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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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院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加强学生宿舍的精神文明建设,给学生提供一个健康、优美、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我院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

为推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公寓住宿的学生(包括各类学员),都要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本规定的各项条款,争创“星级宿舍”。

第二章机构设置、职责范围

第三条我院成立公寓管理委员会。

由主管院领导任主任,学工部部长任副主任,各系主管书记、后勤集团总经理、长兴大学生公寓物业主任、学工部主管公寓主任科员、有关部门负责人等任委员。

负责学生住宿管理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公寓办),由学生工作部部长兼任主任,主管公寓的主任科员任副主任;公寓办下设院内、外总辅导员办公室,总辅导员办公室下设区辅导员办公室。

第五条公寓办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

在学生中贯彻落实学院党委、行政的有关决定;负责制定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细则;编制各公寓楼管理、服务岗位;统一管理学生宿舍的分配和调整;负责学生公寓的安全、卫生、水电及家具设备维护;组织开展“星级宿舍”评比活动;负责公寓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对学生在宿舍内的行为表现提出考评意见等。

第六条各区辅导员在本区选聘品学兼优的学生担任公寓学生干部,建立由楼长、层长、宿舍长及学生党员组成的楼管会,实行齐抓共管。

第三章入住、退宿管理

第七条公寓所有学生宿舍各房间床位一律由公寓办以系、专业相对集中的原则统一分配、调整和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安排、调配和使用。

住宿生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房间和床位时,须由学生所在区辅导员与总辅导员商定后方可调整。

第八条新生入学报到时,到财务部门交纳住宿费后,凭交款收据到区辅导员处办理住宿手续。

住宿需交纳公物押金,凭公物押金收据领取房间钥匙,按规定房间床位住宿。

第九条按学院规定,学生应在学院安排的宿舍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外租房居住。

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外住宿的,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一十条学生宿舍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严格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交纳一次。

住宿时间按学年计算,非毕业生从上年暑期到次年暑期为一个学年,毕业生从上年暑期到次年学院规定的离院时间为一学年。

第一十一条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之间的住宿调整,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多退少补。

第一十二条住宿学生必须按期交纳住宿费,逾期未交且未向总辅导员室说明合理理由的,每延期一天,将向当事人加收0.05%(以应交住宿费为基数)的滞纳金。

第一十三条公寓实行宿籍注册制度,无特殊情况,学习期间不办理退宿手续。

宿籍注册手续每学年办理一次。

第一十四条为了便于学生住宿的管理,区辅导员需填写并保存“学生住宿登记表”,统一装订备案,同时制定“住宿学生一览表”,张贴在规定的位置。

第一十五条学生宿舍实行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查房制度,住宿生必须配合辅导员及学生干部的查房工作。

第一十六条学生不准私自留宿他人,违者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如有特殊情况应到本区辅导员室登记,由区辅导员上报总辅导员室批准。

第一十七条公寓办有权根据学院住宿定额情况、公寓基建和维修工作的需要及学院对宿舍的征用等,对住宿学生的宿籍进行调整。

涉及的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挠调整工作。

第一十八条学生在假期因公或其他原因确需在宿舍集体住宿时,应由学生所在系和学生工作部提前联系,由公寓办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学生不得自行安排。

第一十九条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总辅导员室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到下一学年。

下一学年如果复学,应在开学前十个工作日内与学生工作部联系,以便安排住宿。

第二十条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院前必须到公寓办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已交住宿费从办理手续之日次月起按剩余月份转至下一学年。

第二十一条因留级、复学或转系需调宿的学生,需补交住宿费时,按规定时间到财务部门补交之后,持交款收据到区辅导员室重新办理住宿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生离院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院。

在院期间要注意爱护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

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

严禁在宿舍墙上、床板上、门和走廊上乱涂乱画,以及张贴广告、宣传画、海报及不健康的宣传品等;严禁焚烧纸张和其它物品。

若有违反,将按《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凡办理完毕业、结业手续,符合退宿条件的住宿学生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宿手续。

无特殊原因拒不办理退宿手续,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来办理的,将视为违约离走,并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强制其搬出宿舍。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住宿的,由学生所在系与学生工作部联系,由公寓办统一安排住宿,学生不得自行安排。

第二十四条住宿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带走自己的物品。

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宿舍另做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退宿程序:

学生持系辅导员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区辅导员处领取退宿清单,区辅导员签字后,由楼长(区辅导员)对各宿舍进行清查验收。

在“押金收据”上注明所扣项目金额,学生持退宿清单及公物押金收据领取公物押金,之后到区辅导员处领回离院清单,再到总辅导员室盖章,最后由区辅导员和值班员共同开具“出门证”,由值班员签字方能离院。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请院外住宿的管理规定

1、要求在院外住宿者,须到公寓办领取并填写《普通高院院外住宿申请审批表》,说明租房的原因、房屋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并定期向学院报告情况,经本人和家长签字,学生所在专业(班级)辅导员、公寓办、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在学年结束前十个工作日(新生可在报到前)递交给公寓办并取消原宿舍床位后方可在院外住宿。

2、学生在院外住宿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同时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

凡因在院外住宿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3、在院外住宿的学生,应及时保持与批准院外住宿申请的系或辅导员的联系。

若在院外住宿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改变时,必须及时通知本人家长、辅导员、所在系和公寓办。

4、在院外住宿期满后,须及时到公寓办办理回公寓住宿手续,并按期回公寓住宿。

5、在院外住宿到期后仍需在院外住宿者,需重新办理院外住宿申请手续。

6、学生办理院外住宿手续后仍在公寓学生宿舍住宿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院外住宿资格。

7、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学生不得申请院外住宿。

第四章公物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内设施、设备是统一配置的公共财产,其中个人使用的家具由自己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集体分工保管,宿舍长负责。

未经楼长(区辅导员)同意,不得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不得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不得私自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得有移动、拆装、丢失、损坏家具及设施、设备的行为。

如按规定调换宿舍时,书桌、床铺、家具及其他公共设备不能擅自搬迁。

如有违反,当事人有责任将房间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并自行承担相关的一切后果,同时将受到学院相关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宿舍及宿舍楼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它各项设施、设备均为学院统一配置的公共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

不能私自调换宿舍门锁或另加门锁。

如发现楼内家具设备有损坏,应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住宿学生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遇有丢失、损坏现象(自然损坏除外),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

第三十条宿舍区内宣传栏的内容,任何人不能随意涂抹、毁坏。

学生个人或集体需使用时,应和区辅导员联系,经同意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一条对有故意损坏、损毁公物等行为的责任人,除赔偿外,将根据《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水电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现象。

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

电器设施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

第三十三条宿舍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

为使学生养成节约用电的好习惯,用电免费指标按学期拨给,电量以宿舍为单位计算,超出定额部分按表计量,由宿舍成员分摊。

如果同宿舍人员有相关费用分摊协定的,则按协议分摊,由宿舍长收集交付。

第三十四条开水只供饮用,供应时间以有关部门通知为准。

第三十五条院内公寓实行定时供照明电制度,供电时间:

周日至周四(早6:

00至8:

00,17:

00至22:

30);周五、周六(早6:

00至8:

00,晚17:

00至23:

00)。

第三十六条长兴大学生公寓全天24小时供电。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寓学生宿舍楼值班员及公寓门卫全天24小时值班,晚上10:

30至次日6:

00楼门上锁。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律凭学生证、校服出入学生公寓,值班人员要对在封闭公寓区期间出入的人员进行查询、登记。

第三十九条外单位人员或学生亲属、同学等来院看望学生需进入宿舍的,需在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交押有效证件,经值班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四十条 住宿学生要时刻提高警惕,管理好自己的财物。

个人的橱柜要上锁。

本宿舍的钥匙不得外借或转让他人使用。

白天做到舍空锁门,夜里要求人齐销门。

放假期间将现金或存折带走,贵重物品个人应妥善保管,否则责任自负,学院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建议住宿学生自行参加个人财产保险。

第四十一条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宿舍钥匙的,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

不得将宿舍钥匙借给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报告值班室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责任人负责。

违反本条规定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第四十二条为维护宿舍治安秩序,住宿生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有效证件。

发现宿舍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和宿舍管理规定,或有可能给其他同学带来利益损害的行为时,应及时阻止或报告工作人员出面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宿舍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纸、塑料、橡胶等废物。

宿舍内严禁点蜡,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写出书面检查、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严禁在公寓、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四十五条严禁在公寓、宿舍内存放、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管制刀具和其它物品。

第四十六条 在保卫科统一安排下,公寓办按照要求负责对住宿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防火栓、灭火器是宿舍重要防火设施,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和破坏。

违者按《消防法》和其它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发现治安、刑事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就近报告相关人员或部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增强消防意识,宿舍内严禁有以下行为,违者将受到处罚,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1、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2、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油灯、酒精灯、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3、使用违禁电器,如电热杯、电饭锅、电炉、热得快、电褥子、取暖器、电吹风、电夹板、电熨斗、洗衣机、电视机、饮水机以及超过800W的任何其它电热器具。

4、使用窗头灯和充电应急灯;

5、私拉电线或私接电路;

6、在宿舍内烧煮饭菜;

7、在宿舍内抽烟、乱扔烟蒂等;

8、其他可能给同学安全带来危害或隐患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学生的自行车应按指定的地点进行存放并排放整齐,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卫生管理

第五十条所有住宿成员起床后,按统一要求和规定整理好个人内务,值日生搞好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干净、空气清新。

第五十一条宿舍区内不准随地吐痰,不得乱扔果皮、纸屑,不准乱倒污水、剩饭菜,不准在墙上涂写、张贴,不准乱挂衣物。

违者,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保持厕所卫生,手纸放进纸篓内,尊重保洁人员的劳动。

第五十三条剩饭菜倒在垃圾桶内,保持洗漱池内的清洁卫生,发现有堵漏现象要及时清理。

第五十四条保持楼道卫生,垃圾必须倒入垃圾桶(垃圾道)内,不得直接扫入楼道。

第八章纪律管理

第五十五条凡是在公寓住宿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

学生上课时间需在宿舍休息、停留的,应向公寓辅导员说明原因并出示假条或有关证明,上午8:

00—11:

30不得提前返回公寓。

熄灯后晚归者,需持有关证明,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第五十六条学生不在宿舍住宿需持系辅导员签字或盖章的假条向区辅导员请假。

第五十七条宿舍及楼区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水倒入垃圾桶内;

2、向窗外、门外、楼下泼水或乱丢垃圾;

3、随地吐痰;

4、大声喧哗、起哄闹事、打架斗殴,做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活动;

5、公共场所赤背,楼道内裸体行走;

6、吸烟、饮酒、赌博、高空抛物,搞不文明、不健康的活动;

7、乱堆乱放杂物,影响室内整洁卫生;

8、在走廊和房间内私自拉绳晾晒衣物等;

9、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广告及海报等;

10、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11、在宿舍内擅自装修,或在墙壁上凿进铁钉等硬物;

12.在门厅、走廊、宿舍内(寒暑假除外)停放自行车;

第五十八条严禁经商或其他相关行为。

未经公寓办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

严禁组织旅游票、影视票等代售及院外勤工俭学等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

学生有责任制止小商小贩或传销人员在宿舍内兜售物品,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值班室或辅导员办公室。

第五十九条学生宿舍应按学院规定按时熄灯,熄灯时间:

周日至周四22:

30熄灯,周五、周六23:

00熄灯

第六十条住宿学生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凡不服从管理,甚至辱骂殴打管理人员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必须事先向总辅导员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宿舍计算机使用申请登记表》,经批准并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未经申请和批准,计算机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院内公寓严禁宿舍内放台式电脑,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限期搬出公寓。

第六十二条 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院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在学院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视碟片及从事其他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

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

计算机不用时,应将其关闭,切断电源。

第六十四条 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电子游戏、看黄色碟片和上黄色网站。

遵守互联网道德,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拥有者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

如向他人违纪使用计算机提供便利的,计算机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严禁私自跨宿舍进行计算机联网或在公共网路线上私拉乱接。

第六十六条 执行安全用电规范。

宿舍楼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现象,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的学生应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装置,并注意用电的使用安全。

学院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责任。

第十章奖励办法

第六十七条根据《星级宿舍评比办法》,每学期对星级宿舍成员给予物质奖励。

第六十八条凡被评为“星级宿舍”的成员,在该年度教育管理学分中,每人每学期“三星级宿舍”加5分,“二星级宿舍”加3分,“一星级宿舍”加1分。

第六十九条“星级宿舍”作为评选先进班集体、先进系的条件之一。

第七十条“按星级宿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在学院学生工作部。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条款由管理委办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一:

楼管会干部工作职责

附二:

宿舍长职责

附三:

宿舍行为规范

附四:

宿舍文明公约

附五:

处分细则

附六:

院内公寓内务设置规定及评分细则

附七:

星级学生宿舍建设实施意见

附八:

长兴大学生公寓内务设置规定

附九:

长兴大学生公寓卫生评分细则

 

附一:

楼管会干部工作职责

各区聘用品学兼优的学生担任楼层长,分层、分区包干,密切联系广大同学。

除进行日常的宿管工作外,尽自己的能力为同学提供服务,解决同学们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楼层长工作职责如下:

一、树立良好形象,以身作则,遵守院规院纪,了解所管辖区域的基本情况,主动、热情、负责地开展活动,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协助辅导员完成各项宿舍管理任务,落实具体的宿管工作,积极对宿舍文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辅导员检查和公布学生个人、宿舍的卫生状况,不定期查看本区责任区及周边环境的卫生状况,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辅导员。

四、协助辅导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协助检查防盗设施和消防器材,协助查禁违章电器,参与日常治安日常巡视工作。

五、协助辅导员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生活秩序,参与作息制度的执行、内务管理、公共场所管理、事故的预防工作及预防措施的落实等,协助辅导员处理楼区内违规违纪和突发事件。

六、加强与同学的沟通,充分发挥辅导员与学生间的桥梁作用,及时了解、收集广大同学的思想动态及对宿舍管理和服务的反映和要求,力所能及地帮助同学调节生活中的困难,为同学生活提供便利。

七、围绕工作要点,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开展面向在住学生的基础文明教育宣传工作,主动、积极地向住宿学生宣传学院宿舍管理制度和政策规定。

八、积极开展宿舍文化建设活动,营造良好氛围。

组织学生宿舍楼管会开展丰富多彩而有益的各种活动,美化宿舍楼,创建特色宿舍文化,开展“星级宿舍”评比和创建活动等

九、协助做好迎接新生、毕业生离院、学生来访接待、计算机管理等其它工作。

 

附二:

宿舍长工作职责

宿舍长是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的旗帜和重要角色。

宿舍长由宿舍成员民主选举产生。

宿舍长若有调整,应报区辅导员备案。

宿舍长工作职责如下:

一、保证和组织宿舍值周、清扫卫生以及公益劳动等的顺利进行;

二、组织好宿舍活动,开展丰富健康的宿舍文化活动;

三、处理宿舍报修、清理等工作,协调好宿舍成员之间的关系;

四、维护宿舍利益、安全、纪律和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

五、积极参与宿舍管理、教育、服务等活动;

六、及时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献计献策;

七、积极配合辅导员、楼管会做好宿舍工作,起到模范带头的作用;

八、模范地遵守并督促宿舍其他成员遵守宿舍管理相关制度;

九、发现本宿舍同学擅自离院外出或逾期未归,及时向区辅导员汇报。

 

附三:

宿舍行为规范

学生宿舍是学生共同生活的场所,住宿学生应该遵守以下行为规范和生活准则。

一、热心、积极地参与宿舍各项活动;

二、有共同的宿舍生活理念和有集体荣誉感,不做与宿舍生活理念背道而驰的事;

三、多承担宿舍生活中涉及的责任和义务;

四、宽己待人,不小肚鸡肠、过分计较;

五、多做换位思考,不做因一己之私而影响室友学习和休息的事;

六、多与室友沟通和交流,多为他人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七、珍惜室友间的情感,不要做违背或有损室友之间友谊的事;

八、团结互助、关爱他人、热心助人、共同进步;

九、平和礼让,不要对室友趾高气扬或冷嘲热讽;

十、不要在室友间拉帮结派,孤立他人;

十一、珍惜他人劳动成果,保持个人和公共卫生整洁;

十二、不要做与宿舍文件氛围不和谐的事;

十三、争创星级宿舍;

 

附四:

宿舍文明公约

热爱宿舍,讲究卫生,勤于内务,保护环境。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爱公益,互敬互助。

遵守法纪,维护秩序,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崇尚科学,重教尊师,自强不息,提高素质。

诚实守信,助人为乐,健康生活,增强体魄。

行为检点,举止文明,说话和气,礼待宾朋。

衣冠整齐,言谈有度,节水节电,宿舍和睦。

按时休息,遵守纪律,团结协作,争创一流。

 

附五:

处分细则

一、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院纪院规、宿舍管理条例和住宿协议,恪守有关文明公约。

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在宿舍楼内进行下列活动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在教育管理学分中给予扣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1、在宿舍楼内打球、踢球、溜冰、乱贴、乱刻、乱画,污损宿舍或走廊墙面;

2、私自调换宿舍,占用床位;

3、私拉电线、网线、电话线;

4、自修、午休时间或熄灯后在楼内大声喧哗、打牌、高声播放音响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

5、向窗外和楼道内乱倒污水、垃圾、剩饭剩菜;乱扔果壳、纸屑等杂物;

6、在宿舍楼内随地便溺;

7、宿舍内停、骑自行车;

8、无正当理由晚上晚归或夜不归宿;

9、宿舍脏乱,卫生检查不合格;

10、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私自换、加门锁;

11、晚10:

00后仍留来访客人在宿舍内;

12、擅自搬迁、拆换家具或其他公用设施;

13、宿舍夜间关门后,爬窗、翻门等出入宿舍;

14、在宿舍楼内吸烟;

15、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在宿舍内玩游戏、看影视碟片或从事其它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

16、不按时熄灯;

17、其它违反宿舍管理条例的行为。

三、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赔偿:

1、故意损坏家具及公用设施或挪公归私;

2、因在宿舍楼内吸烟、乱扔烟蒂等过失引起火险;

3、在室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等物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使用明火;

4、未经公寓办批准留宿外来人员,或将床位转租、转借他人;

5、宿舍内拥有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电烫斗、取暖器、电热锅、电吹风、电烫斗、电视机、洗衣机等电热器具、无3C认证产品、非安全器具或未经批准的功率大于200W的其他电器设备);

6、私开电闸及偷换电表保险丝、;

7、私自配房门钥匙或调换门锁;

8、使用床头灯;

9、公用水房造成严重浪费的。

四、对在宿舍楼内有下列行为或活动者,除责令其停止相关行为或活动外,对100元以下物品直接予以没收;对100元以上物品,由总辅导员室暂扣,毕业时返还本人;对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者及屡教不改者,给予纪律处分.

1、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电烫斗、取暖器、电热锅、电吹风、电视机、洗衣机等电热器具、无3C认证产品、非安全器具或未经批准的功率大于200W的其他电器设备)者;

2、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销、代售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

五、有下列行为者,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1、 在宿舍内酗酒引发事端的;

2、烧煮饭菜、点燃蜡烛、蚊香等明火,危及宿舍安全的;

3、聚众斗殴、起哄闹事,在宿舍楼区摔砸酒瓶等爆响物的;

4、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5、非法张贴或散发有不正当内容的大小字报、标语、漫画、传单等的;

6、干扰、阻碍学院工作人员履行宿舍检查或依法、依院规执行公务的;

7、擅自长期留宿外来人员或留宿外来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8、非法同居及容留异性在宿舍内过夜的;

9、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学院急用值班电话的;

10、盗用他人电话卡拨打电话的;

11、使用计算机玩黄色游戏、看黄色影片;使用计算机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黄色影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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