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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采购方案

询价采购方案

篇一:

询价采购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办货物采购工作,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采购结果客观公正,本着“节约采购资金、缩短采购周期、严格采购程序”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甘肃专员办货物采购询价实施方案(试行)》。

一、采购对象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取询价方式采购。

我办采购货物满足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采购对象是货物;

(二)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

(三)现货货源充足;

(四)价格变化幅度小。

二、组织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关于询价方式采购的规定,成立询价小组和监督小组:

(一)询价小组。

组长:

张文丽(办公室政务管理),组员:

付敏(办公室后勤管理)、路丽丽(办公室政务管理)。

询价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采购需求,确定三家以上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并发出询价通知书;

2、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报出一次性不得更改的报价;

3、公开披露询价信息,严格执行合法的询价采购程序;

4、根据采购需求确定三家供应商,综合比较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等因素,提出拟成交供应商;

5、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表中的货物供应商须是甘肃省政府采购中或中央政府采购中心登记注册的合格中国供应商,并有合格规范的政府采购合同。

6、保存好询价采购档案。

(二)采购监督组。

组长:

谭红梅(办公室主任),组员:

雷永红(办公室副主任、内审负责人)、张晓惠(机关纪委副书记)。

采购监督组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询价采购方式。

对采购人确定的供应商严格审批。

采购监督组一是要全面把握政府采购市场,对适合询价采购的货物要了解,心中有数。

二是要就询价方式对采购人申报的采购项目对号入座。

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审查采购项目是否满足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幅度变化较小等必要条件。

并且要求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把好询价采购审批关。

2、严把询价采购程序。

要遵循询价采购的法定程序,关键是依法询价。

要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严把六关:

一是询价小组的组成符合法定人数。

二是被询价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

三是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是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法定原则。

五是询价小组公开披露询价信息,严格执行合法的询价采购程序,“阳光”操作采购过程,保存好询价采购档案,确保询价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六是加强询价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管和事后监督检查,对采购人、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增强政府采购的权威,真正让采购人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到最实惠的货物,提高询价采购质效,更好地满足采购需求。

3、公示询价采购结果。

督促采购人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对询价采购结果进行公示,包括采购的货物名称、规格、标准、数量以及各供应商的报价、询价小组成员名单等。

这样,从询价的过程到结果力求公开透明,有效地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三、采购程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关于询价方式采购程序的规定,我办采购程序确定如下:

(一)由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确定三家以上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并发出询价通知书;

(二)询价,即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报出一次性不得更改的报价;

(三)询价与采购分离: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确定三家供应商,综合考虑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等因素,货比三家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四)采购监督组对询价小组采购程序和采购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领导班子成员审批同意后实施。

篇二:

询价采购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询价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各级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询价方式应遵循公开透明、充分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询价采购可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网上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章询价采购

第五条在采用询价采购方式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将询价采购需求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被询价供应商,或询价小组直接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3家以上被询价供应商,并向被询价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多家供应商参加询价的产品为同一品牌的,应当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

第六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项目预算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一般不适用询价采购方式。

工程和服务不适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七条询价采购应制定询价采购文件,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询价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标准;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和服务要求;

(四)保证金金额及交纳方法;

(五)合同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

(六)报价方式、报价截止时间和地点;

(七)其他。

第八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成员一般由采购人代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

根据询价采购文件要求,凡符合资格条件的全部供应商或在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可参加报价。

(三)询价。

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公布、发出之日至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日,其中工作日不得少于3天。

供应商报价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密封的形式送达或邮寄到指定地点,由询价小组在规定的时间统一启封、评审。

询价小组可以向供应商进行质询,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购应公布成交结果,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九条询价成交结果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公布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布内容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询价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和成交金额;

(四)供应商质疑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条询价采购结果公布期间,受到供应商质疑且尚未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可在质疑答复后15个工作日内暂缓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十一条询价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符合资格条件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询价小组审查询价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公告及程序符合规定,且市场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少的情况下,询价采购继续进行;

符合资格条件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应终止询价,重新组织采购。

第二次询价仍然只有一家时,经询价小组审查询价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公告及程序符合规定,且市场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少的情况下,询价可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

当已知市场上供应商充足,而参加报价供应商不足三家时,询价小组可以终止询价,重新组织采购。

(二)当询价项目为单一品种货物时,采购人应在采购需求中列明货物的技术规格和要求,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当询价项目为多种不同品种货物时,为使供应商报价具有可比性,采购人可对每种具体货物推荐不少于3个档次和配置基本相当的厂商、品牌及型号进行询价。

询价小组应当接受相当于或高于推荐品牌的其他品牌货物参与报价。

(三)当询价小组认为所有供应商报价均明显高于市场价时,可以终止本次询价采购。

(四)为防止形成价格和货源垄断,保证供应商充分竞争,询价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原厂商针对该项目的授权等条件。

(五)询价项目出现相同的最低报价时,以抽签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章网上询价采购

第十二条网上询价采购是指为提高询价采购效率,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发出询价采购文件,供应商网上报价、询价小组网上评审、采购人网上确定、公布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价格等采购过程。

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实施网上询价采购,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开展网上询价采购活动。

使用的网上询价采购管理系统应当符合询价采购方式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凡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网上询价申请,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资料后参加网上询价采购活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供应商参加网上询价采购。

第十五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向符合网上询价采购条件的供应商提供用户名和密码,保证其能够登录报价。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参加询价采购供应商的名称、报价,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询价采购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并在询价采购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违规责任,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网上询价的,应开发设计网上询价管理系统,保证网上询价过程的公平、公正,并确保网络安全、稳定。

第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网上询价的,应制定网上询价采购实施细则,明确网上询价采购操作程序,在自愿的前提下与供应商签订网上询价采购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询价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询价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三:

询价采购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询价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在四川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采购方式。

第四条询价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询价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本国货物,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章适用条件

第六条采购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货物规格、标准统一;

(二)现货货源充足;

(三)价格变化幅度小。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者虽有国家、行业标准,但市场上的具体生产标准未统一的;

(二)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或者虽不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但市场上货源渠道有限,无法随时提供的;

(三)同类产品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的;

(四)其他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情形。

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八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申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及预算批复文件;

(三)变更为询价采购方式的理由;

(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县级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省级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按照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采购程序

第一节询价文件

第十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组织询价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制定询价文件。

询价文件应当按照顺序载明下列内容:

(一)询价邀请;

(二)询价须知;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数量;

(四)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五)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六)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七)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

(八)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九)供应商报价文件编制要求;

(十)询价程序和成交标准;

(十一)询价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

(十二)供应商报价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十三)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十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采购项目需要确定品牌的,应当推荐三种以上不同的品牌,并在前款第(六)、(七)、(八)项中分别对推荐的品牌的货物作出明确规定,且规定的档次应当为同等档次。

询价文件应当明确采购人是否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询价文件应当明确询价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1-3个)。

第十一条询价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但不得具有倾向性和歧视性。

询价文件对供应商有资质要求的,应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部分予以规定,不能在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部分规定。

询价文件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有资格性要求的,应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部分予以规定,不能在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部分规定。

第十二条询价文件规定的供应商需要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与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对应。

第十三条询价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为供应商必须满足的事项,且不能与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存在歧义或矛盾。

第十四条采购执行机构制定询价文件过程中,应当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示5日以上。

第二节询价公告

第十五条询价文件制定完成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询价公告。

询价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参加询价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购项目名称、数量和技术及商务基本要求;

(三)供应商报名和采购执行机构提供询价文件的时间(应当明确日、时)、地点、方式、售价(有偿提供时)等;

(四)供应商交纳询价保证金的金额和交纳方式;

(五)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接受资格审查和参加询价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六)采购执行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询价公告的发布期限为5个工作日以上。

供应商报名时间应当保证2个工作日以上。

第十七条询价公告内容应当具有确定性。

询价公告内容存在歧义的,应当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解释。

询价公告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1日前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变更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已经报名的供应商。

如果时间不够的,应当延长询价公告时间。

变更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变更事项;

(三)采购执行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三节报名、提供询价文件、编制和递交报价文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认为具备采购项目资格条件要求,且满足采购项目技术及商务基本要求的,可以按照询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报名。

第十九条供应商报名时,应当按照询价公告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过确认或者公证的复印件。

第二十条采购执行机构不能以询价公告内容以外的任何方式和理由拒绝供应商报名。

第二十一条参加报名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询价采购活动终止。

由采购执行机构发布终止询价公告。

终止询价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终止询价的具体原因;

(三)采购执行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采购执行机构可以向供应商有偿提供询价文件,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有偿提供的询价文件定价,应以弥补询价文件编印成本为原则,不得以采购金额作为依据。

采购项目分包的,采购执行机构不得以包为单位向供应商发售询价文件。

第二十三条询价公告发布后,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公告的规定获得询价文件。

供应商通过询价公告规定的资金支付方式购买询价文件有困难的,可以以现场付款的方式购买询价文件。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获得询价文件后,应当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编制报价文件。

供应商不能在报价文件中报价。

前款所称报价文件分资格性报价文件和技术、服务性报价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资格性报价文件用于询价小组资格审查,技术、服务性报价文件用于询价小组询价。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报价文件编制结束后,应当按照询价公告的规定递交报价文件,并将报价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报价文件,为无效报价文件,采购执行机构应当拒收。

第二十六条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执行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拟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报价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采购执行机构可以要求在递交报价文件时交纳询价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应在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

保证金采用询价文件规定的方式交纳。

第二十九条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有效期内撤回报价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四)成交供应商未按询价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五)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并应向采购执行机构提交联合体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采购活动。

采购执行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但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不接受联合体参加项目采购活动。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二条递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询价采购活动终止,由采购执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布终止询价公告。

第四节询价小组

第三十三条采购执行机构组织实施询价采购活动应当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根据采购项目情况确定的技术或经济或法律类等有关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预算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询价小组应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三十四条询价小组成员中专家的产生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询价小组成员中的采购人代表应当由采购人书面委托。

委托评审专家担任的,评审专家只能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加采购活动。

第三十六条询价小组成员确定后,不能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抽取或委托。

第五节资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组织询价小组对递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第三十八条供应商资格审查的范围不能超过询价公告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第三十九条询价小组资格审查过程中,询价小组成员对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得违背政府采购法和询价文件规定。

有不同意见的询价小组成员认为资格审查过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询价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询价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向采购执行机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询价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资格审查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

不签字的,不影响资格审查报告的有效性。

资格审查报告格式见附件1。

第四十一条询价小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递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当场宣布。

采购执行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还应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告知供应商。

当场宣布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以及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在询价结果公示中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询价采购活动终止。

由采购执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布终止询价公告。

第六节询价

第四十三条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组织询价小组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审查供应商递交的报价文件。

第四十四条询价小组经审查,认为供应商报价文件满足询价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并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供应商报价文件满足或者高于询价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时,即视同供应商报价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第四十五条询价小组经审查,供应商报价文件不能满足询价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或者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询价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报价。

询价小组淘汰供应商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供应商进行报价,应当在询价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由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询价小组。

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

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供应商报价文件优于询价文件要求的,不能以此作为高价成交的依据,询价小组也不能接受其高价成交。

第四十八条询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失败:

(一)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均被淘汰的;

(二)询价结束,供应商报价文件均不能满足询价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

(三)供应商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次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

(四)其他无法继续开展询价或者无法成交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询价小组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供应商报价相同的,以供应商抽签方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

询价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根据询价情况和采购人的需求确定。

第五十条询价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执行机构出具询价报告。

询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二)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报价情况;

(三)询价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四)供应商报价文件满足询价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情况;

(五)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获得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执行机构可以直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内容除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还应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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