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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运营管理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运营管理服务合同

 

某商城层号

 

运营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出租方):

XXX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运管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注册(或自然人居住)地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为企业时填写):

身份证号码(乙方为自然人时填写):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为某商城(下简称国城)商铺业主(或实际租赁户),甲方为专业从事商业地产运营管理服务的有限公司,为统一商业业态规划、规范市场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保障物业的公共区域合理使用、规范物业的公共秩序,乙方将其拥有产权(或租赁)的商铺交由甲方提供进行统一的商业化管理服务。

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商业管理服务区域

1-1、本合同商业管理服务区域为位于湖北省襄阳市邓城大道1号与春园北路交汇处的:

某商城层号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产权部门测量为准)。

某商城层号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产权部门测量为准)。

某商城层号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产权部门测量为准)。

某商城层号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产权部门测量为准)。

某商城层号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产权部门测量为准)。

本合同中商铺均指上述商铺。

1-2、根据市场统一规划布局,归类经营,经双方约定,该商铺经营范围仅限于

业态经营。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其商号、经营业态、商铺区域的用途和在商铺区域经营的品牌、类别和模式。

1-3、甲方有权允许其他经营户在国城其他区域经营与乙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第二条商业管理服务期限

本合同商业管理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非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变更本合同商业管理服务期限。

第三条商业管理服务内容

3-1、制定、修订并执行国城经营管理制度,使国城的经营能够有序进行。

3-2、对国城进行合理、统一的功能划分,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3、国城装饰装修管理,对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确保装修人文明装修,不影响他人正常经营。

3-4、对国城整体的宣传、推广工作。

3-5、处理消费者的投诉,解答经营户的工作咨询。

3-6、对国城公共区域的商业用途进行管理。

3-7、管理规定或管理细则中约定的其他由甲方负责提供商业管理服务的内容。

第四条商业管理服务费

4-1、本合同期限内,商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具体如下:

合同年度

服务费标准(元/㎡/月)

年服务费(元)

第一个合同年度

第二个合同年度

第三个合同年度

前三个合同年度合计服务费

本合同所称的“合同年度”均系指自各合同年度起始日起向后推算,每满十二个月为一个合同年度。

4-2、付款方式为:

乙方应按年度支付服务费。

乙方应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个合同年度的全额服务费,其后的服务费应当在当年度合同期满前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支付下一个年度的全额服务费。

如遇法定节假日须在法定节假日前提前支付。

4-3、自第四个合同年度开始,商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的商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向甲方支付;甲方的该项通知应当在该合同年度起算时提前至少两个月作出,且甲方依本条通知的商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应当处于同类型或相近类型服务费的合理水平内。

4-4、履约保证金、商业服务费及其他各项费用的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5-1、为维护市场信誉、业主权益、商铺完整性、消费者权益,以及保证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所载乙方应遵守、履行的条款及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万仟佰拾元整)。

保证金应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返还时不计利息)。

乙方无权将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履约期间冲抵乙方应缴纳的商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5-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任何顾客对乙方所供应的商品或服务的投诉、索赔,要求退还有关商品及收回购买该商品所支付的金额或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只要顾客提供了消费者协会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上述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书面文件,且要求甲方进行处理的,甲方即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顾客的要求及支付有关索赔,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若乙方违规经营遭到政府部门处罚,可能对该房屋所在物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时,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代付罚款(金额以政府处罚通知为准)。

5-3、若乙方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将乙方应付而未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若该保证金在扣除后不足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总额的,乙方应在保证金总额不足之日起五日内补足;乙方逾期补足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三收滞纳金,直至乙方补足全款。

5-4、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时,若乙方已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一切乙方应付费用,未出现恶意破坏商铺内及公共区域装修,退场后没有未了结的消费纠纷、税费纠纷等其他纠纷,在合同期满后6个月内,甲方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第六条税费

6-1、乙方经营自负盈亏,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6-2、乙方在该商铺内从事经营业务所引起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6-3、乙方不得拖欠相关税费,合同期满,乙方未缴清应交政府部门税费以致影响后续商家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代为缴纳,乙方对此没有异议。

第七条商铺的装修

7-1、乙方在足额缴纳本合同中约定相关费用后,可到某商城运营管理公司办理相关装修手续,并严格按照本合同中约定部分执行。

7-2、乙方装修方案需事先报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不得损及甲方及其他租户权益,必要时乙方须做装修区域防尘防护。

乙方应就装修工程足额投保,并按时缴纳装修押金、管理费、清运费、临时供电费(若有)等相关费用。

7-3、乙方只有在该租商铺内的二次装修通过消防部门、质检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验收后,才具备开始对外营业条件。

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在该物业内二次装修的消防、质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及验收手续,乙方应提供前述审批及验收所需的一切配合,但甲方不承担任何有关乙方未能通过消防、质检及其他相关验收的责任。

7-4、乙方负责提供完善的符合国家相关的消防及建筑安全管理规定的装修设计方案,报消防审批通过或委托甲方统一代为报批。

并在设计方案中表明所采用的装修材料和施工方法;遵照政府相关规定,确保选材、施工都符合国家相关的消防安全及质量管理规定。

7-5、若乙方在该商铺内的二次装修不能通过消防、质检及相关部门的验收或者乙方在装修及验收过程中接到消防、质检及其它相关部门的任何整改意见,乙方应立即按照要求进行相应的整改。

7-6、乙方保证其装修设计方案和在该商铺的一切装修活动都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及质量管理规定,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7、乙方在装修、营业期间不得对商铺进行房屋结构、配套设施、消防设备等进行更改、破坏。

若出现本款约定情况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7-8、乙方须按照甲方统一制作的门头、广告牌或店面招牌制作安装广告,费用另议。

乙方如需在市场其他位置制作广告牌等宣传类牌、架、箱,应先向甲方书面申请,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制作的,甲方有权拆除,乙方应支付甲方因此发生的拆除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9、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经营需要,对公共区域的铺、房、地进行规划、建设改建、装饰装修、广告牌开发等,乙方不得干预阻挠。

7-10、乙方承诺在甲方规定的日期前完成该商铺的全部装修、装潢。

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上述装修工程导致乙方未能在开业日开业经营(本合同项下开业经营即指乙方在该房屋内开始经营,实际接待顾客,而无论乙方是否试营业、试运行或顾客的数量及销售状况如何,或者国城内其它商家是否开业)的,本合同项下之装修期不予延长。

7-11、如果因乙方装修的违规对国城的正常营业造成影响的,乙方应负责承担由此给甲方及其他受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商铺的使用和维修

8-1、在合同期限内由乙方负责该商铺的日常维护,使该商铺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乙方不得进行亦不得容许他人进行任何可能损及该商铺或导致该商铺及国城的保险失效或造成保险费率增加的活动,否则须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8-2、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

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立即予以修复或负责经济赔偿。

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因前述维修期间给乙方经营带来的任何影响或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3、甲方向国城提供的保安人员、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并不构成甲方须承担该商铺及其房屋内之人员、财物安全的责任。

乙方在任何时间都须自行对商铺及其商铺内之人员、财务负有保安责任。

如商铺发生有关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4、在该商铺内,乙方不得制造超过国家、国城所在地方有关噪音、震(振)动、粉尘及气味等之标准及对第三方滋扰。

8-5、乙方的各项排油、排烟、排水、排污线路、空调和冷库制冷(如有)的室外机组摆放场地(甲方指定或甲方认可的摆放场地)等,均以不影响相邻各方为前提。

如在经营过程中因上述原因导致相邻各方投诉,则应由乙方负责自行处理解决。

如因乙方各项技术指标不能达到有关职能部门标准的,则由乙方负责平息有关纠纷,并保证甲方及其他经营户不会因此遭受损失,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8-6、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国城商铺内的任何部分安装或固定甲方认为适合的机器、设备、标记及其他设施,并有权维修、拆除、更换这些设备和设施。

双方确认,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进行有关维修、保养或其他与该商铺相关事项,并可以采取一切相关的合理技术措施(但应尽量避免给乙方营业造成影响)。

乙方不得因此而向甲方提出营业损失、营业场地的占用、人员加班费或任何类似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要求。

8-7、如遇突发紧急事件情况下,甲方工作人员有权在未通知乙方情况下自行直接进入该商铺,甲方无须承担因进入该房屋造成损失的任何赔偿责任。

第九条国城统一商业管理

9-1、为维护国城整体形象及双方的共同利益,双方同意由甲方对该国城进行统一商业管理,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并在其后根据实际需要不时修正的各个方面管理的一切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守则、商户手册、统一经营管理守则、房屋及设施设备使用要求等)。

乙方接受甲方对市场的统一管理,并约束其代理人、被许可人或任何代表乙方的经营、雇佣人员【以下称“乙方人员”】遵守该条例,接受并承担甲方对前述人等(乙方及乙方人员)违反该条例及甲方制定规章制度的处罚及责任。

9-2、乙方保证守法经营,对商铺经营涉及之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经营权、专营权、商品所有权等)及所经营商品和/或服务的品质,乙方自行对外独立负有完全保证担保责任。

乙方保证不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商品或其它侵权产品,不欺骗顾客,不违法谋取暴利,商品标示、广告等须符合国家规定并依法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

9-3、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甲方的商业信誉,并执行甲方售后服务及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有关规定。

甲方及第三人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受托人、受雇人之行为或乙方所经营商品的质量瑕疵、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侵权而受到财产、人身、名誉等权利损害的,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甲方由此受到的经济及信誉损失承担相当于损失金额十倍的赔偿。

9-4、乙方应于甲方公布的统一开业日期开业。

乙方因特殊原因暂停营业或更改营业时间,须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并获得甲方的签收确认。

乙方正式营业时货物的价值不低于300元/㎡,且正常营业时间内至少保证商铺内派驻有两名以上适格的营业人员,若未达到该标准的,不视为乙方已正式营业。

逾期不正式营业的,视为乙方将该商铺当做临时仓库使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并从逾期之日起至整改完毕之日止按照日租金三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5、乙方商铺应确保每月开门营业时间不少于30天(春节除外),每日营业时间不低于8小时,每日营业时间为早上9:

00—下午5:

00(未在规定时间营业,视为当天未开门营业),商户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延长营业时间(卖场类除外)。

否则,乙方每违约一天,按照每天50元/平方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6、甲乙双方明确开门营业标准如下:

商铺大门必须全部打开。

对于拥有多个大门,实在无法全部打开的,应在得到甲方书面批准后,将未打开门处做成广告位;开门营业期间商铺内应当保证上货饱满,并保证正常营业时间内至少保证商铺内派驻有两名以上适格的营业人员。

未完全达到本条标准的,视为乙方未开门营业。

9-7、该商铺仅限用于本合同所指定的经营项目,乙方不得挪用做其他用途;不得在商铺或公共场所进行工作人员个人/自己的煮食、进食、留宿、使用大功率取暖设备。

9-8、乙方不得商铺用于储存大量物品或在其陈列空间堆放杂物、存货;不得乱扔垃圾、乱堆杂物及在店门外堆放物品;不得存放危险或违法物品;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进行会产生噪音或异味的工作。

9-9、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商铺内、外张贴、展示或派发各种宣传品、标语牌、广告、标记及传单;不得以导购员招揽顾客;不得占用该商铺区域范围以外面积用以经营促销活动;不得用客梯或扶梯运货;不得进行或容许、默许任何可能对甲方和/或国城和其他合法使用者造成损害的活动,所有可能涉及甲方和/或国城的广告、媒介物必须事先提交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对外发布。

9-10、国城的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室内公用场所的所有广告、告示、宣传、招牌、标志、店招、条幅、灯箱等,均应由甲方统一策划、安排和布置;乙方商铺包括但不限于外墙、屋顶等广告使用权应由甲方按照统一规范,由甲方另行确定范围/区域及价格等,安排乙方布置、使用店招,乙方不得自行设置。

如户外广告等需报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仍需报相关部门审批通过方可实施。

9-11、乙方及乙方人员不得辱骂顾客或与顾客发生纠纷,乙方人员在店内不得作出有损某商城整体形象的任何行为举止。

乙方若与顾客发生纠纷,应听从甲方调解,甲方有权按国城《市场管理细则》先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有权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并在乙方任何已付款项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仍有权另行追索,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如因乙方销售不良产品或对顾客服务不周引起纠纷,甲方除向乙方收取赔偿客户的直接损失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给甲方经济及商业信誉、企业形象造成的损失。

9-12在合同期间,乙方应爱护店内消防设施设备,不得有损害行为,若造成损害的,应向甲方赔偿损失,甲方进行定期的消防演习及各种宣传活动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组织员工积极参与。

若发生火灾事故,乙方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协助甲方和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甲方和有关消防监督机关对乙方消防各种的检查、监督时,乙方应予主动配合。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按要求予消除和整改。

9-13、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共同做好国城管理工作,履行市场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乙方承担该商铺的防火、防水、防盗责任,与甲方签订《“三防”责任书》,乙方须自行做好相关的安全检查,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协助,但甲方并不承担因检查不足而导致的相关后果责任。

9-14、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进行生产、制作、加工类作业(餐饮除外)。

乙方堆放货物必须严格按照房屋地面楼面承载规定使用。

因货物堆放超重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导致的房屋渗漏、沉降、塌陷、断裂等问题或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9-15、乙方在装修、经营管理期间产生的建筑废料必须堆放到甲方指定地点,如发现乙方在市场内乱倒、偷倒废料,甲方有权按照情节轻重给予200-1000元/次不等的处罚;乙方可委托甲方对废料进行处理,并提前支付约定的处理费用。

9-16、双方同意就本条以上各款的执行。

由甲方或甲方授权代表负责监督检查,若乙方及乙方人员违反上述条款,则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甲方权利义务

10-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同期内自觉遵守本合同和某商城管理规定的内容合理使用物业。

10-2、对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管理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制止,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索赔。

10-3、除保安、消防的应急需要,或者发生妨碍公共秩序行为以及公共设施出现故障的情形外,甲方的工作人员或甲方同意的人员进入乙方店铺履行义务时须事先通知乙方。

10-4、经事先通知,甲方的工作人员和甲方同意的人员,可以到乙方店铺了解或者检查乙方承租物业的情况,检查或者维修公共设施。

10-5、视工作需要,经事先通知,甲方可以临时关闭通道或者临时停止通讯、供水、空调、照明、排水、排污等设施。

10-6、甲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布置和更换物业公共区域的装饰、统一规划建设楼顶的广告位、设置停车收费系统等。

10-7、甲方可根据需要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服务业务。

10-8、甲方可以处置乙方违规放置在公共区域内的物品。

由此引起的损失及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0-9、甲方有对乙方经营范围内的任何活动行使监督的权力。

10-10、甲方保留对国城和该房屋所在区域的命名权,有权不时更改某商城和该房屋所在区域的名称、商号,而不须对乙方或其他任何人士做出任何赔偿。

10-11、甲方保留在进场装修期及租赁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变更、修缮、及临时封闭国城公共部位/区域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的权利。

10-12、甲方保留可不时制订、引进或修改、采取、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国城所必要的一切管理规章制度的权利。

10-13、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商业管理服务关系,不产生任何代理、联营或合伙等其他关系,甲方对乙方实际经营状况不承担任何责任。

10-14、为统一运营推广,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乙方经营期间代理产品的LOGO、品牌名称、标志标示等。

10-15、甲方可根据市场的实际运营情况,自主决定营销费用的投入,乙方无权干涉。

10-16、甲方可以根据实际运营情况,自主调整经营业态。

10-17、甲方负责市场在营商家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安全防火教育。

10-18、甲方针对乙方个体有偿提供仓库、营销策划、广告位使用等相关经营服务。

10-19、本合同有效期间、经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甲方通过股权或其他协议安排而控制、共同控制、共同受控的关联公司和个人。

第十一条乙方权利义务

11-1、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本合同第一条第1-2条规定的核准经营范围内独立从事合法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跨区域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严格遵守税收、工商等规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乙方必须及时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需提供注册商标、厂家授权等有效证明文件,保证经营产品三证齐全,保证产品质量优良。

11-3、乙方对于销售的产品质量负全责。

如乙方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社会新闻媒体曝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1-4、乙方有权利按照本合同管理规定,合理使用该物业的公共设施,参与市场营销活动等。

11-5、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妥善使用和维护公司设施,爱护公共财物,自行负责物业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证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修缮或赔偿。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乙方对物业进行装修拆除和恢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6、乙方必须维护国城整体形象(商品展示、营业秩序等),不得将经营场地作为仓库,须文明经商,公开竞争,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乙方不得无故停业,以保证市场正常运作。

11-7、乙方服从甲方市场统一规划方案,甲方市场整体区位调整时,若需调整本合同第一条规定乙方所租用的物业位置时,乙方无条件地服从甲方的调整,本合同其它条款继续履行。

若发生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乙方自行要求改行经营,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按整体规划给予乙方调整区域,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8、乙方需积极配合经营管理公司不定期举办的各种经营推广活动。

公共部分广告位需与甲方签订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后使用,广告牌的内容、制作、安装需事先报甲方书面审核后才能实施。

11-9、乙方必须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及承担消防责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因乙方在物业内吸烟、私拉乱接电线电器,将明火、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场、装修违规操作等引起的火灾事故,其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11-10、乙方必须参加由甲方统一出面投保的财产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11-1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纳商业管理费及其它应交费用。

乙方确认,甲方接受乙方的商业管理费及其它应交费用,不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因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规定而须承担的责任的权利。

11-12、乙方按照国家、地方政府规定的商业价格承担水费、电费、水电耗损等。

11-13、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开展消防安全、清洁卫生和文明经营等工作,并且配合甲方在该物业进行的各项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

11-14、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11-15、乙方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定,给业主、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11-16、乙方明确该房屋编号及其所在楼栋号系甲方自主编排,将不因该等编号与公安等部门确定编号存在差异而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第十二条免责条件

12-1、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合同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2-2、因甲方对市场其设施进行日常保养、维修、改造、或故障抢修而引起水、电、煤气或其他公共设施等供应的临时中断,甲方不必为此向乙方赔偿或减免其他费用的责任。

12-3、因商铺或国城内发生任何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事件及刑事犯罪或意外、罢工等事件,使乙方遭受损失或损害,甲方不必为此承担任何向乙方赔偿或减免其他费用的责任。

12-4、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市政规划、建设、调整等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商铺而导致市场无法正常营业的,本合同自动解除或终止,双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甲乙双方应恪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除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本合同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损失、利息、违约金以及为主张这些损失而发生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以及差旅费等。

13-2、若乙方拖欠商业管理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其中任何一项或几项的,甲方有权要求以拖欠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五计收滞纳金;乙方拖欠各项费用其中任何一项或几项达十五天(或以上)而仍未交纳的,甲方有权采取停电、停水、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中止乙方营业。

13-3、乙方及乙方人员如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及《某商城管理细则》相关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且视情节轻重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200-20000元不等的违约金。

若乙方违反行为未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更正,可以视为乙方多次违约,并由甲方指派人员代为纠正,由此产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13-4、因本合同的履行在维护乙方利益的同时,亦会对国城整体形象、利益及国城其他业主的权益构成影响,故乙方违约时将会对前述各方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乙方违约行为对各方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约定,乙方在此认可该违约金并承诺不以各种理由主张违约金过高。

第十四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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