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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论述题及其答案

答案:

26.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行为人的过错。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3、行为的危害后果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8.试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法》中将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做了3个层次的规定,包括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地方环保部门的职责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中的问题和不足日益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已影响了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功能和效率,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统管与分管部门关系不明确,地方环保部门难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首先,我国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受国家环保总局与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而由于其财权和人事任免权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

其次,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分散在环保、水利、交通、国土、公安等多个部门,分管部门间关系不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

监督管理体系不完整,缺乏社会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监督体制中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对公民、媒体及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规定非常有限,没有形成一种全社会参与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29.列举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重要环境管理制度。

1.环境规划制度2.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制度3.环境标准制度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5.环境保护责任制度6.“三同时”制度7.排污收费制度8.限期治理制度9.排污申报登记制度10.公众参与制度

31.试论“谁开发谁保护”原则的意义和贯彻途径。

33.试分析公民环境权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概念:

公民环境权与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相对应而存在。

它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全球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及人类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而提出的。

特征:

公民环境权是随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项新型公民权利,它独立于公民财产权,人身权而自成体系,应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同人身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并行写入民法

作用:

其一,它顺应可持续性发展要求,其二,它有利于提高公民环境权利意识。

其三,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公民享有和追求高质量的生存空间。

其四,有利于预防、遏制、惩罚侵犯公民环境权的行为。

其五,有利于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促进法治建设。

34.试述环境责任原则的内容、意义和贯彻(要求包括污染环境者、破坏环境者、开发者和政府行政领导者的责任)。

内容:

该原则最充分地体现了环境保护所必须遵循的市场经济法则,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污染者负担,开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

意义:

环境责任是改善环境、控制污染,保护国家、法人、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有效手段。

该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防治环境污染,体现环境正义和责任公平精神的原则。

可以加强开发者、利用者、污染者、破坏者在进行某一项经济行为时充分考虑对于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和破坏,权衡经济利益和环境价值之间的利弊得失,从而使人类的行为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减少的最低限度。

贯彻:

贯彻环境责任原则的基本途径,是通过制定、实施体现该项原则的有关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也就是说通过有关环境立法、执法、守法活动来贯彻。

首先,为了有效贯彻环境责任原则,我国有关法律对此作了各种强制性规定。

其次,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最后,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环境资源的监督管理,加强环境监测和制度改革、创新。

35.试述环境许可证制度(要求包括环境许可证制度的概念、种类、意义、程序和保障措施)。

概念:

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对于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的制度。

是对环境行政许可的简称,是有关环境行政许可的原则、条件、内容、程序、保证措施的法律规定的总和,是环境行政许可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

意义:

1、便于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制止不当规划、开发及各种损害环境的活动,及时发现违法者,加强国家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能的行使。

2、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和排污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国家能够有效地进行环境管理。

3、便于主管机关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促使企业加强环境管理,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改造,尽量避免和减少污染和破坏,从而使各种法规、标准和措施的执行更加具体化、合理化。

许可证的种类主要有:

排污许可证(如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和排放水污染许可证)、海洋倾倒(废物)许可证、放射工作许可证、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等。

管理程序大致包括:

(1)申请。

提出书面申请,附为审查所必需的各种材料。

(2)审查。

一般要在报刊上公布该项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征求公众和各方面的意见。

(3)决定。

作出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同意颁发许可证时,主管机关依法规定持证人应尽的义务和各种限制条件;拒绝颁发许可证应说明拒绝颁发的理由。

(4)监督处理。

主管机关须对持证人执行许可证的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可修改许可证中原来规定的条件。

可中止、吊销许可证,违法者要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6分析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规范体系和法规体系。

环境资源法律规范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改善环境所产生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系统。

它包括:

1.指导性的环境法律规范,综合性的环境法律规范和部门性的环境法律规范;2.实体性和程序性的环境法律规范;3.有关环境资源的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国家法律规范。

也可以将环境法律规范分为制裁性、奖励性、命令性、禁止性、授权性、义务性、任意性、解释性等各种不同功能的法律规范

环境法规体系:

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改善环境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系统。

我国的环境法规体系,可以从立法体制和法规的内容这两个方面来认识其组成和结构

1.从立法体制看环境法规体系我国环境法规有体系有宪法、环境法律、环境行政法规、地方环境法规、环境行政规章、地方环境行政规章、其他环境规划性文件等七个层次

2.从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功能看环境法规体系其基本组成有:

综合性环境法律、单行性专门环境法规、各种依法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环境资源标准及其有关法律规定、各种依法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环境资源方面的计划和有关这类计划的法律规定、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环境条约、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法律规定。

37试述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示: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适用范围、内容和实施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属于预断性评价,有不同于一般的预断性评价,是一项决定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能实施开工建设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

1、对于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持续、协调发展具有直接意义。

可使决策的研究不仅从建设项目的外部条件分析对经济发展是否有利,还要考虑建设项目本身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的反馈作用,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2、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3、从法理上说,把环境影响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保护法中的运用。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是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具体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过程和内容:

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综合性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

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与规划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专项规划及其中的指导性规划,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做出决策前,先由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提出书面意见。

由省级以上政府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报告书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39试述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的意义并结合改革开放谈贯彻这一原则的方式。

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的意义:

环境质量好坏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尤其是日益恶化的环境污染直接威胁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第二,保护环境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每个公民都自觉地保护环境,这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保证。

因此保护环境必须紧紧依靠群众。

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环境法中的体现:

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出现公众参与的字眼,但是却有关于公众参与原则的体现。

早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的“三十二字方针”中就有“依靠群众,大家动手”的要求。

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从对环境污染破坏者的检举和控告方面赋予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同时还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应尽的义务加以规定。

该法第8条关于“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的规定,可以说是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措施之一。

该法第ll条第2款规定的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制度,则是公众参与原则中知情权的具体体现。

其它环境和资源法律法规中也都有关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破坏环境者检举和控告权以及奖励环境保护成绩显著者的规定。

1996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增加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的规定,这是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进一步体现。

40述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环境保护法,在广义上又称为环境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要素,防止环境破坏的法律规范,一是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的法律规范。

另外还包括防止自然灾害和减轻自然灾害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规范。

环境保护法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世界共同性、地区特殊性等特征。

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最早可以追溯到三四千年前的古代国家,但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现代环境法出现在世界上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

41.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的确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确保护。

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4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关于限期治理制度的规定。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源,由法定机关作出决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限期治理的对象目前法律规定的限期治理对象主要有两类:

一是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按规定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二是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实践中通常是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是否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和危害、是否严重扰民、经济效益是否远小于环境危害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有条件治理而不治理等情况,来考虑是否属于严重污染。

2.限期治理的决定权:

按照法律规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3.限期治理的目标和期限

限期自理的目标,就是限期自理要达到的结果。

一般情况下是浓度目标,即通过限期治理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达到一定的排放标准。

限期治理的期限由决定限期治理的机关根据污染源的具体情况、治理的难度、治理能力等因素来合理确定。

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44何谓环境保护专门立法和相关立法?

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是怎样构成的?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46试述我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随着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从70年代开始,我国逐渐建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1973年8月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1974年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79年颁布的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设专章规定了我国"环境保护机构的职责".1982年正式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内设环境保护局.根据1983年底和1984年初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的建议,1984年5月正式成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1988年把隶属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过20年的努力,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监督,各级政府负责实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体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有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和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草案并提出报告,监督环境与资源变化方面法律的执行,提出同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有关的议案,开展与各国议会之间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的交往.一些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也相应设立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机构.国务院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SEPC),负责研究和审议我国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最后报送国务院浦准在全国实行.1988年成立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市,县人民政府也相继设立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目前,中国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2500多个,从事环境行政管理,监测,监理,统计,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的总人数达10.3万人.中国各级政府的综合部门,资源管理部门和工业部门也设立了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相应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全国多数大中型企业设有环境保护机构,负责本企业的污染防治以及清洁生产.目前,各部门和企业的各类环境保护人员已达20多万人

47试述环境的责任原则

环境责任原则是环境保护的决策部门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责任规定。

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深入研究,以及环境破坏后给人类带来的严重后果,环境意识有了大大提高,开始认识到环境问题不仅是环境污染也包括环境破坏。

国际通行的环境原则是“污染者负担”或“污染者付费”原则。

实行这一原则可以促进合理利用资源,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实现社会公平。

两者的共同精神是追究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责任,主要不同点是:

责任主体不同、责任形式不同和责任范围不同。

我国环境责任原则新内容是“谁开发(利用)谁保护”,并衍生出“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污染(破坏)谁治理、谁主管(承包)谁负责”的系列环境责任原则,这些改变使环境意识中认识对象更加完善。

50从立法体制和法规内容这两个方面论述环境法规体系。

1.从立法体制看环境法规体系我国环境法规有体系有宪法、环境法律、环境行政法规、地方环境法规、环境行政规章、地方环境行政规章、其他环境规划性文件等七个层次

2.从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功能看环境法规体系其基本组成有:

综合性环境法律、单行性专门环境法规、各种依法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环境资源标准及其有关法律规定、各种依法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环境资源方面的计划和有关这类计划的法律规定、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环境条约、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法律规定。

51试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还必须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

(2)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因为:

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费巨额资金;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又有一种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上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后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后果一旦出现,往往为时已晚,而无法救治(3)贯彻该原则的主要措施:

加强对计划(或者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管理;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

52试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示: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适用范围、内容和实施程序)。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建设项目

(二)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由行业部门预审,环保部门审批。

(五)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六)征求公众意见。

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各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环境法的科技化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当代决策方法的重大发展,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础之一,是综合决策的根据和前提。

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顺利推广和有效开展,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法律保障作用。

1、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全民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意识,探索建立绿色国民经济体系,公开环境信息,推进公众参与。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在全社会大力提倡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宣传循环经济理念,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强化环境管理,健全环境监管体制,坚持和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4、完善环境法治,进一步加强环境立法,加快配套的环境法规的制定进程,加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1经济行为的负外部性和共有资源的非排他性。

所谓行为的负外部性,是指人们的行为对他人或社会不利的影响。

在经济行为中,它既包括生产的负外部性,也包括消费的负外部性。

为有效减少和控制经济行为的外部负效应,就应当使得外部成

本内在化。

根据科斯定理,如果私人各方可以无成本地就资源配置进行协商,那么,私人市场就将总能解决外部性问题,并能有效地配置资源。

但是,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和交易人数的众多等原因,使

得科斯定理难以适用于现实。

为此,就需要政府采取管制、征收庇古税等公共政策来应付外部性问题。

然而,与“市场失灵”一样,也往往存在“政府失灵”现象,从而使得负外部性问题难以有效得以克服。

(二)环境危机的制度根源

经济学家认为,当决定使用资源的决策人物忽视或低估环境危机的代价时就会出现环境退化问题。

从经济学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来看,有这样几个原因是环境危机的制度根源。

第一个是市场失灵。

也就是说市场不能够正确的估计和分配自然资源。

在这个过程当中,商品和劳务没有反应出他们的环境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市场失灵。

市场的失效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

第一个是环境的成本外部化。

第二,对生态系统价值的估值不当。

在没有市场的前提下,这部分的成本是外部化,同时也不会对生态系统的价值估量。

第三个方面的原因是在于产权界定的不清,也是今天讨论的问题。

也就是自然资源的权属关系的混乱导致人们无视资源的无形价值而去看有形的经济价值。

当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他们每一个人都有权使用资源,但没有人有权阻止他人使用,由此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即为“公地悲剧”。

如草场过度放牧、海洋过度捕捞等。

第二个原因是政策失误。

当然政策失误与市场失灵本身是有关联的。

有的政策,比方说我们国家的某些地方政府也知道某些政策选择会造成长远的环境危机,但是为了个人的政绩,即使会造成长期的环境危机,但是在短期内还是要谋求我任期内的经济增长。

在它的指导下,当然会出现问题、偏差。

那么更多的是单一市场和对资源能源的补贴政策。

用的越多,我给你补贴越多,或者说把你的价值定的非常低,在鼓励你使用的过程中,你也不会去珍惜它。

它也会造成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破坏。

当然了,还有贸易壁垒的措施或者说地方保护主义,明明我这个企业生产效益比较低,但是可以给当地政府带来利税。

为了保护地方的企业从而排挤外来的企业进入当地市场。

显然这也是政策失误的原因之一,当然了,其中还有另外的一些原因。

第三个原因就是科学的不确定因素。

这对整个决策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从整个决策来看,科学的不确定因素会导致我们决策于未知之中。

风险是尚未到达的可能损害。

那么这种尚未到达的可能损害与即将到来的可能利益相比,往往会选择后者。

第四个原因是贸易。

特别是世界经济一体化之后,贸易的影响也是越来越大,目前对环境能够产生不良影响的国际贸易活动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首先,是涉及对环境影响的商品交易。

第二是,能够引起环境问题的贸易活动。

第三个是国际投资。

无论是国际投资把一个生产落后的设备转移到另外一个国家也好、一国大量输出自然资源也好、还是说对于濒危野生珍稀动植物,由于国际市场上的需求还大量存在,人们也往往铤而走险。

这也是环境问题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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