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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宝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讨论稿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讨论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控制目标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章反事故技术措施

第五章反违章管理

第六章基础管理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八章安全监督

第九章工程建设和承发包项目

第十章统计报告

第十一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章奖惩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委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结合所属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用于通宝能源控股和受托管理的发电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包括运营发电企业和在建企业)电力生产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通宝能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管理主体对各所属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各所属发电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总经理是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

所属企业在接受通宝能源公司安全管理的同时,还应该接受政府安全督察机构和电监办的安全监管。

第四条安全工作贯穿于生产工作的每个环节,各所属企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建设期间的发电企业要将建立生产运营安全管理体系作为生产准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厂用带电前要建立起本企业生产运营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各所属企业对本企业所属分、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鼓励通过使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装置,克服人的技术、经验、能力、体力、情绪等方面存在的客观不足。

第二章控制目标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为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和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十不发生):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较大人身伤害事故;

(二)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垮坝和重大坍塌事故;

(五)不发生全厂停电事故;

(六)不发生大面积停止供热事故;

(七)不发生恶性人为误操作事故;

(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九)不发生所属发电企业负主要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

(十)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九条通宝能源公司与各所属企业每年签定一次安全生产责任状,将上述控制目标落实到所属企业。

同时指导督促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开展反违章工作,完善落实反事故技术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设备安全性能、员工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能够实现安全总体目标。

第十条所属企业在上述目标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第十一条所属企业应将总目标逐级分解,制定出车间(或子公司)、班组、个人的安全目标,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所属企业总经理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

(一)完成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二)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等,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四)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

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六)保证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以及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七)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八)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组织制订工程建设项目和承发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监督落实协议中的各项责任。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十)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四条所属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四章反事故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反事故技术措施(以下简称“反措”),是从设备和技术管理角度保证安全的重要手段,是电力行业发展过程中,针对不同时期设备、管理、人员状态、频发性事故规律而提出的重点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实现安全总体目标的重要方法。

第十六条反措的编制、实施、检查、整改等工作应由所属企业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安全监督部门参加。

第十七条编制反措的依据:

(一)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

(二)本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设备隐患和重大缺陷;已经在本企业内发生了的设备事故或人身事故的教训等;外单位的事故教训在本单位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三)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工作的结果。

(四)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规程等。

第十八条各发电企业应做好日常反措的收集工作,每年修编一次。

第十九条反措应作为发电企业运行规程、检修规程、试验规程和临时性技术措施等有关技术文件编制、修订的重要依据。

有关措施应编入规程。

第二十条反措的落实应制度化,根据反措要求的标准,各所属企业要积极排查设备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所属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

第五章反违章管理

第二十二条反违章工作是是反事故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引导督促人的行为习惯符合规章制度的重要方法。

反违章管理应由企业安全监督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各发电企业要积极开展安规培训、技术比武、画报宣传、事故通报学习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员工熟练掌握正确的作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习惯性违章是指那些固守旧有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

包括习惯性违章操作、习惯性违章作业和习惯性违章指挥等。

习惯性违章危害大,事故率高,各发电企业要将反习惯性违章作为一项长期任务。

第二十五条各所属发电企业要坚持研究习惯性违章的成因,特点和纠正方法。

鼓励各发电企业灵活采取以下多种方法开展反习惯性违章工作:

(一)发挥企业领导带头遵章守纪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反习惯性违章的重点应放在班组。

(三)完善安全防护设施,依靠科技手段,预防习惯性违章。

(四)对于习惯性违章行为要因人、因事,采取引导教育和多种方式处罚相结合的方法。

(五)提高遵章守纪自觉性与严格监护相结合,预防习惯性违章。

(六)警惕老员工的不良行为习惯带来的连锁反应。

(七)企业党工团组织、安全监督部门、生产技术部门和员工家庭共同参与,发挥优势,综合治理习惯性违章。

第二十六条各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应将现场检查做为反习惯性违章工作的重要手段,对习惯性违章在教育纠正的同时还要采取经济处罚、进安全教育室、公开曝光等处罚措施,让违章者蔼知道违章的严重后果,使违章者真正受到教育。

第六章基础管理

第二十七条安全基础管理是实现企业长治久安的基本保证,各企业必须认真研究电力生产特点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电业安全规程和本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基础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二十八条各所属发电企业员工特别是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性规定,依法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所属企业要学习研究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积累新型体制、新型设备、新型技术的安全运行特点,深入自查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安全管理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和制度。

第三十条例行工作

(一)安全例会

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

所属企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

综合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

会议由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安全检查

公司根据所属企业的不同情况,针对性地开展各种专项检查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反违章工作、反事故技术措施等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

发电企业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定期检查包括春季和秋季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三)安全简报、通报

所属企业应每月编写一期安全简报。

月度安全简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本月安全情况统计分析、重要安全事件的经过和处理结果、安全方面所做的工作等。

季度末的简报还应对上一季度的总体安全情况分析总结。

企业发生不安全事件,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程度印发安全通报,组织学习事件发生的原因、正确处理方法、应该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四)安全生产月

安全生产月活动按照每年政府部门的要求和集团公司的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点是根据本企业特点大规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开展应急演练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所属企业从事有关生产工作的员工(简称从业人员)应建立安全档案。

安全档案应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应急管理

(一)所属企业应认真研究、总结、预测各种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并根据事件发生规律编写应急预案。

(二)针对企业管理和设备健康水平等方面存在的隐患,所属企业应每年举行一次综合性事故演练,检验预案是否完备,处置是否熟练。

(三)对于演练中曝漏的问题,各企业要认真总结研究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各所属发电企业总经理、分管生产的副职、安监部门负责人、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和培训工作负责人,须经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安全生产技术和岗位责任制的学习,并经通宝能源公司安全委员会考核合格。

通宝公司每年组织两次安全调考,考试成绩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新入厂(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人员),必须经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

进入生产现场作业的有关人员(包括外委工作作业人员、现场清洁卫生人员等)也必须进行针对性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进入现场作业。

第三十五条新上岗人员必须经一定时期跟班实习,通过相关技术规程和理论知识的考核,并具有足够的实践工作能力后方可独立承担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所属企业应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所属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七条通宝公司印发典型事故案例,所属企业应组织学习、分析、探讨,并结合事故暴漏的问题,对照自查,积极整改。

第三十八条所属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八章安全监督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

第四十条通宝公司对所属企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

所属企业负责本企业所属子公司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十一条通宝公司通过安全分析会、安全性评价、专项检查、互查、重点抽查等多种方式及时全面掌握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第四十二条所属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四十三条在建工程企业应成立工程建设安全委员会,监理、总包、施工、调试等有关单位作为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负责全面协调有关安全事宜,监督落实有关各方安全责任。

第四十四条所属企业设备安全性能的保证措施由生产技术部门落实,安全监督部门监督落实情况。

第四十五条所属企业各车间(子公司)、班组根据情况设立兼职或专职的安全员。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组成企业安全监督网络。

第四十六条通宝公司及所属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有以下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等有关区域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调阅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

(三)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就安全工作方面的疑问说清楚;

(四)有权就检查出的问题要求责任单位整改;

(五)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六)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七)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反映;对违反规定、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八)有权对安全工作提出奖惩意见;

(九)其他临时授权。

第四十七条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全面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现状,深入分析安全问题,积极开展隐患排查。

根据企业不同发展时期的特点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方法,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

第四十八条所属企业遇有机组大小修、重大设备改造、重大施工项目等,要制订专项安全管理措施,设置专职安全员,加强现场安全督察工作。

第九章工程建设和承发包项目

第四十九条本章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和运营发电企业承发包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运营发电企业应制订发包项目管理制度,规范承发包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对外发包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到位,严禁以包代管。

第五十一条运营发电企业应制订承包项目(或驻外项目)管理制度,规范合同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所属企业作为发包方或建设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双方签字的完整记录或资料;根据承包方提供的员工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三)在有危险性的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或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承包方必须设监护人。

需要发包方配合布置安全错事的各发电企业应按认真做好安全措施。

(四)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的其它事宜;

(五)《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承担的其它责任。

(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做为附件。

第五十三条所属企业作为承包方承包其它企业的工程,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二)要求发包方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提供相关的设备技术资料和检测评估报告;

(三)要求发包方现场的各项劳动防护措施、安全设施,符合作业安全的要求;

(四)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的其它事宜;

(五)法律规定的其它事宜;

(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做为附件。

第五十四条所属企业承发包项目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双方提出的确保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六、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七、其它有关事宜

第五十五条所属企业发包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设备损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论直接责任在哪一方,均要按本办法的规定追究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十六条所属企业承包其它企业工程,本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监督管理到位,对于现场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影响人身安全的,安全监督部门要积极与发包方交涉,必要时要求本企业的现场工作人员停工。

第五十七条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所属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保证金。

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应给予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有权停止该项工程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运营发电企业要积极做好外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等事宜。

第五十九条所属企业安全监察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承包方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惩处。

第六十条工程建设和发承包项目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通宝公司。

第十章统计报告

第六十一条生产事故的上报和事故调查报告书的编写按照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39号令)

(二)《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会4号令)

(三)<<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家电监会)

(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五)《通宝能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安全情况报表包括年度报表、月度报表和临时报表。

所属企业应按如下规定的时间向集团公司和通宝公司报表。

(一)年度报表应在次年1月8日前;

(二)月度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

(三)临时报表时间临时通知;

各企业要保证报表内容的准确性,不得错报、漏报、瞒报。

第六十三条月度安全简报于次月5日前报通宝公司。

第十一章事故调查

第六十四条事故等级的划分、调查、报告等有关内容执行以下规定: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二〉《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会4号令)

〈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四)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十五条不构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分为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未遂。

一类障碍汇报时间按《通宝公司安全管理日常汇报联系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关于非停的汇报要求执行。

第六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类障碍。

  

(一)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未构成事故者。

(二)供热机组非计划停止供热未构成事故者。

(三)发电机组并网运行过程中锅炉灭火未构成事故者。

(四)一台机组最大出力较额定出力下降50%以上超过24小时者。

(五)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期间除尘或脱硫系统退出运行超过2小时。

或发生其它环境污染事件但未构成事故者。

(六)风电场任一集电线路掉闸未构成事故者。

第六十七条二类障碍、异常、未遂的标准划分由各所属企业自行制订。

第十二章安全奖惩

第六十八条发生一般以上人身及设备事故,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所属企业应通过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的方式在企业内部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导向。

对违章行为采取引导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既不姑息从容又不偏颇过激。

第七十条所属企业未按要求的时间和标准完成统计报表上报工作,每有一次扣罚责任企业1000——5000元。

第七十一条在安全检查中,出具虚假资料、回避检查、配合不力,根据情节每有一例扣罚责任企业1000—5000元。

第七十二条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每有一例根据情况,扣罚责任企业500—2000元。

第七十三条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每缺一项扣罚1000—5000元。

制度执行不严,安全管理不到位,视情节扣罚1000—5000元。

第七十四条安全简报无实质性内容,事故通报未按规定格式编制每有一例扣罚500—2000元。

第七十五条未按《通宝公司安全管理日常汇报联系制度》的要求汇报工作,每发生一例扣罚2000元。

未按发生一类障碍以上事件,未及时汇报。

发生一类障碍以上不安全事件,隐瞒不报,每有一例根据情节扣罚5000—10000元。

第七十六条每有一人次调考成绩不合格,扣罚其所在企业1000元。

第七十七条安全管理工作成绩优秀全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设备事故、人员误操作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企业,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第七十八条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避免发生事故和重大损失者,根据情况,每有一项奖励企业1万—10万元并通报表扬。

第七十九条突发事件处置得当,将事故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避免次生事故发生者,奖励企业1万—10万元并通报表扬。

第八十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建议企业给予奖励。

第八十一条其它安全工作的考核执行通宝公司绩效考核办法。

第八十二条以上奖惩纳入企业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经通宝能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发布。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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