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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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瑶族自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都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加快农村稳步脱贫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

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持续利用、良性发展的目标,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都安县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

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乡镇、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县、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

县、乡(镇)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对工程运行营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物价部门负责农利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电力部门负责提供持续稳定的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审计部门负责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

按照国家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单位或管理组织,明确管理职责。

并实行专业化管理和乡(镇)政府村社组织、用水者协会参与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以国家投资(包括县级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集中供水或规模较大的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具体乙圩乡、羌圩乡、江南乡、百马乡、共和乡、贡川乡、六也乡、都阳镇、板升乡乡镇所在地供水站及都安镇镇南供水站等集中供水工程由都安县乡镇供水总站进行经营管理,对安全运行、生产管理负责。

雅龙乡、七百弄乡、古文乡、古河乡、北景镇乡镇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经营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安全运行、生产管理负责。

各受益村根据供水规模大小,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调蓄池以下配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

因管理不善,配水管网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损失以及人身安全的,其责任和后果由村组和农户自己承担:

入户工程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自主维修管理。

(二)以国家投资(包括县级投资)为主修建的跨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乡(镇)政府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具体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村社组织或用水者协会负责管理,但必须接受县水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村社组织管理;入户工程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自主管理。

(三)以社会资金为主或联股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下,很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成立理事会,由理事会确定管理模式。

第五条集雨水窖、水池、小电井等单户工程,田衣户目管自用,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三章运行机制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管理单位和管理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按管理程序,依法签订责任书,明确责权。

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或托管机构)人员依《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竞聘方式选任、考评,其他管理人员按照岗位要求,公开择优聘用,持证上岗。

第八条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

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第九条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

管理站、用水协会组织、供水点不仅要接受水利、财政、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咨询和评议。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按工程权属由各自的管理单位负责,村级管网的养护和维修由村社或用水者协会负责,入户工程的养护和维修由农户负责;单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由管理人员负责,维修资金由村社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

或用水协会组织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原则向用水户分摊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自行维修。

第十二条农村供水管理站(或托管机构)要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制度。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要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方案和运行管理方案等所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四章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

按照国家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划定工程供水水源地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一)以河水作为工程水源的,应收集取水口附近的水资料、气象资料及水质资料。

(二)以地下水作为工程水源的。

应掌握区域内水文水质变化情况,并划定水源保护范围。

(三)以泉水、溪水作为工程水源的,应收集当地的水文气象资料、水质水量变化情况,并根据产流补给县划定保护范围。

县环境保护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要加强供水水源地的监测管理和保护,防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一)在河流、水库上取水的水域内。

严禁排放污水和工业废水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行为。

沿岸农田不得使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二)采用地下水源的工程,特别是采用浅水层的工程,在水源井周围3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三)截引沟溪水作为水源的,其截引点以上流域面积内,不得从事采矿、放牧、构建建筑物等污染水源的破坏活动。

(四)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五)以水窖、蓄水池为饮用水源的,距井池5米以内不准植树、建房;10米内不准修建厕所、粪圈、污水池等。

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供水水源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水源工程设施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常规供水水质检验制度,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跨乡镇的或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设置化验室,配备监测设备,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常规水质检测,并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报告检验结果。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直接从事农村集中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

如果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岗位。

第五章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范围划分:

(一)主体工程(指村级管网接点以上的工程)养护和维修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

(二)村级管网(指入村接点以下至入户接点以上的工程)按主干支管线入村第一个分水井到入户配水井为界,由村社或用水者协会负责组织管理维修。

(三)入户工程(指入户接点以下到用户的所有管网部分)以配水井为界,以下有几个用户者由各用户共同负责管理维修,但更换水表等设施需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后登记更换,所有费用由用户承担。

(四)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受损或人为破坏时,用户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供水单位告知,并从上一级闸阀井及时关闭水源,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派人抢修。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一2004)、《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要求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环境保护及相关部门对取水口、泵站、水厂、凋蓄水池、输配水管网等依法划定保护范围。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阵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在保护范围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固体废弃物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

第六章供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公共用水需要。

在水量允许的条件下,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二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力行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等制度。

当工程用水总量达不到工程设计供水规模的50%时,为保证工程正常运行。

可按基本水量和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

缺水地区和缺水季节应实行限额管理。

对于管线长、地形复杂、用户分散的供水区域可实行定期供水。

第二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合理设定管理人员,降低运行成本,科学管理运行。

加强水费管理,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让用水户用上放心水、明白水。

第二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因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的,工程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供水应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用水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向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设计和安装,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自动化监控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和节水技术、节能设备,确保用水户的饮水需求和用水安全。

第二十七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应急预案,保障应急供水。

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做到信息公开应对及时。

第七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水价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供水管理单位应推行水价改革制度。

按照峰值供水、超额加价等办法按月收费;水价标准可随着供水成本等因素的变化,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由物价部门核准后调整。

第三十条供水成本按《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核定。

第三十一条水费由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计收,统一使用专用票据。

供水单位与用水户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明确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供水管理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年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使用。

第八章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聘用人员由供水管理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证运行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三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用电量按有关规定纳入都安县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电力部门应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优惠电价。

第三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因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或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应纳入都安县级财政补助范围。

第九章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为民办实事年度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供水设施损坏(破坏、盗窃)时应立即向农村供水管理单位举报,农村供水单位给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酌情奖励。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组织违反规定,擅自停止供水、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水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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