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20xx标准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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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20xx标准范本.docx

中山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20xx标准范本

 

编号:

QC/RE-KA6576

 

中山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20xx)标准范本

Inthecollective,inordertomakeallbehaviorshaverulesandregulations,allpeopleabidebytheunifiednorms,sothateachgroupcanplaythehighestroleandcreatethemaximumvalue.

 

(管理规范示范文本)

 

编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山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20xx)标准范本

使用指南:

本管理规范文件适合在集体中为使所有行为都有章可偱,所有人都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最终创造高效公平公开的的环境,使每个小组发挥的作用最高值与创造的价值最大化。

文件可用word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中山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20xx)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

中发改价控〔20xx〕475号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中发改价控〔20xx〕475号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我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xx年8月24日

  中山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承租户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公租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普通住宅小区内的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纳入该小区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承租户或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保本微利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区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形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或承租户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公共水电费的分摊。

  第七条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以及所产生的水电费用。

  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营运、维护和管理产生的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三)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办公费用;

  (八)管理费分摊;

  (九)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八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由业主承担。

  第十九条利用物业服务公共区域内经营产生的收益分配和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约定。

  第十条公租房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和招投标制度。

由业主按《中山市住宅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中不超过四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公开招标确定,并与中标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合同期限、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事项。

鼓励中标企业提供超越相应收费等级未涵盖的服务。

  中标企业签订合同一个月内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公租房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收。

  第十二条 公租房的承租户应当按照约定按月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三条 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公租房小区,业主应当为每套住房租户免费配置不少于3张出入证(含IC卡等),如车位需单独配置的,每车位应配置不少于1张出入证(含IC卡)。

承租户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第十四条公租房住宅小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的委托与承租户通过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其收费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和收支管理。

公租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和收支应独立核算、单独建帐。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原《关于中山市公租房租金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价[20xx]65号)中第二点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nd--

  篇2:

扬州市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扬州市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各区物价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xx﹞4号)和《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扬府规﹝20xx﹞4号),现就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按《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xx﹞4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业主共同决定形成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调整决定(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收费标准调整的说明,包括调整理由、调整程序、征询意见情况;

  

(二)公示件及其在公示状态下所拍摄的带有日期(包括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的照片。

  上述材料应加盖物业服务企业印章,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盖章确认。

  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超过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三、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的约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业主应当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预收不超过一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交费用(包括电梯运行费、公共能耗费等)。

  四、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事实已入住的除外)、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六个月(含)以上的房屋,业主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公共能耗费。

对业主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使用连续六个月(含)以上的车位,业主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汽车停放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减免时限和具体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对业主所有的独立车库收取汽车停放费。

  地下车(位)库已经竣工,建设单位未出售、附赠或出租的,或尚未交付买受人、承租人的,汽车停放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

  五、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行政执法、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的车辆,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装修、搬家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业主在正式入住前,车辆应停放在自己购买或租用的车位(库)上(内),未购买或未租用车位(库)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室外临时停放的,在2小时内免交汽车临时停放费。

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室外临时停放的,在1小时内免交临时汽车停放费。

合同约定的业主车辆临时停放免费时间超过2小时和其他车辆临时停放免费时间越过1小时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前款所称室外临时停车,是指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允许的临时室外停车。

  六、代收代交费用的分摊办法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分摊。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小区,按面积比例分摊电梯运行费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带有地下车库且电梯从地下车库到达本层的一楼住户,其电梯运行费按不高于一楼的建筑面积的80%交纳。

  

(二)以下情形一楼住户免交电梯运行费:

有地下车库但电梯不到达一楼的;电梯从一楼起始的;户内有楼梯到达地下车库的。

  (三)带阁楼或跃层式的顶楼住户,按电梯到达层的建筑面积交纳电梯运行费。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面积分摊方法的,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装修人在装修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协议,明确装修事项、装修押金。

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完毕未违反装修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3个月内如数退还装修押金;实行集中制冷、供热等服务的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应在6个月内如数退还装修押金。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或装饰企业(工人)收取装修管理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在新房住户办理入住手续或重新装潢时,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装潢垃圾清运处理费,不得超标准收取。

  八、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需要,实行门禁(含电梯,下同)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免费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每户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等),证、卡费用应计入相应的物业服务成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免费为车主每车配置1张出入证(含IC卡等),证、卡费用在收取的汽车停放费中支出。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停车场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前款规定的种类和数量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门禁出入证(卡)。

  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门禁、停车场出入证(卡)管理的,相关事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请办理门禁、停车场出入证(卡)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九、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公建配套用房、附属设施、公共场地、道路等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公示,并主动上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

业主大会成立后,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

  十、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特约服务收费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公共能耗费(包括电梯运行费等)、经营设施收益及其他代收代交费用等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按照相应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分别公示上述费用的收支状况,每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物业服务企业应保留公示的图片资料,以备业主和相关部门核查。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时,新接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十三、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物业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四、本通知自20xx年6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扬价服﹝20xx﹞79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市区物业服务收费调价方案的通知》(扬住房发﹝20xx﹞54号)同时废止。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xx年5月9日

  篇3:

晋江市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晋建综〔2021〕50号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就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实行物业服务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公示的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计费方式、价格管理方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等。

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

  1、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支明细。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和使用情况。

  3、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付收费项目。

  4、公共水电费用的分摊情况。

  5、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

  6、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公示时限

  1、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经营所得,物业公司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公示收支明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2、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在小区内进行公示,交存在我局专户后及时公示缴存凭证。

  3、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公示公共水电费用公摊的具体情况。

  4、除上述收费项目外,物业服务企业每季度公示一次其他收费项目的收支明细。

  三、公示方式

  1、公示栏公示。

在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宣传橱窗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具备条件的可同时使用LED显示屏、小区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予以公示,其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公共水电费的分摊情况必须在每幢楼楼道或入户大堂予以公示。

  2、网上公示。

各项收费项目需在我局“晋江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信息墙”模块上进行公示。

  四、公示的主体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主体,要充分认识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局将把小区收费公示工作作为日常巡查的主要内容,对未按时进行公示或公示不到位的物业服务企业全市通报并扣除其物业信用分3分,取消其在整改期间参与本市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投标的资格。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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