此,采场只能通过接力耙运的方式出矿,分条内采用15kw电耙将矿石耙入集矿电耙道,集矿电耙道采用25~30kw电

耙将矿石耙入溜井,由溜井放入矿车,提升至地表。

第二十二条采场通风新鲜风流从下中段主运输平巷经人行材料井进入采场,经集矿电耙道进入分条作业面,污风从充填回风巷经充填天井进上中段回风巷,排出地表。

采场放炮半小时后,方可进入作业面观察,待炮烟排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放炮选在交接班进行。

独头掘进时适当采用高压风辅助通风。

第二十三条采场顶板管理与支护稳固性比较好的顶板,一般不需要支护,局部不稳固地段采用锚杆支护。

欠稳固的顶板,可采用锚杆支护,锚杆网度可根据现场情况采用0.8x0.8~1.2x1.2m2。

不稳固的顶板采用锚网支护。

可采用网度为5cmx5cm~8cnX80cm铁丝直径为巾6mn左右铁丝网贴面,然后打锚杆支护,锚杆网度为0.6

x0.6~0.8x0.8m2。

由于作业空间有限,锚杆支护只能采用YSP-45型凿岩机打眼和安装锚杆,锚杆长度为1.5m左右。

如果作业空间高度太小,不能安装锚杆,就只能采用架棚支护,架棚支护需要根据现场情况而定,矿山在这方面已有非常丰富的经验,不再撰述。

第二十四条回采工作组织宽度大于3m的分条,一个矿块安排

2〜4个作业面作业,每个作业面每天完成一个循环,进尺2m掘进宽度为3m掘进高度为矿体厚度,平均按1.8m考虑。

第一步回采完毕后,然后扩刷至分条全宽。

宽度小于3m的分条,一个矿块安排2~4个作业面作业,作业面全断面掘进。

边掘进边支护。

凿岩爆破每个作业面2人,一般情况下,一个矿块安排2个作业面作业,凿岩爆破4人。

采场出矿有两次倒运,每班安排2人作业,两个作业面需安排两班作业,采场溜井放矿运输安排2人

3.提升运输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提升运输设备在矿生产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生产主要设备,特别规定提升运输系统管理制度。

第二条总体方针是安全第一,先安全、后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第二章提升系统

第三条矿井提升钢丝绳,有出厂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操作人员必须有操作证,严格执行设备使用规程,提高设备完好率。

第四条严格执行维护规程认真点检和维护检修,不带病作业。

(1)竖井提升系统的卷筒、制动装置、防过卷装置、传动装置、连接装置、提升容器、防坠器、导向槽、摇台(或托台)、装卸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等,每班应检查一次,每周应由设备负责人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入提升装置记

录中

(2)对提升钢丝绳,除每日进行检查外,必须每周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人工检查时的速度不得高于0.3m/s,采用检测仪检查时的速度应符合仪器的要求。

所有检查结果,均应记入检查记录中。

(3)提升设备,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规程的钢丝绳。

(4)保持钢丝绳表面的清洁,加强对钢丝绳的保养和维护。

(5)井筒或巷道内安装足够的、有效的地轮,避免钢丝绳直接与顶、底板、轨道摩擦,并定期涂钢丝绳油。

(6)避免两钢丝绳的交叉、叠压受力,防止打结、扭曲、过度弯曲和划磨。

应注意减少钢丝绳弯折的次数,尽量避免反向弯折。

(7)钢丝绳发现断丝情况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目与钢丝总数之比达不到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时必须更换。

第五条斜井提升所用矿车,使用单位负责记录车辆的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使用日期、检修时间及检修部位等项内容,作为设备档案妥善保存。

第六条其他方面的管理

(1)斜井提升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2)竖井采用吊盘、吊罐、箕斗及其它自制提升容器时,严禁乘人。

(3)斜井运输的最高速度,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4)竖井提升时,加速度和减速度必须要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5)提升设备管理必须备有设备点检、运行、检修记录。

第三章运输系统

第七条电机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工种的理论和实践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方可持证驾驶。

第八条电机车司机接班后必须认真检查机车各部件,润滑系统等,确认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方可运行。

在开第一次车时要减速行驶,检查路面、架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电机车必须具备完整的安全装置(包括灯、铃、闸、防护罩、连接和过流保护装置等)任何一项不正常均不允许运行。

第十条电机车司机必须严格遵从信号指挥,严禁下车驾驶,电机车运行时身体任何部位不得露出车外。

第十一条电机车行驶司机注意瞭望,遇人、接近风门、弯道、道叉、调车场以及坡度较大的地方或前方有车辆等情况时,减速行驶,并发出信号。

第十二条电机车行驶途中掉道,应立即发出信号,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人必须选择好安全位置和联系信号。

第十三条要经常保持机车清洁,做好文明生产,司机离开机车时必须切断电源,刹紧车闸。

第十四条电机车必须在额定牵引范围内运输,不得超载运行。

第十五条列车正常运行时,机车应在列车前端,主要运输巷道严禁顶车运行,特殊情况必须顶车运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车前要有领车,车速度保持人行速度

2)只准向正坡度顶车,禁止向负坡度顶车

(3)顶车行驶距离不得超过100米。

(4)只准顶空车,禁止顶重车。

(5)司机与领车人必须事先约定联络信号,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两列车、两机车或机车与列车在单线同向行驶时,其首尾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十七条严禁坐在机车上扳道岔,不得在机车行驶未停稳时摘挂钩。

第十八条电机车必须严格执行维护保养制度,保持完好状态,确保安全运行。

4.供配电系统及照明管理制度

第一章供配电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等供电地点均应用合格的供电系统设计,应与现场实际相符合。

第二条有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

第三条应按期进行继电保护核算、调校、整定和试验。

第四条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从国外进口的电气设备和电器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五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采区电工,不准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设备进行修理。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供电符合《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及规定地点的风电、瓦斯电闭锁应灵敏可靠,采煤工作面瓦斯电闭锁应灵敏可靠,按要求进行试验,并有试验记录。

第七条高低压开关闭锁装置,必须具有“两防”功能(即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保证螺丝刀、镊子等非专用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它的作用,且各对组的专用工具互不相同)。

第八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各水平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泵房供电线路、运行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猪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区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小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担负全部负荷。

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2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煤(岩)与瓦斯

(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

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载。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2)井下瓦斯抽放泵站具备双回路电源供电。

(3)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摄氏度,与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4)有合格的绝缘用具,有合格的验电、放电和临时接地装置。

(5)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6)设备有铭牌,有编号和用途标注拍、警示牌。

(7)各级变电所运行管理符合规定。

(8)有供电系统图,规程、制度、图牌板、记录等相关资料齐全、应有停送电记录和检修记录。

(9)应实行停送电审批和票证制度。

(10)中央变电所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11)矿井主要变电所宜实现综合自动化控制、监测监控联网运行,但必须有专人巡查。

第九条高压开关:

(1)中央变电所的高压开关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项接地保护装置,应装设过负荷、短路保护装置。

(2)控制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开关,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3)供移动变电所的高压开关,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项接地保护装置,应装设过负荷、短路保护装置。

(4)真空高压隔爆开关还应装设过电压保护,有通信功能。

(5)高压电机应选用高压磁力启动器

第十条低压馈电开关:

(1)应装设短路、过负荷、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2)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必须配套使用(即总开关和所有分支开关必须都装设),带延时的总检漏保护装置不准单独使用。

(3)必须安设辅助接点极。

按要求进行就地和远方跳闸试验,有试验记录(包括综采3.3kV系统和进口的采掘设备)。

第十一条低压磁力启动器:

(1)电动机控制开关应试验真空磁力启动器。

(2)电动机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3)电动机风叶防护罩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措施。

(4)电动机散热应良好。

(5)电动机不运行或检修时,应闭锁隔离开关。

第十二条干式变压器、移动变电站保护应齐全可靠,不超负荷、不超温运行。

第十三条保护接地:

(1)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负荷《规程》和《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要求。

(2)接地装置不生锈、不松动、不埋压。

第十四条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

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煤电钻引发的事故太多,宜采用风煤钻代替煤电钻。

第十九条井下电缆:

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缆接头方式和工

艺应符合要求。

第二章照明系统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为给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作业环境,结合我矿实际生产情况,特制订井下照明制度。

第二十一条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地点:

(1)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破器材库、井下修间、信号站、候车室、保健室等;

(2)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采区车场;

(3)有电机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人行道的集中胶带输送机巷道、有人行道的斜井、升降人员的绞车道、升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点等处;

(4)经常有人看管的机电设备处、移动式变电站;

(5)风门、安全出口;

(6)溜井井口、天井井口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电明。

第二十三条井下照明线网宜采用三相三线制供电系统;当照明负荷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其照明负荷应均衡地分配在三相上。

第二十四条照明灯具型式应采用矿用一般型或带防水灯头的普通型灯具;井下爆破器材库,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灯具或采用室外透光照明方式

第二十五条井下固定照明的单位面积安装功率及照度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井下固定照明度标准表

照明地点

照度值(lx)

单位面积照明安装功率(W//mi)

白炽灯

荧光灯

主变(配)电所

30

7〜10

3~4

主水泵房

15

4~5

1.5〜.2

机电硐室

20

5〜6

2〜2.5

电机车库

15

4~5

1.5〜2

爆破器材库

发放室

30

7〜10

3~4

存放室

15

4~5

1.5〜2

翻罐龙硐至

15

4~5

1.5〜2

信号站、调度室

50

12—16

5〜7

保健室

75

18—25

7〜10

候车室

20

5~6

2〜2.5

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15

4~5

1.5〜2

运输巷道

2.5

1

0.5

巷道交叉点

10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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