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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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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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篇一: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

  (试行)

  目录

  p01内科…………………………………………………………………

(2)p02外科…………………………………………………………………(16)p06神经内科……………………………………………………………(28)p11儿外科………………………………………………………………(36)p12康复科………………………………………………………………(49)p13麻醉科………………………………………………………………(56)p14医学影像科…………………………………………………………(65)p16临床病理科…………………………………………………………(80)p18全科医学科…………………………………………………………(89)p19肿瘤科………………………………………………………………(116)

  第1页

  内科住院医师培训细则

  内科学是一门涉及面广、整体性强的临床医学,它与临床各科关系密切,更是临床各科的基础。

内科学研究的范围包括呼吸、循环、消化、泌尿、血液、内分泌、神经等系统的疾病和代谢、营养、结缔组织、关节、理化因素以及精神等方面的疾病。

  一、培训目标

  本阶段为二级学科基础培训,培训期间住院医师不确定专业。

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打好内科临床工作基础。

要求能准确询问、书写病史,进行全面体格检查,熟悉各轮转科室诊疗常规(包括诊疗技术),基本掌握内科常见疾病的诊断和处理,具有一定临床科研能力。

  二、培训方法

  在内科范围内的各三级学科(专业)及其它相关科室轮转。

(一)必选的轮转科室及时间科室

  心血管内科(含心电图室)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医学影像科(含超声和核医学室)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

  

(二)可选择的轮转科室科室内科门诊感染科风湿免疫科精神科中医内科

  普外科皮肤科病理医学科

  临床检验科

  三、培训内容与要求

  第2页

  时间(月)科室

  43334

  时间(月)

  2222

  肾脏内科血液科内分泌代谢科神经内科科室

  妇产科麻醉科肿瘤内科(含放疗科)

  

(一)心血管内科

  4个月(含心血管内科门诊2周和心电图室)1.轮转目的

  掌握:

心血管系统的解剖和生理;心脏传导系统的解剖和功能特点;心律失常的发生机制和分类;常见心血管疾病的发病机制、临床表现、诊断、鉴别诊断和处理;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acs)的分型、诊断和处理;心血管疾病常用药物的临床应用;常见心脏病x线诊断;常见典型心电图诊断;电复律技术。

  了解:

心脏电生理的基本知识、心包穿刺术、临时心脏起搏术、动态心电图、动态血压、超声心动图、平板运动试验等操作技术。

了解冠状动脉造影和介入治疗的基本知识。

  2.基本要求

  

(1)学习病种及例数要求病种

  心力衰竭高血压心肌炎与心肌病血脂异常

  要求至少60例。

  病种

  常见心律失常常见瓣膜病

  冠心病,包括稳定性(心绞痛)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包括不稳定性心绞痛

  常见的心脏病急诊的诊断与处理及急性心肌梗死)

  

(2)基本技能要求技术名称

  常见心脏病x线图像的诊断电复律

  12导联心电图操作及常见典型心电图诊断

  (包括:

左右心室肥大、心房肥大、左右束支传导阻滞、心肌梗死、低血钾、高血钾、窦性心律失常、预激综合征、逸搏心律、房室传导阻滞、早搏、室上性心动过速、心房颤动、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3.较高要求

(1)学习病种:

病种心包疾病感染性心内膜炎常见的成人先天性心脏病肺血管病

  第3页

  

(2)临床知识、技能要求:

名称心包穿刺术临时心脏起搏术动态血压

  冠状动脉造影和介入治疗

  

(二)呼吸内科

  3个月(含呼吸内科门诊2周)1.轮转目的

  掌握:

呼吸系统解剖和生理;常规肺功能测定;动脉血气分析;胸部x线检查;呼吸系统疾病主要症状和x线异常的鉴别诊断;要求掌握病种的发病机制、临床分型、临床表现、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支气管镜检查的诊断、治疗适应证和禁忌证;常用临床诊疗手段。

  了解:

结节病、肺真菌病、肺部良性肿瘤、肺间质性肺疾病、肺栓塞、睡眠呼吸紊乱等疾病的有关知识;支气管镜检查、支气管肺泡灌洗、支气管粘膜及肺活检,胸部ct、经皮肺活检、雾化治疗、睡眠呼吸监测等较高诊疗手段。

  2.基本要求

  

(1)学习病种及例数要求病种上呼吸道感染慢性支气管炎社区获得性肺炎医院获得性肺炎支气管扩张肺结核胸腔积液肺心病

  要求共45例。

  名称动态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平板运动试验

  (3)外语、教学、科研等能力的要求:

国外有关文献综述或读书报告1篇。

  病种急性支气管炎

  慢性阻性肺疾病(copd)支气管哮喘肺脓肿支气管肺癌自发性气胸呼吸衰竭

  

(2)基本技能要求名称结核菌素试验吸痰

  第4页

  名称动脉采血体位引流

  窒息抢救氧疗

  3.较高要求

  胸透胸腔穿刺

  

(1)学习病种及例数要求:

基本标准中要求掌握的病种的有关知识,要求掌握和了解的其它疾病要求如下。

病种肺真菌病肺部良性肿瘤

  

(2)临床知识、技能要求名称支气管镜检查支气管肺泡灌洗经支气管镜肺活检睡眠呼吸监测肺功能

  (3)外语、教学、科研等能力的要求:

国外有关文献综述或读书报告1篇。

  (三)消化内科

  3个月(含消化内科门诊2周)1.轮转目的

  掌握:

消化系统的解剖和生理生化功能(消化、内分泌、免疫);胃食管反流病、功能性胃肠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和处理;慢性胃炎的病因、诊断方法、鉴别诊断及治疗;消化性溃疡的发病机制、临床表现、鉴别诊断、并发症及处理;幽门螺旋杆菌与胃炎及溃疡病的关系;制酸剂如h2受体阻滞剂和质子泵抑制剂的药理作用及临床应用;胃粘膜保护剂的药理作用和临床作用;幽门螺旋杆菌的治疗;克罗恩病与溃疡性结肠炎的鉴别要点及治疗;肝硬化的发病机制,代偿期与失代偿期的表现;肝性脑病、门脉高压的产生机制;腹腔积液形成的原因及实验检查的特点、鉴别方法和处理;轻型急性胰腺炎与重症急性胰腺炎的区别及常规处理;上消化道出血的紧急处理;三腔两囊管压迫止血的适应证、禁忌证;肝穿刺活检的适应证、禁忌证及并发症;消化系统x线检查和消化内镜检查的适应证与禁忌证。

  了解:

肠结核与克罗恩病的鉴别;结核性腹膜炎的鉴别;慢性肝病病因及处理;消化内镜常见病理图像的识别;其它诊疗技术。

  2.基本要求

  第5页

  病种肺栓塞

  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

  结(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节病间质性肺疾病

  名称雾化治疗胸部ct经皮肺活检机械通气的应用

  篇二:

20xx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下简称培训考核)管理,确保培训考核工作公平公正、科学有效,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目的是评估培训对象是否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全国培训考核工作的统筹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培训基地负责过程考核及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考核基地负责结业考核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研究确定考核模式,制定考核标准,建立考核题库,规范考务管理,公布考核信息,统筹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指导监督各省(区、市)的考核工作。

根据需要,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省(区、市)考核实施方案,遴选建设考核基地,组建和培训管理考官队伍,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公布本省(区、市)考核结果,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监督本辖区的考核工作。

根据需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落实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培训过程考核,组织结业考核报名,协助申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考核基地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遴选认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承担结业考核任务。

  第三章过程考核

  第七条过程考核是对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临床能力水平与素质的动态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内容涉及医德医风、临床职业素养、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

培训基地应当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的规定,严格过程考核。

  第八条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主要由培训轮转科室负责,出科考核原则上应当在培训对象出科前完成,并由专业基地审核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应

  当在培训对象完成每一年度培训后进行。

过程考核结果需及时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手册。

  第四章结业考核

  第九条结业考核是衡量培训整体效果的结果性综合评价,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分为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和专业理论考核两部分。

  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主要检验培训对象是否具有规范的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的能力,采取模拟操作或临床操作等形式进行,各地应当严格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通过率。

专业理论考核主要评价培训对象综合运用临床基本知识、经验,安全有效规范地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能力,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进行,考核试题应当从国家设立的理论考核题库中抽取。

  第十条结业考核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考核基地进行。

  第十一条结业考核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完成,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提前3个月公布考核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且培训过程考核合格者,可根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结业考核有关安排,申请参加结业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申请人应当按要求通过网络或现场报名等方式提供有关报名材料。

培训基地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

  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向合格者发放结业考核准考证。

  第十四条承担结业考核任务的考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带教经历,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并认定。

  第五章结果评定与使用

  第十五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本辖区结业考核结果,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于结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培训基地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工作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通过结业考核者,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逐步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作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新进入医师的必备条件;到2020年,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十七条各省(区、市)可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请参加相应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优先条件;在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省(区、市),作为临床医学专业中级技术岗位聘用的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未通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专业理论考核或其中任一项者,根据培训基地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可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

  3年内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对培训考核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有关精神执行。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在培训考核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培训基地或考核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基地或考核基地资格。

对有关当事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培训基地对在过程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对象予以批评、训诫,并责成其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延长培训时间或取消培训资格。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在结业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对象,取消其考核资格和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次年参加考核资格。

  第二十二条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结业考核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顺延一年参加结业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篇三: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修改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卫科教[20xx]020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财政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有关医院,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为更好推进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规范资金管理,经上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对《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改如下:

  原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和其他福利待遇拨至培训医院。

(二)每月按规定及时缴纳培训对象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三)按规定返还培训医院培训合格对象的绩效工资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中的“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改为“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和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共同负责”。

  原办法第四章第十条“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编制预算报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审核。

其中政府投入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审批程序执行。

”中的“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改为“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确保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经市政府批准,在市卫生局设立“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筹集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政府、培训医院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筹集

  第五条市卫生局设立“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的人力成本核算。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政府、培训医院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一)政府承担培训对象按国家和地方规定计发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和其他福利待遇,并按预算管理要求及时拨入“专户”;

  

(二)培训医院承担培训对象的绩效工资(奖金)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由培训医院划入“专户”。

  (三)用人单位按核定标准(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承担实际录用培训对象的人力成本,并在录用培训对象后缴入“专户”。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入专户的人力成本中,在按核定标准返还培训医院培训合格对象的绩效工资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后,其余部分继续用于上述第六条

(一)规定的培训对象人力成本支出,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担。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和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共同负责以下工作:

  

(一)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和其他福利待遇拨至培训医院。

  

(二)每月按规定及时缴纳培训对象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三)按规定返还培训医院培训合格对象的绩效工资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九条培训医院负责培训对象的个人收入发放,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社会保障费用及住房公积金按实际支出于每月20日前划入“专户”,同时将发放培训对象收入等信息上传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管

  第十条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根据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编制预算报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审核。

其中政府投入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市卫生局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除追回专项资金外,视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行政处分;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制度和定期审计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认真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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