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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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decificationsforengineeringaccedtance

ofhydrodowerstationcaditalconstruction

 

目次

前言

1范围……………………………………………………………………………………………………4

2引用标准………………………………………………………………………………………………4

3总则……………………………………………………………………………………………………5

4工程截流验收…………………………………………………………………………………………6

5工程蓄水验收…………………………………………………………………………………………7

6机组启动验收…………………………………………………………………………………………8

7单项工程竣工验收……………………………………………………………………………………11

8工程竣工验收…………………………………………………………………………………………12

1范围

1.0.1本标准适用于列入国家建设计划或在国家登记备案的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水电工程)。

水利枢纽等工程中的大型水电厂(总装机容量在250MW及以上)机组启动验收也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

1.0.2列入地方建设计划或在地方登记备案的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本标准使用于工程截流、下闸蓄水、机组启动等阶段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难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难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0609.3—1989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

GB/T11821—1989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T11822—19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DA/T15—95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DL507—93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

国务院令77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1—3—27

国档发[1992]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92—3—17

国档发[1992]8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1992—5—6

档发字[1997]20号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1997—7—28

建发施字[1982]50号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基本建设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委员会1982—2—8

能源办[1991]231号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1—3—18

电综[1998]219号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8-3-18

3总则

3.1验收目的

3.1.1为加强水电工程的验收管理,保障水电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3.1.2水电工程必须及时进行验收,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协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确保工程安全度汛和正常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效益。

3.2验收依据

3.2.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及项目立项、开工文件。

3.2.2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

3.2.3取水、通航、对外永久交通、跨江大桥、通信等非水电专业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特别是要移交给有关部门使用管理的,应遵循有关部门的验收法规进行。

3.3验收组织

3.3.1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有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

3.3.2工程蓄水验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他单位会同有关省级政府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

3.3.3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

3.3.4工程竣工验收,应按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工程决算等分别组织专项竣工验收。

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他单位组织;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由有关省级政府指定的负责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等专项验收,以及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法人按有关法规办理。

3.3.5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

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

3.3.6国家经贸委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3.4争议处理

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协调、裁决,并将验收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涉及重大问题的保留意见列入备忘录,作为验收鉴定书(报告)的附件,同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主任委员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委员反对或难以裁决的重大问题,应由验收委员会报请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或国家经贸委决定。

重要技术问题可组织国内专家协助决策。

4工程截流验收

工程截流是指在枯水期截断河道主流,迫使河水从导流建筑物或预留的通道绕过基坑向下游宣泄。

工程截流前应进行验收。

非主河道截流,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

4.1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4.1.1导流工程已基本建成。

包括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建筑物符合设计要求,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可以过水,且过水后不会影响未完工程的继续施工。

4.1.2主体工程中与截流有关部分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

4.1.3已按审定的截流设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人员、机械、道路、备料和应急措施等。

4.1.4安全度汛方案已经审定,措施基本落实,上游报汛工作已有安排,能满足安全度汛要求。

4.1.5截流后雍高水位以下的库区移民搬迁已完成;施工度汛标准洪水位以下的库区工程和移民安置计划正在实施,所需资金基本落实,且能在汛前完成。

4.1.6通航河流的临时过船、漂木问题已基本解决,或已与有关部门达成协议。

4.1.7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已齐全,见附录E。

4.2工程截流工作计划

项目法人应在计划截流时间前将工程截流工作计划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并附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名单。

4.3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4.3.1听取并研究项目法人的工程建设报告,听取承担导截流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库区移民工作汇报等,以及质量监督单位的报告。

4.3.2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4.1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已具备。

4.3.3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3.4提出工程截流验收鉴定书,见附录A

4.4验收鉴定书

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名单,由项目法人报国家经贸委、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省级政府备案。

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5工程蓄水验收

工程蓄水是指截断通过导流建筑物的水流,拦河大坝开始挡水,水库蓄水,标志着主体工程即将发挥效益。

工程蓄水前应进行验收。

拦河大坝导流底孔下闸封堵或永久泄水建筑物关闸抬高蓄水位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

5.1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5.1.1大坝基础和防渗工程、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的高程、坝体接缝灌浆等形象面貌已能满足水库初期蓄水的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且水库蓄水后不会影响工程的继续施工及安全度汛。

5.1.2引水建筑物的进口已经完成,拦污栅已就位,可以挡水。

5.1.3水库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蓄水、泄水所需的闸门、启闭机已安装完毕,电源可靠,可正常运行,控制泄水,调节库水位。

5.1.4各建筑物的内外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

5.1.5导流建筑物的封堵门、门槽及其启闭设备,经检查正常完好,可满足下闸封堵要求。

5.1.6初期蓄水位以下的库区工程和移民已基本完成,库区清理完毕;库区文物古迹保护已得到妥善解决;近坝区的地形测量已经完成;蓄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渗漏、浸没、滑坡、塌方等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5.1.7已编制下闸蓄水施工组织设计,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人员、道路、通信、堵漏和应急措施。

5.1.8为保证初期运行的安全,已制订水库调度和度汛规划,水情测报系统已能满足初期蓄水要求,可以投入运用;水库蓄水期间的通航及下游因断流或流量减少而产生的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5.1.9生产单位的准备工作已就绪,已配备合格的操作运行人员和制订各项控制设备的操作规程,生产、生活建筑设施已能满足初期运行的要求。

5.1.10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下闸蓄水的明确结论。

库区移民初步验收单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库区移民初步验收报告,并有库区移民不影响工程蓄水的明确结论。

5.1.11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已齐全,见附录E。

5.2验收申请和批复

5.2.1项目法人应在计划蓄水时间前9个月,向国家经贸委报送蓄水验收申请报告,蓄水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蓄水验收计划安排;

2有关省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名称;

3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建议名单。

5.2.2国家经贸委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1个月内,负责下达工程蓄水验收任务,指定安全鉴定单位,确定库区移民初步验收的负责单位,批准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名单,提出验收工作完成时限的要求。

5.3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5.3.1听取并研究工程建设报告,工程度汛措施计划报告,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工程蓄水库区移民初步验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汇报。

5.3.2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5.1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

5.3.3对个别尚未完全达到要求的项目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3.4检查次年工程安全度汛措施和度汛标准。

5.3.5提出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见附录A。

5.4验收鉴定书

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

由项目法人报国家经贸委、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省级政府备案。

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6机组启动验收

水电工程的每一台水轮发电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完毕后,在移交生产单位投入初期商业运行前,应进行启动试运行和验收。

6.1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6.1.1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和引水、尾水系统已按设计文件基本建成,或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已能满足初期发电的要求,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且库水位已蓄至最低发电水位以上。

待验机组进水口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经调试可满足启闭要求。

6.1.2尾水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经调试可满足启闭要求;其他未安装机组的尾水已用闸门或闷头可靠封堵;尾水围堰和下游集渣已按设计要求清除干净。

6.1.3厂房内土建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要求基本建成,待验机组段已作好围栏隔离,各层交通通道和厂内照明已经形成,能满足在建工程的安全施工和待验机组的安全试运行;厂内排水系统已安装完毕,经调试,能可靠正常运行;厂区防洪排水设施已作安排,能保证汛期运行安全。

6.1.4待验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包括风、水、油系统已全部安装完毕,并经调试和分部试运转,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全厂共用系统和自动化系统已经投入,能满足待验机组试运行的需要。

6.1.5待验机组相应的电气一次、二次设备经检查试验合格,动作准确、可靠,能满足升压、变电、送电和测量、控制、保护等要求,全厂接地系统接地电阻符合设计规定。

机组计算机现地控制单元LCU已安装调试完毕,具备投入及与全厂计算机监控系统通信的条件。

6.1.6升压站、开关站、出线站等部位的土建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满足高压电气设备的安全送电;对外必需的输电线路已经架设完成,并经系统调试合格。

6.1.7厂区通信系统和对外通信系统已按设计建成,通信可靠。

6.1.8消防设施满足防火要求。

6.1.9负责电站运行的生产单位已组织就绪,生产运行人员的配备能适应机组初期商业运行的需要,运行操作规程已制定,配备的有关仪器、设备能满足机组试运行和初期商业运行的需要。

6.1.10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见附录E。

6.2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机构组成

6.2.1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下设试运行指挥部和验收交接组。

试运行指挥部和验收交接组应在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

6.2.2试运行指挥部由安装机组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生产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负责编制机组设备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组织进行机组设备的启动试运行和检修等工作。

6.2.3验收交接组由项目法人担任组长,生产单位、主要施工单位负责人和监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负责土建、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和质量检查,以及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的整理及随机机电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清点等交接工作。

6.3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6.3.1听取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报告,设计、施工、生产单位报告,以及试运行指挥部和验收交接组的汇报。

检查机组、附属设备、电气设备和水工建筑物的工程形象和质量是否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是否满足机组启动要求。

6.3.2确定验收交接的工程项目清单。

6.3.3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6.1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对尚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查批准机组设备启动试运行程序大纲和试运行计划。

6.3.4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机组能否启动的结论,提出机组启动前必须完成的工作和注意事项,确定第一次机组的启动时间。

6.4机组启动试运行

机组启动试运行应按照DL507和经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的机组设备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进行。

抽水蓄能电站可逆式机组启动试运行还应按照有关规定专门制定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交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

机组启动试运行中全部规定试验项目完成后,试运行指挥部应编写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报告,附测试记录,分送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单位。

6.5机组72h带负荷连续运行及可靠性运行

6.5.1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应在机组开始72h带负荷连续运行之前,听取试运行指挥部和监理单位的汇报,审查试运行工作报告,研究试运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作出机组能否进入72h带负荷连续运行的决定。

在机组完成72h带负荷连续运行后应提出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见附录A),主要内容包括:

验收委员会审查情况,对存在主要问题的分析意见,并附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报告和

验收移交工程项目清单。

按合同规定有30d可靠性运行要求的机组,30d可靠性运行考核完成后,运行单位应提交可靠性运行工作报告,送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单位备案。

30d可靠性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按

机组设备合同文件的规定处理。

6.5.2抽水蓄能电站可逆式机组的试运行考核为30d可靠性运行,应列入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的审查、验收工作范围,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见附录A)应在完成30d可靠性运行后提出。

6.6验收鉴定书

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由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名单,由项目法人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主要出资方备案。

副本若干份;分送地方政府、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7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中的取水、通航、对外永久交通等单项工程,在工程竣工前已经建成,能独立发挥效益且需要提前投入运行的,或需要单独进行验收的,均应分别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个别单项工程延期建设或缓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待该单项工程建成时再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7.1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7.1.1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的要求基本完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施工现场已清理。

7.1.2设备的制作与安装经调试、试运行检验,安全可靠,达到合同文件和设计要求。

7.1.3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并已测得初始值。

7.1.4工程质量事故已妥善处理,缺陷处理也已基本完成,能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剩余尾工和缺陷处理工作已明确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完成。

7.1.5施工原始资料和竣工图纸齐全,并已整编,满足归档要求。

7.1.6生产使用单位已作好接收、运行准备工作。

7.1.7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见附录E。

7.2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7.2.1听取并研究工程建设报告以及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生产等有关单位的汇报。

7.2.2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7.1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2.3提出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录B。

7.3验收鉴定书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名单。

由项目法人报有关单位(部门)备案。

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8工程竣工验收

枢纽工程和库区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并经过一个洪水期的运行考验后,应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分专项进行。

当工程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完建后,可分别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8.1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

8.1.1项目法人在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计划时间前12个月,向国家经贸委报送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申请。

8.1.2国家经贸委收到申请报告1个月内,负责下达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任务,指定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和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提出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工作完成时限要求。

8.1.3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枢纽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规模、设计标准全部建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

2施工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已及时完成剩余尾工和质量缺陷处理工作。

3工程运行已经过至少一个洪水期的考验,最高库水位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正常高水位,水轮发电机组已能按额定出力正常运行,各单项工程运行正常。

4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出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安全运行的结论意见。

5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见附录E。

8.1.4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1听取并研究工程建设报告、监理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以及生产、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的报告。

2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8.1.3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

3对枢纽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提出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录C。

8.1.5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

由项目法人报国家经贸委和省级政府。

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8.2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

8.2.1在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计划时间前9个月,向有关省级政府报送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申请,并抄报国家经贸委。

8.2.2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申请;应由项目法人会同省级移民管理单位共同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

1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计划安排。

2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建议名单。

8.2.3有关省级政府收到申请报告1个月内,负责下达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任务,批准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提出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工作完成时限要求,并抄送国家

经贸委。

8.2.4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1听取省级库区移民管理单位和项目法人、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报告,作出评价,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提出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录D。

2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由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主任委员单位报省级政府,抄报国家经贸委,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8.3其他专项验收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枢纽工程决算等专项验收,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进行,并提出同意验收的明确书面结论意见。

8.4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8.4.1枢纽工程、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及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工程竣工决算等专项验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对验收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报国家经贸委。

8.4.2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述;

2验收工作简况;

3各专项验收鉴定书的主要结论(附各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

4对各专项验收鉴定书所提主要问题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5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同步进行验收而遗留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计划安排;

6结论。

8.5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8.5.1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国家经贸委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1已按规定完成各专项竣工验收的全部工作;

2各专项验收报告均有明确的可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结论;

3遗留的单项工程不致对工程和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并已制订该单项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计划。

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

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of

HydrauicConcreteReinforcement

目次

前言…………………………………………………………………………………………………………2

引言…………………………………………………………………………………………………………3

1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总则………………………………………………………………………………………………………4

4钢筋材料…………………………………………………………………………………………………4

4.1一般规定…………………………………………………………………………………………4

4.2钢筋的检验………………………………………………………………………………………4

4.3钢筋的储存………………………………………………………………………………………5

4.4钢筋的代换………………………………………………………………………………………5

4.5其他要求…………………………………………………………………………………………6

5钢筋的加工………………………………………………………………………………………………6

5.1调直和清污除锈…………………………………………………………………………………6

5.2钢筋的端头及接头加工…………………………………………………………………………6

5.3钢筋的弯折加工…………………………………………………………………………………8

5.4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9

5.5成品钢筋的存放…………………………………………………………………………………9

6钢筋的接头………………………………………………………………………………………………9

6.1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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