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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合同补充协议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未尽事项进行补充约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项目:

住宅楼及其地下车库,商业。

2、建筑面积:

为框剪结构层建筑。

3、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其中车库面积约平方米。

具体详见施工图纸。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

住宅楼及其商铺和地下车库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及安装工程,本协议约定的分包工程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2、弱电(电话、电视、网络、安防)、消防、电梯等安装的预埋管、过墙套管、线盒、暗装的各类型号箱或柜洞口的预留均由乙方按相关规范和图纸设计进行预埋或预留(管内穿上钢丝);穿线和设备安装均由第三方单位负责施工。

3、强电电表箱进线、电表、表箱安装以及竖井内封闭母线、住宅照明用电桥架由供电部门施工,乙方负责表箱至户内的供电系统施工;公共部位强电由公共变电所引至公共部位各类型号配电箱或柜的接线及设备安装(变电所(居民及公用)内各类型号配电箱或柜由供电部门施工);强电、弱电主进线预埋管要求出建筑物外墙1.5米。

公共用电桥架、弱电桥架由乙方负责施工。

4、给水:

乙方负责管道竖井表后至户内的供水管道连接及安装;给水竖井内立管及水表安装、竖井内引至水泵房与加压设备管道碰头联接均由自来水公司施工。

5、排水:

乙方负责户内按设计施工到位,户外要求排水管出建筑物外墙1.5米。

6、暖气:

乙方负责从户内引至暖气坚井内预留0.5米,立管和碰头联接由热力公司负责施工。

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分包工程

1、分包工程:

双方约定的甲方分包工程包括基础土方开挖及运输、基坑边坡支护及降水工程、桩基工程、电梯安装工程、消防工程、智能化安防工程、弱电穿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天然气工程、热力工程、防水工程、栏杆栏板(楼梯栏杆除外)百叶、防盗门、防火门、人防门、商业门连窗、电子对讲门、中央空调、商业及办公楼精装修工程。

(1)、分包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含配合费,下同)的计取约定:

①土方开挖工程中的总承包管理费按第三方实挖主楼部分土方量的5%和地下车库部分土方量的10%套用定额相关子目进行取费并参与优惠。

此部分费用包括分包单位挖完桩间土、天然地基后,乙方配合清理工作的费用。

凿截桩头费用套用定额相关子目进行取费并参与优惠计入合同总价,此部分费用包括清运桩头费用。

②电梯设备不计取总承包管理费;电梯安装时若第三方需使用乙方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则应经甲方书面签证同意,协调电梯供货安装方给予乙方适当的费用(每部电梯2000元,含使用脚手架三~四个月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全部费用,但不含搭拆费用)。

③消防工程、防水工程、栏杆栏板(楼梯栏杆除外)百叶、防盗门、防火门、商业门连窗、电子对讲门按分包结算价计取1%的总承包管理费(含配合费),计入税前。

④人防门分包工程按分包结算价计取1%的总承包管理费(含配合费),计入税前。

⑤其它分包工程均不再计取总承包管理费。

但是乙方负责对分包方的协调管理、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等。

⑥分包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含配合费)中包含借用乙方外架、垂直运输机械使用及乙方对施工第三方协调管理、各专业交叉施工嵌缝补洞修复、竣工资料收集整理等,乙方不再另外收费。

若乙方配合不到位,则甲方有权酌情扣减相应的费用。

2、乙方在具备约定分包工程施工资质的条件下,享有同等参与竞标权。

若乙方中标,则该工程不再计取总承包管理费(含配合费)。

3、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由乙方单独向第三方计量,并按实际发生额收取(含损耗)。

第四条承包范围内双方对施工材料的约定

1、双方约定价格及品牌的材料及设备包括:

商品砼、各类型号配电箱柜、水泵。

⑴商品砼价格的约定:

①按施工期的《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的季度信息价加权平均值下浮10%进入预结算;运输费按每立方米19.2元包死价进入预结算;均计入税前,不再优惠。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节能限电)商砼市场价格有大的波动,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可阶段性调整下浮比例。

②泵送费用:

±0.00以上部位使用地泵,泵送费用按照定额的规定计取;±0.00以下部位可以使用汽车泵,按甲方确认的使用部位办理签证,并按18元/立方米计入税前,不再优惠;

⑵各类型号配电箱柜和水泵:

均按甲方书面确认的价格计入合同价,计入税后,不再参与优惠。

⑶、外墙保温、外墙涂料、窗、地板砖、墙砖、石材、吊顶工程等:

甲方指定品牌、合同综合单价计入合同总价包死,结算不做调整,列入税后,但是不再参与优惠。

⑷、如乙方对外墙保温、外墙涂料、窗工程、电梯大堂前室装修的认质认价有异议,这部分暂不列入固定总价合同,甲方有权另行分包,并不给予乙方配合费,但乙方应提供相应配合。

⑸、甲供材:

电缆及暖气片,保管费按甲方供货价款的0.5%计入税前。

承包人负责材料的保管并承担损赔责任。

2、双方约定品牌的材料包括:

钢筋、水泥、电缆电线、开关插座、给排水管材管件。

3、以上所有材料均应符合图纸设计应达到的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并符合验收规范。

4、施工过程中若有不合格材料及没按甲方指定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则乙方应按进场材料价值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应及时将不合格材料运出施工现场。

5、关于施工材料品牌、生产厂家的约定详见附件一

6、对于施工材料品牌和供应商,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供供货厂家名录,经甲方考核合格后可以作为本工程的供货单位。

7、凡涉及需要甲方指定品牌、认定价格的材料,乙方必须提前30天向甲方提交拟选定材料品牌、价格及质量标准的报告,否则逾期提交造成材料供应不及时引起工期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8、甲乙双方对认质认价材料、设备及项目的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时,甲方有权将相关材料设备及项目进行甲方直接供应或直接分包。

第五条工程工期

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高层天,附属工程天。

自甲方下达开工令之日起(甲方没有发开工令的,以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书面告知乙方之日起算),至工程经质监站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其中:

(1)高层(甲方预售节点)结顶日期为:

桩基检测合格后,乙方保证天内四层结顶;地下车库从甲方书面通知施工之日起天达到竣工条件。

(2)其它施工节点工期以甲乙双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计划为准。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排出施工总进度计划,同时在每月25日前排出下月进度计划并附加详细的每周工作计划,甲方将按照乙方排出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节点考核乙方,并决定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第2款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3、因重大设计变更或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经合同双方书面确认后,可顺延工期,具体补偿办法:

(1)窝工60日以内按每人每天30元补偿,项目管理人员每人每天按50元补偿(人数按九人计),误工人数及天数以签证为准(仅计算施工流程中实际受影响人员人数);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的补偿:

自有设备及周转材料按租赁价的50%计,租赁机械及周转材料按实际租赁费计(工程开工前后30天,乙方应当将加盖公章的有关协议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查),均不再计取其他费用,设备及周转材料数量以签证为准。

(2)超过60日按停建或缓建处理,误工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的补偿按相关文件规定由双方协商处理。

4、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不顺延工期,乙方每停工一天,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

停工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的交纳与返还

1、乙方交纳的万元投标保证金在双方签订本协议后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乙方施工高层达到±0.000的工程节点、多层达到主体封顶后,甲方同意退还履约保证金。

(每栋楼达到约定的工程节点后,按照所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退还本栋楼的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暂定工程总价款、固定总价合同及付款

1、暂定工程总价款:

本工程住宅、车库每平方米造价暂定均为1000元(不包括约定的分包工程价款)。

工程总价款暂定为元。

本条约定的单价仅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参考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

正式的固定合同总价款将在甲乙双方签订的后续补充协议中确定。

2、固定合同总价款:

待施工图确定后四个月内甲乙双方核对施工图预算,双方确定的施工图预算总造价为本工程的固定合同总价款。

确定后的固定合同总价款不包括分包工程价款及总承包管理费(含配合费),整个施工过程除本协议约定可调整的内容外,结算时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固定合同总价款总体优惠率同第十条结算优惠率。

3、固定合同总价款被视为乙方对承包范围、施工现场、政策及市场风险已有充分了解,任何因乙方施工图预算之疏忽而导致的损失将不获补偿。

本合同固定总价下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将作为日后工程变更价格核算的参考依据。

4、固定合同总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安装费、运输费、装卸费、检测费、维护费、利润、规费税金、成品保护费、水电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赶工费、特殊措施费和专利技术使用费及为完成本工程不能缺少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和各种涨价风险。

5、本合同固定总价后续补充协议签订时,承包人所报预算中少计、少算或漏算工程量,在竣工结算时不予调整,多计或多算的均按实际工程量调整并扣回。

6、形成固定合同总价款的施工图预算计价原则及依据

(1)、乙方根据施工图纸、相应的工程规范、工程现场情况及其他资料,按2008版《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相关配套解释和有关文件,自行计算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

(2)、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模式计算,费用计取按定额中“工程造价费用组成表”计算,其中1、定额直接费正常计算。

2、措施费中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及其他费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只计基本费,计取技术措施费。

3、间接费计取企业管理费,规费只计意外伤害保险。

4、利润、税金计取。

5、其他费用均不计。

未计取部分视为乙方对甲方的优惠。

(3)、材料价格按《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2012年第二季度)为准计入固定合同总价,人工费按2012年第二季度河南省标准定额站发布的人工指导价66元/工日计入固定合同总价,此部分材料及人工价差计入税前并按本协议约定参与优惠,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后计入固定合同总价,认定价格基数为甲方认定的不含发票市场价,在认价基数上给予乙方10%的费用(含管理费、利润和税金),计入税后不参与优惠。

(4)、商砼按《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2012年第二季度)信息价下浮10%计算计入合同价,运输费按每立方米19.2元、汽车泵泵送费按每立方米18元计入合同价,均计入税前不参与优惠。

如施工图设计商砼外加剂为聚合物纤维膨胀剂,聚合物纤维膨胀剂价格按每吨800元计入税前合同价,不参与优惠。

(5)、外墙保温、涂料、粘贴石材、塑钢窗、大堂及电梯前室装修工程不套定额,按双方协商认定综合单价及分项总价计入税后合同总价。

结算不做调整。

(认定价格单见附件七)

(6)、场地平整费用不再计取,结算时亦不计取。

(7)、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书作为后续补充协议的附件。

(8)、固定合同总价款确定后,暂定合同总价款无效。

(9)、乙方施工取得的合格工程以上等级的各项优质优价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10)、乙方不计取塔吊、施工电梯砼基座费用。

7、付款节点及比例:

1)、(32层、33层)高层付款节点及比例:

序号

付款节点

支付条件

支付额度

支付方式

备注

1

五层主体结顶

经监理单位和甲方工程部、预算部共同确认后15天内

每栋楼合同价款的11%

转帐支票

1、专用条款第24条,发包人应付款项,乙方同意在此两节点以工程款形式支付,不再另行支付。

2、暂定总造价系指单项工程总造价,下同

2

十层主体结顶

同上

每栋楼合同价款的9%

转帐支票

3

十五、二十一、二十七、三十三(三十二)层结顶

同上

每次支付每栋楼合同价款的9%

转帐支票

暂定总造价系指单项工程总造价,下同

4

主体砌体工程完成50%

同上

暂定每栋楼合同价款的5%

转帐支票

同上

5

主体砌体工程完成

同上

每栋楼合同价款的5%

转帐支票

同上

6

内外粉工程完成

同上

每栋楼合同价款的8%

转帐支票

同上

7

安装工程完成

同上

每栋楼合同价款的4%

转帐支票

同上

8

土建工程完成,具备工程初验条件,

同上

每栋楼合同价款的7%

转帐支票

同上

9

全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完成工程移交、乙方交回全部竣工资料、备案资料和钥匙后

五大主体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全,并经质检站分户验收,经甲方工程部和物业公司共同确认后15天内

每栋楼合同价款的5%

转帐支票

同上

10

工程结算结束

经甲方预算部和工程部共同确认后15天内

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

转帐支票

剩余结算总造价5%作为质量保证金

2)、(16层)高层付款节点及比例:

序号

付款节点

支付条件

支付额度

支付方式

备注

1

五层主体结顶

经监理单位和甲方工程部、预算部共同确认后15天内

每栋楼合同价款的22%

转帐支票

1、专用条款第24条,发包人应付款项,乙方同意在此两节点以工程款形式支付,不再另行支付。

2、暂定总造价系指单项工程总造价,下同

2

十层主体结顶

同上

每栋楼合同价款的17%

转帐支票

3

十六层结顶

同上

每次支付每栋楼合同价款的17%

转帐支票

暂定总造价系指单项工程总造价,下同

4

主体砌体工程完成50%

同上

暂定每栋楼合同价款的5%

转帐支票

同上

5

主体砌体工程完成

同上

每栋楼合同价款的5%

转帐支票

同上

6

内外粉工程完成

同上

每栋楼合同价款的8%

转帐支票

同上

7

安装工程完成

同上

每栋楼合同价款的4%

转帐支票

同上

8

土建工程完成,具备工程初验条件,

同上

每栋楼合同价款的7%

转帐支票

同上

9

全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完成工程移交、乙方交回全部竣工资料、备案资料和钥匙后

五大主体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全,并经质检站分户验收,经甲方工程部和物业公司共同确认后15天内

每栋楼合同价款的5%

转帐支票

同上

10

工程结算结束

经甲方预算部和工程部共同确认后15天内

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

转帐支票

剩余结算总造价5%作为质量保证金

3)、单独商业付款节点及比例

序号

付款节点

支付条件

支付额度

支付方式

备注

1

主体结顶

经监理单位和甲方工程部、预算部共同确认后15天内

每栋楼合同价款的55%

转帐支票

1、专用条款第24条,发包人应付款项,乙方同意在此两节点以工程款形式支付,不再另行支付。

2、暂定总造价系指单项工程总造价,下同

2

内外粉结束、安装工程完成

同上

每栋楼合同价款的23%

转帐支票

同上

3

土建工程完成,具备工程初验条件,

同上

每栋楼合同价款的7%

转帐支票

同上

4

全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完成工程移交、乙方交回全部竣工资料、备案资料和钥匙后

五大主体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全,并经质检站分户验收,经甲方工程部和物业公司共同确认后15天内

每栋楼合同价款的5%

转帐支票

同上

5

工程结算结束

经甲方预算部和工程部共同确认后15天内

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

转帐支票

剩余结算总造价5%作为质量保证金

4)、车库工程付款节点和比例:

①基础工程完工,付车库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0%;

②主体结构封顶,付车库工程合同总价款的50%;

③全部土建工程完成,付车库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5%;

④全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完成工程移交、乙方交回全部竣工资料、备案资料和钥匙后,付车库工程合同总价款的5%;

⑤工程结算完成,付至车库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

⑥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

8、竣工结算:

本协议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竣工,经质监站和五大责任主体方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后,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竣工结算,从收到双方认可的整套结算资料后,双方应在90天内结算完毕,并签署结算报告,甲方付至承包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为工程质保金。

9、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资料,并提供合规合法的全额发票,若乙方不能提供合规合法的全额发票,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10、质量保证金返还: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均要有物业公司的签字认可。

①质保期为两年,自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其中:

质保期满一年,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且乙方无违反本协议约定情况,甲方向乙方支付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不含保温、涂料的总价)60%;质保期满两年,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且乙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甲方向乙方支付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不含保温、涂料的总价)40%。

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免除乙方在保修期间的保修责任。

未尽事宜,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12日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05】7号发布)相关规定执行。

②保温、涂料工程质保期为五年,以保温、涂料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质保期满两年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支付质量保证金总额的60%;满五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给乙方。

③在质保期内,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甲方有权不按上述约定返还。

④在质保期内,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修复;

若乙方未在前述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修复,甲方有权雇佣其他单位按工程设计标准实施修复工作,并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按双倍标准扣除因修复发生的费用,质量保证金不足时由乙方补足,同时不排除乙方应负的违约责任(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第4款的约定执行)。

关于房屋工程质量保修的其它约定详见原合同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和《质量保修补充协议》。

⑦上述第③项中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方式系指以电话通知至乙方维修电话:

,或以信件方式通知至乙方:

两种方式同时使用时,以先到达乙方的为准。

前述电话或地址若有变动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如因本协议上注明的乙方电话或地址不准确或乙方未将变更的电话或地址及时通知甲方而导致通知不能送达的,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同时视为甲方已履行告知义务。

11、施工用水、用电

(1)施工用电:

本协议约定工程开工前,甲方提供电源接驳点,由乙方在基建变压器室接表、接出符合规范安全要求的供电电缆至施工现场,费用由乙方承担。

(2)施工用水:

本协议约定工程开工前,甲方提供一个供水口,由乙方自行安装水表、接出管线至现场供应施工用水,费用由乙方承担。

(3)每月水电费支付:

①乙方应在每月20号前将水电表读数抄报甲方,并经监理单位和甲方工程师签字确认,甲方在每次按付款节点支付工程款时,扣除乙方现场发生的水电费用(甲方水电总表与乙方水电表读数差值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当月无工程款支付的,则累计到下次支付工程款时一并扣除。

②乙方(包括第三方)应按照自来水公司规定和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甲方水电费用,由甲方代交至相关部门。

12、乙方应在主体砌体施工完成后十日内将墙改办要求的购买新型墙体材料的发票足额交至甲方工程部。

若乙方耽误甲方办理墙改基金退款手续或者造成无法退还墙改基金的,则甲方将相应延期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或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对应数额款项。

13、工程价款支付程序

乙方施工工程达到相应的工程付款节点后,书面提出付款申请并按甲方规定的付款程序办理。

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合法合规的等额发票,若乙方不能提供合规合法的等额发票,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14、乙方指定身份证号:

为其工程款的办理人,且指定收款帐号为: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除前述办理人办理工程款结算外,其它任何人均无权办理工程款结算。

甲方将工程款付至前述帐号,即为甲方已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15、本协议约定的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等均累加计算,并在每次支付进度工程款时直接扣除。

第八条工程变更和签证

1、工程设计变更权属于甲方,非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图会审纪要、有效的设计变更图纸进行施工。

2、签证事项自发生之日起应在十五日内由甲方、乙方及监理单位三方共同核定,并按双方约定的格式(见附件二),签署后生效。

超过期限办理的签证或未按约定格式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无效签证在工程结算时均不计入结算。

对不应办理的签证,甲方应及时回复乙方。

3、若工程变更是因乙方过错或违约或为了加快施工进度方便施工造成的,则这种变更所引起的全部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单笔价款在1000元以下的签证不再办理,视作乙方对甲方的优惠。

5、因设计变更及签证所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款不随工程进度款支付,等竣工结算完成后随工程结算款支付。

第九条工程质量、安全、验收及移交

1、工程质量标准:

质量合格工程。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质量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2、工程安全标准:

工程为安全合格工程,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3、竣工手续办理:

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所需的所有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提供协助。

4、竣工验收

4.1乙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甲方提供符合工程竣工备案要求的竣工资料三套、竣工图叁套。

4.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执行。

4.3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并将房屋交付甲方后,开始办理竣工结算,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的,甲方有权拒绝办理竣工结算。

5、工程移交:

(1)工程经五大主体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全,并经质监站分户验收通过后,乙方应将工程及时交付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或变相留置,否则,每留置或延期交付一天,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

(2)甲方承担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土壤氡浓度检测费、工程主体结构及钢筋保护层检测费、屋面防水检测费、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费共四类检测费用;若该四类检测任一项一次检测不合格需进行二次检测时,因乙方原因,乙方应承担二次检测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整改及工程延期的费用及责任。

乙方承担工程建设过程中除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承担的检测费用外的承包范围内的其它一切检测费用。

因乙方保护不力致使工程受到损坏(包括甲方分包工程),乙方应承担修复责任,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含对具有出场合格证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的费用)。

(3)工程在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工程成品保护。

第十条竣工结算

1、结算优惠:

高层住宅和附属商业:

乙方按结算总价款给予甲方8%的总价综合优惠;合同范围内的变更及签证增加的工程也按上述标准优惠。

高层公寓及办公:

乙方按结算总价款给予甲方8%的总价综合优惠;合同范围内的变更及签证增加的工程也按上述标准优惠。

地下车库:

乙方按结算总价款给予甲方8%的总价综合优惠;合同范围内的变更及签证增加的工程也按上述标准优惠。

单独商业:

乙方按结算总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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