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经营租赁合同协议书_3篇(共18页)118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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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经营租赁合同协议书

  酒店经营租赁合同协议书范文一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标的、位置、界限

  第一条甲方将以下标的租赁给乙方从事酒店以及关联经营项目的经营、使用:

  1、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区路共层。

该楼房(实测/预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楼房用途为,结构为。

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为:

  2、上述楼房、地段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楼房一并予以出租,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其中楼房占用平方米,其它用地均已硬化。

四至为:

北至,南至,西至:

,东至: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

  3、甲方所有的该楼房、土地使用权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二租赁用途

  第二条乙方租赁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场所,从事酒店以及关联项目的经营、使用,并遵守国家和临沂市有关房屋租赁和酒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乙方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第四条乙方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四租赁费及交纳方式

  第五条乙方的租赁费为元/年。

  第六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采取以下第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租赁费用:

  1、乙方的装修、装饰期间为六个月,在此期间甲方不收取乙方的租赁费。

  2、至乙方试营业之日,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五条之规定优惠20%收取乙方的租赁费。

  3、至乙方正式开业之日,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五条之规定优惠10%收取乙方的租赁费。

  第七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采取以下第

  1、租赁费每半年交纳一次,先交款后使用,第一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以内予以交纳;第二次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七个月的30日以前交纳,其它依此类推。

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加六个月依照本项规定执行。

  2、租赁费每年交纳一次,先交款后使用,第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以内交纳;第二年于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交纳。

其它年度,依此类推。

  3、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数额以甲方出具的收款凭证为准,至乙方正式开业之前交纳第一年的租赁费;第二年的租赁费于次年的开业对应日之前交纳。

乙方已经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在乙方正式开业之前冲抵第一年的租赁费相应金额,不计息。

  4、租赁费每年交纳一次,先使用后交款,第一年交纳租赁费于次年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交纳;其它年度,依此类推。

  五逾期交纳租赁费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乙方应当用现金足额交纳租赁费,甲方应当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以使用等值财物抵付部分应交纳的租赁费。

  第九条乙方逾期交纳租赁费时,除按本合同规定足额补交所欠租赁费及其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息以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乙方逾期交纳租赁费超过六个月时,除了依照本合同第九条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以外,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乙方因特殊原因需要延迟交纳或者分期交纳租赁费时,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且应当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足额予以交纳,否则应参照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租赁场所的交接

  第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对租赁场所进行交接,交接应当签订书面交接手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三条交接的范围、项目应当包括:

  1、租赁标的的建设、规划手续是否齐备;

  2、租赁标的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

  3、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否办理;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国家规定的税费是否已经缴纳;

  4、楼房隐蔽工程,包括楼层供水、供气、供电、消防、通风、下水道管线铺设、施工的技术资料,包括相应分页规划图、平面图,施工以及单项验收合格的手续;

  5、楼房机电工程、设备安装、施工的技术资料,包括电梯、中央空调系统、保安监控系统、餐厅和厨房设备等机电设备的生产厂家、产品生产合格证、保修、维修手续等附件,安装、施工图纸及单项验收合格的手续;

  6、楼房抗震、避雷系统的设计、施工的技术资料及单项验收合格的手续。

  7、变压器的生产厂家、负荷及其相应技术资料、安装手续。

  甲方提供乙方租赁使用的财产、资料应当详细列表或制作清单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交接的资料还应当注明其性质和来源,提供的复制件应当加盖有确认与原件无误的相关单位的公章或相应签字。

  第十四条交接项目缺项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予以处理:

  1、甲方提供的手续、资料齐全,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项目的要求的,甲、乙双方应当在七日内办理交接手续;逾期未办理交接手续的,该项目视为符合合同要求。

  2、甲方提供的手续、资料存在部分瑕疵,不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项目的要求,但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甲方能够补足、补办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项目要求的手续、资料,自甲方将该项目的手续、资料全部提供给乙方之日起七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逾期未办理交接手续的,该项目视为符合合同要求。

  3、甲方提供的手续、资料存在严重瑕疵,不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项目的要求,在本合同生效后九十日内甲方未能够补足、补办本合同第十条规定项目要求的手续、资料,甲、乙双方不应办理该项目的交接手续,该项目视为存在质量问题且不符合合同要求。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在交接过程中出现本合同第十四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时,乙方同意使用的,并不能视为该项目即符合合同要求,但不能因此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为此,甲方承诺:

  1、赔偿因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而给乙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2、承担该项目修缮、维修、改造的费用;

  3、酌情减少当年5%-15%的租赁费用。

  七租赁标的改造、修缮

  第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在不影响楼房及其附属设施主体、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有权对其进行相应改造,但就拟改造的、可能影响楼房及其附属设施主体、结构安全的位置、部位以及改造方式、施工单位均应当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并从技术、安全角度作出相应说明或者附有乙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提供的技术性评估、施工资料,以便于甲方查询、评估对楼房及其附属设施主体、结构安全的影响。

  甲方收到乙方送达的书面通知及附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并送达乙方;甲方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

  甲、乙双方根据本条第一、二款之规定送达对方的书面通知、附件、书面答复意见以及送达手续,各方均应当予以存档。

  第十七条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在不影响楼房及其附属设施主体、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所进行的部分设备、设施的改造,就拟改造的位置、部位以及改造方式、方法,可以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收到乙方送达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给乙方出具书面答复意见或回执。

  甲、乙双方根据本条第一、二款之规定送达对方的书面通知、附件、书面答复意见以及送达手续,各方均应当予以存档。

  第十八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承租范围内的楼房及其全部配套附属设施的修缮、增建,由乙方予以管理、维护并负担相应费用,但不包括对于楼房及其附属设施主体、结构安全的维护产生的费用。

  乙方对于承租范围内的楼房及其全部配套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费用应当以相关合同、记账凭证载明的金额为准。

  第十九条甲方对于楼房及其附属设施主体、结构安全的维护、修缮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且不得无故阻挠甲方的正常施工。

具体的施工方法应当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

  八装饰、装修,广告牌匾设置及管理

  第二十条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有权自主决定进行室内、外的装饰、装修,室内、外广告牌匾的设置、位置。

室外广告牌匾的设置、位置应当符合国家以及临沂市关于广告设置、管理规范的要求,费用由乙方自负。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对外租赁、承包楼房、土地相关部位设置室内、外广告牌匾的取费,甲方不得干涉,但乙方对外租赁、承包设置的室内、外广告牌匾时间、范围,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承租的时间、范围。

  第二十二条合同期满未续订,或双方协商提前解除合同,或法院生效判决、生效仲裁裁决解除、终止合同,或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相关免责条款解除、终止合同时,乙方进行的室内、外装饰、装修以及经乙方同意或授权设置的广告牌匾,均应当无条件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乙方予以负担,但经甲方同意留用或者继续使用的情形除外。

  九用电负荷、使用及增容

  第二十三条甲方提供的变压器及其用电负荷应当满足乙方经营的实际需要。

  变压器的增容费用由甲方负担,所有权归甲方。

变压器的增容费用由乙方负担时,所有权归乙方,原甲方提供的变压器所有权性质不变,由甲方在增容手续完成后三日内自行予以处理,否则乙方有权予以处理。

  变压器增容手续的办理,甲、乙双方均应当互相予以配合,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时,责任方还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变压器的增容费用由甲方予以负责的情况下,增容期间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并应当提前七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二十五条考虑到乙方经营期间财务处理的实际需要,在甲方变压器的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在供电单位办理变更用电单位户名的手续。

  第二十六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经营需要而增置的电表及其配套设备、设施,费用由乙方负担。

  十税费负担

  第二十七条在乙方租赁经营期间,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证照,守法经营并依法负担各项税、费。

  第二十八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经营使用的水费、电费、供气以及供暖费用等,根据国家规定或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单位规定的计量方法、标准,由乙方自负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予以交纳。

  十一消防、安全保卫、房屋设施修缮、计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备及系统;乙方进行的室内外装饰、装修均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消防方面的批准或备案手续,并符合国家消防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当安全用气、用电、用暖,确保各类机电设备、设施的有效运转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管理瑕疵而造成的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自行负责酒店以及关联经营项目的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工作,所需费用自负。

十二产权变更

  第三十二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转让乙方租赁标的的所有权时,应当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将乙方租赁标的转让给第三方时,或法院裁定将乙方租赁标的拍卖给第三方所有时,本合同对新的产权人继续有效。

  十三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合同的变更、解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否则即构成违约。

  第三十四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合同当然解除或终止:

  1、合同期满未续订;

  2、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终止合同;

  3、法院生效判决解除合同;

  4、生效仲裁裁决解除、终止合同;

  5、根据本合同有关免责条款之规定,通知对方提前解除、终止合同时;

  6、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时。

  本合同不得因作为合同一方的自然人的身故,或一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履行。

  第三十五条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第三十四条第2、3、4、5、6项之规定提前解除、终止合同时,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日内退还已经收取的乙方未使用期间的租赁费(不足一月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计息。

  第三十六条根据本合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然解除、终止合同时,自解除、终止合同之日起,乙方所有的和经营的商品、使用的机电设备等物品,设置的室内展台(架)、广告牌匾均应当在三十日内撤出、拆除,所撤出、拆除的物品归乙方所有;甲方同意折价留用的部分除外。

如超过三十日乙方未自行予以撤出、拆除,甲方有权予以撤出、拆除,费用由乙方予以负担;所撤出、拆除的乙方的物品经甲方书面通知领取后,自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超过七日未予领取,甲方有权予以处理或者销毁。

  乙方撤出、拆除其所有的和经营的商品、使用的机电设备等物品时,不应当包括甲方享有所有权的设备、物品,否则,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根据其实际价值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根据本合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然解除、终止合同,交接乙方的租赁标的时,应参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接手续、财产列表或者清单,以楼房及其全部附属设施齐全,无主体以及结构安全隐患,甲方原有的水、电、气、暖气线路、设备、设施,包括门窗、玻璃、装饰、装修等完好且能够正常使用为原则,但因履行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乙方在租赁期间已经改造、拆除、修缮并且已经发生变化的部分除外。

  乙方违反前款之规定交接租赁标的时,应参照其实际价值给予甲方赔偿、补偿;协商不成时,以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并经依法评估的价值(价格)认定、评估报告为准。

  第三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构成严重背信、违约,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终止合同,收回乙方的租赁标的,已收取的实际经营使用年度的租赁费甲方不再退回,未收取的实际经营使用年度的租赁费乙方应当双倍补足:

  1、乙方擅自将承租的标的物整体或者全部转租、承包给第三方经营、使用的;

  2、乙方拖欠租赁费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交款期限十二个月未足额予以交纳的;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所租赁标的对外设定抵押等形式的担保,严重损害甲方财产权益、利益时。

  第三十九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构成严重背信、违约,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终止合同,甲方已收取的乙方实际经营使用年度的租赁费本息均予以退回,未收取的乙方实际经营使用年度的租赁费,甲方不得再行收取:

  1、甲方在签订本租赁合同时隐瞒了租赁标的已经设定有抵押等形式担保的事实;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以租赁标的对外设定抵押等形式的担保;

  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有充分证据证明甲方或受其指使、授意的人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干涉、干扰或严重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并且已经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自甲方的侵权行为开始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依法给予乙方相应的赔偿、补偿时。

  十四免责条件

  第四十条甲、乙双方提前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对方。

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事由应当符合《合同法》以及本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免责条件为:

  1、因地震、洪水、飓风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战争,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

  2、乙方经法院依法裁定破产还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因国家征用;

  4、因地方政府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整体拆迁或者拆除乙方所承租的租赁标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

  十五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约金数额为年租赁费的%,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十六甲、乙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甲方依照本合同规定将乙方承租的标的交付乙方时,不得有拖欠的税、费;不得有拖欠的水费、电费或供气、供暖费用等。

  第四十四条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未能续订租赁合同,乙方应当在三十日内无条件予以清场并返还甲方租赁标的;超过三十日即属于超期占用,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乙方超期占用的期间(不足一月按一月计),参照本合同规定的租赁费金额双倍计算月租赁费,由乙方负担超期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涉。

  第四十六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当文明、守法经营,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形象,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

  第四十七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依照合同规定对租赁标的进行相应改造时,不得影响楼房及其附属设施主体、结构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整体转租或整体对外承包经营。

乙方部分转租、承包经营的期限,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的租赁标的、期限。

否则,即视为乙方违约,除承担违约责任以外,还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九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对外部分转租、承包经营的,均由乙方自行管理并予以负责,但是应当将部分转租、承包经营的有关事项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与部分转租、承包经营的第三方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责任,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和负责,与本合同甲方无关。

  第五十条乙方承租标的至公路路沿石均属于乙方使用、管理的范围。

乙方应适当保持该范围的整洁、卫生和车辆合理有序的停放。

  第五十一条乙方承租期间根据经营需要而增建、增置的无法转移、拆除、移动否则将严重影响其使用、价值的设备、设施、系统,依照本合同第三十条之规定提前解除、终止合同时,应当经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价格(价值)认定、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并由甲方支付乙方相应价款的补偿以后,所有权归甲方。

  十七争议解决方式、管辖

  第五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八合同的生效、效力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工商登记注册事项的变更、公司法人资格的吊销、注销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由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五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的效力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酒店经营租赁合同协议书范文二

  甲方(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

  1、甲方自愿将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南大道与新溪桥路交汇处城南大厦靠西面二十米的房屋一直五楼租赁给乙方,作为餐饮住宿等项目经营使用。

  2、乙方向甲方租赁的建筑面积为(以实际测量使用面积为准)。

  3、该房屋的条件和要求:

附属设施、设备状况、水、电、消防等现有配套设施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

  4、甲方作为该房屋的唯一合法产权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合同关系。

甲方应保证对本合同所涉之租赁房屋及配套附属设施等享有使用权及合法处置权。

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抵押、查封及共有人等第三方权益,并不被第三人合法追索。

  如因上诉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影响乙方的正常的使用,甲方应赔付乙方的所有损失。

  5、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可用于餐饮住宿等商业用途。

确保水、电供应及一次性消防合格,乙方办理相关证照和营业手续,甲方应予配合。

  二、房屋租赁期限和交付日期

  1、该房屋租赁期限为10年,自XXXX年11月16日起至XXXX年11月16日止。

装饰装修期限为4个月,属免租期。

  2、租赁期满后,按照市场价格,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三、租金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1、租金为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房屋维修费)。

五年后,每三年房屋租金递增5%,甲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不以任何理由另行调高租金,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交纳,合同继续履行。

  2、租赁房屋采取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个月支付一次,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即向甲方支付房屋押金计人民币十九万五千元整。

乙方无任何违约的情况下,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押金。

  3、乙方不按时交纳房屋租金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当期应支付房屋租金的千分之五(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30日仍未交纳房屋租金的,甲方可书面通知解除租赁合同,如乙方选择解除合同,双方费用结清,乙方向甲方支付解除合同时当年三个月的房屋租金当作违约金。

  四、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因使用该房屋正常发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排污:

乙方负责办理排污和环保手续,承担相关费用,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办理。

甲方提供满足乙方使用量的化粪池。

  3、属于操作使用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4、消防:

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租赁的所有建筑物的一次性消防系统满足乙方需求并经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可用于商业活动的正常使用,确保酒店正常开业及日后正常使用。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5、空调:

乙方根据自身需求及市容要求自行安装。

安全责任自负。

  五、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另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需要进行大修时,若因维修工作对乙方的营业造成较大和较长时间的影响,甚至导致乙方完全无法营业,甲方同意在乙方受影响期间适当减少或免除乙方的租金,具体减免比例由双方根据影响时间和影响程度协商确定。

市政工程、道路和设施维修或公共部分维修所造成的影响不属于此范围,但双方同意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

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2日通知乙方。

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4、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由甲方委托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由乙方负责。

  5、乙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合法使用该房屋,不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6、乙方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

否则,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因此受损,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六、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1、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

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2、属于乙方的家具、电器等设备由乙方负责搬走。

由乙方增加的装修(包括新增固定的隔墙、窗、灯具、门及其他拆卸后会损坏室内状况的情况等)乙方不得拆除,以免破坏室内的装修状况。

(或由

  双方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七、转租、转让和交换

  1、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转租、转让和交换。

  2、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3、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或因资不抵债、银行等抵押需要处理该房屋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房屋出售时间,价格及付款方式等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故意提高条件,乙方在他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甲方侵害了乙方此项权利,应支付乙方含装修款在内的所有损失赔偿。

  八、本合同终止的条件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间内,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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