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师大《国际商法》期末考试题库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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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师大《国际商法》期末考试题库1
《国际商法》复习题
第一讲
一、混合选择题
1、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公司董事或经理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主义的体现。
A、强制主义B、外观主义无C、公示主义D、严格责任主义
2、国际商法的渊源()
A、各国商法B、国际商事条约C、国际贸易惯例D、国际商事判例
3、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形成的,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商业团体整理编篡成文,被广大国际贸易当事人普遍接受的贸易规则
A、各国商法B、国际商事条约C、国际贸易惯例D、国际商事判例
4、国际法院所作的国际商事判例和一些权威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所作的商事裁决,以及各国法院审理涉外商事纠纷的判例()
A、各国商法B、国际商事条约C、国际贸易惯例D、国际商事判例
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所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事的协议
A、各国商法B、国际商事条约C、国际贸易惯例D、国际商事判例
6、国际商法的内容包括()
A、公司法B、海商法C、保险法D、票据法
二、名词解释
1、商法
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行为
是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行为
3、平等交易原则
所谓平等交易,指在商事交易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交易,以达到公平的目的。
4、诚实信用原则
指当事人应根据交易习惯,按诚实与信用的方法进行商事活动,以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5、强制主义
国家为了交易安全的需要,对某些商事行为作强制性的规定。
各国商法在商业登记、商业账簿、保护消费者利益、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工业产权等方面,有一系列强制性规范。
6、公示主义
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的义务。
7、外观主义
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
德国学者称为外观法理,日本学者称为外观主义,英美法中则称为禁止反言。
8、严格责任主义
9、国际商法
指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人,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特别严格的责任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10、国际商事条约
所谓国际商事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所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事的协议。
11.国际贸易惯例
所谓国际贸易惯例,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形成的,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商业团体整理编篡成文,被广大国际贸易当事人普遍接受的贸易规则
12、国际商事判例
所谓国际商事判例,指国际法院所作的国际商事判例和一些权威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所作的商事裁决,以及各国法院审理涉外商事纠纷的判例
三、简答题
1、简述商事关系
(1)商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任何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商法也不例外:
(2)商事关系是在商事交易中产生的;(3)商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2、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
(1)单行化趋势;
(2)公法化趋势;(3)国际化趋势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1)商事合同中,商法对许多合同的内容都有统一的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合同的基本条款,使各类合同定型化(又称为格式合同);
(2)在商事交易中,对某些特殊交易采取要式主义,对一般交易采取不要式主义;
(3)商法在许多方面采取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自由裁定;
(4)现代商法的立法上通常采取短期时效制度,各类商事请求权的时效通常低于民法上的时效;
(5)“权利证券化”也是交易简便迅速原则的具体体现。
四、论述题
1、如何理解交易安全原则
(1)意义:
保障交易安全是社会对商法的基本要求。
商事交易关系到每个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对这种利益给予有力的保护,商事交易方能进行与发展。
(2)措施:
实行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
2、试述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交易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4)交易安全原则(要求:
解释原则的含义,并指出要求。
)
3、如何理解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1)解释概念
(2)五方面要求:
商事合同中,商法对许多合同的内容都有统一的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合同的基本条款,使各类合同定型化(又称为格式合同);在商事交易中,对某些特殊交易采取要式主义,对一般交易采取不要式主义;商法在许多方面采取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自由裁定;现代商法的立法上通常采取短期时效制度,各类商事请求权的时效通常低于民法上的时效;“权利证券化”也是交易简便迅速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二讲
一、混合选择题
1、大陆法系的分布范围()
A、法国B、刚国C、泰国D、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
2、19世纪大陆法系法典的典型是()
A、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B、1804年的《法国商法典》
C、1807年的《德国民法典》D、807年的《德国民法典》
3、德国的普通法院实行()
A、二审终审B、三审终审C、四审终审D、五审终审
4、德国是联邦制,其法院系统分()
A、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B、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C、重罪法院和轻罪法院D、地主法院和中央法院
5、德国普通法院分为以下别级()
A、初级法院B、州级法院C、州高级法院D、联邦最高法院
6、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国的以下几种法律()
A、普通法B、衡平法C、判例法D、制定法
7、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
A、澳大利亚B、新加坡C、香港地区D、加拿大的魁北克
8、英国法的渊源主要有()
A、判例法B、成文法C、规章D、习惯
9、美国法的渊源主要有()
A、判例法B、成文法C、规章D、习惯
10、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
A、一审终审制B、两审终审制C、三审终审制D、一裁终裁制
二、名词解释
1、大陆法系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名称的由来就是由于该法系首先是在欧洲大陆出现和形成的,它具有法典的特征,因此,大陆法系又称为法典法系
2、普通法系
又称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3、判例法
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它是由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判决的形式发展起来的法律规则
4、自然权利
是指人生而享有的追求尊严、平等、自由、幸福、财产等权利,这些权利被描述为与生俱来、不可剥夺、不可转让。
5、法律权利
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由法律直接赋予的权利,其核心内容为权利法定、权利有限、权利平等、权利自由。
三、简答题
1、大陆法系的特点
(1)大陆法系的首要特点就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2)其次,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3)再次,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4)此外,在大陆法系,司法判决不是主要的法律渊源,而仅仅是对法律的注释,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又称为成文法,而不是判例。
2、英国的“先例约束力的原则”的内容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一切审判机关都必须遵循,但上议院可不受其先例的约束。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上诉法院本身也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的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对高等法院的其他各庭以及对王冠法院也有很大的说服力。
(4)有些法院,还要遵守其以前判决中的原则。
由此可见,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先例,才具有约束力
3、美国法中的“先例拘束力”
主要体现为:
①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②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③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上级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的判例的约束,但以该判例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④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它们以前确立的先例的约束,它们可以推翻过去的先例,并确立新的法律原则。
四、论述题
1、试论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特点
(1)确认自然权利
(2)突出程序权利
(3)张扬无限司法
(4)遵循进化原则
2、如何理解英美法系的确认自然权利原则
(1)解释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
(2)论述二者关系
(3)必要性
第三讲
一、混合选择题
1、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定代理包括()
A、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B、根据法院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
C、因私人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D、因不容否认产生的代理
2、在英美法系国家,代理权的产生有以下几种()
A、明示的授权B、默示的授权
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D、不容否认的代理
3、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A、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B、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C、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D、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4、根据《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合同直接约束()
A、委托人和第三人B、只约束第三人C、只约束委托人
D、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时,则该合同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
5、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A、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B、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C、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D、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二、名词解释
1、代理
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2、默示的授权
所谓默示的授权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就像他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
3、不容否认的代理
不容否认的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
4、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护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此种行动的明示的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得视为具有此种授权
5、追认的代理
如果代理人XX或者超出了授权的范围而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本人是没有拘束力的。
但是,本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行动就叫做追认。
三、简答题
1、试述英美法对无权代理的处理
英美法把大陆法上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
按照英美法的解释,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是有代理权的。
因此,如果某人冒充是别人的代理人,但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或者是越出了他的授权范围行事,则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冒牌的代理人或越权的代理人就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2、本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本人必须按照代理合同的规定付给代理人佣金或其他约定的报酬,这是本人的一项最主要的义务。
在商订代理合同时,对佣金问题必须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本人不经代理人的介绍,直接从代理人代理的地区内收到订货单,直接同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时,是否仍须对代理人照付佣金;第二,代理人所介绍的买主日后连续订货时,是否仍须支付佣金。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3)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
四、论述题
1、试述大陆法对无权代理的处理
(1)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者,非经本人追认不发生效力。
在本人追认以前,无权代理人所作的代理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大陆法有两种处理办法:
一是由第三人向本人发出催告,要求本人在一定时间内答复是否予以追认;二是允许第三人在本人追认以前,撤销他与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
(2)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大陆法各国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从原则上来说,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须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代理人有没有代理权。
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合同,无权代理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反之,如果第三人明知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合同,无权代理人就不负责任。
在这一点上,大陆法各国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
2、试述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2)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goodfaithandloyalty)
A、代理人必须向本人公开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的情况,以供本人考虑决定是否同该客户订立合同。
B、代理人不得以本人的名义同代理人自己订立合同,除非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
C、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
代理人不得谋取超出本人给他的佣金或酬金以外的任何私利。
(3)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
但在代理合同终止后,除经双方同意的合理的贸易上的限制外,本人也不得不适当地限制代理人使用他在代理期间所获得的技术、经验和资料;
(4)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
(5)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3.当代理人未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其法律后果在大陆法和英美法中有何差异?
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究竟是同本人还是同代理人订立了合同,他们当中谁应当对该合同负责,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毫无疑问,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对合同是应当负责的,因为他在同第三人订约时根本没有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这样他实际上就是把自己置于本人的地位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所以他应当对合同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问题在于,在这种情况下,未被披露的本人能否直接依据这个合同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
英美法认为:
未被披露的本人原则上可以直接取得这个合同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
大陆法认为:
如果代理人是以他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则无论代理人事先是否得到本人的授权,这个合同都将认为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代理人必须对合同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原则上同第三人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联系。
4、根据《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当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
(1)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即受托人对于未能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没有过错时,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由委托人直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但是,在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第三人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话,则委托人不得直接对第三人行使权利。
(2)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未能履行合同时,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受托人主张权利,或者选择委托人主张权利。
但是,第三人一旦作出了选择,便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例如,一旦他选择受托人主张权利,那么即使他在对受托人的诉讼中败诉,或者虽胜诉,但未能得到实际履行,他也不能重新对委托人提起诉讼。
第四讲
一、混合选择题
1、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建议属于()
A、要约B、要约邀请C、承诺D、反要约
2、要约失效的特定事由()
A、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时间已过B、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
C、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D、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能力,而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已知道这种情况。
3、承诺的构成须符合以下条件()
A、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B、须是对要约的回复;
C、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D、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除非未采用该方式并不会损害要约人的利益。
4、对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大陆法系基本采用()
A、投邮主义B、收邮主义C、了解主义D、到达主义
5、在英美法系国家,无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包括()
A、未成年人(minors)B、有精神缺陷的人(mentaldisorders)
C、酗酒人D、禁治产人
6、《德国民法典》规定:
下列诸人,无行为能力()
A、未满7周岁者
B、因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者,而按其性质此种状态并非暂时的
C、酗酒人
D、因患精神病而受禁治产的宣告者。
7、根据英国议会1677年通过的《欺诈行为法》,哪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A、有关遗嘱执行和遗产管理的合同B、担保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
C、就婚姻的对价订立的合同
D、不动产合同和不在一年内履行的合同货物买卖合同。
8、在法国不可抗力的构成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A、不可预见性B、不可抵卸性C、客观性D、外在性
二、名词解释
1、要约
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实践合同
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于实物交付时生效的合同。
2、错误(mistake)
指合同当事人对有关事实情况的误解,如果没有这样的误解,该当事人本来不会依现有的合同条件签约。
4、误解
是合同双方对于相对方“关于合同条件的认识”的错误理解。
5、有效推定原则
如一项条款可能有两种意思时,宁可以该条款可能产生某种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而不以该条款不能产生任何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
6、有利于债务人原则
法国民法典规定:
“契约有疑义时,应作不利于债权人而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往往演变为“作不利于起草合同的一方的解释”。
7、“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自始不能指合同自成立起即不可能被履行,嗣后不能则指合同在成立后因出现阻碍合同履行的情况使合同无法被履行。
8、交易基础的瑕疵
如果合同赖以订立的环境发生了改变,或者,合同的履行或对待履行变得不再对称,任何一方均有权从合同撤出。
9、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
实际履行就是令违约方实践其诺言,即让他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对受损害方承担的义务。
损害赔偿是让违约方对受损害方进行金钱上的补偿,以此作为对实际履行的替代。
10、“期待利益”和“依赖利益”
前者指当事人依合同有权期待获得的东西,如利润;后者指当事人一方基于对另一方诺言的信赖而改变了地位,该改变的地位与原来的地位在经济价值上的差异,比如他因履约而发生的成本。
三、简答题
1、要约的构成要件
答:
(1)订立合同的建议的一种;
(2)必须有足够的确定性;
(3)必须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包括:
建议的语言是否表明“一旦被接受即产生约束力”;建议是否向特定的当事人发出;建议包含的合同条件是否全面、具体、明确。
2、要约失效的特定事:
(1)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时间已过;
(2)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3)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4)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能力,而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已知道这种情况。
3、承诺的构成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
(2)须是对要约的回复;
(3)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4)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除非未采用该方式并不会损害要约人的利益。
4、法国学者认为,公证的主要作用在于是
答:
首先,使行为的合法性受到公共权力的检验。
这是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面。
其次,公证人在进行公证时有提供咨询的义务,使当事人可以了解其行为的后果。
这有助于保护一方或双方的自由意志。
中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应认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法国民法典对合同的解释作了规定了哪些原则?
(1)适合于合同的目的。
“文字可能有两种解释时,应采取适合于契约目的的解释。
”
(2)作整体上的理解。
“契约的全部条款得互相解释,以确定每一条款从整个行为所获得的意义。
”
(3)作有效推定。
“如一项条款可能有两种意思时,宁可以该条款可能产生某种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而不以该条款不能产生任何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
”
(4)有利于债务人。
“契约有疑义时,应作不利于债权人而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往往演变为“作不利于起草合同的一方的解释”。
(5)遵循商业习惯。
7、英国法上的合同受挫的例证主要有哪些?
(1)合同标的物的灭失;
(2)当事人期望的事件的未发生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
(3)当个人性质的服务构成合同的标的时,提供服务的人的死亡或意外地生病造成履约的不可能;
(4)合同订立后法律的变化使合同的履行违法;
(5)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的其他情况。
8、在法国不可抗力的构成须同时具备哪些要件?
(1)不可预见性。
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不可能作出预见。
(2)不可抵卸性。
这一要件强调合同的履行已达到了不可能的程度,或者说事件的不可克服性。
因此,如果事件的发生仅使履约变得更困难了或成本增加了,债务人并不能主张不可抗力。
(3)外在性。
即事件非因债务人自身的原因而导致。
所谓债务人“自身”,包括债务人雇佣的履行合同义务的人。
9、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则
(1)使受损害方在经济上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本应处的地位。
(2)损害赔偿仅限于违约方在合同订立时有理由预见到的违约的后果
(3)受损害方有义务减轻损失。
(4)对损失的计算应具有合理的确定性
10、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哪些情况下违约的当事人不用实际履行?
(1)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可能;
(2)会造成不合理的负担或费用;(3)可以合理地从其他渠道获得履行;(4)履行具有完全的人身性质;或者,(5)在知道或理应知道该不履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未要求履行。
四、论述题
1、关于未成年人的签约的后果英美法与德国法有何不同?
答
(1)在英美法国家,当合同一方是未成年人时,该合同可以由未成年人撤销。
具体地说,如果未成年人不打算履约,他可以由自己或通过其法定代理人通知另一方,合同已经失效;他也可以不发任何通知,只是消极地不履行合同。
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对他起诉,他可以以自己尚未成年作为抗辩的理由。
另一方面,如果未成年人不主张撤销合同,另一方就要受到约束。
如果合同已经履行。
英国法的原则是,如果双方均从合同的履行获得了利益,合同便不能再撤销;如果未成年履行了合同,另一方没有履行合同,未成年人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利益。
与英国不同,在美国,在双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仍可行使撤约权。
(2)德国法规定:
无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应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未经该必要的同意而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始生效力;未成年人所作的对该合同效力的追认无效,所作的否认也无效;未成年人有完全能力后所作的追认为有效追认;在上述追认之前,相对人有权“撤回”合同,但如在合同订立时,相对人知道与其订约的为未成年人,且知未成年人订约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则相对人不得“撤回”合同。
2、论英美法院法官决定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时经常考虑的因素
(1)交易的标的物是否具有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性质。
例如,在传统上,土地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具有这样的性质,一件举世罕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