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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租赁合同标准版本

 

出租方:

承租方:

本合同签署日期:

年月日

商铺租赁合同

1.合同双方

1.1出租方:

1.2承租方:

1.3出租方和承租方经友好协商,就承租方租用出租方场地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2.释意:

2.1出租方:

指租赁物业的业主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完全拥

有租赁物业的房产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自己的意愿,将租赁物业的某一(或某些)商铺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2.2承租方:

指承租单位或承租个人,是租赁物业中本合同约定场地的经营者。

-------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经营权的独立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承租单位),或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有与其所从事的商业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经验的自然人(承租个人);在按约定向出租方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后,有权独立自主地利用承租的商铺从事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商业零售经营或服务。

2.3租赁:

出租方将租赁物业特定商铺及其设施的使用权利、管理责任和该商铺的经营权交由承租方行使,由承租方自筹资金、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独立自主地进行约定商业零售经营或服务,承租方须按约定向出租方交付承租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4租赁费:

指出租方将约定的场地、设施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时,并按约定时间、

数额、方式向承租方收取的款项,即本合同第5条款所列的各项费用。

2.5履约保证金:

指承租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为保证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

各项义务和责任,由承租方交付给出租方的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费等保证金)。

该保证金不是预付的租金,仅作为承租方忠实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保证。

出租方有权将该保证金用于冲抵承租方欠付出租方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其他约定费用和应由承租方赔偿的损失,并且此行为不影响出租方行使任何其他补救权利。

该保证金由出租方保管,不计利息。

2.6商铺租赁面积:

指本合同附件一:

《商铺平面位置图》上标注的承租方占用范

围内的面积,包括其中柱子、墙体之厚度及承租方专用机电设备设施所占据的面积或其合理分摊部分。

2.7商铺:

指由出租方出租给承租方从事经营的场地及其附属设施。

2.8附件和特别约定: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中若有本合同签约双方为履行本合同所作的特别约定,以特别约定为准。

3.租赁经营商铺情况

出租方将位于中国XX市区路号层号商铺及其设施(见附件三:

《商铺配置标准清单》)出租给承租方经营使用。

该商铺之租赁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双方确认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均以此作为租金和其他需要按照面积计算费用款项的计算单位。

该商铺位置参见本合同附件一:

《商铺平面位置图》所示的特定部分(即红色所示部分),该示意图仅作识别用途。

4.租赁期、经营期

4.1租赁期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含当天)计算。

4.2承租方租赁经营期为:

,从本合同第7条约定的开业之日起计算,

即经营期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4.3租赁经营期间,若承租方希望合同到期后继续租赁,应于租赁期届满前三个

月提早书面通知出租方,如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继续在该商铺经营,双方就租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业态、品牌、租金、续租年限、物业管理费等)重新洽商,洽商达成一致则甲乙双方续签租赁合同;洽商不能取得一致或出租方对于该商铺另有安排的,则承租方应于合同到期之日起日内无条件撤场。

4.4出租方若在租赁期届满三个月前未收到承租方续租的书面通知,出租方将

进行重新租赁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将该商铺出示给未来的承租方、其设计师等,若安排在营业时间内承租方应予以配合。

5.租金

5.1开业之日开始,承租方须向出租方缴纳租金,租金的收取标准如下:

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月租金标准为:

元/月.平方米(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月租金合计为:

元(大写:

)。

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月租金标准为:

元/月.平方米(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月租金合计为:

元(大写:

)。

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月租金标准为:

元/月.平方米(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月租金合计为:

元(大写:

)。

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月租金标准为:

元/月.平方米(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月租金合计为:

元(大写:

)。

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月租金标准为:

元/月.平方米(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月租金合计为:

元(大写:

)。

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月租金标准为:

元/月.平方米(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月租金合计为:

元(大写:

)。

5.2本合同所有约定的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5.3租金应按期缴纳。

承租方须于承租商铺开业前一次性缴纳自开业之日起至20年月日期间租金给出租方,以后租金每三个月为一期,须于每季首月一日之前以现金方式缴纳或将租金支付到达出租方账户。

(如遇节假日需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缴纳或到达出租方账户)

6.商铺的交付

6.1承租方必须于本合同签定后7日内按照出租方要求前往指定地点双方在现场交接商铺,同时办理交接手续。

承租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同赴办理,须获出租方书面同意延期。

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该合同,承租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出租方将不予退还。

6.2商铺交接条件以现状为准,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现场交接,商铺内任何形式的装修、整改须在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和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实施,因装修、整改施工引起的任何风险概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3承租方所租赁商铺如先前已装修的,如承租方需要使用此装修,则承租方必须按照消防和物业管理装修规定对原有装修进行整改并通过消防验收合格,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所产生的费用亦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承租方应对使用部分的装修质量负责。

6.4若合同租赁期满不再续约,承租方须在合同到期后立即按本合同约定将商铺交还给出租方。

若承租方因合理原因延迟交还,须取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7.开业日期

7.1承租方必须于年月日前完成装修工程并开业。

7.2如届时承租方未能如期开业,出租方有权立即收回本出租物业,解除双方的

合同租赁关系。

已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物管费等其他费用均不予退还,同时出租方保留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8.装修期

8.1自承租方接收该商铺之日起,承租方可享受装修期至年月日。

8.2装修期内出租方可不收承租方租金,但其余费用(如:

物业管理费、水电气

费用等)承租方仍须按约定交付。

8.3装修期间,承租方除免租金外,其余本合同中的一切约定,均不得免除。

9.《物业管理协议》的签订

出租方已授权“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租赁物业实行物业管理,承租方签署本合同时,已经全面、详尽地知悉《物业管理协议》、《物业管理公约》的各项规定,同意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签订该《物业管理协议》,并服从“重庆新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

承诺遵守出租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装修守则》、《商业管理规定》,同意将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构成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双方同意任何对《物业管理协议》、《物业管理公约》及出租方与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违反即是对本“租赁合同”的违反,将按本合同对违约行为处理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0.物业管理费

10.1物业管理费自商铺交付之日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计算,即该商铺

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每月合计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元。

10.2出租方应根据国家公布的物价指数对物业管理费作合理调整(当物价指数变动超过5%时)。

物业管理费之调整以出租方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后开始生效。

10.3自交房之日起日内,承租方即应缴纳交房之日至年月日期间物业

管理费。

以后物业管理费应按期缴纳,每三个月为一期,以后每期物业管理费须于每季首月一日之前缴交。

(遇节假日需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

11.履约保证金

11.1承租方须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元,相当

于三个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于本合同签署当日一次性缴清。

11.2租赁期满,如承租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并未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则出租方在

承租方将商铺完好无损交还出租方后7天内无息退还承租方所缴纳之剩余履约保证金。

12.水、电及其它费用

12.1承租方租赁商铺内自用水、电费按月抄表,随物业管理费、租金一起缴纳(水

电气计量表如为磁卡智能仪表或能源部门直接管理则承租方自行按规定到指点地点缴纳费用;如计量仪表由物管公司进行代管,则承租方应按相关部门商业用途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公司规定时间内缴纳;计量仪表的维修和更换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12.2除上述费用外,其它承租方须交费用见本合同附件。

13.税收和费用

13.1承租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纳税。

13.2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按照国家规定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承担。

14.保险

承租方应就因在承租场所之任何活动或发生之事故,或因使用承租场所或其任何部份,或因承租方负责装修承租场所或修理承租场所内部之任何部份或任何固定附着物、装置、线路或管道出现缺损或损毁状况,或因承租场所或其任何部份发生火警、烟雾、水浸或任何物质或物料溢漏,或因承租方或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授权人士、受邀者、顾客或访客之行为、失责或疏忽,导致任何有关人身伤亡及∕或与财产损失或损毁的情况出现,对出租方由此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性质及人士(包括第三者)的索赔、要求、诉讼、法律程序、判决、损害、费用及开支,承担法律责任并向出租方作出赔偿。

承租方应向一家有名望的保险公司就上述风险作出令出租方满意之投保。

该保险之保险单应以承租方的名义投保并特别标明出租方为建筑物之所有权人,而投保额应不少于人民币万元(大写:

圆整)(以每宗赔偿计);或应以出租方所规定之合理数额为准,并应在保险单中规定如果未得到出租方之事先书面同意,所购买的保险及其条款不能取消、修改或增加任何限制。

承租方所购买的保险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交叉责任、契约责任、人身侵害及放弃代位追偿权等条款。

保险期应与租赁期相同。

承租方应于承租之商铺开业前向出租方提供上述保险单之副本及所付保险金之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确认信,以向出租方提供充足资料证明已购买了充足的保险。

15.商铺用途及营业时间

15.1承租方只能于该商铺承租经营类品牌商品。

在本合同

的有效期内,承租方若想对其经营的范围及产品品牌作出任何形式的调整或更换,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

15.2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重庆市制定的政策和法规。

除非事先得到出租方书

面确认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及营业范围。

16.承租方的义务

在整个租期内,承租方在此向出租方承诺及同意以下各项:

16.1遵从法律及法规 承租方必须遵守及遵从政府或其它主管部门不时制定的所有关于使用及占用承租场所或与承租方、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顾客或访客在承租场所的任何活动或事情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并对任何违反上述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而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

同时在无损前文所述的原则下,承租方应在开业前取得政府或其它有关部门规定有关承租方使用或占用承租场所所需的许可或批准并在整个租期内维持其有效性,承租方在收到政府或有关部门、法院对承租场所或与本条义务有关的通知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

16.2承租方对于商铺的装修或改建

16.2.1承租方对于商铺的内部装修,应遵守《装修守则》的规定。

承租方的装修方案必须经过出租方审核和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

16.2.2承租方如在租赁期内需要对商铺进行再次改造,需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展示形象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16.2.3本租赁合同正常到期,在结清相关费用后,承租方对自费、委托出租方代为设计施工、改建的装修须恢复为出租方向承租方交铺时状况。

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只拆除部分装修、设备或保持现状的除外。

16.2.4当本租赁合同正常到期或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承租方对自费、委托出租方代为设计施工、改建以及原本属出租方所有的装饰、设备不得拆除、移动,其所有权无条件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出租方也有权根据出租方需要,要求承租方将所有由承租方进行施工的装饰及设备拆除并运走,将租赁商铺(包括地板)恢复原状,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6.3维修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租赁商铺范围内设备设施的维护,以保证正常经营。

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违规操作,造成的一切设施设备损坏,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和赔偿。

16.4其他约定

16.4.1承租方在承租经营期间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本合同及附件中(附件三:

《物业管理协议》;附件四:

《租户手册》;附件五:

《装修手册》)的规定;严格遵守出租方物业管理机构为商铺管理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

16.4.2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凡与商品供应厂商或消费者发生经济往来,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在经营中使用出租方名称或混淆出租方与承租方名称而对商品供应厂商或消费者造成误导,承租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其销售的商品提供“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售后服务。

如承租方销售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和“三包”责任,承租方应负责向顾客承担应负之责任。

如因质量问题和纠纷给出租方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16.4.3出租方发给承租方的相关通知、函件以送达承租方承租商铺即视同送达承租方。

16.4.5承租方对于租赁物业外立面的任何改动(包括但不限于:

改门、建造形象墙等)必须事前提供书面改造方案并经过出租方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16.4.6每次装修,装修保证金元/户。

装修建筑垃圾除渣费按建筑面积计算,装修建筑垃圾除渣费收费标准:

按建筑面积计算元/平方米。

装修保证金和建筑垃圾除渣费在办理装修申报手续时缴纳。

16.4.7水电气周转押金(如有代收项目),按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收取人民币元计,以此类推,不足100平方米按100平方米计算,在签订合同时缴纳。

16.4.8水电气使用费,按相关部门商业用途取费标准收取,按物业管理公司规定时间交纳和按规定分摊。

16.5餐饮商家若在承租场所内经营餐饮业,则承租方还须遵守如下条款:

16.5.1承租方须在签署本租赁合同后、开业前取得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经营餐饮业的有效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工商部门备案章);

(2)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员工健康证明。

16.5.2除本租赁合同条文列明的餐饮服务内容,承租方在承租场所内增加或减少餐饮服务内容等须征得出租方事先同意,如承租方违反本条规定,出租方有权按本租赁合同第16.1条的规定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6.5.3承租方须妥善处理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噪音、气味、振动、废气、废水及固体废弃物,不得对建筑物或承租场所外其他店铺(包括但不限于同楼层周边商铺、相临上下楼层商铺)、公共场地、公众环境造成任何影响。

如若承租方的经营产生了包括但不限于的上述影响,必须在出租方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承租方须承担及赔偿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对出租方、任何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损害。

如承租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并达到良好效果,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16.5.4承租方须负责清理在承租场所内所产生的垃圾并负担费用将垃圾清运至出租方指示的地点。

16.5.5若承租方预备食品时可能产生肮脏、恶臭、极为不雅的垃圾,则承租方不得在承租场所内进行。

16.5.6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在承租场所内同时提供歌舞、表演等任何类型的娱乐服务。

16.5.7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须依法开具正式发票。

若承租方违反有关发票管理的

法律法规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在指定时间内改正。

16.5.8公共管道的油污清掏费:

油污及潲水不得倒入下水道排放,厨房内须设隔

油池。

如果因隔油效果不达标不理想导致影响公共管道使用功能的,应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公共管道的维护清掏费元/次/户。

16.6承租方对外的招牌必须挂在出租方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的位置,招牌的形

式承租方必须书面提交出租方以及物业管理公司认可后方可实施。

16.7承租方的经营范围在租赁房屋内,承租方不得占用任何公共区域。

17.出租方的义务

出租方同意以下各项:

17.1不受干扰在承租方依本租赁合同按期并按所规定方式支付租金、管理费及其它应付之款额,并遵守及履行本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应遵守及履行之条款、条件、协议及规定的前提下,批准承租方在租期内和平地享用承租场所,而不受出租方或任何有权通过出租方行使权利人士之干扰,惟承租方须了解确认出租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建筑物内、外及∕或之上进行修葺、更改及∕或修理工程,而出租方及∕或建筑物之其它承租方可进行装修工程。

17.2维修在租赁期间,出租方负责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18.违约及法律责任

18.1若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全额缴纳租金,出租方有权每日向承租方按所欠缴的租金费用的千分之三计算收取滞纳金,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8.2在租赁期内,若承租方拖欠出租方之租金、商场管理费、水电气等费用及其滞纳金,以及因承租方违约或由于承租方的过失给出租方造成损失,出租方可以在无须预先通知承租方的情况下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并要求承租方在7天内补足所扣除部分。

如承租方未能在该限期内补足所扣除部分,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承租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再退还,收回承租方承租的商铺,并保留行使其它索赔权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8.3若承租方拖欠租金及各项费用超过7天时,出租方除向承租方追缴应交租金和征收滞纳金外,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承租方已交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再退还,并向承租方追偿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

同时出租方有权停止商铺能源供应,封闭商铺留置处理承租方承租商铺内承租方商品、道具等,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8.4承租方违反本合同15.1条约定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调整、更换经营品牌,出租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对承租方履约保证金部分或全部作为违约金处理,同时出租方有据此终止合同的权利。

18.5承租方违反本合同15.2条约定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改变商铺用途及营业范围,出租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承租方承租之商铺,承租方所缴纳之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再退还,并保留行使其他索赔的权利。

18.6承租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承租的商铺转租、转借给第三方或同第三方联营。

如承租方违反本条约定,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承租方所缴纳之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再退还,并保留向承租方追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进行法律诉讼的权利。

18.7若承租方与第三方产生非因出租方原因的任何纠纷,承租方直接承担该项纠纷的全部责任。

如第三方直接向出租方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出租方承担责任的,出租方代为承担责任后,承租方须向出租方赔偿一切损失及一切与此有关的费用。

若遇此情况,承租方可选择按以下方式办理:

1由承租方派员直接与第三方交涉、应诉、答辩;无论后果如何,亦由承租方直接承担。

若承租方需要出租方协助处理的,出租方可予以配合;但出租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2若承租方委托出租方全权处理的,则出租方处理的结果,承租方应无条件同意并承担责任,并负责承担出租方代为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交通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

3若因承租方推诿而出租方不得不对第三者直接承担责任并因此发生费用或引起出租方损失的,则给付第三者的一切费用和出租方由此而付出的费用和损失均由承租方负责承担。

18.8若承租方未能按期向出租方缴纳全额履约保证金或未能按出租方指定期限前往交接商铺,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承租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回。

若承租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出租方实际损失超过该保证金,其超过部分仍由承租方赔偿。

18.9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严重违约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非出租方原因,若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或因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单方终止合同,出租方有权不退承租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将其作为违约金处理,同时出租方有权留置承租方在该租赁商铺内的物品,并向承租方追究因承租方违约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8.10发生以上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时,承租方应于出租方向承租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3日内无条件撤场。

18.11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如暴乱、战争、火灾、洪水、地震或其他意外事故或天灾)或者政府行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但对于合同终止前双方的一切违约行为,守约方仍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损失。

18.12当本租赁合同正常到期或若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或因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终止合同,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占铺位经营。

否则,从合同终止日起出租方有权按照每日元(大写:

圆整)收取承租方店铺占用费。

18.13承租方对于合同16.1条的任何违反,无论情节轻重,出租方均有权利终止合同。

19.适用法律及解决争议

19.1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9.2合同双方为解释及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如通过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

的,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20.其他

20.1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方式补充约定,补充条款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在此之前双方签定的意向

书自动失效,租赁期届满且双方债务清结完毕之日失效。

20.3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4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商业机密,合同双方均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泄漏,若有

泄漏,由泄漏方承担违约责任。

22.本合同附件清单:

附件一:

《商铺平面位置图》;

附件二:

《商铺配置标准清单》;

附件三:

《物业管理协议》;

附件四:

《租户手册》;

附件五:

《装修手册》

附件六:

《特别约定》(有/无);

特别约定:

甲方: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办公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行:

帐号:

乙方: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办公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行:

帐号:

身份证号码:

(若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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