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院建筑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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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院建筑设计规范
剧院设计中应重视的几个主要系统
在剧院建设的诸多环节中,设计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
设计工作组织的好坏,关系到整个剧院建设过程的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
设计质量的高低,对未来剧院使用功能的发挥影响巨大。
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工作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建设单位所发的《设计任务书》以及《设计要求》。
但是,作为建设单位,尤其是基于目前我国公共设施(或公益设施)建设管理的特点,项目的具体操作者是政府部门或者是政府指定(也可能是竞争产生)的代建单位。
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代建单位,其对剧院的了解不可能很完整、很深入,因而其所编写的《设计任务书》、《设计要求》等文件就不能涵盖一切。
即使文件的编写过程中请了很多专家参与,但是文字表述中仍然是以功能的定性描述和个别技术要求的定量说明为主,而对功能之间的逻辑关系、对剧院演出的工艺流程、对剧院的经营管理活动的要求则着墨较少。
做为剧院的设计者,本来就应该对剧院有一定的深度研究,如果只依靠《设计任务书》等文件来完成设计工作是远远不够的。
近年来,全国各地特别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新建了不少的大型剧院,“先穿衣服,再长身体”或者说“先定外形、再填功能”的做法屡见不鲜。
起突出的弊端有两点:
一是外型定了,往往与功能合理性相互矛盾,剧院外型好看,功能却受到限制;另一种是外型定了,功能也就保证了,但是面积浪费太多,剧院好看能用,运行成本却居高不下。
在具体的设计工作中,基于“实现定位、完善功能和保证使用”的要求,特别是要创造良好的硬件环境以满足剧院建成后正常经营管理的需要,设计院应该对剧院使用过程中的重要功能系统有比较完整的认识,在解决好“有”和“无”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如何将这些系统做的更好。
以下是剧院设计中须予以重视的十个功能系统。
1、贵宾系统
贵宾系统是主要为贵宾观众服务的系统,从贵宾停车到欣赏完演出,驱车离开剧院,本系统都要发挥作用。
贵宾有政务贵宾(高级官员)和商务贵宾,对这两种贵宾的服务都要体现其尊贵,要有周到的服务、良好的视听条件。
两者也有不同的特点,高级官员喜欢坐在群众之中,贵宾坐席安排在池座8、9排居多;商务贵宾似乎对私密性要求更多,坐包厢的居多。
2、售票系统
售票系统的建筑空间主要包括票库和售票大厅。
其位置的选择与未来经营关系及其密切,最好设置在人流较多的地方,同时又要考虑采用独立空调,以免在不演出时浪费能源。
另外,还应配备计算机售票系统,售票系统含有计算机主机及LED显示屏和小显示屏等硬件及相应软件,以实现座位信息发布、选位、出票、结算、统计等功能。
3、乐队系统
乐队系统是由乐队演出空间、乐队休息空间和部分设备的存贮空间组成,主要位置围绕在主舞台和乐池周边。
在演奏交响乐时,乐队布置在主舞台前区,此时要使用音乐返声罩。
在演出歌剧、芭蕾舞剧等节目时,乐队的工作区在乐池。
乐队休息室应靠近乐池布置,以保证乐队演员上下场方便快捷。
与乐队相关的钢琴、乐器和谱架指挥台等设备也应有专门的房间放置,特别是钢琴房,环境条件比较高,必须有适宜的温度和湿度,又要满足一定的声学要求。
4、字幕系统
根据字幕的表现形式,有光学显示和电子显示两种,即幻灯投影和LED显示屏显示。
幻灯投影幕一般布置在台口两侧,LED屏布置在台口外侧上方及台口两侧。
有的剧院在台口两侧的LED竖条屏背后固定幻灯投影幕,巧妙的将两者结合起来,通过翻转实现调换,丰富表现形式又节省了空间。
灯光系统有灯光设备系统和与设备系统相关的建筑配套系统。
此处只讨论与建筑设计有关的灯光设备建筑配套系统。
在观众厅后区、观众厅内部、舞台区和后舞台区,均布置有相应的灯光设备。
在观众厅后部是灯光控制室,其面积大小、窗口大小及位置、地板要求、空调要求、用电条件等与灯光设备系统的规模有关,应由灯光专业设计提出具体要求,建筑设计要逐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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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观众厅内部有追光室、面光桥和耳光室,应根据光路数量、设备数量和规范要求,在合理的位置进行布局,以保证光线以合适的角度投向舞台相应区域为原则。
在舞台区与舞台灯光有关的设备有假台口、灯杆、灯光渡桥、灯光吊笼,在后台区也有灯光吊杆等设备。
这设备大都由舞台机械系统提供,建筑设计要为舞台机械提供空间条件、称重埋件、电气条件、装修条件等
另外在舞台区和观众厅外侧距离较近的地方设置调光柜室。
其面积大小有硅路数(硅柜数)决定。
同时硅路数的多少也决定了用电量(配电柜)的大小,这些也需要灯光设计提出具体要求,由建筑设计提供必要的条件。
6、音响系统
音响系统和灯光系统一样,也有其设备和配套建筑系统。
在观众厅后要有调音室,其要求与灯光调光室类似。
在调光柜室对应的观众厅另一侧要设置扩声机房,目的是远距离的调光柜室,以免发生电磁干扰,影响电声质量。
但是扩声机房距主音箱一定要近,以提高信号传播质量。
在观众厅内,最主要的设备是台口主音箱,分别在台口的上方和两侧,其位置、角度、空间大小和用电条件要根据音响专业设计要求而定。
如果内装音箱,要注意与建筑声学专业协调,以保证台口上方天花板的形式有利于建声反射要求。
另外,在乐池栏杆上装有补声音箱,在观众厅吊顶和侧墙上装有效果音箱,其技术要求要与装饰设计单位进行协调。
7、化妆系统
化妆系统是与剧团使用和剧院管理关系最为密切的一个功能系统。
其位置一般在与舞台平层的后台区,围绕后舞台布置,目的是保证演员上下场跑场道距离较短、行走顺畅。
最近新建部分剧院将演员化妆间分为单人间(即VIP化妆间)、双人间、多人间(又分为中型和大型化妆间),以满足演员不同需要。
8、检票系统
检票系统相对较为简单。
它由一系列硬件和软件组成,不同票面形式的检验方法、检后处理方式也不同,这主要由剧院弱电系统设计来确定,受建筑设计的制约并不多。
但是作为剧院的一个重要功能系统,设计师应对其功能和原理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以便总体上把握剧院的设计。
9、剧团工作系统
剧团是一个完整的组织机构,其正常运转需要很多功能区为其提供支持,剧团工作系统是剧院为剧团的演出活动提供全面保障的系统。
与剧团管理相关的有剧团办公室、会议室;与布景有关的有制景、绘景及软硬景存房间;与乐队相关的有指挥和乐队休息室、乐池存放室;与化妆相关的有化妆室、布景室、道具间等;还有临时存物、休息、小卖部等服务设施和卫浴设施等。
另外,舞台技术系统如灯光、音响、舞台机械控制室和舞台监督台等也是剧团工作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
剧团演出的核心区域是舞台区,其他保障和专业系统围绕剧院而设。
10、剧院管理工作系统
剧院管理工作系统既是剧院管理公司自身的工作系统,也是面向剧团和观众的服务系统。
属于自身工作系统的有各部门办公室、会议室及更衣室、卫浴、倒班宿舍、内部工作餐厅等,面向剧团的部门有业务部、技术部、工程部、保安部、内部工作餐厅等;面向观众的有票务部、演出服务部、餐饮部、专业商店等。
工作系统和服务系统各有自己的技术要求,设计院应在了解使用方式、使用要求的基础上,进行统筹考虑。
总之,上述剧院中的10个主要系统,每一个系统又由各自的子系统构成并各有特殊的技术要求。
这些系统共同作用,使剧院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为观众、剧团、传媒和剧院管理公司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为各种表演艺术形式的演出创造了硬件和软件基础。
设计师对这10个系统深入了解,可以大大提高剧院的设计质量,为项目管理者提供管理水平、完成管理目标创造条件。
摘自赵国昂郝静萱《剧院设计中应重视的几个主要系统》
剧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7-88)
作者:
不详 发表时间:
2007-9-11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安全、卫生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
其舞台部分的技术标准,主要适用于镜框式台口、箱型舞台剧场,其它类型剧场,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主要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
剧场为多用途时,其技术标准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第1.0.4条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1601座以上
大型1201~1600座
中型801~1200座
小型300~800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座。
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座。
第1.0.5条剧场建筑的质量标准分特、甲、乙、丙四个等级。
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体结构耐久年限:
甲等100年以上,乙等50~100年,丙等25~50年;
二、耐火等级:
甲、乙等剧场不应低于二级,丙等剧场不应低于三级;
三、室内环境标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相应规定。
第1.0.6条观众厅面积不超过200m2或观众容量不足300座者,可按一般建筑规定执行,不受本规范限制。
第1.0.7条剧场建筑设计除应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现行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剧场基地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点。
第2.0.2条剧场基地至少有一面临接城市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
临接的城市道路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800座以下,不应小于8m;
二、801~1200座,不应小于12m;
三、1200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第2.0.3条剧场主要入口前面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0.2m2燉座留出集散空地;
二、当剧场前面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总宽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
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0m。
第2.0.4条剧场基地临接两条道路或位于交叉路口时,除主要临接道路应符合第2.0.2条的规定和剧场基地前集散空地应符合第2.0.3条第一款规定外,尚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且主要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应符合城市交通规划要求。
第2.0.5条剧场基地应设置停车场,或由城市规划统一设置。
第2.0.6条剧场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人流与车流交叉。
布景运输车辆应能直接到达景物出入口。
第2.0.7条剧场总平面设计应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并应设置照明。
内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5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2.0.8条在基地允许条件下,进行绿化。
第2.0.9条设备用房应防止对观众厅、舞台及周围环境的噪声干扰。
第2.0.10条演员宿舍、餐厅、厨房等附建于剧场主体建筑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有单独的疏散通道及出入口。
第3章前厅部分
第3.0.1条前厅面积应按甲等剧场不小于0.30m2/座,乙等剧场不小于0.20m2/座,丙等剧场不小于0.12m2/座计。
第3.0.2条休息厅面积应按甲等剧场不小于0.30m2/座,乙等剧场不小于0.20m2/座,丙等剧场不小于
0.12m2/座计。
附设小卖或冷饮不应小于0.04m2/座。
第3.0.3条前厅与休息厅合一时应按甲等剧场不小于0.50m2/座,乙等剧场不小于0.30m2/座,丙等剧场不小于0.15m2/座计。
第3.0.4条衣物存放不小于0.04m2/座。
第3.0.5条剧场应设吸烟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有池座和楼座时应分层设置,室内装修材料宜作阻燃处理。
第3.0.6条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
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
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男女比率为1:
1):
一、男厕:
应按每10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4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0m长小便槽,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二、女厕:
应按每5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第4章观众厅
4.1视线设计
第4.1.1条剧场观众视线设计应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
如受条件限制时,也应使最偏座席的观众能看到80%表演区。
第4.1.2条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宜选在舞台面台口线中心地面处;
二、如表演区超出大幕线时,应按实际需要,将设计视点相应外移;
三、如受条件限制,设计视点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舞台面0.30m,向大幕投影线后移,不应大于1m。
第4.1.3条视线升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视线升高差"c"值应取0.12m;
二、隔排计算视线升高值时,座席排列必须错排布置,保证视线直接看到视点;
三、儿童剧场视线升高设计应采用较高标准;
四、为满足较高音质要求,视线升高设计宜采用较高标准。
第4.1.4条舞台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0.60m,且不应大于1.15m。
第4.1.5条观众席对视点的最远视距,歌舞剧场不宜超过33m,话剧和戏曲剧场不宜超过28m。
第4.1.6条观众视线最大俯角,楼座后排不宜大于20°,靠近舞台的包厢或边楼座不宜大于35°。
4.2座席
第4.2.1条观众厅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70m2/座;
二、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60m2/座;
三、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55m2/座。
第4.2.2条剧场均应设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小包厢座位不超过12个时可设活动座椅。
第4.2.3条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48m,软椅不应小于0.50m。
第4.2.4条座席排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短排法:
硬椅不应小于0.78m,软椅不应小于0.82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保证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30m;
二、长排法:
硬椅不应小于0.90m,软椅不应小于1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保证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水平距离不小于0.30m;
三、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楼座及池座最后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大0.12m。
第4.2.5条每排座位排列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短排法:
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2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11座,超过限额时,每增加一座位,排距增大25mm;
二、长排法:
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50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5座。
4.3走道
第4.3.1条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连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第4.3.2条池座首排座位排距以外与舞台前沿净距不应小于1.50m,与乐池栏杆净距不应小于1m。
第4.3.3条两条横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走道与后墙之间座位不宜超过10排。
第4.3.4条走道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短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0.80m,纵走道不应小于1m,横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m;
二、长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1.20m;
第4.3.5条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
10时应做防滑处理,如铺设地毯等应作阻燃处理,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
坡度大于1:
6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
第4.3.6条座席地坪高于前面横走道0.05m时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杆,栏杆应坚固,不遮挡视线,水平荷载不应小于1kN/m。
楼座
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
4.4其它
第4.4.1条剧场观众厅兼放电影时,放映光学设计及放映室应按《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第5章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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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主台、侧台
第5.1.1条
台口和主台尺度表5.1.1
剧种
观众厅容量
台口(m)
主台(m)
宽
高
宽
进深
净高
歌舞剧
1200~1400
1401~1600
1601~1800
12~14
14~16
16~18
7~8
7.5~8.5
8~9
24~27
27~30
30~33
15~21
18~21
21~24
16~20
17~22
18~24
话剧
500~800
801~1000
1001~1200
10~11
11~12
12~13
5.5~6.5
6~7
6.5~7.5
18~21
21~24
24~27
12~15
15~18
15~18
13~17
14~18
15~19
戏曲
500~800
801~1000
1001~1200
8~10
9~11
10~12
5~6
5.5~6.5
6~7
15~18
18~21
21~24
10~12
12~15
15~16
12~15
13~16
14~17
第5.1.2条台唇边沿到台口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20m。
第5.1.3条主台和台唇的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台面应做木地板,板面不宜光滑;
二、台面活荷载不应小于4kN/m2。
第5.1.4条侧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侧台总面积不宜小于主台面积的1/3;
二、设有车台的侧台,其面积除满足车台停放外,还应有存放和迁换景物的工作面积;
三、侧台口的净宽、净高应便于迁换景物;
四、设有
车台的侧台口净宽不应小于车台总宽加1.20m;
五、侧台进出景物的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净高不应低于3.60m,外门应不透光,严寒和寒冷地区应保温,门外应设装卸平台和雨篷;
六、侧台地面标高、活荷载与主台同。
第5.1.5条主台上部应设栅顶,如受条件限制不设栅顶,必须设工作桥。
栅顶或工作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栅顶或工作桥的工作净高度不应低于1.80m,宽度不应小于0.65m;
二、栅顶或工作桥的活荷载应根据实际计算,但不应小于1.5kN/m2,栅顶缝隙宽不宜大于30mm。
第5.1.6条主台天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天桥应沿主台侧墙和后墙三面布置,并不得少于2层;
二、天桥的活荷载和变向荷载均应按实际计算,但不应小于2kN/m2;
三、第一层天桥的高度,应使侧光光轴射到舞台轴线,与台面的夹角不大于40°。
桥下如设置风管,不得影响侧台口的通行高度;
四、侧天桥栏杆应满足安装灯具的技术要求,并考虑悬吊景物的向上拉力和水平拉力;
五、侧天桥除满足安装设备外,其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m,后天桥净宽宜为0.60m~0.90m;
六、上层天桥的净高宜为3m。
第5.1.7条舞台面至第一层天桥,凡有配重块升降的部位,应设护网,护网承受的水平荷载不应小于0.5kN/m2,护网构件与运行配件的间隙不应小于50mm,护网应设检修门。
第5.1.8条主台通后台的门,不应少于两个,位置应使演员上下场和跑场方便,但应避免在天幕后墙开门。
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5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5.2乐池
第5.2.1条歌舞剧场必须设乐池,其它剧场可视需要设置。
乐池面积按乐队人数计算,乐队每人不应小于1m2,伴唱每人不应小于0.25m2,乐池
开口进深不应小于乐池进深的2/3。
第5.2.2条乐池地面至舞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2.20m,台唇下面的净高不宜低于1.85m。
第5.2.3条乐池应两侧开门,门的净宽不宜小于1.20m,净高不宜低于1.85m。
5.3舞台机械设备
第5.3.1条剧场舞台设计,应根据工艺,满足舞台上部各种悬吊设备和下部各种舞台机械设备的安装、检修、操作和使用等技术要求。
第5.3.2条栅顶上部应设悬吊大幕、假台口、吊杆等设备的专用梁,其位置、数量、长度、荷载视舞台工艺要求而定。
第5.3.3条设置假台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假台口上框,不得少于两排吊点,吊点数量不得少于6个,并应沿固定的垂直导轨升降,两端与第一层侧天桥码头相通;
二、假台口两侧框,应沿固定的上、下导轨水平移动,下导轨不得高出台面,其缝隙可用活动板条镶平;
三、假台口各层站人搁板的活荷载不应小于1kM/m2,栏杆的高度和做法应满足安装灯具的技术要求;
四、假台口朝向观众的一面,应采用非燃材料和不透光的饰面层。
第5.3.4条不设假台口的舞台,台口内两侧应设灯光架。
第5.3.5条安装吊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景物吊杆间距宜为0.25m;
二、灯光吊杆间距,投光一面不应小于0.45m,背光一面不应小于0.35m;
三、吊杆的数量、长度、吊点数量、荷载应根据舞台工艺要求确定,吊点间距不宜大于5m。
第5.3.6条灯光渡桥两端应设码头与侧天桥相通。
第5.3.7条当剧场设置升降乐池、升降台、车台或转台时、台仓和机房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使用等技术要求,操作室的位置应考虑直观条
件,便于观察机械运行。
第5.3.8条各种舞台机械台面的活荷载不得小于4kN/m2,可动台面与不动台面的缝隙不得大于8mm,高差不得大于5mm。
第5.3.9条凡为舞台机械而设的台仓,其地坑、平台、检修空间和通道,必须设固定的工作梯和坚固连续的栏杆。
应两侧开门,门的净宽不宜小于1.20m,净高不宜低于1.85m。
5.4演出技术用房和设施
第5.4.1条灯控室的位置,必须便于观察表演,宜设在观众厅后部,但调光柜和主回路换接系统应靠近舞台。
第5.4.2条声控室、同声翻译室的位置应便于观察表演。
第5.4.3条面光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道面光桥的位置,使光轴射到台口线与台面的夹角宜为50°;
二、第一道面光桥的长度不应小于台口宽度,射光口净高不应小于1m,下部应设50mm高的挡板;
三、射光口必须设护网,网孔对角线宜为35~45mm,铅丝直径不应大于1.5mm。
四、面光桥及护网构件,均不得妨碍面光射向表演区;
五、面光桥的活荷载不应小于2.5kN/m2,灯架的活荷载不应小于1kN/m。
第5.4.4条耳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耳光室的位置,使光轴经台口边沿,射向表演区,与舞台中轴线所形成的水平夹角不宜大于45°;
二、耳光室宜分层设置,第一层地面应高出舞台面2.50m,每层净高不应低于2.10m,射光口净宽甲、乙等不应小于1.20m,丙等不应小于0.90m
;
三、射光口护网,应符合第5.4.3条第三、四款规定。
第5.4.5条如设有升降乐池或乐池加盖板,扩大台唇表演区时,应按照表演区前移的位置,增加面光桥和耳光室的数量。
第6章后台
第6.0.1条后台各室的面积,应根据剧场等级和演出剧种人数计算确定。
第6.0.2条化妆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化妆室应靠近舞台布置,主要化妆室应与舞台面同层;
二、1~2人的小化妆室,每间不应小于12m2。
4~6人的中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4m2。
10人以上的大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2.5m2;
三、采光窗应设遮光设备;
四、室内应设洗脸盆,甲、乙等剧场的主要演员化妆室应设卫生间。
第6.0.3条服装室应按男、女分别设置,门的净宽不宜小于1.20m,净高不宜低于2.40m。
第6.0.4条小道具室宜靠近演员上、下场门。
第6.0.5条盥洗室、淋浴室和厕所,不宜靠近主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盥洗室洗脸盆每6~10人设一个;
二、淋浴室喷头每6~10人设一个;
三、男大便器每10~15人设一个,男小便器每7~15人设一个。
女大便器每10~12人设一个。
第6.0.6条后台跑场道地面标高应与舞台面一致,净宽不得小于2.10m,净高不得低于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