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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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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

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一,编号规则见附件二。

  第三章从业

  第十五条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八条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四章延期复核

  第二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情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工地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考勤制度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1、工程现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准时出勤。

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

  2、项目组人员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项目经理请示,施工队长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分管项目经理请示填获准后方可外出。

  3、施工项目经理外出需向项目副经理通报。

  4、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书。

  5、事假要向项目经理申请,填写请假条。

  6、无故旷工三次或连续三天者除名处理。

  二、施工现场例会制度

  1、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坚持每天举行一次碰头例会。

  2、每日例会由施工项目经理召集,项目组管理人员、施工队长参加。

例会内容及决定由项目组指定专人记录归档。

施工项目经理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例会人员范围。

  3、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提交例会讨论,重要事项报公司总经理。

例会中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4、各施工队、班组间需协调的问题提交每日例会解决。

例会中及时传达有关上级指示精神、作业要求、安全状况及最新工程动态。

  5、每周例会由公司总经理召集,由施工项目经理、项目组人员参加。

例会内容及决定由项目组指定专人记录归档。

公司总经理可根据具体情况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6、公司部门间的协调问题、甲乙双方等的协调问题提交周例会解决。

例会传达公司最新工程动态、最新公司文件及精神。

  三、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由项目组专人负责。

  2、做好施工现场每日例会记录、每周例会记录、临时现场会议记录等。

  3、现场工作人员登记造册。

施工班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整理归档。

  4、工程中签证单、工程任务书、设计变更单、施工图纸、工程检查资料、采购资料、合同等的整理归档。

  5、工程中其它文件、资料、文书往来整理归档。

  6、各类档案资料分类保管,做好备份,不得遗失。

同时建立相关电子文档,便于查阅。

  7、项目组人员借阅档案资料需办理借阅手续。

填写工程资料借阅表,并及时归还。

  四、施工现场仓库管理制度

  1、材料、外购件入库必须经项目经理验收签字,不合格材料决不入库,采购员必须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2、保管员对任何材料、外购件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库,登记进帐。

填写材料、外购件入库单。

有条件应录入电子文档备查。

  3、材料、外购件帐册必须有日期、入库数、出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4、仓库内材料、外购件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

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搬运。

  5、油漆、稀释剂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入危险品仓库。

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不得使用明火。

  6、大宗材料、外购件不能入库的,要点清数量,做好遮盖工作,防止雨淋日晒,避免造成损失。

  7、仓库存放的材料、外购件必须做好防火、防潮工作。

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8、材料、外购件出库必须填写领料单,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字批准,领料人签名。

  9、工具设备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帐。

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

实行谁领用谁保管谁赔偿的原则。

  五、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制度

  1、施工作业时不准抽烟。

  2、施工现场大小便必须到指定厕所。

厕所使用后要随时清洗。

  3、材料、外购件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

不沿途遗洒并及时清扫维护。

  4、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整理成堆,及时清运。

做到工完料清。

  5、现场施工人员的着装必须保持统一、规范、整洁。

  6、工作场地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

  7、团结同志,关心他人,坚决杜绝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等情况。

  8、对施工机械等噪声采取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减少躁噪声扰民。

  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新工人入场必须接受“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好安全帽。

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如安全带等。

  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

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4、使用砂轮机时,先检查砂轮有无裂纹是否有危险。

切割材料时用力均匀,被切割件要夹牢。

  5、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

严禁在高空中没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随意走动。

  6、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稳定,及时完善护壁加固措施。

  7、危险部位的边沿,坑口要严加栏护,封盖及设置必要的安全标记。

  8、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通行道路和安全梯。

  9、装卸堆放料具、设备及施工车辆与坑槽保持安全距离。

  10、大中型施工机械指派专职人员指挥。

  11、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

注意用电安全。

  12、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

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13、施工现场地挂贴安全施工标牌。

  1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2、施工现场每个层面必须配备具有安全性的各式配电箱。

  3、临时用电执行三相五线制和二级漏电保护。

由专职电工进行检查和维护。

  4、所有临时线路必须使用橡胶护套线。

线必须架设牢固,一般要架空,不得绑在管道或金属物上。

  5、严禁用花线、铜芯线乱拉乱接,违者将被严厉处罚。

  6、所有插头及插座应保持完好。

电气开关不能一只多用。

  7、所有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使用。

  8、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及施工用金属平台必须要有可靠接地。

  9、接驳电源应先切断电源。

若带电作业,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有三级以上电工在场监护才能工作。

  八、施工现场看护保卫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看护保卫人员(24小时,一班不得少于两人)。

看护保卫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守岗位、昼夜巡视。

保护施工现场财产不受损失。

  2、施工项目经理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设置符合标准的挡栏,围栏等。

尽可能实行封闭施工。

  3、施工项目经理应对露天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

  增设安全防护设施,或派专人看守。

  4、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号牌,外来人员无施工项目经理许可,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5、夜间值勤的保卫人员,必须巡视整个施工区域,不得睡觉。

  6、保卫人员现场巡视时,密切注意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机具设备等。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7、施工班组自带的所有设备、工具等应进行登记,登记清单由项目组保管。

以备有关人员查阅。

  8、施工班组离场时,携带的工具、设备出场,必须有项目经理部的批条方可。

  九、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的每个层面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消防器材。

  2、项目组人员每天必须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性,如有损耗应及时补充。

  3、消防器材安放处必须有明显的标记。

  4、消防器材的设置地点以方便使用为原则,不得随意变更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

  5、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漆类等易燃品存放在危险品仓库。

油漆工施工时要避开火源、热源。

  7、施工现场所有使用明火的地方,必须保证有专人值守,做到人走火灭。

  8、保持消防道路通畅,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刻组织人员扑灭,必要时向消防部门报告。

  9、临时工棚等设施支搭符合防盗防火要求。

定期进行防盗防火教育,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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