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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复习材料
宪法
【宪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概念特征,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制定宪法的渊源、形
式与结构,宪法规范,宪法关系,宪法与宪政
宪法的基本规范:
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国际机构,政党制度
宪法学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
1、萌芽时期:
古希腊、古罗马——封建社会末期
2、创立时期:
资本主义形成——19世纪末
3、发展时期:
20世纪以来
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
1、萌芽时期:
19世纪末——20世纪初
2、创立时期:
1911年——1930年
3、发展时期:
1930年——1949年
4、新中国宪法学时期
宪法关系:
1、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2、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利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3、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利的重要补充
4、权利限制权力:
宪法关系的另一项内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概念:
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指国家组织法
立宪意义上的宪法:
立宪主义的实质是通过制定法律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
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
法又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存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
的法。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它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
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
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是指不仅指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特征: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指定和修改程序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提议。
我国《宪法》规定:
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1)宪法的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2)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无效
宪法与条约的2个关系:
宪法优位说、条约优位说
我国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我国对于已经缔结的国际条约是愿意诚实履行的。
宪法的本质:
是一国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表现。
表现三个方面: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除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外,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还包含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同一阶级内的各个阶层、各个派别、不同利益者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及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既有若干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各种社会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
】
宪法的制定权:
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制宪权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国家权力的最高决定权)
制宪权主体:
理论上只有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才能成为制宪主体。
(是人民)
制宪机关:
为了宪法的制定而专门成立的机关是宪法制定机关,又称制宪机关
【真正行使制宪权的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制宪权的理论来看,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中国成立后制宪权唯一的一次行使。
】
制宪程序:
1、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
2、提出或公布宪法草案
3、讨论、审议并完善宪法草案
4、通过或批准宪法草案
5、公布宪法(通过和公布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大)
【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典的国家是美国;宪法起源国是英国;法国1791年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典。
】
宪法性法律:
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宪法惯例:
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
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政治权力运行习惯或传统。
【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也就不可能引起违宪审查】
宪法惯例发挥3个重要作用:
1、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条文成为具文,实际不具有法律效力
2、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规定更易实施
3、宪法惯例可以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绝大多数宪法惯例都能够起到这一作用
宪法判例只存在于普通系国家,它的形成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普通法院的宪法解释权;2、先例约束原则
宪法的渊源的只要有:
宪法典、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和国际条约、宪法行法律
宪法结构:
1、序言2、宪法正文3、附则
《宪法》序言主要以下六点内容:
1、简述国家的斗争历史
2、记载了20世纪以来在中国发生的四件大事
(辛亥革命、新民主主义、新中国成立、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
3、规定国家今后的根本任务
4、肯定四项基本原则
5、指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内外条件
(搞好国内的大团结,完成祖国的统一,团结各国人民,争取世界和平,反对霸权主义)
6、确认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正文:
1、总纲2、公民权利和义务3、国家机构
宪法修改:
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
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修改最基本和最主要原因:
是为了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宪法修改的限制:
1、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三个内容不得成为宪法修改对象:
(1)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2)国家的领土范围(3)共和政体
2、宪法修改时间的限制【为了保障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宪法修改方式:
1、全面修改2、部分修改3、无形修改
宪法修改程序:
1、提议2、先决投票3、公告4、议决5、公布
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宪法的公布机关,实践中,一般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布的方式公布
宪法解释:
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于宪法规范的抽象性,在对宪法规范含义不确定的情形下,对
宪法规范内容进行理解或说明的活动。
宪法解释机关:
1、立法机关解释2、司法机关解释3、特设机关解释4、公民团体解释
宪法解释原则:
1、解释宪法应以符合制宪目的为原则
2、解释先锋应以依法解释为原则
3、解释宪法应以宪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原则
4、解释宪法应以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为原则
宪法解释程序:
1、宪法解释的提出2、宪法解释的审查3、宪法解释的决议4、宪法解释的公布
【宪法的公布一般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公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宪法规范:
是近代民主国家为了调整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关系制定或认可的行为为准则,主
要调整国家权力之间以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
宪法规范特点:
1、根本性2、最高性3、原则性
4、相对稳定性(由于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也在形式上决定了宪法规范的相对稳定性)
5、政治性(宪法规范既要适应其政治性的利益需要,也要通过规范性来约束政治权力)
6、制裁性(公民违反宪法将受到其他法律的制裁)
宪法关系:
是根据宪法规范来调整人们的行为二形成的宪法上的社会关系,其以公民权利、国家权力
与义务为主要内容。
宪法关系特点:
1、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者国家机关是宪法关系的主体之一
2、宪法关系所涉及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诸多社会领域
3、宪法关系与其他关系相比具有基本性
4、宪法关系具有政治性
宪法关系种类:
1、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我国的国家权力的横向权力包括:
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军事机关;纵向权力主要包括:
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宪法关系的核心范畴)
3、国家与社会团体(与国家或国家权力同样可以在宪法上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是社会团体)
宪法关系的构成:
1、宪法关系的主体:
包括,公民,国家,其他主体
2、宪法关系内容:
包括,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权力与义务
3、宪法关系的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宪法关系的客体是宪法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两种类型,即公民和国家等宪法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规范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
宪政概念:
宪政是运用立宪主义原理,通过宪法来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政治体制
【宪政三要素:
民主,法治,人权】
宪政特征:
1、具有权利制约、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
2、具有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
3、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性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实践动力】
宪法与宪政的区别:
(实行宪法不一定实行宪政,得看有没三要素:
民主,法治,人权)
1、宪法是静态的,宪政是动态的
2、宪法是一种理想的宣示,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结果,是一种制度
3、有了宪法不一定就实现了法治,而有了宪政则必定实现了法治
4、宪法并不意味着一定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价值
第二章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近代宪法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产生的,包括思想,经济,文化和法律自身的发展等因素。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1、近代宪法产生的观念动因
2、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经济动因
3、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政治动因
4、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法律动因(资本主义时期才有宪法)
英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资本主义宪法最早产生于英国,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英国《宪法》的特点:
1、它不是成文法
2、英国《宪法》为柔性宪法
3、英国《宪法》建立的是君主立宪制,君主是国家元首和象征,君主不实际掌握权利,议会和内阁实际行使国家权力,采取责任内阁制
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和特点
美国《宪法》是世界宪法发展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该《宪法》于1789年生效
美国《宪法》特点:
1、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理论是其思想基础
2、建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
3、确立了联邦制的国家形式
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法国《宪法》特点:
1、充分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三权分立原则和共和政体原则
2、随着革命进程经历了通过《人权宣言》宣布一般宪法原则、到制定君主立宪
制宪法、最后颁布民主共和制宪法的过程
3、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人权、法治、民主思想鼓舞了法国革命,甚至被直接
写入宪法文本
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它是俄国十月革命的产物
清朝末年的立宪活动
清朝末年,由于各种矛盾空前尖锐,清王朝迫于压力不再固步自封,决定下诏变法。
于1906年进行为期12年的预备立案,1908年颁布《清定宪法大纲》,作为今后的制宪纲领。
1911年11月3日颁布《重大信条》,中国的宪政运动自上而下拉开了序幕。
中国资产阶级的立宪活动
为维护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限制袁世凯的权力,1912年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通过参议院和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国家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赋予了国民广泛的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我国制定颁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及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
《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第一部临时宪法
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1982年宪法继承了发张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1988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对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作了修改
1993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将反革命运动修改完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3年改为5年,增加国歌的规定
第三章国家性质
国家:
是由土地、人民、主权三要素构成的社会共同共同体
国家性质:
又叫国家本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包括哪
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取决于三个要素:
1、在政治上实行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2、在经济上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制度方式并存;
3、在文化建设方面实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我国的国家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
1、二者所表示的同一种性质的国家政权,即工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2、二者反映了同一种新型国家内部的阶级关系,即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3、二者负担着相同的历史使命,即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现社会主义,进而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准备条件
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和特色:
1、对人们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
2、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
3、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4、知识分子已成为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
5、爱国统一战线:
(1)社会主义劳动者
(2)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
(3)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4)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四项基本原则:
1、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2、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3、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4、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我国《宪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
1、中国人民协商会议是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2、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和重要机构,但按其性质而言,
它不属于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不是国家机关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
战线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任务:
是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主要职能:
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各社会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密切关系。
物质文明的发展为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物质基础;政治文明建设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政治保障;精神文明建设为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精神动力和思想道德基础。
第四章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上的经济制度:
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财产权、分配制度这三种所构成的一个逻辑上自足的整体
来展开的。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以及社会中的现实情况,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形式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宪法第7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我国目前国有经济的范围主要包括: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漠、滩涂等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以外的自然资源。
城市的土地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我国《宪法》第12条第1款规定:
社会主义共产财产不可侵犯。
对于这一条要注意的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不可侵犯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社会主义国家规定公共财产的神圣性:
来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地位和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它是为了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神圣性,消灭由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带来的人剥削人的现象而建立起来的,它本身就是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的体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2、在分配制度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3、在宏观调控上,国家能够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
我国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
1、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
2、三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国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多种经济形式,在分配方式上就不是单一的,在我国除了按劳分配外还有:
1、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由此出现凭债权取得的利息
2、随股份经济的产生,股份分红相应出现
3、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括部分风险补偿
4、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等
第五章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标志
政体分为三种:
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君主政体(整体注重体制,证券着重机关)
政权组织形式:
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
尽管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它们之间也存在这明显的区别。
它们的各自侧重点不同:
政体着重于体制,政权组织着重于机关;政体粗略地说明国家权力的组织过程和基本形态,政权组织形式则着重于说明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政权组织形式类型: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整体和政权组织形式
1、君主政体下的整体组织形式
君主政体下产生了会议君主立宪制和二元君立宪制两种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君主立宪制特征:
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郡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的
或者礼仪性的职权,君主对议会、内阁、法院都没有实际控制能力。
二元君主立宪制特征:
虽然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的力量都非常弱小,君主
仍然掌握着极大的权力。
2、共和政体下的政权组织形式
共和政体主要包括:
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四种政权组织形式
总统制主要特征:
国家设有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
会负责,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
议会共和制主要特征:
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
政府由获得议会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构成多数席位的
几个政党联合组成,议会与政府相互渗透,政府成员一般由议员兼任。
委员会制主要特征:
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为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众议院选举产生,总统由委员会成
员轮流担任,任期一年,不得连任,众议院不对委员会提出不信任案,委员会也
无权解散议会。
半总统半议会制主要特征:
总统是国家元首,拥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颁布法律、统帅武装部
队等大权,总理是政府首脑,对议会就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政府的总政策承
担责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或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纲领和总政策,迫使
总理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体和政权组织形式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都是共和政体,其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
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
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们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
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容:
1、人民主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2、民主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4、对人们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的根本制度是:
社会主义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要求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面貌
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人大的权利来自人民。
我国人民大会制度优越性:
1、宪法、选举法和人大组织法规定的代表产生的民主方式及代表和选民的关系决定了它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2、人民主权原则及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主导地位有利于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3、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对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这表明:
1、由于人大由代表组成,人大代表又涵盖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和各方面的人士,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通过人民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也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重要表现形式和具体实现。
2、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代表这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大的全体成员整体地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3、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大向人民负责
1990年6月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国旗法》,国徽代表国家机关,不允许在私人家中悬挂或者在私人物品上印制国徽,1954年宪法确定了将“国都”改为“首都”的决议。
人大五级:
1、全国人大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3、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
4、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5、乡镇人大
【一个代表人是代表选他的人们的利益,也只受这些人的监督,非不投票他票的人】
第六章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
是一个国家选举代议机关的议院或代表和选举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原则方法和组织程
序的总和。
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制度创始于英国
1953年,我国颁布第一部选举法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现行法)
选举法经历了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五次修改
选举制度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5、差额选举原则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普遍性:
凡具有一国国籍,达到一定年龄(18周岁)的公民,除因受刑事处分而被剥夺选举权之外,
都取得该国的选举资格,都有选举权。
普遍性注意问题:
1、精神病患者是否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该经选举委员会确认
2、被羁押、正在受审、起诉和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
3、虽被给予刑事处分,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县级以下的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
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
选民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
直接选举程序:
1、选举主持机构。
主持:
乡级和县级设立委员会
2、划分选区。
同时选区一般按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
3、选民登记。
选民在选举日的前20日公布,并发选民证;对于公布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在选民名单公布起5日内提出申诉,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4、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5、候选人介绍
6、组织投票。
选民如果外出,可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