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汇编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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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汇编改.docx

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汇编改

大方县竹园乡迎峰煤矿

防灭火管理制度

 

二0一六年三月

 

迎峰煤矿煤层防自燃发火综合防治管理制度

1、如矿井属于自燃煤层必须建立健全以灌浆为主,注氮、汽雾阻化、注凝胶、注三项泡沫为辅的防灭火系统和灭火供水系统,并加强日常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各系统正常使用。

2、对碹后的空隙、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填塞实,不得漏风。

3、采区在设计时,必须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最短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采煤方法、通风方式、灌浆疏水系统及防火墙的选择、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自燃发火的有关规定。

并同采面同时和移交生产,无防灭火系统健全者不得投入生产。

4、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和灌浆量。

5、对采区开采线、停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必须加强防火灌浆。

并制定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跑浆透水的措施。

6、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止自燃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付诸实施。

严禁CO超限。

7、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1.5个月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封闭。

 

迎峰煤矿回采工作面防自燃发火管理制度

1、采煤区队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防治自燃发火措施进行回采。

2、班班必须清净工作面浮煤,严禁将浮煤清放采空区,两巷浮煤不得倒入附近横川,回采时严禁留顶煤。

3、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凡发生冒高超过2米或空峒体积超过6m3均要采取妥善的防火措施。

4、管好用好本工作面防火系统的管路、装备及设施。

5、严禁CO超限作业。

6、汽雾阻化防火方面。

①、防火队必须按采区设计中要求安设汽雾阻化系统,并加强对其维护检修工作,确保正常使用。

②、防火队必须按采面设计中要求的药水比进行配制阻化剂。

③、防火队必须班班如实向通风调度汇报阻化剂喷洒情况(泵的开、停时间,药水量)每发现一次不喷或喷洒不正常罚单位200元;当班不汇报一次罚当班责任者50元。

 

掘进工作面(煤巷)防止自燃发火管理制度

1、掘进队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的防治自燃发火措施进行施工作业。

2、掘进巷道严禁堆积浮煤,严禁将浮煤背入两邦。

凡发生冒高超过2米或空峒体积超6m3以及突出空峒均要采取妥善的防火措施。

3、下分层巷道掘进,若与上分层打透时,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包邦、包顶、防止向采空区漏风,引起煤层自燃。

4、管好用好本工作面的防火系统管路、装备及设施。

 

迎峰煤矿火区管理制度

1、通防科要建立火灾事故档案。

每次火灾事故都要填写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记载火灾事故发生时间、发展过程、防灭火措施及火灾处理过程。

2、每一次的火区气样分析化验结果都要分别报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和通防科,月分析化验结果要报送局通风处。

3、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4、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

5、井下所有的火区,必须在图上注明火区地点、时间、编号等,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由通防科永久保存。

6、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密闭墙实行编号管理,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上标明。

均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上注明密闭建造日期、断面、厚度、施工负责人姓名等,并要符合下列要求:

①、防火墙的建造必须严格按部颁《通风质量标准》中有关通风设施质量要求施工工,做到严密不漏风。

②、每道防火墙、密闭墙的附近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并悬挂记录牌,记录防火墙内、外气体浓度、温度、测定日期和检查人员姓名。

③、应每季由救护队对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温度进行取样测定,气样通过束管监测分析室分析化验。

④、每周对新火区(密闭不足1个月)的防火墙内外气体成分取样化验一次;当一氧化碳气体浓度趋于稳定后,可每月取样化验一次。

具体的地点和次数,由矿总工程师酌情确定。

⑤、矿井进行通风系统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⑥、防火墙的气体、温度及空气压差必须每天测定一次,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每班进行检查一次,并报矿通风调度室和总工程师。

⑦、所有测定分析、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防火记录薄内,并按时报矿总工程师和有关单位。

如发现封闭不严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报矿总工程师。

7、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

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供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

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8、启封火区时,必须取样、化验分析,证明火区确实熄灭,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48条方可启封,并必须制定专门启封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启封后,还要恢复通风,并同时测定回风流中CO,如有CO和发火预兆必须停止供风,立即封闭。

9、在已熄灭、注销的火区内及其下阶段或下方邻近煤层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0、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度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留有足够的宽度的煤柱隔离火区,并编制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1、煤层倾角在35。

以上的火区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12、加强发火前的发火征兆观察,一旦有发火征兆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将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对已发火的火区要及时封闭,并对采空区进行黄泥灌浆。

13、井下所有的防火墙及采空区密闭墙必须按部颁《通风质量标准》中通风设施的要求施工,竣工后经验收、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必须进行反工,决不能马虎凑合。

 

迎峰煤矿防灭火罚款制度

(1)、井口房或主扇房附近20米范围内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吸烟、罚该区域管理单位2000元,单位主管500元,责任者1000元。

(2)、井口和主扇房附近20米范围,发现烟火,火柴棒每个罚责任单位20元,井下发现时,每根罚该处管理单位100元,罚单位主管及分管该处负责人、值班人或岗位工作人员各50元。

(3)、凡在井下使用灯泡取暖,罚其单位100元,使用者50元。

(4)、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末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存放在指定地点,未定期送地面处理,出现乱扔乱放,罚使用单位100元,使用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使用人各50元。

(5)、凡在井下峒室内存放汽油、煤油或变压器油,罚存放单位200元,存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者各50元。

(6)、将剩余油、废油泼在井巷内、峒室内、机房内罚其单位200元,单位主管、分管负责人各50元,责任者1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7)、井下机电峒室、配电点、药库、皮带头、井上机房、选煤楼、仓库、木工车间等处灭火器材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时,每少一台(件)罚单位50元,单位负责人50元。

已配置的灭火器材出现损坏、丢失、失效等数量不足时,每台(件)罚值班人或管理人员各50元,出现两台以上时,罚管理单位领导50元。

(8)、开采自燃发火煤层时,未按规定实施灌浆、汽雾阻化、注三相泡沫等防灭火措施及出现欠喷、欠灌、泥浆的水土比、阻化剂的浓度不符合规定,罚其单位200元,单位主管和责任者各100元。

(9)、开采自燃发火煤层时,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而留顶煤、煤皮、浮煤没清净,其回采工作面工程质量按不合格论处,并罚其单位1000元,单位主管区长100元,其他干部各80元。

(10)、火区观察出现空班、漏班、漏检、谎报、记录不全时罚管理单位主管负责人50元,罚火观员50元,并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11)、防火闭墙施工质量差,出现漏风、无灌浆孔、观察孔、放水孔,墙前有杂物堆积,无警标、栅栏、闭前5米支护不完整、不牢固时,每项罚施工单位200元,负责人50元。

(12)、井下出现高温点,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时,罚防火队长、施工班长各100元。

(13)、井口、各机电峒室防火铁门安设不符合规定或关不严,每处罚施工单位负责人、机电队负责人各50元。

(14)、在井口(井筒)、平峒、车场、主进大巷进行电焊、喷灯焊接工作,未有批准的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罚施工单位200元,责任者50元。

(15)、在采区巷道、采掘工作面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接时,罚指挥人员各200元,罚施工单位1000元,施工负责人及操作人员各100元。

(16)、火观观察点有发火征兆而当班火观员未查出,罚当班火观员50元,井下冒烟而火观员未查出者,一次罚当班火观员100元。

(17)、掘进巷道堆积浮煤一次罚施工单位100元,将浮煤背入邦、顶一次罚施工单位100元。

(18)、井下和井口房附近,采用易燃材料搭临时休息间者,每处罚单位领导及责任者各100元。

(19)、消防材料库的材料出现丢失、损坏、挪用,罚队长及责任者各1000元。

(20)、采煤工作面浮煤未清净一次罚单位1000元,将浮煤清入采空区或附近罚单位2000元,留顶煤一次罚单位2000元。

(21)、用煤块代替料石施工防火墙的一次罚防火队主管队长1000元,责任者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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