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经济状况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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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经济状况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
受理编号: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〇一四版)
申请人代表姓名:
填表日期:
年月日
户口所在地:
区 街道(镇) 居委会
路弄(支弄)号室(部位)
现居住地址:
区 街道(镇) 居委会
路弄(支弄)号室(部位)
通讯地址:
邮编: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0一四年九月印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专用申请表,有关内容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填写。
二、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抹。
三、封面中的受理编号,由工作人员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编号填写。
四、《申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中“是否列入住房面积核定人员”和“是否核定经济状况”两栏、《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中“是否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扣减建筑面积”、“核减正享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正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人数”和“扣除正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的家庭原住房面积”四栏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申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个人经济状况申报表》由申请人填写,其中:
1、身份证号码:
对于16周岁以下不持有居民身份证的,按《居民户口簿》内的身份证编号填写。
2、共同申请人:
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3、申请对象:
指共同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
4、其他同住人:
指除申请对象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
5、家庭成员人数超过《申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设定人数的,请另附页填写。
6、《个人经济状况情况申报表》每人填写一份,两人以上附页填写。
六、《从业人员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填写。
承诺及授权
1、诚信申报承诺:
全体人员了解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政策,表格中所有签名均为本人签名,所有家庭成员户籍年限、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等各项内容均为如实填报。
所提交的家庭成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
如有虚假,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并接受住房保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所作的处理决定。
2、全体人员授权并配合住房保障机构和辖区内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分别对户籍年限、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包括入户调查和公示核查结果。
3、经户口所在地所有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共同确定本次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对象,如有异议,由申请对象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
委托书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我们全家共同推举的申请人代表,其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申请对象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签字:
序号
姓名(本人签名)
签名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提示:
1、申请对象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签字前,应仔细阅读本页全部内容,上述签字代表本人已仔细阅读了本页全部内容,并对其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
2、同一户籍所在地有两个及以上家庭(含单身申请人士),其中部分家庭先申请廉租住房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其他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在计算申请家庭的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数时,应当先核减已经申请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家庭人数。
申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
申请人代表
姓名
性别
□男□女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离婚□丧偶
取得本市户口时间
年月日
入现户籍地时间
年月日
工作单位(全称)
文化程度
□博士□硕士□本科□大专、高职□高中□中专、职校□初中□小学□学龄前儿童□其它
是否正享受廉租住房
□是□否
共同申请人1
姓名
性别
□男□女
出生日期
年月日
与申请人代表关系
□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它(请注明)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离婚□丧偶
取得本市户口时间
年月日
入现户籍地时间
年月日
工作单位(全称)
文化程度
□博士□硕士□本科□大专、高职□高中□中专、职校□初中□小学□学龄前儿童□其它
是否正享受廉租住房
□是□否
共同申请人2
姓名
性别
□男□女
出生日期
年月日
与申请人代表关系
□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它(请注明)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离婚□丧偶
取得本市户口时间
年月日
入现户籍地时间
年月日
工作单位(全称)
文化程度
□博士□硕士□本科□大专、高职□高中□中专、职校□初中□小学□学龄前儿童□其它
是否正享受廉租住房
□是□否
共同申请人3
姓名
性别
□男□女
出生日期
年月日
与申请人代表关系
□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它(请注明)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离婚□丧偶
取得本市户口时间
年月日
入现户籍地时间
年月日
工作单位(全称)
文化程度
□博士□硕士□本科□大专、高职□高中□中专、职校□初中□小学□学龄前儿童□其它
是否正享受廉租住房
□是□否
共同申请人4
姓名
性别
□男□女
出生日期
年月日
与申请人代表关系
□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它(请注明)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离婚□丧偶
取得本市户口时间
年月日
入现户籍地时间
年月日
工作单位(全称)
文化程度
□博士□硕士□本科□大专、高职□高中□中专、职校□初中□小学□学龄前儿童□其它
是否正享受廉租住房
□是□否
共同申请人5
姓名
性别
□男□女
出生日期
年月日
与申请人代表关系
□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它(请注明)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离婚□丧偶
取得本市户口时间
年月日
入现户籍地时间
年月日
工作单位(全称)
文化程度
□博士□硕士□本科□大专、高职□高中□中专、职校□初中□小学□学龄前儿童□其它
是否正享受廉租住房
□是□否
其他同住人1
姓名
性别
□男□女
出生日期
年月日
与申请人代表关系
□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它(请注明)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离婚□丧偶
□迁入户口所在地时间年月日□取得《上海市居住证》时间年月日
工作单位(全称)
备注
文化程度
□博士□硕士□本科□大专、高职□高中□中专、职校□初中□小学□学龄前儿童□其它
是否正享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是□否
是否正申请/享受廉租住房
□是□否
是否核定经济状况
□是□否
是否列入住房面积核定人员
□是□否
其他同住人2
姓名
性别
□男□女
出生日期
年月日
与申请人代表关系
□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它(请注明)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离婚□丧偶
□迁入户口所在地时间年月日□取得《上海市居住证》时间年月日
工作单位(全称)
备注
文化程度
□博士□硕士□本科□大专、高职□高中□中专、职校□初中□小学□学龄前儿童□其它
是否正享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是□否
是否正申请/享受廉租住房
□是□否
是否核定经济状况
□是□否
是否列入住房面积核定人员
□是□否
其他同住人3
姓名
性别
□男□女
出生日期
年月日
与申请人代表关系
□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它(请注明)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离婚□丧偶
□迁入户口所在地时间年月日□取得《上海市居住证》时间年月日
工作单位(全称)
备注
文化程度
□博士□硕士□本科□大专、高职□高中□中专、职校□初中□小学□学龄前儿童□其它
是否正享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是□否
是否正申请/享受廉租住房
□是□否
是否核定经济状况
□是□否
是否列入住房面积核定人员
□是□否
其他同住人4
姓名
性别
□男□女
出生日期
年月日
与申请人代表关系
□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它(请注明)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离婚□丧偶
□迁入户口所在地时间年月日□取得《上海市居住证》时间年月日
工作单位(全称)
备注
文化程度
□博士□硕士□本科□大专、高职□高中□中专、职校□初中□小学□学龄前儿童□其它
是否正享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是□否
是否正申请/享受廉租住房
□是□否
是否核定经济状况
□是□否
是否列入住房面积核定人员
□是□否
其他同住人5
姓名
性别
□男□女
出生日期
年月日
与申请人代表关系
□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它(请注明)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离婚□丧偶
□迁入户口所在地时间年月日□取得《上海市居住证》时间年月日
工作单位(全称)
备注
文化程度
□博士□硕士□本科□大专、高职□高中□中专、职校□初中□小学□学龄前儿童□其它
是否正享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是□否
是否正申请/享受廉租住房
□是□否
是否核定经济状况
□是□否
是否列入住房面积核定人员
□是□否
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
户籍地住房1
房屋坐落地址
产权人或
租赁人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产权性质
□直管公房□系统公房□已购产权房□租赁私房□自有私房□其他房
房屋类型
□老式公寓□花园住宅□新里□高层(成套)□多层(成套)□多层(不成套)□旧里及非改居□简屋□(新工房)3(3)□其他备注
户籍地住房2
房屋坐落地址
产权人或
租赁人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产权性质
□直管公房□系统公房□已购产权房□租赁私房□自有私房□其他房
房屋类型
□老式公寓□花园住宅□新里□高层(成套)□多层(成套)□多层(不成套)
□旧里及非改居□简屋□(新工房)3(3)□其他备注
他处住房1
房屋坐落地址
产权人或
租赁人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产权性质
□直管公房□系统公房□已购产权房□租赁私房□自有私房□其他房
房屋类型
□老式公寓□花园住宅□新里□高层(成套)□多层(成套)□多层(不成套)□旧里及非改居□简屋□(新工房)3(3)□其他备注
他处住房2
房屋坐落地址
产权人或
租赁人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产权性质
□直管公房□系统公房□已购产权房□租赁私房□自有私房□其他房
房屋类型
□老式公寓□花园住宅□新里□高层(成套)□多层(成套)□多层(不成套)□旧里及非改居□简屋□(新工房)3(3)□其他备注
是否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
□是□否
扣减建筑面积:
□10平方米□15平方米
核减正享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正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人数:
人
扣除正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的家庭原住房面积:
平方米
合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核定面积家庭总人数:
人
人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
注:
1、建筑面积:
申请人在街道(镇)住房保障部门指导下,按《房地产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上记载的面积填写,居住面积和建筑面积的换算,按《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换算后填写。
2、他处住房:
他处住房是指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以外拥有的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已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3、核定面积家庭总人数:
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满2年的人员确定。
4、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有关规定,在同一户口所在地住房中居住的下列对象,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的,可以调整其住房面积核算方式:
(一)具有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人士的一个家庭;
(二)两个及以上的家庭;(三)两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四)一个及以上的家庭和一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五)非夫妻异性成年人住在该家庭唯一居室内的。
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年月日至年月日申请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元
截至年月日申请家庭的人均财产:
元
注:
1、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核定经济状况的家庭成员申报期间的所有个人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总和÷核定经济状况的家庭成员数;
2、申请家庭人均财产=核定经济状况的家庭成员申报的所有财产(包括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商业保险、现金、机动车辆、外地房屋和非居住房屋等)的总和÷核定经济状况的家庭成员数。
3、申请家庭填报的收入、财产,将作为商业银行审核贷款的重要依据,请如实填写。
个人经济状况申报表⑴
姓名:
申报期间⑵
就业状态⑶
单位名称⑸
备注⑹
年月-年月
年月-年月
⑷就业状态包括:
本市户籍本市在岗、本市户籍外地在岗、外地户籍本市在岗、外地户籍外地在岗、长病假、内退、协保、外地离岗、失业、外地失业、无业、外地无业、离(退)休、外地离(退)休、居保、支内回沪、重残无业、非正规组织负责人、自由职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劳动合同中止履行、自主创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征地人员、现役军人、学生、学龄前儿童、其他(请注明)
是否存在劳动能力丧失情况
⑺
□否
□是,丧劳程度为: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可支配收入申报
(年月日—年月日)⑻
工
资
性
收
入⑼
实发收入:
元
转
移
性
收
入⑽
失业保险金:
元
养老金或离退休金⑾:
元
实发收入(无劳动合同及固定单位):
元
社会救济收入:
元
经营性净收入⑽
从事未经工商、劳动部门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净收
入:
元
就业岗位补贴:
元
从事经工商、劳动部门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净收入:
元
社会保险费补贴:
元
遗属补助金:
元
财
产
性
收
入⑽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元
彩票收益:
元
基金收益:
元
赡、抚(扶)养费:
元
股息与红利收入:
元
捐赠、赠送收入:
元
保险收益:
元
其他(请注明):
元
其他(请注明):
元
个人可支配收入总计:
元
财产申报
(截至年月日)⑿
存款
⒀
存款银行名称
存款总额
合计
元
股票
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
账户总市值⒁
合计
元
资金账户号
资金账户余额⒂
基金
开放式基金
销售机构
基金总市值⒃
合计
元
封闭式基金
销售机构
基金总市值⒃
商业
保险
商业保险名称
现金价值⒄
合计
元
债券
债券名称
债券总价值⒅
合计
元
机动
车辆
车辆品牌
车牌号
现值⒆-①
合计
元
房屋
⒇
坐落地址
面积㎡
现值⒆-②
合计
元
现金
合计元
其他
财产
(21)
内容
价值
合计
元
个人财产总计:
元
备注:
本人承诺填写的申请材料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本人同意授权并配合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本人的收入和财产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同意授权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调查本人的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等情况。
本人签字:
年月日
注:
以上内容所涉及的金额均以人民币申报。
“个人经济状况申报表”填表说明
⑴“个人经济状况申报表
⑩
”:
由申请人代表及共同申请人各填一张,不足部分可另外附页填写;
⑵“申报期间”:
申报期间内就业状态有所变动的,相关时间段不可有重叠部分;
⑶“就业状态”:
根据⑷分类填写;
⑸“单位名称”:
填写核对期间内所有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名称;
⑹“备注”:
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描述;
⑺“是否存在劳动能力丧失情况”:
若不存在丧劳情况,请选择“否”;若存在,请选择“是”并选择丧劳程度;
⑻填写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的日期(注:
以下申报的可支配收入所属期间均以此为准);
⑼“工资性收入”:
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小城镇养老保险),其收入填写在“实发收入”中;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收入填写在“实发收入(无劳动合同及固定单位)”中;
⑽“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各类收入;
⑾“养老金或离退休金”:
填写离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的养老待遇;
⑿填写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日期(注:
以下申报的财产截至时点均以此为准);
⒀“存款”:
归属于同一家银行的多个账户,将规定截至时点的余额加总后统一填写在该银行名下,银行名称必须填写完整,外币存款需折算为人民币申报;
⒁“账户总市值”:
同一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下所有股票市值的总和;
⒂“资金账户余额”:
证券开户营业部出具的交易明细单中显示的余额填写;
⒃“基金总市值”:
同一销售机构基金市值的总和;
⒄“现金价值”:
商业保险的现金价值为保险合同中所注明的现金价值;
⒅“债券总价值”:
债券面值与数量的乘积;
⒆-①“现值”:
车辆及牌照根据市价自行估价加总填写;
⒆-②“现值”:
根据市价自行估价填写;
⒇“房屋”:
具体包括本市非居住类房屋,以及在外省市的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
(21)“其他”:
分类填写表格中未涉及的其他财产内容及其价值。
从业人员收入证明
(年月至年月)
兹证明是我单位职工,已在我单位工作年个月。
单位类别
□机关单位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港澳台企业 □外资企业□合资企业
□社会团体□私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其它(请注明)
单位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教育□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其它行业(请注明)
职工就业状态
年月-年月
□正常工作职工□长病假职工□协保人员□内退人员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其他(请注明)
年月-年月
□正常工作职工□长病假职工□协保人员□内退人员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其他(请注明)
实发收入
年月-年月
实发收入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
(实发收入包括现金、银行卡或其它形式发放收入的总和)
社会保险费
缴纳情况
年月-年月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小城镇养老保险
□其它(请注明)
年月-年月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小城镇养老保险
□其它(请注明)
住房公积金
缴纳情况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年月-年月缴纳住房公积金
备注:
本证明完全真实,并同意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