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章主要知识点归纳企业破产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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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1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2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1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请。

3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当然享有破产申请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

4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6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7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做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呢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1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为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一般应当以保障债权人权益最大化为原则。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只享有一次性的合同选择履行权

1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原则上不中止

第三节管理人制度

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4指定管理人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5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

管理人拒绝指定行为规定有相应的处罚,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1年至3年,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6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1)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2)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5)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7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

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管理人报酬的浮动范围为30%

8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

9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四节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亿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属于债务人财产

2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信托、委托交易、融资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权利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

3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5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8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追回财产。

在此期间内追回的财产,应用于对全体债权人分配。

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两年之后,债权人发现因无效行为而应追回的财产,或可行使民法、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追回的财产时,仍可行使相应权利追回财产,但追回的财产一般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9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

但是,如果转让其财产的对待给付财产尚未支付,或存在第三人的相应赔偿金、补偿金如保险赔款等,该财产的权利人还有权要求管理人将收取对待给付财产或赔偿金的权利转给自己,或是取回原标的物的代偿物,这就是代偿取回权

1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11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如果当事人违反法律禁止抵消对定进行了抵消,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抵消无效

根据各国立法之惯例,股东之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缴的注册资本相抵消

1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1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利的权利人,仍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受偿的权利

1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五节破产债权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3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

5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清偿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

6保证债务已到期时,债权人可以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

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可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将其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

由于债权人尚未获得主债务人的清偿,申报债权时无法确定保证人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故可先以保证债权额的全部向保证人申报债权

7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这时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8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登记表。

经核查后仍存在异议的债权,由人民法院裁定该异议债权是否列入债权确认表内

第六节债权人会议

1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在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不享有表决权

4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通常是由在破产程序中无优先权的大债权人担任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6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的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7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9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方式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收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第七节重整程序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目前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3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债务人或管理人负责。

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起监督作用

5为保障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7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8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9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10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以下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11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12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

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13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和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14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15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可以依据原合同约定行使权利

16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债务人或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后,不得再补充申报债权,以免打乱重整计划中债权调整、清偿等方案,影响重整程序的进行

17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时,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8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草案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与自己所受的重整清偿达到同意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19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节和解制度

1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债务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程序对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无约束力

3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4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5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6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7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贵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8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9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设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有上述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10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1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债务人方面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不予退回,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和解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财产分配

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

1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别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别出权人放弃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但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无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出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债务人求偿,因两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

3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的法定特别优先权

4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款债权属于特别优先权

5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6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8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9无法通知且无法直接交付的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份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10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未决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两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11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在破产案件中有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或者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情况,应当追回财产的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上述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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