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0699006 上传时间:2023-05-27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1.8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和监督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管理,保证执法工作质量,达到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的考核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组织。

第四条本文所称市级监督机构是指设区市监督机构,不包含县级市监督机构;本文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含县级市监督机构以及按县级管理的封闭式开发区、工业园区内设立的监督机构。

本文所称监督人员是指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学历,在监督机构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本文所称监督员是指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监督人员。

第五条我区所有的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监督机构和监督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第二章监督员和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业务素质

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并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

(二)年龄、学历、职称、经历

⒈市级:

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5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教学或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

⒉县级:

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3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教学或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

⒊取得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监督员,可不受学历限制。

⒋连续从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满15年的监督人员,可不受学历限制。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可靠的经费保障。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信息传输等办公设备设施:

⒈监督机构人均办公使用面积不宜少于6平方米。

⒉设立有独立的监督档案室,市级监督机构的档案室面积不应少于20平方米,县级监督机构的档案室面积不应小于15平方米。

⒊具备连接互联网的条件,每2人至少配备一台计算机,并使用监督软件辅助监督工作。

⒋配备有适应监督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

按片区实施监督的市级监督机构,每个片区应至少配备1辆监督执法工作用车,县级监督机构每2个监督组应至少配备1辆监督执法工作用车。

⒌有固定办公电话、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收发设备和电子邮箱。

⒍仪器设备的配置满足监督工作需要,并满足附件1的要求。

(三)有健全的监督登记受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安全监督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廉政制度、内部督查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人员考核和奖惩等制度。

(四)监督机构的人员构成应符合以下规定:

⒈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第七条规定中同级监督员的基本条件,具有管理和协调能力,并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⒉县级监督机构的在编监督员不少于3人,市级监督机构的在编监督员不少于9人,监督员数量宜每10万㎡配备1人,并应能满足监督工作量的需要。

⒊直接从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在编监督员数量,县级不少于3人,市级不少于6人。

⒋符合第七条第

(二)项条件的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财务人员数可不计入监督机构总人数,但不计入的财务人员不得多于2名。

⒌监督员应专业配套,配置合理。

市级监督机构中,给排水、电气、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的总数量不少于1人,且与土建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比例不小于1:

6。

⒍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任务的监督机构,应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相关专业的监督员,且不少于2人。

第三章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职责

第九条监督机构应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在辖区内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条对于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隐患,或项目管理人员履行质量安全职责不到位的项目,监督机构应及时发出整改、局部停工整改或停工整改指令,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调查取证并提请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按要求通过信息网络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时报送本机构和人员信息、工程监督信息、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责任人的诚信信息等。

监督机构应在当地及时发布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信息。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做好质量安全投诉的登记和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市级监督机构应积极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质量安全层级监督职责。

市、县两级监督机构应配合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监督机构组织的层级监督或执法检查工作。

受检地监督机构应督促在层级监督或执法检查中被责令整改、局部停工整改或停工整改的责任单位认真整改并进行复查,认为整改结果已符合要求的,方可签发认可意见,否则应责令继续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市、县两级监督机构业务的指导工作;市级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县级监督机构业务的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充分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和实施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各项制度,组织对本辖区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监督员应充分履行职责,做好现场监督、监督记录撰写、监督档案收集整理和项目信息报送等工作,并及时做好对质量安全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监督员应按规定参加岗位考核和年度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未经考核合格的监督人员可以协助监督员开展工作,但不具备监督档案的独立签字资格和执法取证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监督员不具备执法取证的资格。

第四章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

第十九条考核种类和周期:

(一)监督机构考核分为初次考核和验证考核。

初次考核可随时提出;验证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

(二)监督员的考核分为初次考核和岗位考核。

初次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全区统一进行,每两年一次。

初次考核后领取监督员证未满2年即逢岗位考核的,亦应接受岗位考核。

第二十条初次考核程序

(一)监督机构初次考核

⒈在申请考核前,申请考核的机构应已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了6个月以上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⒉申请考核的机构其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初次考核申请表”)。

⒊经审查,监督机构初次考核申请表填写完整、附件齐全、符合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安排现场考核。

⒋现场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并颁发监督机构考核合格证书。

(二)监督员初次考核

⒈申请人在申请参加初次考核前,至少已协助其他监督员对1个工程开展过6个月以上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并独立撰写了监督记录、收集整理监督档案。

该监督档案作为该申请人笔试合格后现场考核的材料之一,不作为工程的正式监督档案。

⒉申请人按要求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监督员初次考核申请表”)。

⒊经审查,监督员初次考核申请表填写完整、附件齐全,并且申请人符合监督员基本条件的,准予参加新上岗监督员培训。

⒋培训后经笔试合格的,安排现场考核。

笔试成绩当年有效。

⒌现场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并颁发监督员证。

第二十一条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员岗位考核程序

(一)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程序

⒈监督机构按要求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申请表”)。

⒉经审查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申请表填写完整、附件齐全,符合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安排现场验证考核。

⒊现场验证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并准予办理监督机构证书续期手续。

(二)监督员岗位考核程序

⒈监督员按要求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岗位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监督员岗位考核申请表”)。

⒉经审查,监督员岗位考核申请表填写完整、附件齐全的,安排现场岗位考核。

⒊现场岗位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准予办理监督员证续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第二、第三章规定的内容。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制定考核表格并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上公布。

监督员的岗位考核结合考核周期内的年度素质考评进行。

第二十三条考核的组织

(一)初次考核

监督机构和监督员初次考核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二)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员岗位考核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员岗位考核的方案由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制定。

考核分级进行:

⒈市级监督机构考核辖区内县级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将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⒉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考核市级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并抽查其所辖县级监督机构和监督员的考核情况。

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的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监督员的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

(一)考核结论为“合格”的监督机构和监督员,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颁发监督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监督员证。

(二)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监督机构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在期满前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重新考核申请,重新考核按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程序进行。

监督机构未在整改期限内提出重新考核申请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三)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和充实其人员、补充其仪器设备,并在期满前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重新考核申请,重新考核按监督机构初次考核程序进行。

(四)监督机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在整改期内,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五)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监督工作,应重新申请监督员初次考核;初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应调离监督岗位。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监督机构

⒈监督机构负责人不符合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⒉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制定的监督程序和有关文件,情节严重。

⒊辖区内总体工程质量失控。

⒋辖区内总体施工安全失控。

⒌经查实有行风不正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⒍未按要求建立监督员业务记录并进行年度素质考评。

⒎无可靠经费保障、交通工具、监督抽测仪器设备、固定办公场所和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设备。

(二)监督员

⒈不符合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⒉有严重不良事项(详见附件2)的。

⒊连续两年年度素质考评结果为“差”。

第二十六条监督员岗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监督员证。

第二十七条监督机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对其监督机构负责人诫勉谈话。

第五章监督员业务记录和年度素质考评

第二十八条监督机构应为每名监督员建立业务记录,记录其监督业绩、奖惩信息和在职教育情况,并按相关要求将业务记录及时报送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第二十九条监督机构成立素质考评小组,每年年终对监督员进行年度素质考评。

素质考评小组由监督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素质考评的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

监督机构应在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素质考评结果报送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第三十条素质考评时,先由个人按照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分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结合监督员的业务记录,提出考评等次建议,由素质考评小组确定考评等次。

第三十一条监督员有严重不良事项(详见附件2)或一般不良事项(详见附件3)的,应予以记录。

监督员是否有严重不良事项或一般不良事项,由监督员所在监督机构素质考评小组认定。

第三十二条监督员对本级监督机构作出的监督员是否有严重不良事项或一般不良事项的认定结果、年度素质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上级监督机构进行裁定。

监督员不得再次请求对上级监督机构作出的裁定结果进行重新裁定。

上级监督机构素质考评小组可依据事实对下级监督机构作出的监督员是否有严重不良事项或一般不良事项的认定结果、监督员年度素质考评结果进行裁定。

第三十三条在各级层级监督和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事故和举报投诉案件处理、行政处罚实施中发现监督员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存在严重不良事项或一般不良事项的,由其所在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予以记录。

第三十四条当监督员年度素质考评结果为“中”,或有一般不良事项的,由其所在的监督机构负责人对其诫勉谈话。

第三十五条当监督员年度素质考评结果为“差”时,或有严重不良事项的,应暂时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并立即报告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提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监督员质量安全监督资格。

(二)责令重新参加监督员培训和考核,考核按初次考核程序进行。

(三)撤销监督员证。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应定期查看监督员业务记录中的不良信息,一个考核周期内监督员有三条及以上严重不良事项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其诫勉谈话。

(二)责令其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班。

(三)提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质量安全监督资格。

(四)提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重新参加监督员培训和考核,考核按初次考核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对在各类自治区级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的主要监督员,经查实未认真履职的,由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八条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监督员证的监督员,三年内不得提出考核申请。

第三十九条以下良好信息应在业务记录中予以记录: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五)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六)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突出良好表现的。

(七)监督员获得个人荣誉称号的。

(八)所监督的工程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等级优质工程或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称号的。

(九)所监督的工程在国家级检查中未被发出执法建议书的。

(十)在正式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

(十一)有其它突出功绩的。

第四十条监督员业务记录和年度素质考评结果可作为监督员岗位考核和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监督员年度素质考评结果为“优”,或在岗位考核周期内监督员有良好业务记录、无不良业务记录的,可在评优评先活动中优先考虑或给予嘉奖。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符合监督员基本条件的聘用人员可以依照本细则提出监督员考核申请。

第四十三条监督员退休、调离监督岗位、被取消监督员证时,由其所在的监督机构收回监督员证并交回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应及时将收回的监督员证交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主管部门注销。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的配套表格,由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⒈监督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表

⒉列入监督员业务记录的严重不良事项

⒊列入监督员业务记录的一般不良事项

附件1

监督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表

仪器设备名称

配置数量

市级

县级

混凝土强度回弹仪

每个监督小组1台

1台

砂浆强度回弹仪

每个监督小组1台

1台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仪

2台

1台

楼板测厚仪

2台

1台

读数显微镜

2台

1台

钢筋扫描仪

每个监督小组1台

1台

激光测距仪

每个监督小组1台

1台

漏电保护相位测试仪

每个监督小组1只

2只

游标卡尺

每个监督小组1把

2把

电子秤

每个监督小组1台

2台

靠尺、塞尺组合工具

每个监督小组1套

1套

百格网

每个监督小组1副

2副

钢卷尺

每名监督员1把

每名监督员1把

空鼓锤

每名监督员1把

每名监督员1把

手提电脑

每个监督小组1台

2台

数码相机

每名监督员1台

2台

注:

本表仅列出了监督机构应配置的基本仪器设备,随着建设市场和技术的发展,监督机构需要配置的仪器设备也应适时调整。

附件2

列入监督员业务记录的严重不良事项

一、强行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推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机械等,或参与施工、监理经营活动。

二、徇情枉法、故意刁难报复行政管理相对人。

三、借职务之便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或贵重礼品。

四、不执行本机构的制度,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所监督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明显失控,未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且未告知监督机构负责人。

六、所监督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明显失控,未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且未告知监督机构负责人。

七、具备仪器设备、资金等条件,但未按监督计划对所监督工程的实体和主要建筑材料进行抽查,且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隐患。

八、有协助在层级监督或执法检查中被责令整改或停工整改的责任单位弄虚作假,欺瞒上级部门的行为,或对整改报告审查不严,敷衍了事,对未整改完成的事项签署整改完成认可意见的行为。

九、在投诉处理中,刻意偏袒责任方,导致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

十、当地监督机构素质考评小组认为应当列入监督员业务记录的其它严重不良事项。

附件3

列入监督员业务记录的一般不良事项

一、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推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机械等。

二、受他人请托,以职务之便施加影响,妨碍执法公正。

三、不执行本机构的制度。

四、不及时制定项目(片区)监督计划。

五、不按项目(片区)监督计划实施监督。

六、不及时撰写监督记录、不及时收集整理监督档案,内容缺失严重。

七、所监督的项目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明显存在严重隐患,但监督员未责令整改,在层级监督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

八、从监督档案反映,未核实所监督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和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身份,或未对以上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抽查。

但在层级监督、各类专项执法检查或内部督查中,发现上述管理人员冒名顶替或明显履职不到位。

九、经查实工作态度恶劣,导致发生投诉事件。

十、不参加年度继续教育,或虽参加却缺课严重被通报批评。

十一、不按上级部门或本部门的安排认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十二、未通过信息网络报送所监督工程项目的监督信息,或信息缺失严重。

十三、当地监督机构素质考评小组认为应当列入监督员业务记录的其它不良事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