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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厂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标准编号]JCJ10-97

[实施日期]1998-01-01

1总则

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国家有关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加强防尘防毒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水泥工业的发展,使水泥工厂的设计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以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工程和引进的水泥工厂及其矿山劳动安全卫生设计。

1.0.3本规定只包括工程设计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与要求,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自身应配套的安全装置等内容不纳入本规定。

1.0.4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和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1.0.5水泥:

工厂的设计应提高生产机械化利自动化程度,对生产过程中各项不安全因素,应遵循清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告的原则,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实行文明生产。

1.0.6水泥工厂的设计,应积极贯彻“清洁生产”的思想,采用切合实际、经济合理、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减少尘源,控制污染。

1.0.7设计单位在可行性论证时,应对拟建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同时作出论证,并以专门的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必须按规定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并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

1.0.8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具体落实初步设计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和在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审查意见。

如有重大的方案变动,必须征得初步设计主管审批部门的同意。

1.0.9设计中应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及不产生或少产生危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并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法。

1.0.10设计非标准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和《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的有关规定。

1.0.11尘毒和热污染的治理,应采取行之有效的回收净化和综合利用技术。

车间有害物质浓度和辐射热强度,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1.0.12水泥工厂的劳动安全卫生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2劳动安全

2.1矿区(山)劳动安全

2.1.1水泥原料矿山设计,应符合有关矿山安全法规、规程和现行技术规范。

2.1.2矿山爆破作业的爆破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爆破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地震、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2.1.3矿区重要工业建、构筑物的布置,应避免洪水的淹没、冲刷。

当受洪水内涝威胁时,应设置防洪排涝设施。

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滑坡。

2.1.4对处于较发育的岩溶、采空区和旧井巷以及废弃的地下工程地段等工程,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1.5露天矿边邦(包括底邦、顶邦及端邦),应根据矿体及围岩的赋存条件,按劳动

部《露天矿山安全与卫生实用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

应保持边邦有足够的稳定性。

2.1.6矿山采用溜槽、溜井、矿仓等固定的卸矿点卸矿时,在卸矿平台上,必须设置车挡。

并在上述地点设置标志、照明和必要的护栏。

在溜槽(井)、矿仓、漏斗的设计中,宜设防止和处理堵塞的设施。

在设计中,宜采用短溜槽、长溜井(或无溜槽)的方案。

尽量避免长溜槽的方案。

2.1.7矿山采掘终了,达到终了境界线时,在其边邦上必须留有符合最终边邦角安全要求宽度的清扫及安全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岩石状矿床最终边邦角:

开采最终边坡高度小于l00m时为55°~60°;100~150m时为50°~55°;大于150m时小于50°。

2)松软状矿床最终边邦角:

一般为45°。

2.1.8矿山公路运输选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在急转弯、陡坡、道口等视距不足地段,及居民区、高路堤和地势险峻等地段,应设置醒目标志和护栏、护墙等安全设施。

2)运矿道路的纵向选线,不宜在季节性河流的河槽或冲沟中,运矿道路不宜穿过村庄(居民点),也不宜与农村或其它运输车辆混用一条道路。

3)运输道路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规定。

2.1.9当矿山采用机车运输时,应设有安全线、避难线及完备的信号灯光等设施。

2.1.10矿山采用溜井平峒运输时,装车场操作室应有安全通道;平峒口应高出历史上最高洪水位lm以上;并应设有通风设施。

2.1.11半机械化开采的矿山,设计不应采用人工装车方式。

2.1.12凹陷露天采矿场,要求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口:

出入沟应布置在稳定的边邦地段,各台阶之间应设置上下通行用梯。

采矿场内外应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

2.1.13废石场应设置截水、导水沟,在其坡角下,根据需要设置堤、坝等截流设施。

防止外部水流入废石场,防止泥石流危及下游环境。

2.1.14废石场的卸车平台应设反向坡度和车挡,并应设有专人指挥卸车。

废石场下部应设置警戒牌,防止人员在废石场下行走和停留。

在废石滚落的范围内不得修建道路和其它建筑物。

2.1.15对具有形成矿山泥石流条件、排水不良及整体稳定性差的废石场,严禁布置在可能危及露天采矿场、井(峒)口、工业场地、居住区、村镇、交通干线等重要建、构筑物安全的上方;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工程措施,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布置在一般性建、构筑物的上方。

2.1.16对不具有形成矿山泥石流条件,排水及整体稳定性能良好,地面坡度不大于1:

2.5的废石场,其设计最终坡底线与主要建、构筑物等安全防护距离;当设置防护工程措施时,应根据所采取的不同工程措施由设计决定;当不设置防护工程时,可按表2.1.16确定。

表2.1.16废石场设计最终坡底线与主要建、构筑物等的安全防护距离(m)

名称

距离

1

国家铁(公)路干线,航道,高压输电线路铁塔等重要设施

1~1.5H

2

矿山铁路干线(不包括露天采矿场内部生产线路)

不宜小于0.75H

3

露天采矿场开采终了境界线

根据边坡稳定状况及坡底线外地面坡度确定,但应大于或等于30m

4

矿山居住区,工业场地等

2H

注:

1.废石场坡底线外地面坡度大于1:

2.5时,应根据需要设置防滚石危害的措施.

2.表中H值为废石场设计最终堆置高。

2.2厂区劳动安全

2.2.1总图运输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位于洪水或山洪威胁的地段时,其防洪构筑物或场地整平标高,应高出计算

洪水位0.5m以上,当直接受波浪和壅水影响时,尚应增加浪高、壅水高度。

设计采用的洪水位,应根据洪水观测资料,或调查的历史洪水位及通过洪水位计算等来确定,设计洪水重现期宜按表2.2.1规定采用。

表2.2.1洪水重现期

级别

工厂规模

洪水重现期(a)

相当于日产水泥熟料3000t、4000t及以上的工厂

≥100

相当于日产水泥熟料,700t~2000t的工厂

50~100

相当于日产水泥熟料700t以下的工厂

25~50

注:

1.厂区在城市或江河防洪设施范围以内时,尚应对内涝水位进行考察,核实。

2.当土方来源困难或填土不经济时,局部场地和个别辅助建筑物(如露天堆场、铁路专用线、车间办公室)可适当降低标准。

2)铁路专用线不宜在工厂及居民区之间穿越,如必须穿越时,应根据人流、车流数

量,设置看守道口或立体交叉。

3)厂区铁路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的《铁路建筑界限》的有关规定。

4)厂区铁路与厂区干道交叉时,应保证有良好的了望条件,满足视距要求。

根据需

要设置看守道口、限速标志、警铃等安全设施。

5)大中型工厂应分别设置人流出入口和货流出入口,做到人货分流。

工厂人流、货

流比较集中的主干道,应沿干道两侧设置人行道。

6)厂内外运输设计应全面规划,使营运、装卸;转运及储存各个环节相互协调,提

高运输装卸机械化程度,逐步采用袋装水泥集装化。

7)给水水源地应按现行给水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防护地带,确保水源地的安全卫

生。

2.2.2生产、运输及起重机械的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种机器的传动装置,如链轮、对轮、齿轮、三角皮带轮等传动外露部分必须设

有保护装置,露出的轴端应加护盖。

2)起重机设置必要的安全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起重机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

规定。

3)有轨道的户外重型、中型起重机必须装有夹轨钳和锚定装置。

4)桥式起重机供电滑线宜采用安全型滑触线。

5)移动式起重机在带电区域附近作业时,应符合表2.2.2规定的安全距离。

表2.2.2起重机突出部位与输电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1

1~20

35~110

154

220

水平距离(m)

1.5

2

4

5

6

垂直距离(m)

0.7

1

1.5

2.5

3

6)载货电梯的制造与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要求。

7)架空索道通过铁路、道路、村镇、厂区时,其下部必须加设防护网和醒目的标志。

架空索道的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8)长胶带输送机及熟料输送机等走廊,应设有紧急事故停机装置。

9)跨过胶带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设备的通道,应设置人行过桥。

2.2.3建筑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设一个安全出口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应规定。

2)工作平台的四周临空部分应设栏杆,当平台高度为l0m和l0m以上时,栏杆的高

度不应低于1.2m;平台高度小于l0m时,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05m;栏杆从平台面向上0.15m高度内,应为整体实心板或网状护栏,栏杆除应保证有足够的刚度及强度外,尚应考虑安全感,设于屋面及库顶上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m,且应设有防护网。

3)厂房中疏散楼梯的宽度,应根据其使用人数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计算确定。

4)楼梯的一个梯段高度,不宜超过3.5m,当受楼层高度限制或位置狭窄时,不宜

超过5m,楼梯休息平台的宽度至少应比楼梯宽度大0.20m。

5)各种物料简仓的顶部,须设带盖可锁人孔,在大型筒仓的下部,亦应设置人孔。

6)在楼面供垂直运输及检修用孔洞,应设置活动盖板或周围加防护栏杆。

7)车间内的坑洞、沟道,应设有与地面相平的盖板;外部的坑洞及沟道(如电缆隧道、暖气沟等)人孔的顶部应高出地面0.15m以上(排水检查井及道路上的坑、洞除外)。

8)设在高处的料仓和管道的捅料孔及其取样和检查点,应按需要设置平台和安全设

施。

2.2.4其它设施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室和控制室不应通过与其无关的管道.采暖装置宜采用焊接。

2)对表面温度超过50℃的设备和管道,应在工人容易接触到的地方,采取防护措

施,设置明显标志。

3)回转窑窑尾除尘系统的增湿塔、喷雾降温用水,或其它喷雾用水设备和管道,应

有耐压及预防接口喷漏、防振等措施。

3防火、防爆

3.0.1主要生产厂房、储库及辅助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及公安部关于《水泥厂建筑防火设计的几个具体做法的规定》。

3.0.2主要生产厂房、物品仓库及辅助建筑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可按表3.0.2的规定。

表3.0.2主要生产厂房、物品仓库及辅助建筑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表(略)

3.0.3炸药库的位置选择、库房间距、防火、防雷等各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0.4加油站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规定;必须设防雷、防静电及消防设施,地下油罐透气管端应有防火或堵火装置。

3.0.5石灰石矿山炸药(雷管)库区,应按照库容量大小,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水池容

积应符合下页表3.0.5的规定,水池距库房的距离应不人于100m。

3.0.6水泥厂消防用水量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它消防规范确定。

3.0.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结构,或采用半敞开式厂房。

3.0.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物品仓库或爆破器材仓库,应为单层建筑物,可采用砖墙承重。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易于泄压的轻质屋盖,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m2/m3),宜采用0.05~0.22。

厂房体积超过1000m3的建筑,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其比值不应小于0.03。

表3.0.5石灰石矿山炸药(雷管)库区消防水池容积表

炸药(雷管)库有效库容量(t)

消防水池容积(m3)

<100

50

100~500

100

>500

(设消防水管)

3.0.9煤粉制备车间,宜采用独立布置的方式,如与窑头厂房合并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隔墙。

3.0.10煤粉制备车间内不应设置与生产无关的附属房间,如附属房间贴近车间修建

时,应加防火墙与车间隔开。

3.0.11煤粉仓的锥体斜度应大于70°,并宜采用双曲线仓。

煤粉仓应装设一氧化碳

和温度监测仪表及报警、灭火装置。

3.0.12采用烟煤的煤粉制备系统应设防爆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爆阀应布置在需要保护的设备附近,并应布置在便于检查和维修的管段上,膜

板前的短管长度应不大于10倍的短管当量直径。

短管宜垂直布置,当倾斜布置时,与其水平面的倾斜角不应小于70°。

室外防爆阀的膜板面应与水平面成45°夹角,否则应有防雨雪的措施。

防爆阀的布置应防止爆炸后喷出物喷向电气控制室的门、窗、电缆桥架及车间内其它电气设备上,也不应喷向楼梯口和主要通道。

2.煤磨系统应装设防爆阀。

装设部位及防爆阀大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磨机出口管道上,防爆阀的截面积不应小于管道截面积的70%。

2)在粗粉分离器的顶盖上,宜装设不少于两个防爆阀,防爆阀的总截面积可按分离

器每立方米容积不应小于O.04m2计算。

3)在旋风分离器的顶盖上,宜装设不少于两个防爆阀,防爆阀的总截面积可按分离

器每立方米容积取0.035~0.04m2计算。

4)在煤粉仓上,防爆阀的总截面积可按煤粉仓每立方米容积0.0lm2计算,但应不

少于0.5m2。

5)在电除尘器的顶盖上,防爆阀的总截面积可按电除尘器几何容积每立方米容积

0.032m2计算。

3.防爆阀的模板可采用厚度为1.0~2.0mm的退火铝板,每个防爆阀的有效截面积

不应大于0.8m2;当模板采用厚度不超过1.5mm的镀锌或镀锡薄钢板时,其每个防爆阀

的有效截面积不应大于0.3m2。

4.在防爆阀的内侧应设置支撑格栅,格栅承载能力不应小于200kg。

3.0.13窑尾冷烟室应设置两个防爆阀,其总截面积可按冷烟室容积每立方米取

0.04~0.05m2进行计算,确定防爆阀位置时,应防止爆炸时伤人。

3.0.14窑尾及煤粉制备电除尘器气体进口处,应设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0.15锅炉房设计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规程》及《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0.16压力容器的设计及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0.17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应设有滞油、储油及灭火防爆设施。

电力电容器宜选用干

式电容器。

断路器宜选用无油或少油断路器。

3.0.18中央控制室计算机房宜采用二氧化碳或其它气体灭火设备。

3.0.19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的室内消防,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粉制备车间的煤磨和煤粉仓附近,应设置干粉灭火装置和消防给水装置。

2.煤预均化库必须在消防安全门附近的外墙上设有消防给水装置,消防水量按建筑

体积取用。

3.汽车库存车数在25辆以上或设有维修车位时,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消防水量

按国家现行的《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确定。

4.纸袋加工车间应设室内消防给水,消防水量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要求确定。

5.纸袋库应设置室内给水消火栓,消防水量宜为5L/s。

6.生产火灾类别为丁、戊类,而其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车间,均不设置室

内消防给水。

7.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应设水喷雾灭火系统,并符

合国家现行的《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20易燃易爆设备、容器和管道,应设有必要的仪表、信号、越限报警、防爆泄压

等保护、控制装置,以及消除静电的措施。

4防电伤与防雷

4.1防电伤

4.1.1设于多尘潮湿场所的电机、电器和人员容易接触到的电机、电器,应选用相应

防护等级的设备,

设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机、电器,应按照火灾和爆炸危险的不同分别选用密闭型,

防水防尘型及防爆型。

4.1.2多台联锁遥控、程控的电机,现场必须设有清晰可靠的预示开车信号,电机附

近应设有可机旁锁定的开停按钮。

4.1.3设计中应设有必要的联锁,6~35KV开关柜应选用具有“五防”的功能.

4.1.4电机、电器设备应设置完善的电气保护装置,其电流,电压、短路容量均应满

足工作条件的要求。

电气设备及线路设计,必须达到规定的绝缘水平。

4.1.5变配电(站)所内及生产车间的电器设备、盘箱、裸母线以及室外架空线路等,与

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对地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围栅的设置,都必须遵照国家现行的

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必要处还应设置“有电危险”字样的明显标志,

4.1.6电气照明设计,除照度必须满足安全生产操作所需要的标准照度外,还须根据

设置场所的特点,做到使用安全和维修方便。

重要场所及连续生产的主要车间照明,应设有备用电源.当无备用电源时,应在值

班岗位附近、主要通道、楼梯、进出口处设置自动应急灯。

4.1.7设备检修用的手持电灯的工作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场所不应超过36V。

2.在潮湿场所和在能导电的设备或容器内使用不应超过12V,

3.在水中使用不应超过12V。

4.1.8在装设有手持电器的插座之前,应设有漏电保安装置。

4.1.9所有电机、变压器、电器设备及电器盘箱等的金属外壳和盘箱底脚,必须可靠

接地。

4.2防雷与接地

4.2.11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站)的室内配电装置、线路终端杆至配电装置的线路,

以及建、构筑物和架空进出线等防雷保护及接地:

均应按照国家现行的《电力设备过电

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设置直击雷和雷电侵入波的过电压保护。

4.2.2高大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装设的高空设备、管道、原料矿山或其它空旷地区

的较高建筑物及设备、炸药库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均应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物防

雷设计规范》的要求,根据不同的防雷等级,分别设置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

4.2.335~110KV带有避雷线的架空送电线路,其避雷线对边导线的保护角及杆塔接

地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

4.2.4所有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及接地极、接地干线截面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要求。

4.2.5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应充分利用下列自然接地体:

1.埋设在地下但不能输送可燃或爆炸物质的金属管道。

2.金属井管、水工建筑物的金属管、桩等。

3.与大地有可靠连接的建筑物的金属结构。

4.2.6对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如矿山、岩石地带等),为降低土壤电阻率应采取外引接

地,以及土壤置换或降阻剂等方式。

4.2.7低压配电网的接地系统宜采用TN-S系统。

对接地要求不很高时,可采用TN-C-S

系统。

5防尘、防毒

5.0.1车间空气中粉尘的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

规定。

5.0.2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加强密闭,采取遥控及自控,避免直接操作,

并应结合生产工艺设计,采取综合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措施,降低物料落差,增湿扬尘物

料,并采取通风除尘,使扬尘点形成负压操作。

5.0.3在原料粉磨,熟料烧成、煤粉制备、水泥粉磨、水泥包装及各类破碎等生产车

间设置的控制室、值班室均应采取防尘、隔音措施。

5.0.4矿山平峒运输,应有通风、防尘设施。

5.0.5矿山开采的主要凿岩装置,应选用带有除尘设施的设备。

5.0.6厂矿应配备洒水车,洒水除尘。

5.0.7总降压变电站、配电站或电力室的高压开关柜(SF6及油断路器)室及电容器室,

乙炔气库,汽车保养间的充电间、电瓶修理间、射油泵间、燃油附件间及喷漆间等附助

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

事故排风应同经常使用的排热系统合用,但必须保证

在发生事故时提供足够的排风量。

5.0.8凡产生有害气体的辅助生产车间(室),均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5.0.9事故排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

5.0.10事故排风宜采用轴流风机或屋顶风机。

风机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

散发量最大的地点,并应采取防止气流短路的措施。

6噪声控制

6.0.1生产车间及作业场地的噪声级不得超过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

范》的噪声限制值。

6.0.2设备选型宜采用低噪声的设备。

6.0.3在高噪声车间周围50m的范围内,不宜设置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办公楼、居住

建筑、医疗机构等民用建筑。

6.0.4罗茨风机、空气压缩机等宜设单独厂房,罗茨风机进出风管及旁路管道应装消

声器,空气压缩机的进风管口应装消声器。

6.0.5高噪声车间,其控制、值班室应采用隔声室。

7防暑、防寒、防湿

7.0.1水泥工厂的窑头厂房、冷却机房、烘干车间以及各类磨房等高温作业场所应充

分利用熟压,合理组织气流,以自然通风方式为主排除车间内余热。

7.0.2采用自然通风的建筑物,车间内经常有人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不应超过

表7.0.2所列出的规定值。

当超出表中温度规定值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排除余热。

表7.0.2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值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2

23

24

25

26

27

28

9~32

≥32

允许温差

10

9

8

7

6

5

4

3

2

工作地点温度

≤32

32

32

35

注:

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达不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加大1~2℃。

7.0.3产生余热、余湿的地坑、地下皮带机走廊、压缩空气站等生产厂房,首先应采

用自然通风消除余热、余湿。

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条件和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

风。

7.0.4窑头看火平台及炎热地区的机、电修车间各工段厂房内,应设置移动式通风机

组,机组的吹风高度应能调节,工作地点的风速宜按2~4m/s进行计算。

7.0.5炎热地区的包装车间,工人插袋操作地带,宜设置局部过滤送风装置。

7.0.6炎热地区的各车间配电室、整流室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7.0.7位于集中采暖地区的水泥工厂设计,对有防寒防冻要求或经常有人停留工作的

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建筑及办公楼、食堂、浴室、宿舍等建筑,均应设置集中采暖系统。

7.0.8非集中采暖地区的行政、生活福利建筑,生产厂房控制室、值班室及辅助用室,

可设置采暖系统。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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