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经开区行政权力清单征求意见稿共18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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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经开区行政权力清单征求意见稿共18项

吉首经开区行政权力清单征求意见稿(共18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政府第253号令)

3.《吉首市委、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吉首经济开发区职能权限的决定》(吉发[2015]3号)二、落实管理职能权限。

(一)委托授权。

委托行政审批实施范围为开发区规划范围内。

市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受理审批开发区内市级行政审批(核准)事项。

涉及市发改、住建、环保、国土资源、规划等市直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办理实施。

吉首经开区

市发改局委托开发区实施

2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政府第253号令)

4.《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湘政发〔2015〕4号)

5.《吉首市委、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吉首经济开发区职能权限的决定》(吉发[2015]3号)

二、落实管理职能权限

(一)委托授权。

委托行政审批实施范围为开发区规划范围内。

市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受理审批开发区内市级行政审批(核准)事项。

涉及市发改、住建、环保、国土资源、规划等市直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办理实施。

吉首经开区

市发改局委托开发区实施

3

节能评估报告审查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4.《吉首市委、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吉首经济开发区职能权限的决定》(吉发[2015]3号)

二.落实管理职能权限

(一)委托授权。

委托行政审批实施范围为开发区规划范围内。

市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受理审批开发区内市级行政审批(核准)事项。

涉及市发改、住建、环保、国土资源、规划等市直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办理实施。

吉首经开区

市发改局委托开发区实施

4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4号)

2.《吉首市委、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吉首经济开发区职能权限的决定》(吉发[2015]3号)

二.落实管理职能权限

(一)委托授权。

委托行政审批实施范围为开发区规划范围内。

市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受理审批开发区内市级行政审批(核准)事项。

涉及市发改、住建、环保、国土资源、规划等市直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办理实施

吉首经开区

市发改局委托开发区实施

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吉首市委、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吉首经济开发区职能权限的决定》(吉发[2015]3号)

二.落实管理职能权限

(一)委托授权。

委托行政审批实施范围为开发区规划范围内。

市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受理审批开发区内市级行政审批(核准)事项。

涉及市发改、住建、环保、国土资源、规划等市直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办理实施

吉首经开区

市住建局委托开发区实施

6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

1.《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对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和投资估算;

  

(二)是否符合地基和结构安全、抗震、防洪、消防、环境保护、卫生节能等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项目计划批准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技术专家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查批准机关对审查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2.《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除国家规定的交通、水利、民航、铁道等专业工程外,国家和省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州、县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由相应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吉首市委、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吉首经济开发区职能权限的决定》(吉发[2015]3号)

二.落实管理职能权限

(一)委托授权。

委托行政审批实施范围为开发区规划范围内。

市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受理审批开发区内市级行政审批(核准)事项。

涉及市发改、住建、环保、国土资源、规划等市直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办理实施

吉首经开区

市住建局委托开发区实施

7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

行政许可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

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2.《吉首市委、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吉首经济开发区职能权限的决定》(吉发[2015]3号)

二.落实管理职能权限

(一)委托授权。

委托行政审批实施范围为开发区规划范围内。

市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受理审批开发区内市级行政审批(核准)事项。

涉及市发改、住建、环保、国土资源、规划等市直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办理实施

吉首经开区

市住建局委托开发区实施

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行政许可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吉首市委、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吉首经济开发区职能权限的决定》(吉发[2015]3号)

二.落实管理职能权限

(一)委托授权。

委托行政审批实施范围为开发区规划范围内。

市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受理审批开发区内市级行政审批(核准)事项。

涉及市发改、住建、环保、国土资源、规划等市直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办理实施

吉首经开区

市环保局委托开发区实施

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和超五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

行政许可

1.《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吉首经开区

市环保局委托开发区实施

10

临时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准权限为:

(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使用其他耕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临时使用其他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附件二第21项1、原实施机关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下放临时占用基本农田许可。

5.《吉首市委、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吉首经济开发区职能权限的决定》(吉发[2015]3号)

二、落实管理职能权限。

(一)委托授权。

委托行政审批实施范围为开发区规划范围内。

市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受理审批开发区内市级行政审批(核准)事项。

涉及市发改、住建、环保、国土资源、规划等市直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办理实施。

吉首经开区

市国土局委托开发区实施

1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初审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吉首市委、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吉首经济开发区职能权限的决定》(吉发[2015]3号)二、落实管理职能权限。

(一)委托授权。

委托行政审批实施范围为开发区规划范围内。

市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受理审批开发区内市级行政审批(核准)事项。

涉及市发改、住建、环保、国土资源、规划等市直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办理实施。

吉首经开区

市国土局委托开发区实施

12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其中,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3.《吉首市委、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吉首经济开发区职能权限的决定》(吉发[2015]3号)二、落实管理职能权限。

(一)委托授权。

委托行政审批实施范围为开发区规划范围内。

市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受理审批开发区内市级行政审批(核准)事项。

涉及市发改、住建、环保、国土资源、规划等市直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办理实施。

吉首经开区

市国土局委托开发区实施

1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续期、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初审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4.《吉首市委、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吉首经济开发区职能权限的决定》(吉发[2015]3号)

二、落实管理职能权限。

(一)委托授权。

委托行政审批实施范围为开发区规划范围内。

市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受理审批开发区内市级行政审批(核准)事项。

涉及市发改、住建、环保、国土资源、规划等市直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办理实施。

吉首经开区

市国土局委托开发区实施

14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初审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3.《吉首市委、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吉首经济开发区职能权限的决定》(吉发[2015]3号)二、落实管理职能权限。

(一)委托授权。

委托行政审批实施范围为开发区规划范围内。

市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受理审批开发区内市级行政审批(核准)事项。

涉及市发改、住建、环保、国土资源、规划等市直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办理实施。

吉首经开区

市国土局委托开发区实施

15

开发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划拨建设用地前,应当取得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吉首市委、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吉首经济开发区职能权限的决定》(吉发[2015]3号)二、落实管理职能权限。

(一)委托授权。

委托行政审批实施范围为开发区规划范围内。

市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受理审批开发区内市级行政审批(核准)事项。

涉及市发改、住建、环保、国土资源、规划等市直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办理实施。

吉首经开区

市规划局委托开发区实施

16

开发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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