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山东省12333呼叫平台运维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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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合同格式25
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26
一、报价函2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27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7
(二)授权委托书28
三、报价一览表29
四、报价明细表30
五、服务要求偏离表31
六、商务偏离表32
七、供应商基本情况表33
八、项目负责人简历表34
九、供应商拟派项目组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及服务人员组成表35
十、近36个月内供应商完成类似项目一览表36
十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37
十二、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书38
十三、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如有请提供)39
十四、节能产品明细表(如有请提供)40
十五、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明细表(如果有请提供)41
十六、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明细表(如有请提供)42
十七、中小企业声明函等(如有请提供)43
十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果有请提供)48
第七部分评分细则49
一、评标方法49
二、评分细则49
第八部分其他格式51
一、密封封面格式51
二、保证金退还信息表52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采购人: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地址:
济南市解放东路16号
联系方式: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县(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2101室
********(XX公司)
二、采购项目名称: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山东省12333呼叫平台运维服务
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项目及分包情况:
标包
采购内容
数量
供应商资格要求
本包预算金额
A
1
1.供应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3.在“信用中国”网站(【网址】)、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6.其它说明: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0万元
三、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
2021年7月9日9时0分至2021年7月15日17时00分(报名截止时间)(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
XX公司(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2101室)
3.方式:
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网址】)上进行注册并报名登记,网上登记成功后,请携带法人身份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到XX公司登记并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因疫情原因不方便到现场购买采购文件的,可按照以下方式获取:
送授权委托书扫描件、文件费汇款凭证及供应商信息(含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供应商开票信息)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邮箱地址】)并电话通知接收(********)。
不按规定投标备案无效。
4.磋商文件售价:
300元/份,售出不退。
四、公告期限:
2021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13日
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2021年7月21日8时30分至2021年7月21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XX公司会议室(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2101室)。
六、磋商时间及地点
2021年7月21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七、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
刘秀玉、李永联系方式:
********
八、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节能、环保、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有关政策。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21年7月8日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项号
分项名称
内容说明
项目名称
2
项目地点
济南市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3
采购人名称
4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5
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金额:
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做无效报价处理。
6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7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8
服务标准
合格
9
服务时间
2021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
10
采购范围
详见第三部分项目说明。
11
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且乙方提供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
项目运维结束后,经双方验收合格且乙方提供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
12
勘察现场
本项目不需要踏勘现场。
13
报价有效期
90日历天
14
磋商保证金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9〕40号)文件,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免交磋商保证金。
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但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供应商,供应商需按以下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1)保证金金额:
4000.00元。
(2)磋商保证金应当以电汇或网银转账、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方式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的,应将保函盖章复印件附在响应文件内,原件单独密封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采用电汇或网银转账方式时,应由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
由供应商按第
(3)条中明确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于报价截止时间前到达XX公司帐户。
(4)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济南高新支行
账号:
15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3份,响应文件电子版1份
16
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
2021年7月21日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17
磋商时间
18
磋商地点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2101室XX公司会议室
19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是,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确定1名成交供应商。
联系方式
采购人:
李静
联系电话:
地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2101室
刘秀玉李永
一、说明
1、“采购人”系指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XX公司。
3、“供应商”系指受邀请并向采购人提交响应文件的企业。
4、“成交供应商”系指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二、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说明
1、适用范围:
本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所叙述的项目。
2、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由竞争性磋商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3、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须在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领取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收到书面澄清或修改文件的供应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回执签字盖章后回传至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予以回传或未签字盖章的均视为认同。
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将构成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4、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均可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答疑,澄清或答疑要求应在报价截止时间三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邮箱地址】)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在规定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或答疑要求将不予受理。
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澄清或答疑要求将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的方式予以答复,发给已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供应商。
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供应商在收到该澄清或答疑文件后应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逾期不确认视为认同。
5、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修改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报价的截止与公开报价时间,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供应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通知。
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报价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准备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以使其报价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资格有可能被磋商小组否决。
1、报价语言及计量单位
1)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就竞争性磋商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函使用简体中文。
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以使其报价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否则,其报价有可能被拒绝或被视为无效。
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由报价函、资格证明文件、报价表、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报价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
1.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报价函;
1.2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格式后附);
4)近3个月内任一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5)财务状况:
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近一年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复印件加盖公章。
6)按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要求或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说明:
以上1-5项为必备条件,供应商若不提供则资格后审不合格。
供应商对提供的以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符合资格后审要求或资格后审资料不全的响应文件将不能进入下一步评审;
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若对以上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有异议,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进行复核,若发现有不实之处,按无效报价处理。
1.3报价表
1)报价一览表;
2)报价明细表。
1.4商务文件
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2)企业综合实力及资质信誉;
3)近五年供应商完成类似项目一览表;
4)商务偏离表(参考格式见附件);
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1.5技术文件
1)技术服务方案;
2)服务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运行维护、系统应用保障、应急响应、紧急故障解决时效等内容);
3)服务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②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4)供应商拟派服务人员配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供应商拟派项目组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组成表;
②项目人员简历表
③其他辅助说明资料。
5)项目重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6)服务要求偏离表(参考格式见附件)
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2、供应商应认真审阅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报价须知、合同条款和规定格式。
如果供应商编制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上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响应文件的装订
1)响应文件须胶装成册,并编制“响应文件目录”。
2)响应文件必须用A4幅面纸打印。
供应商应提“响应文件”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
响应文件格式见附件。
3)为方便首轮公开唱价,请供应商准备三份“报价一览表”并单独密封在一起,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在封面加盖公章并注明为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
4、响应文件的签署、密封和标记
1)响应文件正、副本封面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与响应文件正本不符,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一览表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三份报价一览表不一致的,按无效报价处理。
2)响应文件除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不允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
若有修改须由报价单位加盖公章方可有效。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3)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报价一览表、电子文档分别密封,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在封面明显处注明:
(1)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2)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地址、电话、传真;
(3)包封内容(正本、副本、报价一览表、证书原件、电子文档);
(4)每一密封封面上注明“于2021年7月21日9时30分之前不准启封”字样。
5、响应文件的递交
1)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1年7月21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21层XX公司会议室。
2)供应商代表必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如因特殊
原因需推迟报价截止日期的,则按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3)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概不接收。
4)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收。
5)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6、报价要求
1)本次报价非一次性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最终报价不得高于首次公开报价,最终报价低于首次公开报价的,同比例下调单价。
2)供应商在报价时限报一个方案;
磋商小组不接受可选择的报价方案和价格,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报价方案和价格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报价而被拒绝。
3)本次磋商有再次报价的机会且以书面形式确认;
再次报价以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补充说明及各供应商的书面承诺为准。
4)竞争性磋商过程中采购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书面通知所有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据此再次报价。
5)如果报价表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的金额为准;
最终报价时,大写金额书写错误导致无法读取报价的,按无效报价处理。
6)供应商免费提供的项目,应先填写该项目的实际价格,并注明免费。
此项不计入总报价。
四、报价有效期
1.自提交响应文件之日起,报价有效期为90日。
如供应商报价函的有效期比本规定的有效期短的将被称为非响应报价,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
2.特殊情况下,在磋商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
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
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保证金;
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应当相应延长其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五、竞争性磋商费用
1.无论报价过程中的方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报价有关的费用。
2.代理服务费:
成交服务费按成交金额的1.5%交纳。
由成交供应商于成交公示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XX公司交纳。
六、磋商保证金
1.对于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可不提交投标保证金。
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但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供应商,投标单位需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无效报价
(一)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不真实,提供虚假报价材料的;
2.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予以密封的;
3.未参加报价会议或报价后不参加磋商的;
4.竞争性磋商会议开始后,供应商撤回报价,退出磋商的;
5.供应商串通报价的;
6.报价表未加盖本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签字的;
7.在整个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有企图影响磋商结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8.供应商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供应商;
9.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10.供应商向采购人、磋商小组成员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11.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要求签订合同的;
12.采购人、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本项目明显不具备竞争性,由采购人或磋商小组根据情况,有权作出废标决定.
13.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供应商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监督管理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其权利。
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索赔的权利。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不仅被视为无效,而且采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供应商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提供不正当利益。
5.在整个开标、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有企图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或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供应商或串通投标的。
6.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回避
政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九、恶意串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十、处罚、质疑
1.处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未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人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4)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中标人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6)中标人其它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2.质疑
1)供应商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公布中标结果的日期为准),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3)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否则,招标代理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开标时间;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3)质疑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如果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4)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5)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参加招标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等。
4)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5)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投标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6)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财政厅投诉。
7)接收质疑函方式:
直接送达或者邮寄方式
联系部门:
联系人:
刘秀玉
通讯地址:
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21层
十一、保密和披露
1.保密和披露
1)供应商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政府采购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政府采购获得的信息向其他人外传。
2)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