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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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协议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年月日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施工单位安全职责,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证施工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特签订本协议。
一、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目标:
1、死亡、重伤事故为零;
2、年轻伤事故率控制在千分之四以内;
3、职业病发生率为零;
4、安全达标合格率为百分之百,优良率为百分之三十;
5、现场文明施工合格率为百分之百。
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与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与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2、建设单位不应对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与器材。
5、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并将以下资料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三、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与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与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与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责,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计划,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要有专项计划单立账号,专款专用,对施工单位剩余安措费返还建设单位。
安措费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与更新、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5、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额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6、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签定安全协议书。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7、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司索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总工审批,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通过后再组织实施。
9、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0、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与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与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1、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2、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3、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与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与施工照明对人与环境的危害与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与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5、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与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与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与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与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与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6、作业人员应当执行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7、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与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8、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与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与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与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与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0、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1、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2、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负责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施工措施相关资料。
23、本工程合理工期以施工单位自己承诺的合同工期为准。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与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5、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凡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事故及相关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责任与经济赔偿。
六、协议书生效条件及份数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有效,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持一份。
本协议副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有效期
自年月日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截止。
建设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施工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年月日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施工单位安全职责,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证施工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特签订本协议。
一、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目标:
1、死亡、重伤事故为零;
2、年轻伤事故率控制在千分之四以内;
3、职业病发生率为零;
4、安全达标合格率为百分之百,优良率为百分之三十;
5、现场文明施工合格率为百分之百。
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与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与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2、建设单位不应对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与器材。
5、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并将以下资料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三、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与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与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与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责,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计划,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要有专项计划单立账号,专款专用,对施工单位剩余安措费返还建设单位。
安措费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与更新、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5、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额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6、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签定安全协议书。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7、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司索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总工审批,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通过后再组织实施。
9、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0、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与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与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1、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2、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3、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与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与施工照明对人与环境的危害与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与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5、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与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与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与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与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与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6、作业人员应当执行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7、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与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8、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与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与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与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与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0、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1、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2、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负责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施工措施相关资料。
23、本工程合理工期以施工单位自己承诺的合同工期为准。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与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5、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凡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事故及相关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责任与经济赔偿。
六、协议书生效条件及份数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有效,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持一份。
本协议副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有效期
自年月日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截止。
建设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施工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