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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南通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为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4〕9号)、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苏大气办〔2017〕2号)及《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委发〔2017〕6号)要求,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大气污染防治目标

我市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确保目标为:

大气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6年不上升,AQI达标率比2016年不下降;力争目标为:

大气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6年下降1~2微克/立方米,AQI达标率比2016年上升1~2个百分点。

各地目标分解具体见表1。

表12017年各地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分解

所在

辖区

2015年

2016年

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目标

PM2.5浓度(微克/立方米)

AQI达标率(%)

PM2.5浓度(微克/立方米)

AQI达标率(%)

确保目标

力争目标

PM2.5浓度(微克/立方米)

AQI达标率(%)

PM2.5浓度(微克/立方米)

AQI达标率(%)

海安县

56

68.5

47

70.8

47

70.8

45

72.8

如皋市

56

67

36

72.7

36

72.7

35

74.7

如东县

46

72.6

40

72.9

40

72.9

39

74.9

海门市

52

71.8

45

76.2

45

76.2

43

77.2

启东市

46

76.6

41

80.6

41

80.6

40

81.6

通州区

50

73.1

45

74.2

45

74.2

43

75.2

崇川区

58

67.1

46

72.1

46

72.1

44

74.1

港闸区

57

66.9

48

67.3

48

67.3

46

69.3

开发区

59

67.1

44

73.7

44

73.7

42

74.7

通州湾

47

75.2

41

77.3

41

77.3

40

78.3

南通

58

67.7

46

71.9

46

72.0

45

73.0

二、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及任务分解

(一)产业结构调整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更为严格的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制定非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完成省下达的压减粗钢、水泥、平板玻璃产能和化解船舶产能任务。

在纺织、印染、电镀、机械等其他传统行业退出一批低端低效产能。

2017年,分别压减印染、钢丝绳落后产能5000万米、15万吨。

(牵头单位:

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

市发改委、环保局。

2.加快推进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关闭)工作。

根据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要求制定出关停化工企业名单,2017年底前完成50%,确保全市化工企业入园率达到54%。

全市计划实施重污染企业搬迁(关闭)项目39项。

(牵头单位:

市经信委,相关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

市发改委、环保局。

3.实行煤炭总量控制。

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减少80万吨,电力行业煤炭消费占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提高到60%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达到8.5%。

对钢铁、水泥行业耗煤实行煤炭消费量2倍以上减量替代。

(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推进热电整合项目实施。

推进启东国信、通州华电、如皋皋城热电搬迁整合项目,替代原有小热电企业。

(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5.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改造。

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改造,提高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高费方案实施率,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牵头单位:

市经信委、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6.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

继续对全市省级开发区(崇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港闸经济开发区、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如东经济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启东经济开发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

市经信委、环保局。

(二)工业废气污染防治

1.加强火电、热电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的限期治理。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

市经信委。

2.开展燃煤热电超低排放改造工程。

全市10台热电机组开展超低排放改造。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

市发改委、经信委。

3.开展化学工业行业提标改造。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

市经信委。

4.加快淘汰燃煤锅炉。

2017年底前,10蒸吨以下(含10蒸吨)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

完成654台10蒸吨以下(含10蒸吨)锅炉淘汰整治,16台10~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有条件的地区启动35~6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达标排放改造,5台工业炉窑整治。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

市质监局、规划局、财政局。

5.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全面梳理排出化工园区和重点行业VOCs治理项目,2017年完成6家化工园区VOCs整治,完成印刷包装、集装箱、汽车制造行业VOCs综合治理,重点行业完成92家VOCs治理任务,确保完成VOCs减排目标。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

市经信委。

6.有机化学原料、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行业以及各化工园区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2017年底前全市共完成206家企业的项目实施。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

市经信委。

7.强制重点行业清洁原料替代。

2017年底前,印刷包装、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造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全面使用与各自行业特点相适应的低VOCs含量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替代原有的有机溶剂,全年完成79家企业清洁原料替代。

(牵头单位:

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

市环保局。

8.加强汽车维修业污染控制。

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制定汽车维修业VOCs治理方案,公布重点治理单位名单。

汽车维修行业使用涂料必须符合国家及地区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

喷涂、流平、烘干作业必须在装有无组织废气收集系统的密闭车间内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有机废气应当收集后处理排放。

(牵头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

市工商局、环保局、行政审批局。

9.开展油码头油气回收试点工作。

2017年底前,以长江为重点完成油码头油气回收试点工程。

(牵头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

市经信委、环保局。

10.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2017年底前,根据省统一要求,编制出台南通市VOCs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运用重点源VOCs排放量核算与减排综合管理平台,建立完善VOCs排放清单编制与动态更新机制。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确定VOCs排放重点管控企业名录,建立重点企业“一企一策”及VOCs治理绩效评估制度。

对石油化工、印刷包装行业实施VOCs排污收费,并将收费行业逐步扩大至表面涂装、化工等重点行业。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扬尘污染防治

1.开展全市扬尘整治专项行动,建立健全长效化管理机制。

全面开展“三场一站”(煤堆场、物料堆场、散货堆场、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

(牵头单位:

市港口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

市城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

2.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全面推行“绿色施工”,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房建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配备车辆冲洗、洒水设施。

市政工程围挡要做到应围尽围,社会通行通道必须进行路面硬化,作业现场内的施工临时便道应做到基础坚实。

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建设省级标化示范工地22个以上,市级标化示范工地50个以上。

编制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全面实施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对渣土运输车辆运行时间、线路实施动态管理。

(牵头单位:

市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

市环保局。

3.加强城市道路扬尘防治。

加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管理,加大作业设施设备投入力度,提高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水平,市区增加扫水车20辆、护栏清扫车1辆、冲洗洒水车2辆,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90%以上。

深化推行“深度保洁”管理模式,按照“主要道路、重点区域每天洒水不少于1次,重污染天气每天不少于2次”的要求,适度增加道路冲洗洒水频次,加大工地周边等易发扬尘道路洒水抑尘力度,提高道路控尘管理水平。

(牵头单位:

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

市财政局。

4.继续组织开展沿江港口码头及煤堆场、物料堆场、散货堆场等扬尘污染专项整治,特别加强沿江公路两侧堆场整治,非码头附属堆场由地方政府负责开展整治,建立健全沿江港口码头及煤堆场、物料堆场、散货堆场等扬尘整治基础资料台账。

市区全面完成整治,其他地区完成率70%以上。

(牵头单位:

市港口局、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

市城管局、环保局。

5.继续组织开展沿河码头及煤堆场、物料堆场、散货堆场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对营船港闸沿线码头砂石场等突出环境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市区全面完成整治,其他地区完成率70%以上。

(牵头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

市城管局、环保局。

6.加强收储地块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对拆迁已经完成并交接的收储地块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地块管理,防止外来垃圾、渣土倾倒,通过绿化、场地硬化等措施进行防尘处理,对工程堆积的需要再利用的裸土铺装防尘网、种草等措施防治扬尘。

(牵头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7.开展市区拆迁地块建筑垃圾专项整治。

拆除作业完成后,建筑垃圾及时清运,相关责任人立即对全场地进行覆盖。

3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进行简易绿化或者铺装固化。

拆迁、收储地块扬尘防治措施到位率达100%。

(牵头单位:

市城管局、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8.开展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南通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21号)要求继续开展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进一步完善扬尘排污申报登记、现场考核、核定征收等环节,促进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有序开展。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参与单位:

城管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物价局、房管局、水利局、港口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发展绿色交通

1.全面淘汰老旧机动车。

出台淘汰高污染车辆的政策措施,加快淘汰一批高污染车辆。

完成省下达的淘汰任务。

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对所属车辆进行认真排查,对符合国家治理要求的高污染车辆先行淘汰报废。

根据省政府出台的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奖补的相关规定,财政部门与公安、商务、环保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本地配套政策。

商务部门加强对回收拆解企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拆解车辆档案。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参与单位:

市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强化车辆禁行、限行举措。

科学调整禁行、限行区域、时段,强化通行秩序管理,严查严处违规通行违法行为。

调整优化重型货车禁行区域,根据现有路网结构的变化,逐步调整过境重型货车禁行区域。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推进绿色公交。

新开辟公交线路4条,新购(租赁)120辆公交车(其中清洁能源及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60%)。

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到2017年底,清洁能源巡游出租车占比达到60%。

各地加快车用加气站、标准化充换电站等公共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

(牵头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

市财政局、规划局、供电公司。

4.加强油品使用监管。

推进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使用,继续推进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系统建设。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实施国VI汽油标准。

加强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管。

(牵头单位:

市质监局、商务局、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

市发改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

5.加强汽车检测与维护管理。

完善汽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I站和M站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互。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

6.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

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准入制度。

各县(市)区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

鼓励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含变型拖拉机)自主淘汰。

(牵头单位:

市城乡建设局、农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

市商务局、公安局、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农委。

7.开展长三角区域核心港口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

所有符合条件的新建码头配备岸电设施,完成12个港口岸电系统工程建设项目。

加强船舶岸电受电能力建设。

具备岸电供受条件的,船舶在港口码头停靠期间应优先使用岸电。

集装箱码头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RTG)全部实现“油改气”或改用电动起重机,杂货码头装卸设备“油改电(气)”比例达到80%以上。

鼓励新建以LNG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船舶,鼓励现有船舶改造升级和使用清洁能源。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或者焚烧船舶垃圾。

禁止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在市区航道、通航密集区、船闸、大型桥梁、水下通道等内河水域进行舱室驱气或者熏舱作业。

(牵头单位:

南通海事局、市港口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参与单位: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8.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分别达85%,且完好率分别达95%。

(牵头单位:

市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

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9.推动城市公共自行车建设。

市区新增公共自行车网点20个,增加公共自行车500辆。

(牵头单位:

市城管局;参与单位:

市财政局、规划局。

(五)秸秆焚烧污染防治

1.深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坚持以“五化利用”为引领,不断拓宽秸秆综合利用渠道,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点和集中堆放点的管理,充分发挥秸秆综合利用对禁烧的源头控制作用。

(牵头单位:

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

市财政局。

2.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各地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部门分工协作,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管理机制。

强化重点时段、重点地区的督查巡查,坚决遏制秸秆露天焚烧现象,确保火点同比不增加。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

市监察局、发改委、经信委、城管局、农委。

(六)城市餐饮油烟及其他污染防治

1.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

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制定餐饮油烟治理方案,公布重点治理单位名单,并开展专项治理。

(牵头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

市商务局、工商局、城管局、环保局、行政审批局、食药监局、质监局。

2.禁止露天烧烤和焚烧垃圾。

开展露天烧烤专项整治,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

严禁垃圾露天焚烧。

(牵头单位:

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新建建筑内外墙涂料替代。

制定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内外墙装饰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推广计划。

城市建成区内新转让土地,新建300亩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内外墙装饰须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用建筑须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

(牵头单位:

市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经信委、行政审批局、环保局、代建办、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开展干洗行业整治。

根据基础数据台账资料,开展开放式、半开放式干洗装置淘汰工作。

(牵头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

市商务局、环保局。

5.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按《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区开展烟花爆竹限放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通过严打严惩、有奖举报、专职问责等措施,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

严肃处理违规销售、燃放等行为,减轻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空气污染。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安监局;参与单位:

市工商局、城管局、行政审批局、相关区政府(管委会)。

(七)大气环境监控和预警

1.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

发挥市级多参数超级站作用,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提高48小时预报环境空气质量,提高预报预警准确度。

各地环保部门应加强污染源和环境空气中VOCs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

各县(市)区环保执法人员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定期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VOCs排放及周边环境空气质量情况监测。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参与单位:

市气象局。

2.完善空气污染应急预案。

完善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根据预报预测结果,提前应急“削峰”。

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工作。

(牵头单位: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单位: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

3.完善南通市大气污染源清单数据库。

根据我市大气污染来源分析,进一步完善多污染源、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方案;根据PM2.5、O3污染的主要来源及其时空分布分析,强化我市PM2.5、O3污染控制对策。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

重点做好国家公祭日,世界互联网大气等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

建立空气质量保障领导小组,制定保障方案,排出企业限产停产、工地停工具体管控名单。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城管局、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

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环保宣传教育

1.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参与单位:

市司法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2.继续开展“美丽南通使者”行动。

组织“美丽南通使者”“文明施工大家看”等活动、在“通博士讲环保”等专栏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宣传。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参与单位:

市科协、城乡建设局。

3.开展“禁限放烟花爆竹从我做起”、“文明进香”、“文明祭扫”等公众宣传活动。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民族宗教局、环保局。

三、2017年大气污染治理工程项目

(一)项目总体安排

综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计划,2017年全市共安排大气污染治理工程项目548个,汇总情况见表2。

 

表2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数汇总(个)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地区

2016

~

2017年滚动实施项目表

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燃煤锅炉整治项目

工业炉窑整治项目

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项目(超低)

热电整合项目

化学工业等行业提标改造项目

石化、化工行业实施LDAR技术项目

6家省批化工园(集中)区VOCs治理项目

重点行业VOCs整治项目

有机溶剂使用行业低VOCs含量涂料/胶黏剂替代项目

油气回收治理改造项目

堆场扬尘治理项目

港口岸电系统建设项目

环保电厂脱硝除尘改造

省、市级标准化工地

小计

海安县

23

146

7

1

7

5

2

5

50

如皋市

103

5

1

40

1

19

17

2

1

5

91

如东县

2

1

66

1

6

1

4

4

83

海门市

1(30)

100

2

29

1

13

25

3

2

7

82

启东市

1

109

33

1

11

11

2

9

2

7

77

通州区

1

204

2

25

7

2

9

46

崇川区

10

3

2

2

4

1

15

34

港闸区

2

1

6

4

2

2

15

30

市开发区

2

2

5

1

23

1

5

7

5

49

通州湾

示范区

4

4

全市

3

39

1

(671)

5

10

2

1

206

6

92

79

5

13

12

2

72

548

*燃煤锅炉整治项目全市按1项计,未计入各地合计数。

(二)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关闭)项目

全市计划实施重污染企业搬迁(关闭)项目39项,具体情况见表3。

表3重污染企业搬迁(关闭)情况明细表

序号

县(市、区)

企业名称

行业

整治措施

完成时间

1

海安县

南通恒兴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石化、化工

关停

2017年底

2

海安县

南通顺阳化工有限公司

石化、化工

关停

2017年底

3

海安县

江苏紫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石化、化工

关停

2017年底

4

海安县

欧美龙(南通)重防腐涂料有限公司

石化、化工

关停

2017年底

5

海安县

江苏天成生化制品有限公司

石化、化工

关停

2017年底

6

海安县

海安县国力化工有限公司

石化、化工

关停

2017年底

7

海安县

南通高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石化、化工

关停

2017年底

8

海安县

南通海顺化工有限公司

石化、化工

关停

2017年底

9

海安县

南通优尼科化工有限公司

石化、化工

关停

2017年底

10

海安县

南通南化化工助剂有限公司

石化、化工

关停

2017年底

11

海安县

海安县亚太助剂有限公司

石化、化工

关停

2017年底

12

海安县

海安县晓龙化工厂

石化、化工

关停

2017年底

13

海安县

海安县宏大发展有限公司

石化、化工

关停

2017年底

14

海安县

南通润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橡胶和塑料

关停

2017年底

15

海安县

江苏天成保健品有限公司

医药

关停

2017年底

16

海安县

南通泰通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化工

关停

2017年底

17

海安县

江苏杰凯化工有限公司

化工

关停

2017年底

18

海安县

双惠橡胶南通有限公司

化工

关停

2017年底

19

海安县

南通鸿瑞化工有限公司

化工

关停

2017年底

20

海安县

南通市福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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