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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图测量规范标准

地形图测量规

(资料来自工程测量规中)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测图的比例尺根据工程性质、设计阶段和规模大小,可按表4.1.1选用。

第4.1.2条地形的类别划分,应根据地面倾角(α)大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形图的基本等高距,应按表4.1.2选用。

第4.1.3条地形图的图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国家标准图式中没有规定的地物、地貌可自行补充,但应在技术报告书中注明。

第4.1.4条地形测量的区域类型,可划分为一般地区、城镇居住区、工矿区和水域。

第4.1.5条地形图图上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位置中误差,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第4.1.6条等高线插求点对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4.1.6的规定。

第4.1.7条工矿区细部点位置和高程的中误差,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第4.1.8条地形原图制作时,宜选用厚度为0.07~0.10mm,伸缩率小于0.2‰的聚酯薄膜。

第4.1.9条地形图的分幅,可采用矩形或正方形。

图幅的编号,宜采用图幅西南角坐标的千米数表示。

小测区可采用顺序编号;对于已施测过地形图的测区,亦可沿用原有的分幅和编号。

第4.1.10条图廓格网线绘制和控制点的展点误差,不应大于0.2mm。

图廓格网的对角线、图根点间的长度误差,不应大于0.3mm。

第4.1.11条每幅图应测出图廓外5mm,图幅的接边误差不应大于本规表4.1.5和表4.1.6规定值的22倍,小于规定值时,可平均配赋;超过规定值时,应进行实地检查和修改。

第4.1.12条地形图应经过业检查、实地的全面对照及实测检查,实测检查量不应少于测图工作量的10%。

第二节图根控制测量

第4.2.1条图根点的精度,相对于邻近等级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1mm;高程的中误差,不应大于测图基本等高距的1/10。

第4.2.2条图根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可采用图根三角、图根导线、电磁波测距仪用极坐标或交会点等方法。

当在等级点下加密时,图根控制不宜超过2次附合。

当测区较小时,图根三角、图根导线可作为首级控制。

在难以布设闭合导线的狭长地区,可布设成支导线。

第4.2.3条测区解析图根点的个数,一般地区不宜小于表4.2.3的规定。

第4.2.4条当图根点作为首级控制或等级点稀少时,应埋设适当数量的标石。

(Ⅰ)图根平面控制

第4.2.5条图根三角测量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第4.2.6条图根三角作为首级控制时,起始边边长相对中误差不应大于1/10000。

第4.2.7条线形锁应适当布置检查边,其较差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1500;当按重合点检查时,其点位较差不应大于图上0.2mm。

第4.2.8条图根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8的规定。

第4.2.9条当采用1∶500、1∶1000比例尺测图时,附合导线长度可按表4.2.8规定适当放长;当附合导线长度小于1/3M时,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

第4.2.10条用于测定细部点的图根导线,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25cm;当附合导线长度小于200m时,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cm。

第4.2.11条图根导线的边长,宜采用电磁波测距仪单向施测,也可使用经检定的普通钢尺单向丈量。

当图根导线作为首级控制时,边长应往返丈量,其较差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4000。

钢尺丈量的边长,当坡度大于0.02、温度超过钢尺检定温度围±10℃或尺长修正大于1/10000时,应分别进行坡度、温度、尺长的修正。

第4.2.12条当图根导线布设成支导线时,水平角可用DJ6,型经纬仪施测左、右角各一测回,其圆周角闭合差不应超过40″。

边长应往返丈量,其较差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3000。

导线平均边长及边数,不应超过表4.2.12的规定。

第4.2.13条采用电磁波测距仪用极坐标法布设图根控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平角可采用DJ6型仪器施测一测回;高程应按图根高程控制施测;边长采用电磁波测距仪施测一测回,并应进行本站校核,方向较差不应超过30″;高程较差不应大于等高距的1/5;测距较差不应超过图上0.1mm。

二、边长不应大于表4.2.13的规定。

第4.2.14条图根解析补点,可采用有校核条件的测边交会、测角交会或外分点等方法。

当采用测边交会和测角交会时,其交会角应在30°~150°之间,施测技术要求应与图根导线一致。

分组计算所得坐标较差,不应大于图上0.2mm。

(Ⅱ)图根高程控制

第4.2.15条图根高程控制,可采用直接水准、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及经纬仪三角高程等测量方法。

第4.2.16条图根水准测量,应起迄于不低于四等的高程点上,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16的规定。

第4.2.17条当水准线路布设成支线时,应采用往返观测,其线路长度不应大于2.5km。

第4.2.18条图根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垂直角可采用DJ6型经纬仪中丝法二测回测定,指标差较差和垂直角较差均不应大于25″。

仪器的高度和觇标的高度的量取值,应精确至1mm。

附合或环线闭合差,不应大于mm。

注:

D为电磁波测距边长度(km)。

第4.2.19条图根经纬仪三角高程测量,应起迄于不低于图根水准精度的高程点上。

边数不应超过15个,当超过规定时,路线应布设成结点网。

第4.2.20条图根经纬仪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20的规定。

第4.2.21条图根控制点的坐标和高程成果取值,应精确至1cm。

业计算中取值精确度的要求,应符合表4.2.21的规定。

第三节一般地区地形测图

(Ⅰ)测绘方法与技术要求

第4.3.1条实测地形图,可选用测记法、测绘法等成图方法。

第4.3.2条采用速测仪或测距仪用极坐标测记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绘制草图。

对各种地物、地貌特征,应分别指定代码。

测站上,宜按地物分类顺序施测。

二、测点时,水平角、垂直角度的读数,应精确至1′;归零检查,不宜大于1.5′。

最大测距长度,宜符合表4.3.2的规定。

三、业可采用计算机辅助成图,也可用坐标展点成图。

第4.3.3条测绘法所用的仪器和工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视距常数围应在100±0.1m以;

二、垂直度盘指标差,不应超过2′;

三、比例尺尺长误差,不应超过0.2mm;

四、量角器半径,不应小于10cm,其偏心差不应大于0.2mm;

五、坐标展点器的刻划误差,不应超过0.2mm。

第4.3.4条当解析图根点不能满足测图需要时,可增补少量图解交会点或视距支点。

图解补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图解交会点必须选多余方向作校核,交会误差三角形切圆直径应小于0.5mm,相邻两线交角应在30°~150°之间;

二、视距支点边长不宜大于相应比例尺地形点最大视距长度的2/3,距离应采用往返视距测定,其较差不应大于边长的1/150;

三、当确定图解交会点、视距支点的高程时,其垂直角应采用一测回测定,由两个方向或往返测的高程较差,在平地不应大于等高距的1/5;在山地不应大于等高距的1/3。

第4.3.5条测地形图时,仪器的设置及测站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平板仪测绘时:

1.仪器对中的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05mm;

2.以较远一点标定方向,另一点进行检核,其检核方向线的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每站测图过程中和结束前应注意检查后视方向;

3.检查另一测站的高程,其较差不应大于等高距的1/5。

二、采用经纬仪和电子速测仪测绘时,其各项限差宜适当减小。

第4.3.6条地形点间距和视距长度的要求,不应超过表4.3.6的规定。

第4.3.7条地形图上高程点注记,当等高距为0.5m时,应精确至0.01m,当等高距大于0.5m时,应精确至0.1m。

(Ⅱ)测绘

第4.3.8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主要附属设施均应进行测绘,房屋外廓以墙角为准。

居民区可视测图比例尺大小或用图需要,容及其取舍可适当加以综合。

临时性建筑可不测。

当建筑物、构筑物轮廓凸凹部分在图上小于0.5mm或1∶500比例尺图上小于1mm时,可用直线连接。

第4.3.9条独立地物能按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外廓,填绘符号;不能按比例尺表示的,应准确表示其定位点或定位线。

第4.3.10条管线转角均应实测。

线路密集时或居民区的低压电力线路和通讯线路,可选择要点测绘。

当管线直线部分的支架、线杆和附属设施密集时,可适当取舍。

当多种线路在同一杆柱上时,应表示主要的。

第4.3.11条道路及其附属物,均应按实际形状测绘。

铁路应测注轨面高程,在曲线段应测注轨面高程;涵洞应测注洞底高程。

1∶2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可适当舍去车站围的附属设施。

人行小道可选择要点测绘。

第4.3.12条水系及其附属物,宜按实际形状测绘。

水渠应测注渠顶边高程;堤、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高程;水井应测注井台高程;水塘应测注塘顶边及塘底高程。

当河沟、水渠在地形图上的宽度小于1mm时,可用单线表示。

第4.3.13条地貌宜以等高线表示,明显的特征地貌,应以符号表示。

山顶、鞍部、凹地、山脊、谷底及倾斜变换点处,必须测注高程点。

露岩、独立石、土堆、陡坎等,应注记高程或比高。

各种天然形成的斜坡、陡坎,其比高小于等高距的1/2或图上长度小于10mm时,可不表示;当坡、坎较密时,可适当取舍。

第4.3.14条植被的测绘,应按其经济价值和面积大小适当取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农业用地应分为稻田、旱地、菜地、经济作物地、养殖场地,施测时按实地作物类别绘示在地形图上;

二、地类界与线状地物重合时,应绘线状地物符号;

三、梯田坎的坡宽在地形图上大于2mm时,应实测坡脚;小于2mm时,可量注比高。

当两坎间距在地形图上小于5mm,1∶500比例尺地形图上小于10mm,或坎高小于等高距的1/2时,田坎可适当取舍;

四、水田应测出代表性高程,当田埂宽在地形图上小于1mm时,可用单线表示。

第4.3.15条地形图上各种名称的注记,应采用现有的法定名称。

第四节城镇居住区地形测图

第4.4.1条城镇居住区1∶500比例尺地形图,可采用速测仪或测距仪测记法测绘,当采用其他方法测绘时,测站点至地物点的距离,应实地丈量,丈量距离不应大于50m。

其他比例尺的地形测图,可按本章第三节的方法进行。

当施测街道外廓时,可采用支距法、线交会法等。

在庭院的部,可采用几何作图法。

第4.4.2条当采用视距法测图时,其视距最大长度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第4.4.3条各单位的出入口及建筑物的重点部位,应测注高程点。

主要道路中心在图上每隔5cm处和交叉、转折、起伏变换处,应测注高程点。

各种管线的检修井,电力线路、通讯线路的杆(塔),架空管线的固定支架,应测出位置,并适当测注高程点。

其他高程点的间距,在地形图上不宜大于5cm。

当等高距为0.5m时,高程注记应精确至1cm;大于0.5m时,注记可精确至0.1m。

第4.4.4条施测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图时,房屋、街巷,应分别实测;施测1∶2000比例尺地形图时,小于1m宽的小巷,可适当合并测绘;施测1∶5000比例尺地形图时,对集中的小巷和村舍可合并测绘。

街区或建筑物凹凸部分的取舍,可根据用图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

其他容的测绘及取舍,应符合本章第三节的要求。

第4.4.5条小城镇的测绘,可按本章第三节一般地区地形测图的要求进行。

街区的取舍,可按本章第4.4.4条的要求适当放宽。

第4.4.6条地下防空巷道,可只测量人防巷道出入口、竖井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并注记在地形图上。

第五节工矿区现状图测量

第4.5.1条工矿区现状图测量,建筑物、构筑物,宜测量其主要细部点及有关元素,并根据测算数据展绘,编制成图。

对于不施测细部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需要施测细部点的工矿区,可按本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5.2条工矿区建筑物、构筑物测量的取舍,应根据工矿区建筑物、构筑物的疏密程度、测图比例尺,与委托方共同商定。

其细部点选取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第4.5.3条两相邻细部坐标点间,反算距离与实地丈量距离的较差,不应大于表4.5.3的规定。

(Ⅰ)细部测量

第4.5.4条细部坐标,宜采用极坐标法施测。

水平角可采用DJ6型仪器观测半测回;距离采用钢尺量距时,不宜超过一尺段。

细部标高,可采用DJ10型水准仪或将经纬仪望远镜置平施测。

第4.5.5条采用速测仪或测距仪施测细部点时,应进行测站检查。

仪器对中偏差不应大于5mm;归零差不宜大于1′。

当采用DJ6型经纬仪半测回测角时,测距的长度不应超过100m;同时施测细部标高时,垂直角围应在±10°以,并应观测1测回,测量仪器高和觇标高的取值精确至1mm。

第4.5.6条坐标及标高成果取值,均应精确至1cm。

坐标展点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

(Ⅱ)现状图与专业图的控制

第4.5.7条细部点宜按分类编号,并编制成果表。

当细部点的密度不大时,可将细部坐标注记于图上。

工矿区可只绘制现状总图,当有特殊需要或管道密集时,宜分类绘制专业图。

其绘制要求可按本规第八章第二节竣工总图的编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5.8条专业图上各种数据,可根据专业管道和有关地物的疏密情况,分别选用不同的注记方法。

第4.5.9条专业图图式,宜采用现行的专用图式。

第六节水域地形测量

第4.6.1条水域地形测量的精度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测点对邻近图根点位置中误差,不应超出图上1.5mm。

在1∶500比例尺测图、大面积平坦水域和水深超出20m的开阔水域,可放宽至2.0mm;

二、测点深度中误差,应符合表4.6.1的规定。

第4.6.2条水域地形测量开始前,必须了解测区的礁石、沉船、水流和险滩等水下情况。

作业中,当风浪引起测深仪记录纸上的回声线波形起伏值,在陆水域大于0.3m、海域大于0.5m时,宜暂停测深工作。

用测深杆、测深锤作业,当遇有大风,水面波动较大时,应停止水上作业。

第4.6.3条水尺的设置,应能反映全测区水面的瞬时变化。

水尺零点高程或水面高程,应以不低于图根水准测量的精度进行联测。

当采用的基准面与陆上高程不一致时,应求出相应关系。

第4.6.4条采用测深仪施测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电压与额定电压之差,直流电源不应超过10%,交流电源不应超过5%;

二、实际转速与规定转速之差不应超出±1%,超出时应加修正;

三、电压与转速调整后,应在深、浅水处作停泊与航行检查,当有误差时,应绘制误差曲线图予以修正;

四、每次测量前后,均应测定电压、转速,并应采用其他测深仪器、工具检查水深读数。

第4.6.5条测深点定位方法的选择,应根据测区情况,测图比例尺及设备条件综合比较确定,可采用无线电定位法或选用经纬仪、平板仪前方交会法,六分仪后方交会法,断面索法,单角交会法及极坐标法等。

当采用交会定位时,交会角宜控制在30°~150°之间。

第4.6.6条大面积水域的地形测量,宜用无线电定位法。

作业前应根据仪器的实际精度、测区围及地形特征配置岸台。

岸台布设必须按其图形条件、岸台与船台的高差及岸台个数等估算出测区最弱处水深点位中误差,使其能满足测图精度。

岸台宜远离高压输电线路、配电站、电台和其他大功率无线电设施。

第4.6.7条水域地形测量与陆上地形测量应互相衔接。

其测点宜按横断面布设;断面方向,宜与岸线(或主流方向)相垂直;断面的间距,宜为地形图上2cm;测点间距宜为地形图上1cm。

根据地形变化和用图要求不同,断面间距可适当加密或放宽。

第4.6.8条水域地形测量的测站点精度,不应低于图根点的精度。

在作业中,应经常检查后视方向,其偏差,经纬仪不应大于1′,平板仪不应大于图上0.2mm。

第4.6.9条测深点的业展绘,应根据外业定位方法、测图比例尺、测区大小、测点距测站的远近及设备情况,选用解析法、辐射线格网法、圆弧格网法、量角器法、重叠法以及机助成图法。

测点的高程(或水深)注记精度,应精确至0.1m。

第4.6.10条水域地形测量等深(高)线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表4.6.10的规定。

第七节地形图的修测

第4.7.1条已变化的地形图,根据用图的需要,应长期进行修测。

修测前应进行实地踏勘,确定修测围,并制定修测方案。

修测时宜用实测原图或与原图等精度的复制图。

第4.7.2条当原图图廓伸缩变形不能满足修测的质量要求时,应予以修正。

第4.7.3条修测时,应根据原有的邻近图根点和测有坐标的地物点进行。

局部地区地物变动不大时,可利用经过校核,位置准确的地物点进行。

修测后的地物与原有地物的间距中误差不得超过图上0.6mm。

修测后的地物不应再作为修测新地物的依据。

第4.7.4条当地物变动面积较大、周围地物关系控制不足、如新建的住宅为楼群或独立的高大建筑物或地貌较复杂时,均应先补设图根控制,再进行修测。

第4.7.5条高程点应从邻近的高程控制点引测;局部地区少量的高程点,也可利用3个固定的高程点作为依据进行补测。

其高程较差不得超过等高距的1/5,并应取用平均值。

第4.7.6条修测中发现原图上已有地物、地貌有明显错误或粗差时,亦应进行修正。

第4.7.7条修测完成后,应按图幅将修测情况作记录,并绘制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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