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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泵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附件7

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的原理/机理、结构、主要风险、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做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知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

但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供医疗机构制备多床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的水处理设备,涉及的水包括:

粉末制备浓缩液用水、透析液制备用水、透析器复用用水。

根据《关于纳米银妇用抗菌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53号)规定,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为第二类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类别代号6845。

由于针对单床设备的行业标准YY0793.2-2011尚未实施,因此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制备单床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的水处理设备。

单床血液透析水处理设备指供医疗机构急诊或家庭中单床血液透析所需的水处理设备,一般采用集成部件,具备结构紧凑、操作简单、移动方便等特点。

其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功能性能与多床设备基本一致,因此技术审评时可参考多床设备的相关内容。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产品的命名应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界定文件》或相关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和适用范围为依据命名。

产品名称一般命名为“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或“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处理设备”。

若为了区分多床设备和单床设备,也可以在产品名称前增加定语,如“多床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

(二)产品的结构组成

整套设备由预处理系统、反渗透系统、后处理系统(可选择)、消毒系统(可选择)、控制系统、各配置部件间的连接管路以及管路组成。

虚线框表示该部分可选择设置。

各部分组成结构分别为:

预处理系统:

整套设备的必配部分,根据原水水质情况确定。

以市政(含自取)饮用水为原水时,预处理系统应包括多介质过滤器(罐式过滤器)、软水器、活性炭过滤器(炭吸附罐)、保安过滤器(滤芯式过滤器),当软水器和活性炭过滤器同时具备时,其相互位置可以调换。

我国现有水厂通常采用氯气杀菌并按国家标准要求管网末梢含有一定的余氯量,原水中还存在不定量的有机物,因此必须设置活性炭过滤器;对于直接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反渗透膜法制水设备,在RO膜进水端前必须设置保安过滤器;市政自来水的浊度通常会受到水厂原水、市政管网改造或检修的影响,还应选用多介质过滤器;高硬度水原地区需选择软水器并设置树脂再生装置,对寒冷地区根据原水水温可选择设置加热装置和温控器。

反渗透系统:

制水设备的核心部分为反渗透/除盐装置。

根据制水工艺需要,可在一级反渗透后选择增设二级反渗透装置,也可选择设置去离子装置;根据反渗透膜清洗消毒的需要,可以选择设置消毒液注入装置。

后处理系统:

可根据供水工艺要求选择设置。

由纯水箱、输送泵、紫外线杀菌装置和内毒素过滤器组成。

消毒系统:

可选择配置部分,可根据对设备的消毒工艺要求选择化学消毒、臭氧消毒方式,也可直接选择物理消毒方式(紫外线杀菌或热消毒),不同的消毒方式可以组合使用。

运行控制设备:

整套设备的必配部分。

根据设备控制要求配置电子元器件。

连接管路和输送管路:

整套设备的必配部分。

包括水管、管件和阀门。

设备组成结构示意图

控制柜

双点划线为控制线路示意图

 

预处理系统

(根据原水水质情况,预处理系统可设置至少二种过滤器;虚线框表示该部分可选择设置。

保安过滤器

(精密过滤器)

活性炭

过滤器

有机物

清除装置

软化器

(软水器)

多介质过滤器

(机械过滤器)

原水

温度调节装置

树脂再生装置(盐箱)

(可根据工艺设计选择设置)

去反渗透

 

反渗透系统

(虚线框表示该部分可选择设置)

反渗透装置

去离子装置

二级反渗透装置

预处理水

直供用水点

产品水输送管路

后处理

统管路

化学注入装置

 

后处理系统

(采用直接供水模式时可跟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设置后处理系统)

反渗透水

间供模式供用水点

输送管路

内毒素过滤器

紫外线

杀菌装置

输送泵

纯水箱

 

可选择消毒系统

(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选择设置消毒装置)

消毒连接管路

热消毒装置

(可选择设置)

臭氧消毒装置

(可选择设置)

化学消毒装置

(可选择设置)

(三)产品工作原理

以反渗透膜为基础,配备相应的动力源,在适宜的反渗透压力下经多层次过滤、去除离子和细菌,使其产品水质达到血透用水的标准。

具体如下:

原水经适宜的预处理去除粗杂质、余氯和有机物、硬度,经反渗透系统去除溶解盐离子和低分子量有机物,生产出血液透析用水直接供使用;或在反渗透系统后选择设置后处理,通过物理或化学或物化法和内毒素过滤方式杀灭因纯水贮存可能产生的微生物和细菌内毒素,使终端水符合血液透析用水标准。

通过定期清洗去除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结垢和堵塞物;选择物理消毒、化学消毒、热消毒、臭氧消毒等一种或多种组合方式,去除设备运行中可能产生的微生物等。

控制系统保障设备按设计要求运行。

 

工作原理示意图

后处理系统

杀灭因纯水贮存可能产生的微生物,去除剩余的微生物和细菌内毒素。

反渗透系统

去除溶解盐离子和低分子量有机物,产出血透用水。

预处理系统

去除去除水中的粗杂质、余氯和有机物、软化原水硬度。

供血液透析用水

原水

消毒连接管路

化学消毒装置

(可选择设置)

臭氧消毒装置

(可选择设置)

热消毒装置

(可选择设置)

物理消毒装置

(在后处理系统中设置)

 

(四)产品作用机理

因该产品为非直接治疗类医疗器械,故本指导原则不包含产品作用机理的内容。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

目前与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产品相关的常用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国家标准

国际标准

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91-2008

ISO780:

1997

2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4793.1-2007

IEC61010-1:

2001

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8

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水样的采集与保存

GB/T5750.2-2006

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副产品指标

GB/T5750.10-2006

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

GB/T5750.11-2006

7

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

安全通用要求

GB9706.1-2007

IEC60601-1:

1988

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9969-2008

9

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14710-2009

10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17219

 

11

过氧乙酸溶液

GB/T19104-2008

12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YY/T0316-2008

ISO14971:

2007

13

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

通用要求

YY/T0466.1-2009

ISO15223-1:

2007部分代替YY0466-2003

14

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

YY0572-2005

ISO13959:

2002

15

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处理设备技术要求第1部分:

用于多床透析

YY0793.1-2010

上述标准包括了注册产品标准中主要涉及到的标准。

不完全包括根据产品的特点所引用的一些行业外标准或其他标准。

(六)产品的预期用途

产品的适用范围应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并应与临床资料结论一致。

根据YY0793.1中的定义,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产品的适用范围一般可限定为:

设备适用于供医疗机构制备多床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涉及的水包括:

粉末制备浓缩液用水、透析液制备用水、透析器复用用水。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0316-2008《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判断与产品有关的危害,估计和评价相关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控制的有效性。

申请者应按照YY/T0316-2008附录C的34条提示对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产品的安全特征进行判定,并按照YY/T0316-2008附录E的提示,通过对产品的危害、可预见事件序列和危害处境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并有针对性地实施降低风险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

建议关注下表所列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产品的常见危害:

危害类型及形成因素

危害类型

形成因素

能量

危害

电能

可触及金属部分、外壳等与带电部分绝缘/隔离不够,电介质强度不够,或没有保护接地或保护接地失效,或绝缘介质年久老化导致绝缘性能下降,可能对操作者造成电击危害。

产品外壳绝缘/隔离不够,可能引起过量漏电流伤害操作者。

突发性的停电会导致设备停止工作而终止向使用点提供纯水,或不正常的电源供给会使控制电路发生故障,最终导致用水点不能正常用水。

机械能

设备面、角、边粗糙,可对使用者或患者

造成机械损伤。

因设备老化,外接管阀和容器最薄弱处可能会渗漏而影响设备正常供应纯水,使血透不能正常进行。

生物学危害

产品生物不相容性

与处理水接触的部件材料不符合要求而引起产品水质量下降,导致对血透患者的危害。

误使用与管路材质不兼容的消毒剂引发终端产品水质量下降,导致对血透患者的危害。

突发性原水水质改变或设备故障引起实际产品水质下降,可能会导致临床患者出现头晕、恶心、发热等血透综合症,对患者造成危害。

退化、降解

RO膜、动力泵以及其他配件或耗材可能产生退化、降解,最终导致产品水的质量、数量均不能满足临床要求,从而对血透患者造成危害。

环境危害

电磁干扰

对环境的电磁干扰超标,干扰其他设备正常工作。

抗电磁干扰能力差,特定环境工作不正常。

不适当的能量供应

供电电压不稳定,导致产品不能正常工作或损坏。

供水温度过低

RO膜的处理水量与温度关系密切,即使最安全的设计,当原水温度低于5℃时,因RO膜的通性也会使处理水量严重不足,导致血透患者不能进行正常透析。

气温过高

设备长期在气温35℃以上的环境中工作,使电子元器件加速损坏,导致设备工作失常或停运。

环境潮湿

设备长期在相对湿度80%以上的环境中工作,使电子元器件因损坏而导致设备工作失常或停运。

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危害

不适当的操作说明

未按说明书正确操作而使设备遭到损伤,导致设备不能正常提供透析用水。

不按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正确的日常使用、维护和更换耗材,导致设备偏离正常使用状态。

未按规定条件使用设备,可能导致设备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

由不熟练的/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

由不熟练的/未经培训的人操作,造成设备运行错误,不能正常供应产品水质下降,最终使血透患者受到危害。

信息

危害

不适当的标记

设备外部和内部标记不全面、标记不正确或不能够清楚易认,以及标记不能够永久贴牢。

不适当的操作说明

对泵的启停和阀门的启闭操作规定不明晰易懂,导致错误操作。

设备使用环境条件规定不明确,或未按规定条件使用,导致设备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

未明确应更换的耗材及更换周期和更换方法,导致不能正常更换耗材,使产品水质水量水压不符合临床要求。

日常使用维护、校准规定不明确、不适当,导致设备偏离正常使用状态。

不适当的使用前检查规范

规定的使用前检查规范不适当,若在故障状态,设备接受错误指令时,很有可能会启动而损害设备的某些核心部件,最终导致不能生产合格的血透用水。

不正确的测量

不正确的测量会直接导致操作者对产品水质量的错判,最终输出不合格的产品水,使血透患者受到危害。

人机

工程

复杂的控制系统

设备提供的人、机交流的界面过于复杂,容易引起误操作而造成危害。

操作点布置不符合人体特征与常规习惯,容易导致使用者疲劳或误操作造成危害。

功能失效老化

缺乏适当的终止寿命的规定

RO膜等易耗品需定期更换,对这些易耗品不作明确的使用寿命规定,使用者因缺少易耗品寿命终止的依据而导致不能及时更换易耗品,极易引起产品水质下降。

不适当的维护

设备必须有适当的维护,如果不作适当的维护,造成老化和功能失效,导致产品水质下降,设备的寿命也会降低。

偏离校准

设备日常维护方法、校准周期和校准方法规定不明确,导致产品偏离正常工作状态。

储存不当

储存环境条件规定不明确,或未按规定条件储存,可能导致设备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

(八)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

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产品有直接对应的行业标准YY0793.1-2010、YY0793.2-2011和YY0572-2005,对设备本身和水质均明确了要求,不同企业的产品参数根据设计要求会有所区别,并可根据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性能指标要求。

但不得低于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如对行标中有部分条款不适用,企业应在标准编制说明中充分阐述不适用的原因,由技术审评人员结合产品实际综合评价。

制水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可分为有效性技术指标和安全性技术指标。

根据制水设备的主要功能和预期用途,产品的有效性技术指标应包括:

处理水质要求、处理水量、回收率、脱盐率等。

安全性技术指标一般包括电气安全性能。

标准中规定的要求部分是否齐全,可以通过是否具有以下主要内容来进行审评:

1.处理水质的要求:

(1)微生物指标

水处理设备安装完成后,其处理水的菌落数和细菌内毒素应符合YY0572的要求。

主循环回路内的取样点应设置在所有使用点之后,循环回路外的取样点(若有)可通过用水终端直接取样。

(2)化学污染物指标:

水处理设备安装完成后,其处理水的化学污染物指标应符合YY0572的要求。

主循环回路内的取样点应设置在所有使用点之后,循环回路外的取样点(若有)可通过用水终端直接取样。

2.水处理设备要求:

(1)水处理设备总体:

水处理设备各装置处于正常运行条件下,25℃时的终端实际处理水量不低于标称处理水量。

注:

水温不在25℃时,可测试实际水温及实际处理水量,通过反渗透膜温度校正因子换算成25℃时的处理水量。

水处理设备应具备声光报警功能,报警声信号在3m范围内的声压级不低于65dB(A计权)。

水处理设备运行过程中管路及部件不得渗漏。

在保证处理水水质的前提下,水处理设备允许使用旁路阀,以保证装置故障时能持续供水,旁路阀及其他重要装置应有明确标识。

水处理设备应安装回流防护装置或采取措施防止对原水的污染。

(2)处理工艺要求:

直接供水模式时,水处理设备处理工艺部分应至少包含多介质过滤器(罐式过滤器)、软化器、活性炭过滤器(炭吸附罐)、保安过滤器(滤芯式过滤器)、反渗透装置、输送管路,包含化学消毒装置、热消毒装置、臭氧消毒装置中的至少一种。

间接供水模式时,应在直供模式的基础上增加纯水箱、紫外线消毒装置、内毒素过滤器。

(3)净化系统

净化系统主要包括罐式过滤器、滤芯式过滤器、软化器、炭吸附罐、温度调节装置(若有)、反渗透装置、去离子装置(若有)、有机物清除装置(若有)、化学注入装置(若有)等,其要求可参考YY0793.1中5.3.4的规定。

其中:

日处理水量≤100m3的小型设备,原水回收率应≥30%;

日处理水量:

100~1000m3的中型设备,原水回收率应≥50%;

日处理水量≥1000m3的大型设备,原水回收率应≥70%;

(4)存储与输送系统

存储与输送系统主要包括纯水箱(若有)、输送管路、紫外线消毒装置(若有)、内毒素过滤器(若有)等,其要求可参考YY0793.1中5.3.5的规定。

(5)消毒系统

消毒系统主要包括化学消毒装置(若有)、臭氧消毒装置(若有)、热消毒装置(若有)等,其要求可参考YY0793.1中5.3.6的规定。

其中,当用过氧乙酸(消毒液)作为消毒液时,测量其残留安全浓度的试验方法应参考GB/T19104-2008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6)报警系统(如适用)

水处理设备如果有报警系统,则应符合YY0709-2009《医用电气设备第1-8部分:

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

通用要求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的要求。

3.材料要求

(1)水处理设备中与处理水接触的部件材料应符合GB/T17219的要求。

(2)水处理设备中与处理水接触的部件材料应与加入的化学物质(含消毒剂、清洗剂等)不得发生化学或者物理反应。

4.安装要求

(1)主机架安装牢固,总体布局合理,外观结构紧凑,各部件连接处光滑平整、严密。

(2)电气线路应与水路分开布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液体进入电气线路。

(3)电器接插件应接触良好,操作盘、柜、机、泵等操作部件应有安全措施防止意外复位。

(4)操作控制面板的安装应以便于操作及降低误操作率为原则,各监测仪表朝向应便于用户观察。

(5)水处理设备装卸反渗透膜的一侧,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不小于膜元件长度1.2倍距离),以满足换膜、检修的要求。

(6)水处理设备应安装于室内,避免阳光直射,不能安置在多尘、高温、振动的地方,环境温度低于4℃时,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7)确保具备足够的空间以方便水处理设备的操作、部件的检修及水质的取样。

5.环境试验要求

水处理设备应该符合GB/T14710中的气候环境Ⅱ组的贮存条件要求。

(1)根据GB/T14710-2009《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中第7章7.3条规定,若整机试验不可行时,允许将设备分成几个部分进行试验,生产企业应规定对那些关键部件或部件进行试验。

如可选择对控制柜进行贮存环境试验,若生产厂家认为有必要,也可增加水泵的贮存环境试验。

(2)根据GB/T14710-2009《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中第7章7.4条规定,若设备不适宜进行某些环境试验项目时(诸如:

额定工作低温试验、额定工作高温试验、额定工作湿热试验等),应由生产企业提供具体试验要求,并在产品标准中加以详细说明不执行的原因。

若当水处理设备的控制柜中带有液晶显示器件时,低温贮存试验温度应不低于-20℃,湿热贮存试验中的相对湿度应不高于85%。

环境试验后水处理设备产水量和回收率应该符合生产方规定的要求。

6.电气安全要求:

当通向患者的持续流通的液体管路为导电材料且在电气系统与患者之间无隔离措施时(制水设备的处理水直接进入透析机),水处理设备应符合GB9706.1的要求。

当通向患者的持续流通的液体管路为非导电材料或在电气系统与患者之间采取了隔离措施时(制水设备的处理水未直接进入透析机),水处理设备可符合

GB4793.1的要求。

附录A为以GB9706.1标准为电气安全要求的示例,供参考。

7.电磁兼容性:

应符合YY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

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

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标准的规定。

注: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YY0505-2012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实施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12]1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产品的检测要求

产品的试验方法应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试验方法一般应采用已颁布的标准试验方法,如果没有现行的标准试验方法可采用时,规定的试验方法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再现性。

产品的检验方法一般参考YY0793.1-2010和YY0572-2005标准,电气安全性能的检测主要参照GB9706.1-2007或GB4793.1-2007。

产品的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安装检验和型式检验。

1.出厂检验应包括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两部分。

性能要求一般应至少包括以下要求:

(1)外观、结构;

(2)材料。

安全要求应至少包括:

(1)保护接地阻抗;

(2)正常工作温度下的连续漏电流,对地漏电流、外壳漏电流(正常状态和单一故障状态);

(3)正常工作温度下的电介质强度;

(4)报警系统(如有);

(5)与处理水接触的各部件材料要求。

2.安装检验

根据YY0793.1标准的规定,安装检验应按企业产品标准出具全性能检测报告(电气安全要求和材料要求可不检)。

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覆盖企业产品标准中的所有检验项目。

(十)产品的临床要求

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临床试验资料分项规定》、《关于印发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1]475号),对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审查应注意以下要求:

1.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产品的主要结构组成、工作原理、预期用途和性能要求符合以上所介绍的情况,根据国食药监械〔2011〕475号文件要求,“6845:

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处理设备”包含在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试行)中,若申请注册产品未超过目录覆盖范围,则可根据国食药监械〔2011〕475号文件规定,书面申请免于提交临床试验资料,但应同时提交申报产品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的对比说明。

对比说明应当包括工作原理、产品材质、结构组成、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消毒/灭菌方法(如有)、预期用途、是否家庭使用等内容。

2.若产品有超出以上介绍情况的其他特殊功能,则可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的要求,提交同类产品的临床试验资料和对比说明,证明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或通过临床试验来确定产品的适用范围。

(1)同类产品的临床试验资料和对比说明

提供同类产品的临床试验资料,可以是对比同类产品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的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报告,或是与申请注册产品相关的临床文献资料。

临床文献资料是指省级以上核心医学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预期临床使用效果的学术论文、专著以及文献综述。

如果是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文和原文,以及译文和原文内容一致性的声明。

与已上市产品的实质性等同对比说明,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中对同类产品的定义,对比说明覆盖内容应包括产品结构组成、工作原理、主要功能、技术指标、材质材料和预期用途,以上对比内容均相同,才可以判定对比产品与申请注册产品为同类产品。

(2)若产品需进行临床试验来确认产品的预期用途,临床试验机构应选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公布的药品临床试验基地。

应提交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要求的临床试验资料。

备注:

核准产品适用范围,在不扩大YY0793.1标准定义中所确定的适用范围的前提下,应基本与对比同类产品适用范围或临床试验报告结论一致。

(十一)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上报情况,近年来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发生(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情况如下(主要检索2009年至2012年5月15日的数据):

1.涉及透析用制水设备5例,医疗机构上报3例,生产企业上报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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