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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复习资料

1、关税概念

关税是政治经济主权相对独立的国家与地区,对进出境商品或物品所征收的一种国家税收。

第一,它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关税。

第二,关税是一种国家税收,这是它最基本的属性。

第三,关税是由海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人征收但不能简单地把关税说成是“由海关征收的税”。

第四,关税和其他国家的税种必须加以区分。

第五,现代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商品或货物,与过去所定义的“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有所区别。

2、国境与关境

关境亦称“税境”、“海关境域”、“关税境域”或“关税领域”,指一国海关法规可以全面实施的领域。

1、关境等于国境;

2、关境大于国境:

如结成关税同盟的国家,或成员国之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只对来自和运往非同盟成员国的货物在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此时应认为每个成员国的关境大于国境;

3、关境小于国境:

设立了保税区、保税仓库、自由港、自由区等区域的国家或地址,关境小于国境;

4、我国关境范围是除享有单独关境地区的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土,包括领陆、领海和领空,是立体的空间。

台湾、香港、澳门为我国的单独关税地区;

3、关税对本国本地区经济与市场的能动作用

1、调节作用

(1)关税调节商品供求

(2)关税调节生产

(3)关税调节分配和消费

(4)关税调节进出口商品的结构,改善本国贸易条件

(5)关税调节外汇收支

2、保护作用:

保护是针对国外经济的入侵或商品竞争而言的

保护是利用国家政权采取措施抵制外国产品的进口,鼓励本国产品出口,以达到扶持或促进本国产业的生存与发展的目的。

对于很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来说,他们主要是保护本国的原有的产业和新兴产业或已经衰落的企业不因国外竞争而受损害,或保护本国出口产品的生产,或保护本国人民就业,这是目前发达国家使用保护关税的最主要理由。

3、促进作用

也就是要求利用关税的征收与减免的政策性差别待遇,鼓励对本国经济和发展有利的商品和外资进口,鼓励工业加工产品的出口;限制不利于本国生产发展的商品进、出口,并且把前者作为关税的主要任务,以起到促进本国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

4、中国关税产生于西周中晚期

5、进口关税的概念

进口关税是商品或物品进口国在外国商品或物品入境时,由海关关税机构向商品和物品的进口方所征收的一种税。

6、进口关税的作用与影响

1、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2、保护和促进本国工农业的发展。

3、调整本国商品供求及价格

4、增加财政收入

7、一般说来,对所有进口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的情况较少,大多数情况是针对个别国家和个别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

这类进口附加税主要有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紧急关税、惩罚关税和报复关税五种。

(1)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指对实行倾销的进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临时性进口附加税。

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

因此,反倾销税税额一般按倾销差额征收,由此抵销低价倾销商品价格与该商品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

反倾销就是政府采取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幼稚产业或者主要支柱产业而对外来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通过这些手段使其进口价格与国际市场拉平,以保护自己国内的产业。

在这方面,中国虽然是世界上被提起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相关国内组织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力度却并不到位,导致出口混乱,出口商竞相压价,最后反被施加一反倾销措施,甚至被缩小配额。

确定正常价格有三种方法:

a.采用国内价格,即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b.采用第三国价格,即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c.采用构成价格,即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

这三种确定正常价格的方法是依次采用的,即若能确定国内价格就不使用第三国价格或构成价格,依此类推。

另外,这三种正常价格的确定方法仅适用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

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由于其价格并非竞争状态下的供求关系所决定,因此,西方国家选用替代国价格,即以一个属于市场经济的第三国所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的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其正常价格。

对某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有三个必要条件:

a.倾销存在;b.倾销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c.倾销商品与所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进口国只有经充分调查,确定某进口商品符合上述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方可征收反倾销税。

如果某进口商品最终确证符合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则所征的税额不得超过经调查确认的倾销差额,即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

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也不得超过为抵销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必需的期限。

一旦损害得到弥补,进口国应立即停止征收反倾销税。

另外,若被指控倾销产品的出口商愿做出“价格承诺”,即愿意修改其产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低价出口倾销的做法,进口国有关部门在认为这种方法足以消除其倾销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可以暂停或终止对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不予以征收反倾销税。

(2)反补贴税,又称反津贴税、抵消税或补偿税。

反补贴税是指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津贴或补贴的外国商品在进口时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也就是说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等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间接津贴都构成征收反补贴的条件。

反补贴税是按津贴或补贴额征收的,其目的是通过反补贴税,使出口国家给予其出口商品的津贴或补贴应丧失,削弱其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征收反补贴税必须证明补贴的存在及这种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出口国对某种出口产品实施补贴的行为对进口国国内某项已建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严重阻碍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时,进口国可以对该种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3)紧急关税。

(4)惩罚关税。

(5)报复关税。

8、出口关税一般课税对象

1、独占的资源或具有垄断地位的产品

2、稀缺的自然资源和本国需要保护的资源产品

3、本国生产但需求很大、供应不足的商品

4、作为政治或经济斗争的战略物资

9、关税完税价格与估价依据

(一)完税价格

(二)海关估价

(三)估价依据

(三)到岸价格

(四)离岸价格

10、国际海关估价惯例

(一)国际性海关估价一般规则

1、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

(1)公平统一原则:

海关对所有商人要公平统一,要在不同的交易中,以及在各种不同的进出口商品的各种复杂价格中找处一个公平的价格标准,也就是价格准则。

(2)以国际贸易实际为基础的原则,由于海关估价是在商业估价基础上产生的,而海关估价的对象是国际贸易的商品,因此必须在国际贸易实际的基础上进行估价,并且估价准则是随着国际贸易实务的发展而发展。

2、1979年东京谈判中《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和1994年乌拉圭谈判中《海关估价守则》的基本估价规则

(1)一国采取的海关估价制度应该是统一、公平、合理的;

(2)海关完税价格应该以被估的进出口商品的实际价格或类似商品的实际价格为基础,不得以进出口国原产地的价格或者以武断或虚构的价格为基础;

(3)实际价格应是以正常的贸易渠道和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所达成的销售或兜售价格;

(4)认定海关完税价格的法定时间和地点由进口国明确规定;

(5)海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时,应考虑商品成交的数量对实际价格的影响,不能由于成交数量的不同而影响海关公平地实施估价的规定。

(6)海关完税价格不应包括进口商品在原产国或出口过已经退还的国内税;

(7)当实际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完税价格应以被估商品的实际价格最为接近并能确定的价格为基础;

(8)在外国货币换算为本国货币时,应以国际公认的兑换率为依据;

(9)海关估价制度对所有成员方都有约束力;

(10)采取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

(11)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的差别待遇,即发展中成员方可以推迟适用《1994年海关估价守则》的时间。

(二)“实际价格”

实际价格是指进口国或地区立法确定的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与充分的竞争的条件下,某一商品或相同商品出售或推销的价格。

它是具体的价格概念

(三)“正常价格”

正常价格是《布鲁塞尔海关估价公约》中规定的,是商品完税的基础,是指在公开市场上,相互独立的买卖双方实际发生的价格。

即任何一个购买者都可以以这个价格买到同样的商品。

这一价格概念又称为“布鲁塞尔定义”,主要是为了防止不法商人以假合同、假发票伪报价格,偷逃关税。

(四)《新估价法规》与成交价格

11、通关程序:

申报、查验、征税和结关

12、征收决定

1、概念:

即海关对纳税申报及其随附的单据予以确认后,或对走私、违章行为查实后,应当对应税商品做出征收关税决定。

2、关税纳税的顺序

(1)关税先纳制:

先纳税后入关。

有利于保证关税税款及时入库,防止拖欠税款。

(2)关税后纳制:

先入关后纳税。

适用于急需使用的物品或易腐、易烂和有关海关手续不能在短期内完成的货物,它可以使有关货物尽早投入使用,避免商品压港,并使纳税人免于因商品不能放行而造成进一步损失和仓储费用的增加。

3、方式:

我国关税征收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的关税征收决定书为《关税缴款书》。

同时为了简化海关手续,方便纳税义务人,海关法规定对于个人行李、邮递物品以及携带和邮寄进口的商品,纳税人被告知后当场可以以先纳制交纳关税的,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4、减免税的书面形式:

《减免税批准证明》

13、关税的变更和缴纳

1、变更的原因

(1)海关原做出征收关税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了变化

(2)纳税义务人疏忽或故意使申报内容不符合事实

(3)海关工作人员过失或故意的行为

2、变更的方法

(1)海关对于申报内容进行再次核查确认

(2)纳税义务人对其原申报内容的更正申请

(3)基于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

14、追补征期限

(1)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或者商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

(2)因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和漏征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15、关税保全制度

(一)概念:

是指海关未保证关税及时、足额收缴入库,而对关税纳税人采取的收存其财产或限制其财产转移的行政行为。

(二)种类

1、一般保全措施:

关税担保

(1)保证:

纳税人以外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向海关做出的保证履行关税纳税义务的承诺。

属于人的担保。

以书面形式做出。

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金:

纳税义务人为保证履行关税纳税义务交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

属于物的担保。

纳入关税担保范围的货物:

A申请缓税的货物;

B办理通关手续时未能提交减免税证明或其他需交验的单据货物

C实行关税后纳制的货物

D被控倾销或补贴,经初步裁定倾销或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进口货物。

E暂时进出境货物

F其他尚未办理结关手续的海关监管物品。

2、强制保全措施

(1)扣留:

也称扣押,把相对人的财产移送到适当的地方加以看管,是对其财产所有权的暂时限制,不同于没收。

(2)质押:

海关对于应扣留但无法扣留但是无法或不便扣留的商品、物品及其运输工具行使的一项行政强制权。

质押权是对扣留权的补充。

(3)冻结财产:

海关针对已经查明来源于走私违法所得的存款、汇款行使的行政强制权。

二、强制执行:

海关对于未在关税纳税期限内履行关税给付义务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迫使其履行关税纳税义务的行政行为。

三、违章处罚

(一)违章行为的种类

1、违法海关罪

2、欺瞒海关罪

3、走私

(二)违章行为的处罚

1、滞报金: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发货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入境而依法给予的处罚

2、滞纳金:

海关对进出口商品货船舶的纳税人,因未能按海关规定的期限交纳税款而征收的罚款。

海关征收滞纳金是保证关税“及时入库”的一种手段。

四、“走私”的界定及其处置

(一)走私的基本概念

凡是有意违反海关进出境管理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或应税的商品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16、复议原则

1、两级复议原则

2、及时、合法、准确、便民原则

3、全面审查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书面复议原则

17、特惠关税

特惠关税简称特惠税又称优惠税,是指进口国对从特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税或减免税待遇。

但其他国家或地区不能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待遇。

特惠税税率一般低于最惠国税率和协定税率。

特惠税有互相惠予和单方惠予(非互惠)两种形式。

18、洛美协定的成立

 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开会,签订贸易和经济协定,全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

截至1999底,参加第四个“洛美协定”国家共86个。

19、普惠制

原则

1、普遍性。

指所有的发达国家应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2、非歧视性。

指发达国家给所有的发展中国家以同等的优惠待遇,不应歧视某一或某些发展中国家。

3、非互惠性。

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优惠待遇,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向其提供反向优惠。

(二)普惠制所要达到的目标

1、增加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以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人;

2、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

3、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

(三)普惠制的作用

1、使发达国家消费品价格水平下降,本国消费者因此而得到好处;

2、由于受惠国出口的改善,进口也相应增加了。

这样,缓和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矛盾和政治矛盾,调节了世界市场。

20、普惠制的构成要素

(一)给惠产品范围和关税削减幅度

1.给惠产品范围一般农产品的给惠商品较少,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只有列入普惠制方案的给惠商品清单,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

一些敏感性商品如纺织品、服装、鞋类以及某些皮制品、石油制品等常被排除在给惠商品之外或受到一定限额的限制。

2.受惠国家和地区发展中国家能否成为普惠制方案的受惠国是由给惠国单方面确定的。

因此,各普惠制方案大都有违普惠制的三项基本原则。

各给惠国从各自的政治、经济利益出发,制定了不同的标准要求,限制受惠国家和地区的范围。

例如,美国规定下列国家不得作为普惠制的受惠国

(1)共产党国家。

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不在其列:

A享受美国给予的非歧视待遇(即最惠国待遇)

B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方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

C不受共产国际控制

(2)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国,或其他任何限制国际贸易中重要商品的供应或不合理地提高其价格,从而扰乱国际经济秩序或国际协议的成员国

(3)向其他发达国家的产品提供优惠,从而对或可能对美国商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国家。

(4)对美国公民、企业或团体的财产实施了国有化或征用的国家

(5)拒绝承认或执行有利于美国公民、公司、企业或团体之仲裁的国家。

(6)帮助、纵容国际恐怖主义分子或集团,为其提供庇护使其免于被起诉的国家。

(7)尚未采取行动给予该国工人实际公认的结社权、集体组织与协商权。

3.给惠国商品的关税削减幅度

4.保护措施各给惠国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从自身利益出发,均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制定了程度不同的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主要表现在例外条款、预定限额及毕业条款三个方面。

所谓例外条款(escapeclause),是指当给惠国认为从受惠国优惠进口的某项产品的数量增加到对其本国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对该产品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

很明显,例外条款表明,发达国家给与发展中国家普惠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其国内市场不会因给惠而受到干扰。

如加拿大曾对橡胶鞋及彩电的进口引用例外条款,对来自受惠国的这两种商品停止使用普惠制税率,而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税。

给惠国常常引用例外条款对农产品进行保护。

所谓预定限额(priorlimitation),是指给惠国根据本国和受惠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贸易状况,预先规定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某项产品的关税优惠进口限额,达到这个额度后,就停止或取消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而按最惠国税率征税。

给惠国通常引用预定限额对工业产品的进口进行控制。

所谓毕业条款(graduationclause),是指给惠国以某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由于经济发展,其产品已能适应国际竞争而不再需要给予优惠待遇和帮助为由,单方面取消这些国家或产品的普惠制待遇。

5.原产地规则为了确保惠普职待遇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各给惠国制定了详细和严格的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衡量受惠国出口产品能够享受给惠国给予减免关税待遇的标准。

原产地规则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原则和书面证明书。

所谓原产地标准(origincriteria)是指只有完全由受惠国生产或制造的产品,或者进口原料或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实质性改变而成为另一种不同性质的商品,才能作为受惠国的原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

所谓直接运输规则(ruleofdirectconsignment),是指受惠国原产品必须从出口受惠国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

制定这项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在运输途中可能进行的再加工或换包。

但由于地理或运输等原因确实不可能直接运输时,允许货物经过他国领土转运,条件是货物必须始终处于过境国海关的监管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再加工。

所谓书面证明书(documentaryevidence),是指受惠国必须向给惠国提供有出口受惠国政府授权的签证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表格A,FORMA),作为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优惠待遇的有效凭证。

FORMA的有效期一般为10个月,给惠国的海关一旦对证书内容产生怀疑时,可向给惠国签证机关或出口商退证查询,并要求在半年内答复核实结果。

如核实结果表明不符合普惠制原产地的规定,证书完全失效,则可取消该产品的受惠资格,征收正常关税。

6.普惠制的有效期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为10年,经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全面审议后可延长。

目前欧盟的普惠制有效期到2005年12月为止,新的普惠制经25个成员国部长及欧洲议会批准后,预定2004年10月出台,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有效期10年。

21、最惠国待遇概念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英文简称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

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22、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有可以不执行的例外情况

第一,某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的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可不给予其他发达国家成员。

第二,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所规定的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和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可不给予其他世贸组织成员。

第三,一些成员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四,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五,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采取的报复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六,货物贸易中的政府采购不受世贸组织管辖,所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七,不属世贸组织管辖范围的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

主要指在民用航空器贸易、奶制品及牛肉贸易等方面,世贸组织成员彼此间可以不给予最惠国待遇。

23、关税减让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种形式:

(1)直接降低关税;

(2)在谈判期不得提高现行税率,不得增减免税税目

(3)固定现行各项税率;(4)规定税率的最高限。

24、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的关税约束比例将大大提高,工业品的约束关税比例发达国家达到99%,经济转轨国家为96%,发展中国家为72%。

关税减让谈判是在下列三项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

(1)互惠互利原则

(2)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原则

(3)最惠国待遇原则

关税减让谈判的方法

(1)降低税率并约束在降低后的税率水平上

(2)约束在现行的税率水平上

(3)约束在某项关税或某几种产品的平均关税税率水平上

(4)约束在不再增加的低关税税率或免税待遇水平上,并视为与高关税的降低价值相等。

25、乌拉圭回合经过八年谈判,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外,还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26、原产地原则

一、概述

原产地规则是缔约国为了确定货物原产国而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

原产地标准一般包括原产地规则、直接运输规则和原产地证明

二、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亦被译为原产地准则,是具体确定某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国的基本标准,它是原产地规则中的核心内容。

生产或制造符合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的国家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地。

原产地标准有两个基本标准:

(一)整件生产标准:

是指货物完全在某一个国家内生产制造,其中不包含任何从第三国进口或来源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则以该国为该货物的原产地。

(二)实质性改变标准:

对于任何含有或使用从第三国进口或来源不明的原料、零部件制成的产品,若能在某国内经过充分加工制造,使其性质和特征达到某种规定的标准,则以该国为该货物的原产地。

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1、“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2、“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3、“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

  ----------------------------------------×100%≥30%

  工厂交货价

“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三)原产地标准的几个辅助规定

1、最小或非充分加工规定。

仅进行下列加工作业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视为视充分加工,不能被认为是进行了实质性的改变:

2、关于确定货物原产资格的“单位”

3、关于生产中如何使用的设备和能源

(四)给惠国成分和原产地累计

1、给惠国成分

对于相互或单方面给予关税优惠待遇的国家,对享受优惠待遇的出口国采用给惠国生产的原材料、零部件在出口国加工制造后出口到给惠国,在计算进口成分时称其为给惠国成分,给予特殊对待。

出口国采用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在本国加工出口到给惠国时,其中,给惠国生产的原材料、零部件的这部分价值可作为本国的加工增值。

给惠国成分只适用于优惠原产地规则中。

2、原产地累计

三、原产地文件

(一)原产地证明的形式

原产地证明时证明某原产地的书面证明文件。

联合国贸发会的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制定了统一格式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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