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题目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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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土地立法:
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调整土地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3.土地征用:
国家为了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城市、工矿建设或紧急救险、国家安全等需要,可依法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对土地所有者给予适当补偿的;
或在国家紧急状态启动后,可以先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适当补偿,如果事后也无法归还时,再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改变为国家土地所有,并对原土地所有者再给予适当安置的土地行为。
14.用益物权:
指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得为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15.所有权的权能:
指所有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具体表现形式。
包括积极、消极两种权能。
16.农用地转用:
是指将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生产用土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入地的行为。
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简称。
是总结我国土地管理经验与教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形成的重要措施,是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措施,有效的控制了建设用地的增长与浪费,积极的保护了农用地尤其是耕地。
土地规划许可、建设许可、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17.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指通过有偿出让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将其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是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民事活动。
法定形式:
买卖、交换、赠与、继承。
18.土地抵押权的效力:
是指国有土地抵押权设定后,对于抵押当事人担保的债权范围等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19.土地分等定级:
是指根据特定的目的,对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进行综合鉴定,并使鉴定结果定量化、等级化,即将土地分为一定的等和级的过程,也称土地分类。
我国目前分为10等10级,“等”显示地区和城市间土地质量的差异,“级”显示地区和城市内部土地质量的差异。
是科学确定土地税、地价、征用补偿费、规划土地利用区的重要依据。
二、填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
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
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
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娱乐、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作物
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选择判断
1.我有2个儿子,户口都在同一个村,都已经到结婚年龄,现在只有1块宅基地,我提出了宅基地申请。
(√)
2.土地使用权合法赠与他人后,原土地使用权性质也随之改变了。
(×
)
3.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取得(A)所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形式。
A.国家,B.村农民集体,C.村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D.乡镇农民集体,E.国家与农民集体
4.国家建设和公共事业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时,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必须经(E)以上本集体成员或代表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E.三分之二
5.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时,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向(ABCDE)提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请求。
A.侵害行为人,B.乡镇政府,C.县地政部门,D.司法部门,E.仲裁机构
6.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可以理解为自主决定种什么、养什么、建什么房。
7.某地农民的承包土地在镇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中,属于城市建设转用地范围,年内国家要征用。
土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补偿、以及劳动力安置等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为了谋求更多的补偿,坚决抵制。
结果还是按原补偿安置方案让政府强制拆迁了。
(√)
8.房屋所有权出售时,房屋所占土地所有权可一并出卖。
9.土地法学范畴的土地内涵包括(C)。
A.地表,B.地上、地下和地表,C.一定空间范围的土地、森林、草原等,D.陆地、河流、湖泊、滩涂、岛屿等,E.土地、森林、草原、矿藏、水等。
四、论述
1.试述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答:
国家土地所有权指国家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整体。
国家土地所有权如下特点:
第一、国家是唯一所有权主体。
国家代表全民意志与利益,国有就是全民所有。
第二、客体的广泛性。
《宪法》第9条《民法通则》第74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除依法划定或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家为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
第三、经营(使用权行使)特点:
国家是政治组织不是经济组织,不可能也没必要直接经营和利用所有土地,采取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途径,将使用权划拨给各级政府、事业、公益机关及其他组织,转让、租赁和承包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及社会成员经营使用。
2.什么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包含哪些内容
⑴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中国人均耕地857m2亩)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3,距生存最低线632m2亩),只高%。
人口预期增加%。
静态分析基本平衡,但荒漠化、城市与工业建设占用耕地就失去平衡了。
①根据总体利用规划实行严格管制制度,②下达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控制,③省府批准农用地转用。
⑵占用耕地补偿:
建设用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国家重点工程、城建、企业、村民住宅。
耕地占用单位是开垦耕地的责任者:
①市县政府城建征地开垦责任人,费用计入用地成本,②建设单位负责,县市监督,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监督。
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必须根据需要落实开垦耕地资金。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预留耕地后备资源区:
在有利生态环境保护,禁止乱挖滥伐的前提下,保证建设单位有地可开。
无条件或不符合开垦的建设单位缴交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地政部门履行造地任务:
没人力、机械,数量、质量未达标。
省府在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中的职责:
①制度、下达开垦计划,②监督建设单位和县市,③组织开垦耕地
⑶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利用:
耕作层是农业宝贵资源,根据自然条件、开垦成本可以拔离用于开垦、劣质或其他耕地改良
⑷省府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中的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18条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33条严格执行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有减少时国务院责令限期组织开垦、验收数量质量相当耕地补充;
确无资源可开发,经国务院批准可到区域外易地开发
⑸耕地动态补偿总量保证:
除继续控制人口增长外,①治理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②土地开发:
开垦、复垦、整理
3.试述物权的主要效力。
物权是指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或指自然人、直接支配所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
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物权效力指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的保障力。
包括共同效力(一般物权所共有的效力)和特有效力(各种物权独有的效力)
物权的主要效力有
⑴物权的排他性效力。
①同一标的物不能有两个所有权;
②同一标的物不能有两个或以上基地使用权或农地使用权;
③用益权(基地使用权)与担保权(抵押权)则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④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可重复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但效力依次序先后而定。
⑵物权的优先效力。
①物权的共同优先效力:
物权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即优先权。
②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对内效力(a)同一标的物上出现两个以上物权时,实行时间在先权利在先(a.优先享受其权利,设定抵押权时要注意是否已有抵押权存在。
b.前物权排斥或消灭后物权,购买土地使用权时,要注意是否已设定抵押权的问题)。
(b)优先权的例外(a.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b.法律规定顺序的依法执行。
c.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物权优于先成立的物权)。
③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别除权,(a)所有权转移(买卖、赠与、继承等)不破会租赁。
(b)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次序,如设定在先的抵押权,不能优先于土地增值税征收。
⑶物权的追及效力。
⑴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权利人均可追得物之所在,并可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
⑵甲的汽车被盗,辗转买到戊的手中,甲找到后可直接要求戊归还汽车,戊必须无条件同意,戊因购车遭受的损失也与甲无关;
⑶某房屋所有人已经设定了该房屋的抵押权,又将房屋卖于第三人,如抵押权人的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可以追及原抵押物房屋,申请法院拍卖,以实现债权。
4.试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让方的权利出让方的义务
⑴继续拥有土地所有权,⑴按合同提供土地,
⑵监督检查权,⑵提供相关资料,
⑶请求行政处分权,警告、收取闲置费、⑶保证受让方应得权利。
罚款、无偿收回,
⑷期满收回土地使用权,
⑸解除合同,
⑹请求违约赔偿,
⑺请求仲裁或起诉权。
受让方的权利受让方的义务
⑴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占有、使用、收⑴交付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
益、处分等财产权),
⑵依法享有转让、出租、抵押等财产权,⑵按合同和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
地,
⑶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权,⑶变更用途必须征得出让方同意和经有关部门批准,
⑷请求违约赔偿,⑷届满交还土地,
⑸请求仲裁或起诉权。
⑸接受出让方监督检查,
⑹执行仲裁机构或法院的裁决
五、案例分析题
【案例】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政府为了改造顺河路于2006年9月23日作出收回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2385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涉及的8户原使用土地进行了评估。
其实高玉梅、刘保国、陈金锁、刘文胜他们还持有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期间没做土地征收或房产征收补偿与安置协商,直接进入了拆迁补偿和安置阶段。
2006年9月29日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原土地使用者又是土地共同按份共有这,不仅要求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与安置,还要求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
而确山县政府只给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与安置,双方目标差异太大,一直未达成协议。
虽然组织了听证会,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均拒绝参加。
于是2007年4月13日确山县城建局提出对顺河路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
2007年4月16日确山县政府责成建设局等部门对顺河路被拆迁户房屋实施强制拆迁;
2007年5月31日确山县建设局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还附有补偿安置住房方案,牛庄安置房资产评估报告,顺河路商铺、住房评估报告,补偿通知;
高玉梅、刘保国、陈金锁、刘文胜不服确山县建设局的裁决,向确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07年7月5日确山县人民政府作出对顺河路曹得水等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批复;
2007年7月6日确山县建设局下发了2007年7月22日前自行搬迁,24日拆迁的通知;
2007年8月9日将属于高玉梅、刘保国、陈金锁、刘文胜等6户所在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的住房强制拆迁。
确山县强制拆迁时请公证处对拆迁房屋、附属物等财物进行登记公正,并妥善保管,事后移交了当事人。
2007年8月14日将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提存并予以公证;
2007年9月3日,确山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确山县建设局的裁决;
之后确山县人民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形式出让给了确山县金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开始建房预售。
2008年7月29日高玉梅、刘保国、陈金锁、刘文胜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判决确认确山县人民政府将集体所有土地误认为国有土地实施的强制拆迁是违法的;
确山县人民政府不服,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11月4日判定确山县人民政府收回顺河路房屋所占土地是集体性质,按国有土地的批复是违法。
但确山县人民政府拒不接受判决。
2009年1月8日高玉梅、刘保国、陈金锁、刘文胜对确山县人民政府提起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诉讼。
诉求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
返还宅基地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赔偿由于行政强制拆迁行为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1,288,元;
赔偿因强拆产生的上访旅差费64688元、诉讼费和律师费66000元、误工费元。
被告辩称强制拆迁是合法,有顺河路商铺、住房评估报告(2009)和拆迁、补偿裁决书等为证;
2007年8月9日到2009年1月8日起诉已超过三个月法定期限,起诉是无效的;
返还宅基地并恢复房屋原状,没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拆迁时对原告的财产进行了公正和妥善保管及移交,没有造成损失。
问题1:
原告不服收回土地使用权和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问题2:
高玉梅、刘保国、陈金锁、刘文胜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吗
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之规定,高玉梅、刘保国、陈金锁、刘文胜就确山县国土局收回顺河路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属于集体土地和确山县建设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为该两项行政行为危害到了公民合法权益。
问题3:
西平县人民政府对该案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可以受理吗
西平县人民政府对该行政复议决定没有管辖权,不应该受理该项行政复议申请。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㈠、㈡项规定,确山县政府才具有该行政决定复议的管辖权。
如果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就可以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或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
确山县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迁、出让土地使用权、批准房地产开发公司建房合法吗
不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该土地似乎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了,但列入年度土地利用了吗启动了农民集体土地土地所有权的征收程序了吗集体土地使用证还在原告手中,说明还是集体土地,不是国有土地。
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之前59天就批准了强制拆迁,24天就实施了强制拆迁。
因此,肯定是违法行政行为。
在不合法基础上,做的符合法律程序的所有貌似合法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问题5:
为什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确山县政府违法强拆的判决也没有威慑力
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刑不上大夫,更不能上政府的历史影响。
人民法院没有军权、财权、组织人事权和干部任免权。
即使你是上级法院的判决,我可以视而不见,拒不执行。
这样的政治文明,这样不诚信的干部作风,刁官一定会带出刁民。
正本清源,官孝廉民才淳朴。
加强对这类官员和公务员的监督和打击力度,教育官员比教化百姓更重要。
问题6:
原告的依法撤销违法强制拆迁决定、返还宅基地并将房屋恢复原状、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的诉求正当吗
依法撤销违法强制拆迁决定,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的诉求是正当合理的,但财产损失和费用要有相关合法的证据。
诉讼费本案的诉讼费由本案责任方承担,上两次的由上两次责任方承担,如拒不执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不能在本案来主张。
律师费谁请的谁承担,律师可以代为主张争取较高的赔偿额,但不能列入打官司的索赔项。
返还宅基地并将房屋恢复原状是不可能了,因为是行政管理行为。
只能讨论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怎么补偿和安置了。
如果是民事行为就是正当的。
问题7:
被告辩称起诉已超过三个月法定期限,起诉无效了吗
被告想以此条规定来蒙骗过关。
但事实上原告一天也没有停止维权。
如提出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归还宅基地等。
也并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期限是知道决定后2年内。
问题8:
你认为如何判决合法,依据是什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作如下判决:
⑴确认确山县人民政府原告房屋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是违法的;
⑵确山县人民政府应对原告采取原地安置的方式进行赔偿安置。
按照原告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二层以下(含二层)实际面积在原地开发建设的楼房2-3层1:
1进行安置,保证原告有一套安置房;
原告房屋面积不足一套安置房面积的,家庭居住人数人均居住房屋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进行赔偿安置;
按原告房屋面积安置后,安置房多余的房屋面积超过安置房一半面积的,按安置住房面积的评估成本价让原告进行购买;
按原告房屋面积安置后,多余部分不超过安置房一半面积的,被告应将原告多余面积部分,按安置住房成本价给予赔偿。
确山县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予安置房成本价评估,并确认安置位置。
⑶确山县人民政府应在原地给原告各安置一间门面房,按评估成本价让原告购买。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予成本价评估并确认。
⑷确山县人民政府对原告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含配房)及附属物双方进行协商,或双方共同指定一家评估单位,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重新进行评估,按最终的评估价,十日内给予原告赔偿。
⑸确山县人民政府应按临时安置周转房每月补偿标准(原拆迁房屋的面积×
24元÷
6)对原告因强制拆迁租房进行赔偿,从强制拆迁日起,至安置住房交付使用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⑹确山县人民政府应赔偿原告因强制拆迁造成原告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所损失的车旅费各14444元,诉讼期间的误工损失各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⑺驳回原告要求“退还宅基地并恢复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
⑻驳回原告请求赔偿因强制拆迁动产损失及部分白条车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
⑼案件诉讼费,由确山县人民政府负担。
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