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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商品房买卖合同.docx

配套商品房买卖合同

《配套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鉴于

一、甲方与上海市政府动迁办所签署《动迁补偿协议》,于年月已取得上海市

动迁安置房一套(以下简称为“该房屋”),并确定甲方已完成与该房屋开发商的交房手续,为该房屋合法且唯一的所有权人。

二、甲方确认所卖的该房屋不是唯一住宅。

三、甲、乙双方在充分理解和接受该房屋的现状及风险基础上,愿意订立该合同。

任何一方违约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的履行,无论违约方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以及造成多少损失均应全额支付,并自愿放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的权利。

如人民法院依职权强制调整,则由违约方对违约金过高及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依据甲、乙双方达成的买卖协议,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双方诚信守约、按期如约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一、“本合同”是指甲、乙双方所签署的《配套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该房屋”是指位于上海市的配套商品房。

三、“该房屋转让总价款”是指在本合同中甲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乙方时所约定转让的总价格。

四、“过渡期”是指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该房屋在未过户(产权变更登记)给乙方之前的时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内。

五、“交易限制期”是指上海市房地局2011年《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的动迁房所有权人拿到房产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的限制期限。

六、“客观不能”是指在甲、乙双方能够过户(产权变更登记)时,由于一方身处异地或者国外,而造成客观上不能克服的原因不能及时赶回上海;或由于受伤、患病等不能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等情形。

七、“该房屋预期市场价格”是指甲、乙双方在交易限制届满后,该房屋根据市场价格而决定的转让价格,是根据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所指定的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者双方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该房屋预期市场价格则以该评估机构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价格为准。

测评该房屋评估报告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如因违约而需进行评估的,则由守约方先行承担,待法院裁决后则由违约方一并承担。

第二条该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1、坐落位置:

2、房屋类型:

3、房屋用途:

4、房屋面积:

5、房屋权属:

6、房地产权证编号:

7、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

8、土地所有权获得方式:

9、室内装修情况:

10、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

11、房屋户口情况:

12、房屋平面图和四至范围:

13、是否已经设立抵押:

14、是否已经设立租赁:

(如果本款所表述的该房屋之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合或不详尽,以该合同的记载内容为准,且双方同意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变更或确认)

第三条房屋价款的金额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屋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乙方交付房款后,甲方应在收取房款之日开具收款凭证;甲、乙双方应于此房屋交易限制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共同前往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承担此次买卖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

第四条房屋价款的付款方式

一、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交付人民币元(大写:

)作为该房屋买卖的定金。

二、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将上述该房屋价款分次支付予甲方,具体付款日期以及金额如下:

(一)乙方于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同时办理公证手续。

三、甲方确认以下账户为接受乙方支付房屋价款的指定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或卡号:

(非经甲方书面通知,不得变更,乙方将相关款项划入此账户即视为甲方已收到)

四、其他约定:

第五条房屋交接与验收

一、甲、乙双方协商约定,该房屋损毁、灭失风险自起转移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履行各自义务,并约定甲方于年月日前交房于乙方,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一)甲方须保证交房时与《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附件中所列出该房屋内附属设施、设备均能正常使用及室内装饰与签订本合同之日的状况相符,下水道通畅。

(二)甲方应交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的所有钥匙、《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收放相关资料、房屋面积测量资料、房屋交接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业主房屋维修合同、甲方已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赠送乙方)、物业管理费票据等相关文件资料。

(三)甲方须对该房屋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物业管理、有限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进行结算。

(四)甲、乙双方并至该房屋所属物业管理处办妥维修基金的更名手续,同时一并对水、电、煤气(若有)、电话宽带(若有)、有线电视(若有)、安保通讯系统(若有)等户名进行变更,更名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违约则该费用由违约方一并承担。

三、如因交易限制期未满而无法办理上述户名变更手续,在乙方居住过度期间,甲方须配合乙方办理各项服务事宜及提供缴费的便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乙方完成诸如此类的生活基本问题。

四、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的维修基金余额及甲方交房前已缴付或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不予向乙方进行结算,均为甲方无偿转让乙方,乙方无需另外支付费用。

五、除因交易限制期内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外,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上述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不办理相关房屋交接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则按该房屋转让总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所交付该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按不符部分的相应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实际价值的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方逾期不办理相关房屋交接手续超过天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向甲方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六条安置产权

一、甲方应保证在该房屋办理房地产权证时,产权权属清晰、无抵押抵债、无其他共有权人,若有共有产权人则须要求该共有人在本合同《附件》中签字确认履行约定(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若甲方在申办该房屋产权证的资料时加上其他任何人的名字,导致该房屋有除甲方之外的其他共有权人,进而影响到本次该房屋转让买卖合同的效力或者影响到该房屋交易限制期届满后顺利过户(产权变更登记)的行为,甲方作为过错方将承担全部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第十五条第二款。

第七条处分权

甲方承诺对所出售该房屋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保证任何第三人不能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利。

一、若甲方隐瞒其对该房屋不具有完全处分权的事实,如具有权属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优先购买权纠纷等情况,导致在该房屋交易限制期届满后不能过户(产权变更登记)给乙方,甲方作为过错方将承担全部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第十五条第二款。

二、若甲方隐瞒其对该房屋不具有完全处分权的事实而导致不能按时过户(产权变更登记)给乙方,但该房屋仍然有效地过户(产权变更登记)给乙方了,则甲方须承担乙方在办理期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不能过户(产权变更登记)给乙方,则甲方作为过错方将承担全部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第十五条第二款。

第八条户口

一、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甲方户口所在地的证明文件与材料。

二、甲方承诺甲、乙双方在前向该房屋所在的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原有户口的全部迁出手续,并保证在过渡期内不将本人及任何亲友的户口再次迁入该房屋。

若逾期一日则甲方须按照该房屋转让总价款的支付予以乙方作为违约滞纳金。

若甲方在过渡期内将本人及任何他人的户口再次迁入该房屋内,则甲方作为过错方将承担全部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甲方同意将乙方户口迁入该房屋内,如当地公安派出所不予或阻挠办理,甲方须尽力配合乙方促成户口迁入该房屋内。

第九条婚姻

一、如由于甲、乙双方在洽谈该房屋转让前,甲方已明确与原配偶正式离婚,则甲方应承诺乙方提供相关离婚证明材料,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利均为甲方一人所有。

二、甲方承诺在过渡期内,若甲方与原配偶复婚,或甲方与第三人结婚,皆不得变更该房屋的产权。

若因甲方自己婚姻状况变动而变更该房屋的产权,而导致该房屋在交易限制期届满后不能正常过户(产权变更登记)给乙方,则甲方作为过错方将承担全部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第十五条第二款。

第一十条继承

一、若甲方或乙方身故,则甲方或甲方法定继承人同意向乙方或乙方法定继承人做出履行本合同之约定的承诺。

二、甲方法定继承人不得对该房屋作任何处分。

若甲方法定继承人对该房屋做出任何处分,或者甲方或其法定继承人因意见分歧或者其他矛盾,而导致交易限制期届满后而不能过户(产权变更登记)给乙方,则甲方作为过错方将承担全部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若甲方的任何继承人在甲方身故后继承该房屋产权的全部或一部分,从而导致交易期届满后不能或不能全部过户(产权变更登记)给乙方,则甲方的继承人或甲方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作为过错方将承担全部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第十五条第二款。

四、若甲方意外身故后,在该动迁房交易限制期届满后30日内必须由甲方继承人或者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与乙方共同至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若没有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与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则每逾期一日,按照该房屋交易限制期届满后该房屋逾期市场价格转让总价款的进行计算逾期违约金给乙方。

若甲方的继承人或者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逾期三个月仍未履行过户(产权变更登记)给乙方的义务,则视为不能或者不予过户,视为甲方违约,则甲方作为过错方将承担全部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第十五条第二款。

五、若在过渡期内,甲方不幸身故,则由甲方的法定继承人:

成为该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其必须保证在交易限制期未届满内不得对该房屋产权做任何变更和任何处分,不得在该房屋产权证上增加其他任何人的名字,并且有义务在交易限制期届满后及时与乙方共同到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完成过户(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不得要求乙方分担甲方所须缴付的任何费用。

如不能或者不予办理,视为甲方违约,则甲方作为过错方将承担全部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第十五条第二款。

六、在过渡期内,若乙方不幸身故或该房屋共有产权人中的一人不幸身故,该房屋将直接过户给在世的另一人,若都不幸身故,该房屋将过户给乙方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代理人,该房屋的共有产权人或乙方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甲方在交易限制期届满后进行过户(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若甲方没有依照本合同约定办理过户(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则每逾期一日,按照该房屋交易限制期届满后该房屋预期市场价格转让总价款的进行计算逾期违约金给乙方法定继承人。

若甲方逾期三个月仍未履行过户给乙方法定继承人的义务,则视为不能或不予过户,视为违约则甲方作为过错方将承担全部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第十五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合同的履行

甲、乙双方应本着善意及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并履行本合同,如合同双方任何情况有所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但并不因此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二、合同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签署之日起,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自行做出变更、转让或者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任何变动均应在甲、乙双方就该等事宜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十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须提供一切有关该房屋的材料、证明、合同文件给乙方。

二、甲方不得设立任何其他抵押、租赁关系,不得迁入任何户口,不得再对该房屋进行任何权利上的处分。

三、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有关该房屋的一切变更户名、过户等手续。

四、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在过渡期间有关该房屋的一切日常居住生活不便事宜。

五、甲方不得因任何理由向乙方搪塞或者拒绝办理过户(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六、甲方同意乙方将该房屋租售给其他人。

七、甲方不得因今后该房屋市场价格的上涨而主动解除合同、不过户给乙方。

八、甲方不得因今后该房屋市场价格的上涨而向乙方索求该房屋转让总价以外的费用作为补偿。

九、甲方同意将该房屋抵押给乙方,并签署《抵押借款合同》共同至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后,交于乙方保管,甲方不得将该房屋进行多次重复抵押,否则视为甲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之约定赔付违约金。

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该房屋产权证后起至交易限制期届满前,甲方须在签署完成本合同当日内将该房屋产权证原件交付予乙方收存。

(一)在未过户给乙方之前的任何时间内,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向乙方索取该房屋产权证原件。

(二)在未过户给乙方之前的任何时间内,如甲方已向乙方索取到该房屋产权证且办理完成所需办理的事宜后仍不归还,除特殊情况或者乙方认可的逾期情况外:

(1)甲方须在该违约行为被乙方发现前告知并归还,如甲方逾期归还该房屋产权证的,每逾期一日,则按照该房屋总价款的计算逾期违约金给对方。

(2)如甲方仍不归还,乙方有权要求自甲方索取该房屋产权证之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乙方义务

一、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后,若乙方出租该房屋,由乙方承担对该房屋内居住者的一切注意义务和提示告知义务,包括尽到对承租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监督约束承租人对不利于租赁房屋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等。

二、若乙方接收该房屋后自住,乙方与邻居、物业公司等发生任何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涉,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因乙方自身过错(故意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办理过户(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乙方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该房屋在交易限制期届满后,因乙方自身过错而不予过户或延迟过户的,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不得因今后该房屋市场价格的下跌而向甲方主张解除合同。

六、乙方不得因今后该房屋市场价格的下跌而向甲方索求该房屋转让总价款以外的费用作为补偿。

第十四条逾期违约责任

如在本合同过渡期内,即甲、乙双方买卖合同履行期间,若有一方以语言明示或行为明示将不履行买卖交易及合同约定,即因该房屋价格的显著大幅上涨或者下跌,或者其他任何非不可抗力的原因提出取消本次交易,构成逾期违约的行为的,则构成逾期违约的一方应当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赔偿对方其他相应的损失。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责任见本合同第十五条违约条款之规定。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和合同的解除

一、如本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依法采取针对违约方的一切行动以弥补其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蒙受的损失。

二、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则作为过错方将承担全部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在过渡期后甲方每逾期一日向乙方办理过户(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该房屋预期市场价格转让总价款的作为违约滞纳金。

甲方逾期10日以上未履行或者不予办理过户(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为甲方违约;则须向乙方返还该房屋转让总价款、定金、乙方在过渡期内所支付的用于该房屋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物业管理、有线电视、电话宽带、房屋装修等相关费用)及以上三项金额的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须向乙方按照该房屋预期市场价格转让总价款与本合同约定的该房屋总价款的差额进行赔付。

(2)、如乙方愿意继续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仍接受该房屋,则甲方须承担之前不履行本合同而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咨询费、保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之后合同继续履行。

(3)、如乙方主张解除买卖合同,不愿意接受该房屋,则甲方须向乙方返还该房屋转让总价款、定金以及乙方在过渡期内所支付用于该房屋有关的一切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物业管理、有线电视、电话宽带、房屋装修等相关费用),及以上三项金额的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须向乙方按照该房屋预期市场价格转让总价款与本合同约定的该房屋总价款的差额进行赔付。

(二)在交易限制期届满后,因该房屋转让总价价格高于原转让总价价格,甲方主张解除合同,不予过户(产权变更登记)的,则甲方须向乙方按照该房屋预期市场价格转让总价款与本合同约定该房屋总价款之间的差额进行赔付,并向乙方支付房屋预期市场价格总转让价款的作为违约金。

(三)如因上述所有情形及任何其他未列举的情形造成在交易限制期届满后该房屋仍不能过户(产权变更登记)给乙方,而由甲方收回或作其他处分的行为,则甲方作为过错方将承担全部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甲方除须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赔偿责任外,乙方有权追诉甲方额外补偿金,为人民币元整(大写:

)。

(四)因其他非不可抗力的原因,在交易限制期届满后能够过户(产权变更登记)时或者过渡期后,甲方无正当理由或不愿过户(产权变更登记)而要求归还该房屋,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须按照该房屋预期市场价格转让总价款的作为违约金。

(五)甲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及义务后,乙方不得提出任何主张。

二、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1)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按照购置该房屋总价的作为违约金

(2)逾期超过7日以上的,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日内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未提出异议,合同自行解除。

甲方可以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房屋转让总价款的作为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赔偿金。

(3)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二)在交易限制期届满后,因该房屋的转让总价格低于原转让总价格,而乙方故意迟延或不予过户(产权变更登记)的行为,则:

(1)每逾期一日,按照该房屋预期市场价格转让总价款的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7日以上的,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日内,乙方仍未办理过户(产权变更登记)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该房屋预期市场价格转让总价款的作为违约金。

(三)因其他非不可抗力原因,在交易限制期届满后能够过户(产权变更登记)时或过渡期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或不愿过户(产权变更登记)而要求退换该房屋,则甲方有权追诉乙方额外补偿金,为人民币为元整(大写:

)。

(四)乙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及义务后,甲方不得提出任何主张。

第十六条交易限制期未满情势变化

一、法律和政策的变动

因上海市相关的法律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国家和本市关于动迁配套商品房和房地产买卖的行政管理贵的变动导致不能过户或不能过户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另行约定内容,协商解决。

二、经济形势的剧烈变动

由于在过渡期内社会环境和经济形势发生急剧变化,如发生严重的经济危机、金融危机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物价飞涨、货币急剧贬值,或房地产市场价格大幅剧烈波动,双方应当本着互帮互助、诚信守约的精神,及时进行沟通协助,对该房屋做出合理处理方式,合理分担损失,双方应另行约定内容,协商解决。

三、政策优惠补缴变动

如在交易限制期届满后甲、乙双方过户(产权变更登记)时,根据当时的上海市动迁房交易管理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已经颁布施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上海市交易中心要求按照上海市政府所实施办法细则和规定执行补缴该房屋一系列费用,所产生一切费用都由甲方自行承担,而乙方则向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付该房屋过户(产权变更登记)中所产生的一切正常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工本费等其他费用。

四、再动迁的情况

如在过渡期内该房屋所在地区域发生再次动迁的情况,甲方应与乙方及时协商应对策略,在与当地政府动迁办所签署的《动迁补偿协议》后,甲方所得到的一切权利、义务与补偿都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同时,乙方就当时实际情况与甲方协商补偿或其他问题,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内容,协商解决。

五、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和客观因素

一、不可抗力

(一)如遭遇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毁损、灭失等情况,政府或相关机构对该房屋所产生的一切补偿或其他费用,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二)甲方仍需配合乙方办理各项事宜:

(1)如因甲方原因对乙方造成损失,则由甲方全部承担。

(2)如因该房屋居住者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行为导致的毁损、火灾等情况发生,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与甲方无关。

二、客观不能

因一方的客观不能而导致延期交易限制期届满但未能过户(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发生,从逾期之日起,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逾期违约滞纳赔偿金,每逾期一日,则按照该房屋预期市场价格转让总价款的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合同效力

一、甲、乙双方此前签订的协议、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以及对同一事项的约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二、该房屋在交易限制期届满后过户(产权变更登记)时,甲、乙双方须共同到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可另行签订上海市房地局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双方为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签订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内容与本合同(包括附属法律文书和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对本合同的约定做出变更。

四、本合同的附属法律文书()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合同正文与附件、补充协议表述不一致的,以附件,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由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合同有效期限和文本数量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有效期限至该房屋交易限制期届满办理完成过户(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为止。

【以下无正文】

【签署盖章处】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期:

日期:

以上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如有变动需及时联系,否则作违约处理,见证方自本协定签订后直至产权过户,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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