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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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惠州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目前,我市“三小”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约有30多万家,在“三小”场所内住人、疏散通道堵塞、用火用电管理混乱等火灾隐患突出,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频繁发生。

据统计,近5年来我市造成人员死亡的火灾事故中,发生在“三小”场所的火灾所占比例为87%,教训十分深刻,整治“三小”场所刻不容缓。

今年1至2月份,我省造成人员死亡的火灾事故也大幅度上升,共发生7起重特大火灾事故,死亡71人,其中有6起发生在“三小”场所,有5起发生在珠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三小”场所火灾形势严峻,已成为影响我省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

今年初省政府、省公安厅在汕头市召开的“一畅两会”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将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及我市共8个珠三角城市作为“三小”场所整治的重点对象,要求这8个城市要在今年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三小”场所、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市政府同时要求在全市范围内一并开展“三合一”建筑的安全整治工作。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部署的任务,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在我市发生,决定从2007年4月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三小”场所、既有建筑为重点的“一畅两会”(社会单位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专项整治行动和“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本次“一畅两会”专项整治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督促单位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完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切实消除“三小”场所和“三合一”建筑、既有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二、组织领导

  成立惠州市“一畅两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李汝求市长任组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李达文,副市长李选民、副市长杨灿培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巫汉强、林平,市安监局局长罗佛昌,市公安局副局长蔡榕阳,市消防局局长杨锦财及市消防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巫汉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罗佛昌、蔡榕阳、杨锦财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公安局、安监局、消防局、经贸局、工商局、城管办、房管局、规划建设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中小企业局等单位抽调,脱产办公,主要职能是协调、指导、收集、汇总各地开展专项治理有关情况。

组织公安、安监、消防、工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管、房管、规划建设、监察、新闻媒体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督导组,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每个阶段进行跟踪督导。

各县(区)长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挂帅。

各县(区)、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参照市的做法,组织相关部门分别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负责人、办公地点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并于2007年4月25日前将组织机构、成员名单以县(区)为单位统一上报市“一畅两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系电话:

2287013,传真:

2287004)。

  三、治理范围、内容、标准

  

(一)整治范围

  “三小”场所的范围:

  1.小档口:

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

  2.小作坊:

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

  3.小娱乐场所:

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既有建筑的范围:

  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且不超过1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的加工生产(含设有中间仓库)建筑、场所。

  “三合一”建筑:

  工厂内凡是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设置家庭住所的建筑。

  超过“三小”场所和既有建筑范围的建筑、场所,各地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整治。

  

(二)整治内容

  专项整治工作要以解决场所的人员疏散问题为重点。

整治内容如下:

  1.场所内住人的。

  2.锁闭安全出口、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金属栅栏及在疏散通道、走道、楼梯间处堆放货物或其它影响人员疏散的物品的。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4.防火间距不足的。

  5.消防设施不齐全的。

  6.违规用火用电用气,乱拉乱接电线电器的。

  7.场所内特别是吊顶、墙面采用大量可燃装修材料的。

  8.未签订防火自律公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的。

  (三)整治标准

  “三小”场所整治标准见附件1。

对于不在上述范围的其他商店、工厂、娱乐场所均严格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执行。

  既有建筑整治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20号)(见附件2)执行。

  “三合一”建筑的整治标准:

在作为生产车间或仓库使用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企业,其员工宿舍应全部搬离该建筑,实现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车间或仓库的完全分离。

对少数员工集体宿舍与厂房或仓库进行完全分离暂时确有困难的又符合既有建筑范围的场所可以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20号)执行。

  四、整治目标

  通过重点整治,加强各级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增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普遍提高员工防火灭火知识,明显减少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三小”场所、“三合一”、既有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稳定火灾形势。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各乡镇、办事处建立和完善日常消防巡查管理机构。

  

(二)在市、县(区)、乡镇(办事处)政府建立起消防联席会议工作制度、消防责任制考评制度、火灾隐患通报制度、火灾隐患公示制度、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消防安全隐患一票否决制度等六项消防管理制度。

  (三)明显增强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安全自抓、隐患自除、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消防责任主体意识,务工人员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率达到100%,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能力明显提高。

  (四)按应建标准,主要道路市政消火栓建设达到100%。

  (五)各中心镇、重点镇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办事处)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

  (六)消除“三小”场所锁闭安全出口、堵塞占用安全通道等安全隐患,总量控制生产经营性场所住人现象,“三合一”建筑按标准实施整改。

  (七)新建建筑物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五、整治时间、步骤、方法和措施

  专项整治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督促整治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按照整治标准,坚决消除火灾隐患。

同时,各县、区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特点及火灾形势的分布规律,突出整治重点,落实办公保障经费,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一)组织部署、宣传发动阶段(4月10日至4月30日)

  各县、区和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制定消防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逐级召开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层层签订整治工作责任书,整治工作要将责任落实到人,采取集体负总责、个人分片包干的方式,各县(区)领导要分工负责若干镇(街道)的整治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要分工负责若干村(居)的整治工作,各村(居)领导要分工负责若干场所的整治工作,确保每个镇(街道)、村(居)、场所均有领导干部负责督促指导整治工作。

市和各县区各有关职能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能和专项行动分工履行整治工作责任。

  市政府将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专项整治公告,将《惠州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和《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公布于众。

各县区、各部门要把宣传发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并贯穿于专项行动整治工作的全过程。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范围、标准、措施和要求;设立隐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并将整治方案和《惠州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印发至各镇(街道办事处)、各村委会(居委会)和相关场所。

各县、区要组织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和整治办公室人员到公安消防部门接受整治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各类整治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到公安消防部门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二)调查摸底和自查整改阶段(4月30日至6月30日)

  各县、区要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对所有列入整治范围的场所进行清查,分别建档造册,发出《惠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记录》(附件3),并动员各场所对照治理标准开展自查和消除隐患工作,调查摸底情况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各“三小”场所应对照《惠州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进行自查自改,各县、区要组织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场所逐一进行造册登记、检查,督促其认真对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及规定进行整改,“三小”场所中的小娱乐场所和既有建筑应到各县(区)消防机构补办消防手续。

凡是在1998年9月1日《消防法》实施之前建成的应督促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检查;《消防法》实施之后建成的应督促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审核、验收。

“三合一”建筑中员工集体宿舍的居住人员必须于2007年7月1日前全部自行撤离。

  各县(区)于6月30日前将《惠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记录》摸查情况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统一行动和联合清理整治阶段(7月1日至11月30日,部分场所整改时间可适当延长)

  1.从7月1日起,各地专项治理办公室根据前一阶段调查摸底的《惠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记录》,对列入专项行动整治范围的所有场所逐一进行对照检查,要求“三小”场所和“三合一”建筑负责人按照《惠州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和“三合一”建筑整治的要求对“三小”场所和“三合一”建筑进行整改。

既有建筑按照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进行整改并作如下处理:

  小档口、小作坊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惠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记录》上签署具体意见。

对不符合整治要求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采取措施督促进行整治,对不符合治理标准的“三合一”场所、家庭作坊、人员密集场所,应对其相关人员实施强制撤离。

对小娱乐场所和未经消防审核、验收而又已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应督促其按规定向县(区)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检查或消防审核、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发出《复查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还应申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2.市、县(区)各职能部门对列入整治范围的场所办理各项审批、年审工作要严格审查其消防安全条件。

对法律法规未将消防安全条件列为审批前置条件的场所,无法提供消防许可文书的,应以书面督促其限期向消防部门补办,并将其列为本部门事后监督的重点对象。

对公安消防部门、安监部门已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业整顿的场所,公安消防、安监部门应通报相关部门,任何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审批或通过相关证照的年审。

  3.清理整治过程中,各地要以督促、动员业主主动整改为主要手段,对在2007年11月30日前仍未取得相关消防手续的“三小”场所、既有建筑和公众聚集场所,相关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2号令)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80号令)的要求撤消相关批准文件或终止其生产、经营资格(资质),对依法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场所,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查封、取缔、责令停业等处理。

  4.各县区在整治过程中应遵循“尊重历史,整治隐患”的原则,对一些整治难度大的场所积极应用智能型推闩式门锁、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救逃生梯等技术防范措施,提高消防安全系数。

整治期间,为方便群众,各县(区)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成立多个具备消防施工资质的技术服务队伍到各镇(街道)就近提供服务。

  (四)验收总结和巩固整治阶段(12月1日至12月30日)

  各县、区应及时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批评并作出处理,并将整治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

市政府将于2007年12月中下旬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作为2007年度消防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

在本阶段,各县、区应对所有列入整治的场所进行一次复核,防止出现疏漏或隐患回潮现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认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把专项治理作为加强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集中力量认真抓好落实。

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治理中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

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又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曝光。

同时,将防火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

1.惠州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2.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的通知》(略)

  3.《惠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记录》式样

惠州市安监局

惠州市公安消防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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