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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经济学小故事

第一个故事苹果的故事

  欧阳过有一个苹果,杨康想要这个苹果。

对欧阳过来说,苹果值元,这就意味着对她来说,要苹果还是不要苹果而换回元是没有区别的。

对杨康来说,苹果值1元。

结果杨康花了元买到了苹果。

  这是一个平常得称不上故事的故事。

我想用它来说明什么叫作效用。

这个苹果对欧阳过来说只值元,这就是这个苹果对欧阳过的效用。

交易的结果是欧阳过得到了元,所以他的效用增加了元。

同理,杨过的效用也增加了元。

通过这次交易,他们两个人的效用都增加了,都有了收益。

这时我们说,这次买卖是有效率的。

而效率,是经济学的首要目标。

但这会有如下问题:

  为什么同一个苹果对欧阳过就只值元而对杨康就值1元?

换而言之,为什么效用是主观的?

对马克思太过熟悉的中国读者尤其会问:

这不符合马克思说的价值理论啊!

回答这个问题,我必须首先说服你接受经济学的那个基本预设:

人是理性的。

  理性人,是说人会根据一件事情对自己是不是有好处,从而决定是去做还是不做。

这似乎是常识,却也不无疑问:

我们似乎经常做不理性的事。

但我还是希望你同意:

人一般来说还是理性的。

不可理喻的人和不可理喻的时候毕竟是少数。

况且,对于以人的行为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来讲,如果我们认为人本质上是非理性的,也即无法进行预测和研究的,那也就意味着全部社会科学都将是对牛弹琴,那我也就没必要在这里讲这个故事了。

  好吧,既然人是理性的,也就是说,人能够自己判断某件物品对自己的效用,效用是主观的。

同时理性的人会分析自己的成本与收益,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决定。

换言之,他在追求自己的效用最大化。

那么我们当然可以认为:

就这次买卖而言,欧阳过一定是觉得通过这个交易他得到了好处,所以他才答应这个交易。

而杨康也没有理由不是这么想的。

也就是说,在这个交易中,双方的收益都大于成本,都实现了效用的增加。

这就是效率。

故事中的价格可以没有:

我们完全可以假设欧阳过拿苹果跟杨康换了一个梨。

价格或者说是金钱只是在市场经济里用来测量效用的一个指标,它不够精确也未必能普遍适用,但我们目前还没有别的更好的指标。

我们也可以假设杨康买这个苹果并非因为他爱吃苹果,而是对欧阳过别有所求,但答案仍然是一样的:

他们都获得了好处。

推而广之,我们可以把苹果换成其它财物,或是某种服务,某种享受,进而是某种权利。

所有这些情况下这个故事并没有实质变化:

人只会去做也必然会去做对自己有利的事。

通过自由交换,财物也好,权利也好,会流向更能利用它们因而更有效用的人手中。

交易不断进行,全部的资源就都找到了最能发挥其作用的主人。

一个有利于双方的交易不断重复,最终有利于全社会。

  所以我们的结论是:

自由交换总是有效率的。

这就是经济学上的亚当斯密定理。

反过来,计划分配可能是难以保证效率的,因为它实际上是由一个第三方来替当事人决定他的喜好,即这个第三方要来判断杨康是不是喜欢吃苹果。

而显然他未必能胜任此事。

更何况他也是理性人,他也有自己的利益。

可能他确实知道杨康需要这个苹果,但他更愿意把苹果留给自己。

这就像包办婚姻总是不如自由恋爱令人满意一样。

由此我们可以作出一个有关法律的推论:

如果法律要追求效率,它应该保护自由交易。

而要使这个苹果的故事实现,法律首先应该确定欧阳过对这个苹果拥有所有权,然后促使他俩的交易能够实现,并保护交易实现后杨康对这个苹果的所有权。

而学过法律的人会发现,那就是物权法与债权法——民法的精髓所在。

  这是一个简单但意味深长的故事。

接下来的讲述中,我们会不断重温这个故事。

  第二个故事五月花号公约的故事

  1620年11月11日,经过在海上六十六天的漂泊之后,来自英国的一艘名为“五月花”的大帆船向美洲陆地靠近。

船上有一百零二名乘客。

海上风浪险恶,他们偏离了原订目的地,在科德角外普罗温斯顿港抛锚。

在上岸之前,他们拟订了一份公约,除了极少数仆人外,所有成年男子共四十一名乘客在船上签了这份公约。

在这份后来被称为《“五月花号”公约》的文件里,签署人立誓创立一个自治团体,这个团体是基于被管理者的同意而成立的,而且将依法而治。

全文如下:

  “以上帝的名义,阿门。

  我们,下面的签名人,作为伟大的詹姆斯一世的忠顺臣民,为了给上帝增光,发扬基督教的信仰和我们祖国和君主的荣誉,特着手在弗吉尼亚北部这片新开拓的海岸建立第一个殖民地。

我们在上帝的面前,彼此以庄严的面貌出现,现约定将我们全体组成政治社会,以使我们能更好地生存下来并在我们之间创造良好的秩序。

为了殖民地的公众利益,我们将根据这项契约颁布我们应当忠实遵守的公正平等的法律、法令和命令,并视需要而任命我们应当服从的行政官员。

  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份政治性契约。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这是1762年法国思想家让?

雅克?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名言。

像所有伟大的思想家一样,卢梭在思索人类自由与幸福之路。

他的结论是,人民主权。

他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上。

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只能走向合作。

办法就是通过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放弃天然的自由,把自身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

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

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

这个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

通过这个契约,人类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卢梭的着作吹响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号角,并成为所有反抗不平等压迫的斗争的福音书。

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深受其影响。

武器的批判加上批判的武器,使“人人生而平等,并享有追求幸福和自由的权利”、“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成了现代社会里不言自明的公理。

  从历史真实的角度看,卢梭的说法只能说是一种理想模型。

然而我们可以从《五月花号公约》里看到一些影子,还可以溯源到古希腊罗马的宪政实践。

也许我们还能在经济生活中找到根据。

地中海一带自古贸易活跃,古罗马时代便已经形成了“简单商品经济最发达的法律”(恩格斯语)。

而商品经济本质上便是契约关系,是自由交易。

且不论是商品经济催生了罗马法,还是罗马法促进了商品经济,事实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契约自由在欧洲的法律发展史中一开始便受到了极端的重视。

二千年前的西塞罗便说:

“法律是自由的科学”。

这里的自由当然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契约自由。

“两人合意便是法”的法谚更直白的说出了契约的地位。

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理念推广到政治生活中,便很自然的便孕育出了法律是人民合意的契约、政府来自于人民认可的思想。

  契约自由的前提是每个人的地位平等意思自治,而自由交换总能增进各方的效用或者说是幸福。

通过协议有望实现全社会的进步,无论是在经济层面还是在政治法律层面都是如此。

平等、自由、效率乃至正义就这样紧密的结合在了一起。

各方合意总是有效率的,这简单的道理不仅是整个市场经济的基石,也应该成为法律的基本理念。

事实上,法经济学的一个尝试,就是要在一切法律中促进和发现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第三个故事经济学是干什么的?

  一个不定项选择题。

请问,在下列哪些选项中,哪些是现代经济学研究的范围:

  A,欧阳过跟杨康买卖一只苹果;

  B,鸠摩智与慕容复就鸠摩智污染慕容复土地一事进行谈判;

  C,采花贼田伯光淫心大起,可是他知道强奸被抓住是要坐牢的。

他正在犹豫之中;

  D,岳不群决定参选五岳联盟主席;

  E,杨过与小龙女经过十六年的爱情长跑,终于走入婚姻的殿堂。

  如前所述,“理性人”的假设,可以说是整个经济学的前提。

但这个假设也是处在不断的发展之中的。

古典的理性人时代,经济学家用它来分析市场中人们的行为。

“理性人”们算计着成本与收益,追求着自己最大的利润。

这个“理性人”更多的是一个商人的角色。

而作为现代的“理性人”,他不但追求物质利益,他还追求安全、自尊、情感和社会地位。

很多时候,他还会把别人的快乐当作自己的追求。

他不是眼里只有钱,所有人类需要的美好事物他都需要;他也不是完全自私的,他懂得助人为乐。

没有变化的是:

经济学认为,所有这些东西,都能给他带来效用。

而且“理性人”始终在追求着自己的效用的最大化。

  这样全新的“理性人”的面貌使现代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大大扩展。

有笑话说,你如果教会一只鹦鹉学会说“成本”和“收益”,那世界上就又多了一个经济学家。

但现在的经济学家可不仅用成本与收益分析市场上的买家与卖家,也用来分析什么样的赔偿责任会使人尽量避免事故,分析一个罪犯是怎样权衡他的行为的成本与收益从而决定去实施一项犯罪的,分析一个政治家怎样表现以换取选民的投票,还会得出结论说,人们要结婚是因为结婚的成本大于收益而相反时就可能会离婚。

一切需要权衡的人类行为都在现代经济学研究之列,因此现代经济学的定义是:

研究人的理性选择的学问。

在上面的选择题中,ABCDE都应选。

  显然,这些选项也都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

法律是用来调控人的行为的,既然如此,法律不可以不去了解人们是如何作出一项行为的。

而对此,经济学大有用武之地。

比如说,既然“理性人”会根据一件事情对自己有没有好处而决定做不做,也就是说,人们会对激励作出反应。

即如果一个人的环境发生变化了,导致他的行为的成本收益变化了,他的行为就会改变。

那么很显然,法律如果希望人们作出某一行为,就要改变作为人们行为的后果的利害关系,使人们这样做对自己有好处。

法律的作用不是强迫人,也无须教化人,而应该是引导人,激励人。

  每一门学科都有其局限性。

法学和经济学都不例外。

“理性人”的预设就常被批判:

人都是自利的吗?

人是完全理性的吗?

经济学家对此的回应是,抽象是科学研究所必须的。

科学研究必然是从世界万象之中抽取一个切面,加以分析。

一张1:

1的地图无疑最符合现实,但却毫无用处。

从某种意义上说,真理总是抽象的,真理就是等待证伪的假设。

牛顿定理假设没有摩擦力的世界,但世界从来没有完全消灭摩擦力。

我们所有的决策都以假设还会有明天为前提,但这个假设有可能破灭。

一种理论是不是好的、科学的理论,关键在于,这种理论能不能解释现实,进行有效预测,进而作用于现实。

而对此,经济学已经发挥了自己的作用。

  现代经济学研究范围不断扩展侵入其它学科,这使某些人大为不满,讥之为“经济学帝国主义”。

作为最有历史传统、始终在追求自治自足的法律和法学,可能也难免有这种抗拒情绪。

但在了解一件事物之前,最好不要轻易的否定一件事物。

何况看起来,经济学确实有望成为法学的一个不错的工具。

所以,让我们上路,继续讲述法经济学的故事。

第四个故事作为职业的小偷

  可能在第一个故事中,就会有这样的疑问:

如果杨康从欧阳过这里偷走了这个苹果,岂不是同样也能产生元的收益。

那偷盗行为岂不是应该鼓励?

最懒的回答是:

效率不是我们唯一的目标。

但我希望让你看到,偷盗仍然是没效率的,如果我们能看得更长远一点的话。

  从偷苹果中尝到甜头的杨康开始以偷盗为业,他觉得很幸运,因为生活在一个并不惩罚偷盗的国度。

但他马上就发现,事情并非那么简单。

因为有更多的人跻身于“这份很有前途的职业”。

于是一方面,竞争更激烈了,街上的小偷甚至比可下手的对象还多;另一方面,人们加强了对财产的保护。

于是偷盗从一件一本万利的事,变成了成本非常之高的营生。

其成本逐渐高到接近被偷到手的财物的价值(当然不会超过,否则偷盗就成了亏本生意,小偷也是理性人,他当然不会跟自己过不去了)。

两相抵销,失主的损失成了净损失。

就这样,通过市场竞争,偷盗成了一件有害无益的事情。

职业小偷杨康的日子惨不忍睹,而其它同行也好不到哪去。

  有两种衡量效率的标准,一种叫帕累托改进:

一件事没有使任何人变得更糟,而至少使一个人变得更好,那么这是有效率的,或者说是实现了效率的增进。

而自由交易显然符合这一标准,因为它使相关各方都得到了好处。

如果已经不能够在不损害任何其他人的情况下使一个人的情况改善,就被称为“帕累托最优”。

在现实中,这一标准太过苛刻,于是我们经常使用另一个效率标准:

卡尔多-希克斯标准。

它是说一件事各方的效用总和增加了,那么即使其中有人的情况变糟了,那也是有效率的。

此时赢利者可以对损失者进行补偿而使大家都得到好处,但这未必会实现。

所以这又叫做潜在的帕累托改进。

  现在我们用这个较低的效率标准来衡量一下杨康的偷盗行为。

从表面上看,如果这个小偷更需要这个苹果的话,盗窃确实在总体上可能增进效用。

但其实这种说法是难以成立。

首先我们没有理由设想全世界就只有这个小偷对这个苹果的估价最高。

只要还有其它更高的估价者,那么通过自由交换,这个苹果早就到了其它更需要它的手里了。

所以小偷不会比苹果的现有主人更需要这个苹果。

其次,正如同我们在杨康的经历中看到的,在竞争的情况下,盗窃行为的收益会下降,直到接近于零。

而受害者的损失则成了一个净损失。

因此盗窃是毫无效率可言的(虽然,证明偷盗不好似乎是一件可笑的事情)。

对经济学家而言,这种行为叫作“寻租”——通过花费一定的资源把别人的财富转移给自己。

作为非自愿的财富转移,寻租是自由交易的反面。

  将小偷与政府相比似乎不太合适。

但我们来考虑一个常见的政府行为,比如一个烟草销售的许可证。

这个许可证能给一个经营者带来10万元的利润,即这个许可证就值10万元(这10万元当然只能是来自消费者那里),那么很明显,只要花费不低于10万元,经营者一定会采取手段争取。

这就是许可证制度类似于寻租的地方:

经营者在此可以通过政府从他人处攫取10万元。

我们再往下分析。

许可证是有限的(如果是无限的,则没有必要设立许可了),而竞争者会趋于无限(谁会笨到有钱不去挣呢?

)。

结果是,竞争者们争相采取各种手段以获得许可证,公关、游说、贿赂,各种中国人常见的违法或者不太违法的手段竞相登场,直至取得许可证的成本接近10万元。

当然,有人会说,我们会打击贪污受贿。

但是,这种打击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执法成本。

把一个贪官或行贿者抓起来,对政府和对他本人都没有好处。

这10万元中,必然会有相当一部分会变成无可弥补的净损失,这也是一个无效率的结局。

  事实上,小偷与政府可以代表两种典型的寻租手段。

或是通过私人手段强迫他人转移财富,如抢劫、诈骗;或是通过强制权力获得他人财富,如许可审批(当然,不是所有许可都是无效率的,因为可能有其它的效果需要综合考虑,且执法成本可能不是很大)。

法律要维护市场经济,必须打击和避免寻租。

大法官霍姆斯曾说:

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有收益的,否则都没有必要进行财富的转移。

我们不妨再次重复第一个故事的结论:

自由交换才是有效率的。

  第五个故事市场与计划

  一个老政治笑话。

  戈尔巴乔夫时代,苏联的生活日用品已经十分匮乏,老百姓到商店买台电视机都得排几天几夜的队。

  一个人实在排不下去了,掏出手枪说:

‘我受不了啦,我要到克里姆林宫去把戈尔巴乔夫杀掉!

  过一会他就回来了,别人问他,你把戈尔巴乔夫杀掉了?

他垂头丧气的说:

“没有,那边排的队伍更长。

  我们面临的是一个稀缺的世界,如何让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就产生了经济学,稀缺性是经济学存在的理由;我们面临的是一个互相冲突的世界,如何让有限的财富在人们之间分配,就产生了法律,解决冲突是法律存在的理由。

这两种说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相通的。

什么样的资源配置或者冲突解决方式才是合理的?

  比如说现在有一台电视机,有十个人要,该如何分配?

如果允许人自由选择,可能有很多种标准。

身体健硕的人,可能喜欢以暴力为准则;年老的人,则喜欢倚老卖老;漂亮的人则更喜欢以容貌、交际能力作为标准。

还可以看谁更穷给谁,或者谁更有地位谁得。

总而言之,需要有一个资源配置的方式,或者说是一个解决人与人之间利益冲突的规则。

  什么样的规则是好的规则?

可能各说各有理,因为各自的条件不一样,立场不一样,“屁股决定脑袋”,也可能是因为各自目标不一样。

但经济学家可以断言:

在千万种标准里,只有一种标准是没有经济浪费因而是最有效率的。

那就是按市场价值进行分配。

  打个比方,如果对电视机的价格进行管制,把价格定在市场价格以下。

那么市场价格与管制价格之间的差额便是一块利益。

要得到这块利益,就得花时间排队。

可以说,此时时间就是分配电视机的标准。

谁愿意拿更多的时间精力去排队的人,谁便能得到电视机。

也许这没什么不对,但重要的问题是,花几天几夜的时间排队,除了他本人之外,没有任何人得到好处。

如果他拿这几天几夜的时间用来工作,赚取几十块钱工资,那么他对社会的贡献,至少也值这几十块钱。

而用在排队上的几天几夜便完全被浪费了。

再比如,古代中国“学而优则仕”,做了官就能赚大钱。

于是无数读书人穷经皓首,把精力花在八股文身上。

此时,会不会做八股文成了分配的标准。

至于这八股文是否对社会有实际作用,在所不问。

  推而广之,以武力为分配手段,便只能是互相争夺,人人自危;以地位为分配标准,便会使得人人专事钻营,或跟在权贵之后溜须拍马;以年龄为分配标准,便只能是让年轻人安心等老,或虚报年龄。

谁穷谁得,便会有人安心做穷人,等待救济。

以所谓的“政治思想”为标准,便会是文革中的人人手捧红宝书,天天搞政治运动。

  只有市场经济下,浪费最少。

如果某人要得到电视机,他唯一的办法是出钱。

如果电视机非常抢手,卖家必然涨价直到供求均衡,最终价高者得,不存在排队。

表面上这似乎不合理。

但从买者考虑,买电视机的钱只能是从其它人那赚回来的,而要赚钱就必须要对社会有贡献,而他的贡献起码要相当于电视机的价值。

从卖方考虑,如果电视机供不应求利润很高,一定会有更多的人投入电视机生产,最终使价格下降。

由此可见,成千上万的分配标准里,只有通过市场交易,以市场价值定胜负没有浪费。

  有人批评市场经济造成贫富不均。

然而只要社会没有达到按需分配的地步,就必然需要分配的标准。

而只要有分配的标准,便会有优胜劣汰。

人的能力千差万别,总会有人更适用这个分配标准而有人不适用。

据研究,在计划经济的年代,特殊阶层享受的待遇与底层民众相比,同样贫富悬殊。

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是永恒的规律。

但唯有市场经济能把人的能力引向生产创造中,从而最大效率的创造社会财富。

也唯有在这个做大了的蛋糕之上,才更有可能追求公平。

  唯有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是有效率的社会,唯有保护市场经济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

  第六个故事污染的故事

  鸠摩智与慕容复毗邻而居,方圆十里之内再无他人。

鸠摩智有一家造纸厂,产销两旺,每年为他至少带来上百万的滚滚财源。

唯一对此不满的是它的邻居慕容复,因为纸厂的污水污染了他的菜地,使种菜的收入每年减少了一万元。

造纸厂厂长鸠摩智对此心知肚明,并且他还知道,如果他要防止这个污染,每年要花费五千元。

但是他需要一个采取预防措施的理由。

谁会给他这个理由呢?

又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理由呢?

  这是一个所谓“外部性”的故事。

欧阳过与杨康的交易是有效率的,是因为这次交换不会对其它任何人有影响。

得到苹果的好处全归杨康,付出的代价也全由杨康支出,所以理性的杨康的选择必然是有效率的。

但造纸厂的生产与销售却不是,它损害了一个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人:

慕容复(这里我们假设污染的全部损失都在慕容复身上,且排污的所有负面效应就是一万元的损失)。

鸠摩智是理性人,所以如果没有理由,他不会考虑可怜的慕容复。

他继续按原来的价格销售纸品,而显然,他的行为是没有效率的。

如果他采取制污措施,就可以每年减少五千元的损失。

那么,该怎么办呢?

  办法之一是:

由环保局直接规定(或法律规定,环保局执行)纸厂应该采取制污措施。

这可能是一个中国人最常见的思路:

政府来干预。

但这个办法有如下一些问题:

其一,环保局(或者是立法机构)未必有兴趣来制污。

它可能会被非法的收买,也可能会被合法的收买(如果我们应该考虑纸厂及其职工的意见的话);其二,环保局未必会知道纸厂能用每年五千元的制污措施来防止每年一万元的污染损失。

这些措施没有人比鸠摩智更清楚,但很明显,他没有理由告诉环保局这个信息。

当然,更激进的办法是,取缔造纸厂。

但这就因小失大,违背我们追求效率的初衷了。

  于是,一个更为合理的排污费的措施产生了。

它的好处是明显的:

环保局不需要考察是否有比较好的制污措施,造纸厂自然会考虑交排污费对它有利还是采取制污措施对它有利。

还有一点也很明显,排污费应该相当于污染造成的损失。

在这个故事中对纸厂应该每年征缴一万元,而如果纸厂发现有每年低于一万元的制污措施,它自然会采取。

  略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想到还有一个办法:

慕容复会去起诉鸠摩智,要求赔偿损失,计每年一万元。

这同样可以达到征收排污费的作用。

实际生活中,这两个措施往往是并用的。

其实这两个措施是同一个逻辑,专门的名字叫作“外部性内化”。

通过这种措施,鸠摩智的工厂的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负效应转为罚金或者赔偿,成了工厂要负担的成本。

如果有手段降低这个成本,工厂一定会采取。

就这样,我们通过一些法律的矫正措施,使鸠摩智的造纸生意又回到了最初那个苹果的故事。

  但是,这个分析是有错误的。

错在哪里呢?

暂且按下不表。

我们先来看看下面这个放羊的故事。

第七个故事何为外部性

  十个牧民一同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

原本他们每人养了一只羊,每只羊每年可以生产一百块钱羊毛。

其中一个牧民吴应熊想多养一只。

凭经验他知道,草场的负担能力是有限的,羊越多越影响草的再生,羊会吃不饱。

他算了一笔帐。

多养一只羊后,每只羊的产毛收入都会下降到每年九十块。

这样如果养十一只羊,全部的羊毛收入是一年九百九十元,比原来的一千块还少十块钱。

可是对他来讲,养两只的收入是一年一百八十元,比只养一只增加了八十块。

于是他决定从镇上再买一只羊回来,回到草场后一看,绵羊已经多了很多。

原来别人也是这么想的。

  半年之后,草场变得寸草不生;羊毛的收入,已经成为集体回忆。

  我们再来说一说何谓“外部性”。

当一个人的所作所为对他人有不利,而他不需要为此付帐时,又或者当一个人的所作所为对他人有好处,他无法要他人付帐时,我们就说,这个人的行为有了外部性。

前者叫作负外部性,比如吴应熊多放一只羊给其他人会带来不利,但他不需要补偿他们,又比如你抽烟会对旁边的人不利;后者叫作正外部性,比如说一个女孩身上喷的香水会让人身心愉悦,但没人会为此买单(或许增加的回头率就是女孩的收益,所以这个例子并不太恰当),又比如说,你在回家的路上装了一个路灯,却没法只让自己享受光明。

  外部性是令经济学家头痛的事。

如果一个人不需要考虑自己的所作所为对他人造成的影响,他作出的决定就往往是没有效率的。

“公地悲剧”里,羊总会养得太多,而都需要路灯的时候,可能都指望着别人去装结果没人装。

所以,在存在负外部性的时候,供给会太多;而存在正的外部性的时候,供给又会太少。

理性人作出的对他而言是有效率的决定,使得整个社会降低了效率。

经济学的任务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外部性的矫正。

  那么法律呢?

完全也可以说,法律就是对外部性的处理。

在鲁宾逊的世界里,没有外部性。

他做的事的好处,只有他一个人享用,他做的事的坏处,也没人与他分享。

这个时候不需要法律,因为法律所要解决的,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当一个人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不利,或者一个人对他人有付出无回报时,冲突就产生了。

一个人做好事没有回报,他做好事的积极性就小了;一个人做了坏事没有代价,他的坏事又会做得太多。

这跟上面讲的外部性原理是一样的。

古罗马法谚说:

诚实生活,毋害他人,各得其所。

这话的意思不就是说,一个人应该为他的贡献得到报酬,同时为他对别人的伤害付出代价吗?

而让一个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完全的成本和收益,使他作出的行为富有效率,这也正是经济学的追求目标。

  法律和经济学,在此似乎可以结成统一战线。

那么,究竟应该怎么办呢?

  第八个故事关于讲故事的故事

  故事人人会讲,巧妙各有不同。

有的故事过耳即忘,而有的故事常讲常新。

那个鸠摩智与慕容复的故事就被很多人讲过(金庸除外)。

最早的时候,这个故事就是我上面的那种讲法,其中讲得最好的是一个叫作庇古的经济学家,以至于那种排污费在西方被称为“庇古税”。

这个故事一直流传到1960年的一个夜晚。

  在这个晚上,一个名叫罗纳得?

哈里?

科斯的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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