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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自贸区

四大自贸区的政策及评价

自由贸易区(FreeTradeZone)是指在贸易和投资等方面比世贸组织有关规定更加优惠的贸易安排;在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关境以外,划出特定的区域,准许外国商品豁免关税自由进出。

实质上是采取自由港政策的关税隔离区。

狭义仅指提供区内加工出口所需原料等货物的进口豁免关税的地区,类似出口加工区。

广义还包括自由港和转口贸易区。

中国四大自贸区:

上海、天津、福建、广东。

其中广东自贸区涵盖三片区:

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

(一)上海自贸区政策

上海自贸区于2013年9月29日挂牌成立,发展目标是经过两至三年的改革试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加快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努力形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着力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

一、四大保税区

上海自贸区获批建设,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四大保税区囊括其中。

并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以及产业发展和辐射带动需要,逐步拓展实施范围和试点政策范围,形成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一)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于199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同年9月正式启动。

是全国第一个规模最大、启动最早的保税区,也是全国15个保税区中经济总量最大的保税区。

集自由贸易、出口加工、物流仓储及保税商品展示交易等多种经济功能于一体,外高桥保税区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已开发运作区域8.5平方公里。

2010年,外高桥保税区在英国伦敦《金融时报》全球自由贸易区按八大要素综合评比中获得第一名。

(二)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

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是国务院特批的全国第一家保税物流园区,同时是上海市“十一五”期间重点规划的三大物流基地之一。

于2004年4月15日通过海关总署联合验收小组验收,被赋予了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的四大功能。

所以,此物流园区定位就是国际中转配送。

(三)洋山保税港区

2005年12月10日,洋山保税港区作为全国第一个保税港区正式启用,规划面积8.14平方公里,由保税区陆域部分、东海大桥和小洋山岛港口区域三部分组成,其中陆域部分面积6平方公里,设有口岸查验区、港口辅助区、仓储物流区、国际中转区、采购配送区、加工制造区、商贸服务区等功能区,主要发展和提供集装箱港口增值、进出口贸易、出口加工、保税物流、采购配送、航运市场等产业和服务功能,岛域部分是集装箱深水港码头作业区域,包括洋山深水港一期、二期码头,面积2.14平方公里,是集装箱装卸、中转的功能区域。

作为国家战略,海运和货运吞吐量排名第一。

是全球最大的集装箱运输港。

(四)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

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于2009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规划面积3.59平方公里。

机场综保区充分发挥其亚太航空复合枢纽港优势,积极打造“临空服务创新试验区”,已引进包括电子产品、医疗器械、高档消费品等全球知名跨国公司空运分拨中心以及百多个融资租赁项目。

浦东机场综保区已逐步形成空运亚太分拨中心、融资租赁、快件转运中心、高端消费品保税展销等临空功能服务产业链。

规划面积3.59平方公里。

一期围网面积1.60平方公里,于2010年4月2日顺利通过了国家十部委组成的联合验收组的正式验收,并于9月28日正式运作。

叠加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等三种特殊监管区域的所有功能政策,区内重点发展国际货物中转、国际采购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国际快件转运、维修检测、融资租赁、仓储物流、出口加工、商品展示交易以及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等业务,将成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紧紧围绕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战略要求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战略任务,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方式,把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把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不同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

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加强对试验区内企业在区外经营活动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工商、税务等管理领域,实现高效监管,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

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体现投资者参与、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公开机制。

完善投资者权益有效保障机制,实现各类投资主体的公平竞争,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

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援助等解决机制。

  

(二)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

  

2.扩大服务业开放。

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领域扩大开放(具体开放清单见附件),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银行业机构、信息通信服务除外),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3.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4.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

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

创新投资服务促进机制,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形成多部门共享的信息监测平台,做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和年检工作。

支持试验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鼓励在试验区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

  

(三)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

  

5.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快提升我国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地位。

鼓励跨国公司建立亚太地区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拓展专用账户的服务贸易跨境收付和融资功能。

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发展离岸业务。

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探索在试验区内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开展能源产品、基本工业原料和大宗农产品的国际贸易。

扩大完善期货保税交割试点,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

加快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

推动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管理咨询、数据服务等外包业务发展。

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

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按照国际标准采信其检测结果。

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维修业务。

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试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

  

6.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

积极发挥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国际枢纽港的联动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

积极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

加快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

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支持浦东机场增加国际中转货运航班。

充分发挥上海的区域优势,利用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上海落户登记。

在试验区实行已在天津试点的国际船舶登记政策。

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形成高效率的船籍登记制度。

  

(四)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

  

7.加快金融制度创新。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进行先行先试。

在试验区内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

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

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

深化外债管理方式改革,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

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促进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

建立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8.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允许金融市场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

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

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在试验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

  

(五)完善法制领域的制度保障。

  

9.完善法制保障。

加快形成符合试验区发展需要的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

针对试点内容,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其中,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三年内试行。

各部门要支持试验区在服务业扩大开放、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

上海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

三、扎实做好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筹领导和协调试验区推进工作。

上海市要精心组织实施,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方案》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先行先试任务,按照“成熟的可先做,再逐步完善”的要求,形成可操作的具体计划,抓紧推进实施,并在推进过程中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把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

(二)天津自贸区

天津作为我国北方首个自贸区,即将挂牌的天津自贸区融汇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与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等重大国家战略,用开放倒逼改革前景可期。

目前天津自贸区的轮廓已日渐清晰,将突出天津特色,与上海自贸区形成互补试验、对比试验,着力打造转型升级新引擎、开放经济新动力、区域协同新平台、制度创新新高地。

一、保税区

天津自贸区三大经济功能区:

东疆保税港区、中心商务区、天津港保税区。

其中,东疆保税港区将侧重航运和货物贸易,中心商务区重点打造北京金融业转移承接地和中国保理业中心,天津港保税区将有望侧重制造业和物流,充分考虑到产业现状和互补性。

作为滨海新区的一部分,天津港保税区内已累计注册企业8000多家,其中仅世界500强投资项目就超过160个,逐渐形成了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产业集群。

2013年,该区实现生产总值1225亿元、工业总产值1670亿元。

在保税区核心产业中,高端制造产业具有技术密集、附加值高、成长性好、带动性大等特点。

空客A320天津总装线、中航直升机、通用电气医疗、益海嘉里、联合利华等众多高端项目落户在此。

二、金融政策

金融配套政策主要包括“一中心、四基金、四专项”。

所谓“一中心”是指天津空港经济区投资担保中心,承担区内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职能,而“四基金、四专项”是天津自贸区机场片区围绕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产业和人才发展成立的四支引导基金和专项资金。

上述政策主要是为了支持自贸试验区机场片区内的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通过市场化的运作和专业化的管理,解决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据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副局长刘贯虹介绍,区内补偿机制确定风险代偿比例为担保中心承担80%,合作金融机构承担20%,极大地降低了企业融资风险;“四基金”除人才基金规模为2亿元外,其他每支基金初始规模均为10亿元,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而“四专项”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在以后年度持续补充。

除了“一中心、四基金、四专项”的安排,天津自贸区机场片区首批20家落户企业的构成也凸显该区域“金融先行”为实体经济企业发展提供便利的考虑。

三、税收政策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四、租赁业财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津财金〔2012〕24号2013年1月6日,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发展融资租赁业以及.总部经济、金融业、基金业、物流业、中介服务业的财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新的规定.该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1)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2)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

%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若实际租价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3)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

%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吟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

%标准给予补助。

(4)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三)福建自贸区

1、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2、率先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加盖登记机关电子印章,赋予企业“电子身份”,方便企业商务交易、办理行政事务手续。

(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3、实施卡口智能化管理。

对智能化卡口识别条形码系统进行改造,实现车辆过卡自动比对、自动识别、自动验放等智能化管理。

(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4、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

(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5、对台湾地区输入区内的农产品、食品等产品试行快速检验检疫模式。

(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6、发布福建自贸试验区第一批18项规范性文件。

(福州、厦门、平潭片区)

7、对整车进口口岸非中规车业务,实行“分类管理、验证改装、事后监管”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福州片区)

8、创新金融服务,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拓展东盟水产品交易所功能。

(福州片区)

9、建设自贸试验区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投资设立、工商变更、纳税服务、社保缴交、海关检验检疫登记、进出口经营权备案、“多规合一”申报、信用查询、公章刻制、报关、报检、金融服务等全方位、“一站式”服务。

(厦门片区)

10、打造两岸移动互联网联盟,创新两岸冷链物流市场合作机制。

(厦门片区)

11、创新监管模式,发展文化保税业务,建设文化保税展示交易中心和收藏品交流中心。

(厦门片区)

12、大力支持发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非银行金融业务和对台离岸业务。

(厦门片区)

13、创新区域管理,推行“多规合一”城市治理体系。

促进统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等基于自贸试验区内空间布局的衔接与协调。

(厦门片区)

14、在实施动植物检疫审批负面清单管理的基础上,授予福建检验检疫局审批平潭进口台湾水生动物检疫。

(平潭片区)

15、对原产于台湾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实施“快审快核”的标签审核模式。

(平潭片区)

16、对台湾进口水果实施“边抽样检验、边上架销售”的检验检疫模式。

(平潭片区)

17、创新台湾输大陆商品快速验放机制。

除国家禁止、限制进口的商品、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大宗散装商品外,区内进口原产于台湾的工业品简化手续。

对平潭与台湾之间进出口商品原则上不实施检验,检验检疫部门加强事后监管。

(平潭片区)

18、在“一表申报、一口受理、一照一号”的基础上,实行“一章审批、印章即刻、立等可取”的服务模式,进一步方便企业。

(平潭片区)

19、试行“先放行后报关”模式。

允许企业借助新舱单系统数据向海关进行入境申报,海关对舱单审核、查验后直接放行货物,企业再报关、缴税。

(平潭片区)

20、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内进口原产台湾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简化审批手续,快验快放。

(平潭片区)

21、深化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试点,区内中资企业借用外币外债资金可按规定结汇使用。

(平潭片区)

22、自贸试验区内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

(平潭片区)

(四)广东自贸区

一、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建设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1.优化法治环境。

在扩大开放的制度建设上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加快形成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

按照统一、公开、公平原则,试点开展对内对外开放的执法与司法建设,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强化自贸试验区制度性和程序性法规规章建设,完善公众参与法规规章起草机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

对涉及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等商事案件,建立专业化审理机制。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和维权援助机制,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

发展国际仲裁、商事调解机制。

2.创新行政管理体制。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建立行政权责清单制度,明确政府职能边界。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取消行政审批事项。

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建立一口受理、同步审批的“一站式”高效服务模式,建设市场准入统一平台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

深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探索备案文件自动获准制。

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相对集中执法权,建设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联勤联动指挥平台。

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海关保护的协调性和便捷性。

探索设立法定机构,将专业性、技术性或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交由法定机构承担。

建立行政咨询体系,成立由粤港澳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咨询委员会,为自贸试验区发展提供咨询。

推进建立一体化的廉政监督新机制。

3.建立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

实施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减少和取消对外商投资准入限制,重点扩大服务业和制造业对外开放,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广东省负责办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由广东省负责办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建立企业诚信制度,开展信用调查和等级评价,完善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企业年报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以商务诚信为核心,在追溯、监管、执法、处罚、先行赔付等方面强化全流程监管。

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

探索把服务相关行业的管理职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建立健全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高标准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要求,强化企业责任,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和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作环境损害监督等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探索开展出口产品低碳认证。

(二)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

4.进一步扩大对港澳服务业开放。

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安排》)框架下探索对港澳更深度的开放,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投资者的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重点在金融服务、交通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科技服务等领域取得突破。

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独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经营国际海上船舶运输服务。

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港澳资旅行社(各限5家)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境)(不包括台湾地区)团队旅游业务。

在自贸试验区内试行粤港澳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互认制度,实行“一次认证、一次检测、三地通行”,适度放开港澳认证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开展认证检测业务,比照内地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给予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与独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同等待遇。

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发展高端医疗服务,开展粤港澳医疗机构转诊合作试点。

建设具有粤港澳特色的中医药产业基地。

优化自贸试验区区域布局,规划特定区域,建设港澳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区。

5.促进服务要素便捷流动。

推进粤港澳服务行业管理标准和规则相衔接。

结合国家关于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以及入出境和工作生活待遇政策,研究制订自贸试验区港澳及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为高层次人才入出境、在华停居留提供便利,在项目申报、创新创业、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

探索通过特殊机制安排,推进粤港澳服务业人员职业资格互认。

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工作、居住的港澳人士社会保障与港澳有效衔接。

创新粤港澳口岸通关模式,推进建设统一高效、与港澳联动的口岸监管机制,加快推进粤港、粤澳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加快实施澳门车辆在横琴与澳门间便利进出政策,制定粤港、粤澳游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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