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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附件1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危害管理工作,防治职业病,保护公司广大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经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区队、各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向劳动者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区队、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公司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附件2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

一、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为重点,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印发宣传材料、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等形式,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教育,以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健保护技能。

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争取达到100%,制定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三、严格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规定要求如实上报。

并依法做好建设项目的预防性监督评价工作。

四、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测及职工健康检查工作。

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及时组织安排尘肺病病人的复诊与治疗。

六、按时参加市局组织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及学习班,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做好劳动卫生职业病管理工作。

七、认真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八、依法落实有关职业危害及后果的告知制度,增强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九、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开展职业卫生自检活动。

附件3

职业危害防治实施方案

一、认真学习《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加强劳动保护措施,使其符合卫生要求,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

二、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他有害因素,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

对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整个过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三、对新建、改扩建的场所、厂房必须向上级有关指定卫生机构申请申报,取得认可后,方可扩建改造,并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四、对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有害物质或气体,应采取行之有效的回收综合利用和净化处理措施,不得排放超国家卫生标准的有害物质和气体。

五、对车间、硐室中的卫生防护设施要进行经常性的保养和维修,使其发挥正常的功能。

六、对从事有害物质作业的新工人,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七、在从事有害作业时,工作人员要穿戴防护衣帽,按操作规程操作。

八、车间、硐室内用于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对剧毒物质,应有一旦发生渗漏时的应急措施。

九、凡能产生辐射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屏蔽吸收措施,并尽量使用远距离操作和自动化作业,必要时应有监测、报警装置。

 

附件4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控制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职业病人的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由双方在职业危害告知书上盖章签字。

二、在上岗前的培训中,职工必须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掌握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职业病的防护方法和措施。

三、生产过程中,职工要按规定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附件5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目标

实行全员培训

二、培训要求

培训有计划、有记录、有考试

三、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四、培训对象

1.新上岗职工的教育培训;

2.转岗职工的培训;

3.职工在岗期间的培训;

4.临时工的教育;

5.定期教育。

五、定期考试

公司定期(每年两次)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进行考试,并对考试试卷妥善保存。

 

附件6

作业现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现场职业危害,保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常工作,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类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维修;在安装使用前都必须做检查调试工作,确认无误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二、对《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检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按规定及时的在有效期内做好送检工作,来充分保证仪器、仪表灵敏度,延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寿命。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更换主要元件或对其准确性有怀疑时,应随时送检。

风速表每半年,粉尘采样器、便携式仪器和光学甲烷检定器每年必须送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计量检验。

自救器每年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计量检验5%-10%。

三、对各类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检查、维修、校验工作都要有专人负责,并严格按岗位工作标准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实施,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安全监控设备每天必须由专职维修人员进行检查维修,每月进行一次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每10天必须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便携式仪器每7天进行一次标校;过滤式自救器每季度进行一次称重和气密性检查。

四、对各类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存放管理,必须在入库前进行分类,并登记造册;对井下部分需在地面维修调试的,应在维修完好或调试合格后,方可登记入库保管,否则申请报废。

五、对在运行使用中的各类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登记好使用人、维护人,保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充分发挥其作用。

六、在进行搬运、安装、调试、维修等工作时都要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损坏;对精密设备、器材的使用、保管要严格按其说明书进行。

对于丢失或无故损坏各种安全设备、器材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配备足够的标准气瓶、流量计、减压器等维修、标校工具,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定期调校、维修,要做好记录。

非维修调试人员严禁随意拆开或调整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八、对于暂时不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认真维护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锈蚀,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附件7

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管理和正确使用,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确保安全生产,按照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劳动生产环境条件,按照岗位、工种作业要求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二、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多种劳动环境作业的人员,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若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确实不能适用的,要重新配备所需的其他劳动护品。

三、对生产管理、调度、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变电站、配电室、中央泵房等重要场所必须配备固定的符合等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劳动护品操作时必须按规定正常佩戴使用,并设专人管理。

五、采购选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功能要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规定的防护条件。

六、对配备和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具、防尘口罩、安全靴、安全手套、煤矿用自救器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七、工作服面料必须选用纯棉制作,对有屏蔽、防射线、防静电、耐腐蚀、阻燃等特殊性能要求的防护服装面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防护服标准。

八、供销科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制度;要严把进货关、入库关,按规定要求妥善存放保管,确保配备、发放质量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定期更换、检验报废等管理,安监部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行业规定监督执行。

十、人力资源部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上级有关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账,实行一人一卡,按工种岗位要求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种类。

十一、每月的中旬为劳动防护用品集中发放时间,按照规定的使用期限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时,要登记好时间、领取数量和领取人,以区队为单位集体按时领取;根据现场条件变化,生产急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及时领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可根据使用情况随时领取。

十二、职工长期休病假或脱离生产岗位时,应根据时间长短和不同情况暂时停发劳动防护用品或顺延使用时间。

十三、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要求穿戴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调离本单位的职工要交回该回收的劳动护品;内部调动工作或岗位工种变动的职工,要及时转移或更改劳动护品登记卡片,按新工种的标准重新配备和发放。

十四、各级管理人员到车间、下井检查工作时,对职工佩戴劳动护品要作为一项检查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附件8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加强职业危害防治与管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噪音、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危害,进一步做好作业现场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有效地保障职工健康,特制本制度。

一、粉尘检测及评价

1.作业现场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并有专职测尘员进行测定。

(1)总粉尘:

作业现场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两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

(2)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一次。

(3)粉尘分散度、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六个月送省煤矿粉尘监测中心测定一次。

2.粉尘检测的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并按时上报。

3.粉尘检测所用的仪表、仪器必须按时到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归口单位鉴定合格。

4.通修队要对测尘报表、粉尘分散度、游离SiO2仪器、仪表的送检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提出整改措施。

积极帮助和协调生产单位建立、健全各种防尘设施,确保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5.由有资质的驻地疾病控制中心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定期进行检测评价。

二、噪音检测及评价

1.根据环保部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文件,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定期进行噪声检测并做出评价,积极寻求合理的方法对噪声进行有效的防治。

2.由有资质的驻地疾病控制中心对作业场所噪音定期进行检测评价。

三、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及评价

矿井根据生产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检查次数、检查周期、检查方式由公司总工程师按有关规定确定批准并认真实施检查。

在工作中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杜绝瓦斯检查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制定瓦斯日报表、安全监测日报表审批制度,由通修队测风员每天上报公司总工程师、总经理审查签字。

矿井配备有足够的瓦斯检测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甲烷氧气二用检测仪、一氧化碳检测仪。

采掘机组、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按规定设置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总经理、公司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全部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瓦斯检测仪器严格按照规定送有资质的云南煤矿安全技术中心安全测控仪器墨红服务站进行鉴定。

安全监测系统:

矿井装备的KJ76N-F瓦斯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煤与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全部按规定配齐了瓦斯断电仪及探头,并做到了探头悬挂位置得当、显示数据准确、断电灵敏可靠、断电范围符合规定,确保24小时连续对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变化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利用SJ-2003束管色谱微机监测系统对工作面回风隅角和回风流中一氧化碳、氧气及其他有害气体进行连续采样分析。

每天时时对工作面回风隅角和回风流中一氧化碳、氧气及其他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和人工采样分析。

所有监测(检测)数据记录完整并存档1年以上;监测日报表每天上报总经理、总工程师。

四、高温检测及评价

各个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要求安设温度传感器,通过安全监测系统传到地面对其进行24小时监测,瓦斯检查员必须每班对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硐室进行检查,如采掘工作面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温度超过30℃规定,应采取加强通风等措施进行处理。

 

附件9

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通修队定期监测井下各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积极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对井下、地面各有毒有害物质、高温、噪声等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场所进行的监督监测。

对监测结果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整改,切实降低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二、人力资源部要配合安监部编写简明实用的教材,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卫生防治知识的培训,使职工了解和掌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基本的预防控制措施。

采取先进的工艺设施,掌握各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正确佩带个人防护用品,有效防止职业病危害的发生。

三、对接触粉尘、接触噪声的作业人员一律进行岗前健康查体,排除职业禁忌症。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健康查体,认真做好离岗前的健康查体工作。

切实掌握了解接尘接毒人员健康情况及工种变化的各种动态指标。

四、人力资源部每年对健康查体人员进行摸底动员和协调。

配合职防部门做好职工的健康查体,各种查体率要达到规定要求,查体结果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查。

对查出的职业病病人或疑似病人要按规定组织诊断,治疗和疗养工作。

对确诊的职业禁忌症患者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五、人力资源部不断健全和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井下接尘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准确掌握职业病病人动态情况,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及时上报新诊职业病病人、死亡职业病病人等动态情况。

 

附件10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当地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附件11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康复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工作,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本制度。

一、诊断鉴定

1.每年由公司组织进行健康普查,普查内容包括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对检查出的疑似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由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进行诊断鉴定。

2.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公司有关部门应准备好以下材料,要求材料真实有效,以保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工作场所理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材料。

3.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后,由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及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鉴定机构存档一份。

4.公司各部门和医院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当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5.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工作。

二、治疗康复

1.公司井下员工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职业病健康体检,对每年的体检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对患有职业病人员进行随诊、治疗。

2.对在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确诊患者,应按规定进行治疗和休养。

3.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继续作业或工作的,职业卫生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安排合适工作。

4.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确诊前的费用暂按医保程序管理,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按职业病相关规定办理。

5.对确诊患者,在完成阶段性治疗后,被认为仍需继续治疗的,主治医师应及时做好上报工作。

6.及时做好确诊患者的职业病治疗情况的档案管理工作。

 

附件12

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制度

为真正实现经济发展与劳动力资源发展同步,经济效益与健康效益并重,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建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岗位各司其责、有劳动者代表参加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研究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并配备专职专业人员,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治工作有专人负责,并保证这些人员薪酬、费用的及时支付。

三、建立定期查体制度,保证职工职业病查体费用的及时支付。

四、为职工生产环境改造提取费用,大力支持生产工艺的改进,为职工提供有利的工作条件,做到专款专用。

五、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方面,积极增加、改进井下喷雾装置,达到防尘、降尘的目的,不断加大此项费用的投入,降低井下工人职业病的机率。

六、认真做好井下工作场所的监测评价工作,及时支付各项检测费。

七、定期为职业工人支付疗养费,让广大职工能够保持健康的身体。

八、为职工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

九、为职工工作环境投入大量安全设施,保证职工的安全。

十、认真做好以上工作,确保职工职业病防治经费的及时足额支付,保证专款专用。

 

附件13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与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并妥善保存,具体规定如下:

一、职业卫生档案

1.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3.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

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5.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7.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三、具体管理要求

1.人力资源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4.“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5.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6.“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7.职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相关部门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8.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人力资源部应如实地提供。

9.档案室对人力资源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10.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11.档案室要坚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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