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E标准22号规定翻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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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E标准22号规定翻译

MHR®江门市鹏程头盔有限公司

JIANGMENPENGCHENGHELMETSLTD。

 

ECE22.05标准

 

业务部

王媛

2007-11-13

 

22号规定

(修订42002年9月24日)

关于摩托车和机动脚踏两用车的驾驶者和乘客使用的保护性头盔及其镜片的认证的统一规定

规定页码

1,范畴2

2,定义2

3,认证申请3

4,标记3

5,认证3

6,一般规格5

7,检测8

8,检测报告17

9,生产资格17

10,生产一致和常规检测18

11,已认证的头盔或者镜片的修改和延伸22

12,生产不一致的处罚23

13,停止生产23

14,使用者信息23

15,变化的规定23

16,进行认证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和认证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24

附件:

附件1,保护性头盔及其镜片的认证,认证的延伸,拒绝或撤销,生产停止的通知

附件2,认证标记示例

附件3,保护性头盔图表

附件4,头型

附件5,头盔戴在头型上的位置

附件6,参考头型(参考平面以上的形状,尺寸)

附件7,参考头型(参考平面以下的形状,尺寸)

附件8,检测设备

附件9,镜片打开角度检测

附件10,磨擦测试步骤

附件11,测量光线扩散和传播系数的方法

附件12,种类认证的程序(流程表)

附件13,定义

附件14,信号光线和D65标准光源的放射的光谱分布的结果

附件15,折射力检测

附件16,防雾测试

 

1.范畴

本规定适用于带或者不带边车的摩托车和机动脚踏两用车辆的驾驶者和乘客使用的保护性头盔及其配套使用的镜片(竞赛用的头盔可能要符合更严格的规定)。

2.定义(请看附图3):

用于本规定

2.1保护性头盔:

指主要以保护佩戴者的头部免于受冲击为目的的头盔。

一些头盔可能还有其他的保护作用。

2.2壳体:

指保护性头盔的坚硬部分,该部分构成头盔的形状。

2.3保护性衬垫:

指用于吸收冲击能量的材料。

2.4舒适衬垫:

对佩戴者提供舒适的材料。

2.5保持力系统:

使头盔保持在头部正确位置的整个装置,包括调节装置和加强舒适度的装置。

2.5.1下巴织带:

是保持力系统的一部分,由一根穿过佩戴者的下巴而固定头盔位置的带子组成。

2.5.2护颌:

下巴带的配件,兜住佩戴者的下巴。

2.6帽沿:

眼睛上方壳体延伸出来的部分。

2.7下脸部覆盖物:

指头盔上覆盖脸颊下部的可拆除,可移动或者整体不可分的(永久固定的)的部分。

2.7.1保护性下脸部覆盖物:

指头盔上覆盖脸颊下部的可拆除,可移动或者整体不可分的(永久固定的)且能保护使用者的下巴免于受冲击的部分。

2.7.2非保护性下脸部覆盖物:

指头盔上覆盖脸颊下部的可拆除,可移动或者整体不可分的(永久固定的)但不能保护使用者的下巴免于受冲击的部分。

2.8镜片:

从眼部开始覆盖整个脸部的透明的保护性屏风。

2.9护目镜:

覆盖眼睛的透明保护物。

2.10可移保护膜:

2.10.1在镜片使用前,一层可移的塑料膜可能被用于保护镜片,这样的话,这层膜必须是不透明的或者印刷有图样的,在开始使用前必须拿掉这层膜。

2.10.2竞赛中,可能还会用到一种保护膜(可以撕下的)来降低透光水平。

这种可以撕下的保护膜不是道路上使用的,不受限于本规定。

2.11眼睛区域:

镜片垂直中线两侧对称的直径至少52mm的2个圆形区域,戴好头盔后在水平前平面测量2个圆形的中心的距离为64mm。

2.12透光率tv:

在附件13给出了定义。

2.13相关可视衰减系数:

指相关可见系数(Q),附件13给出了定义。

2.14头部基础平面:

在外耳和眼窝下方水平面的一个平面。

2.15头型基础平面:

头型上相当于头部基础平面的平面。

2.16参考平面:

头型上平行于基础平面的一个结构平面,不同型号的头型参考平面与基础平面的距离不同。

2.17保护性头盔种类;在以下基本方面没有不同的某类头盔:

2.17.1商标

2.17.2壳体材料或尺寸,保持力系统的材料和尺寸,保护性衬垫的材料和尺寸。

但是,一种保护性头盔可能包括一系列型号,只要各型号的保护性衬垫的厚度可以使头盔检测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2.18镜片种类:

指在以下基本特征上没有充分区别的某类镜片

2.18.1商标

2.18.2材料,尺寸,生产方法(模制的挤出),颜色,表面处理,装到头盔上的装置。

2.19认证测试:

决定提交的一种保护性头盔或一种镜片是否符合要求的检测。

2.20生产资格测试:

决定制造商是否能生产与种类认证的头盔和镜片一致的头盔和镜片的检测。

2.21常规检测:

从一批头盔或镜片里抽出来一定数量的头盔或镜片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的检测。

3认证申请:

3.1保护性头盔种类认证申请

3.1.1不配镜片或者配1种或多种镜片的保护性头盔的种类认证的申请应该由头盔制造商,或者制造商名称或商标的所有者或其授权的代表提交。

每个申请应该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3.1.1.1三份比例1:

1的图纸,详细描述该类头盔的特征,包括安装的方法。

图纸应该展示出预备安排5.1.4.1里要求的认证标记的位置。

3.1.1.2一个关于所用材料的简要技术陈述,一份反光材料的光学和色度性能的检测报告。

3.1.1.3如果头盔配1种或者多种镜片:

3.1.1.3.1三份比例1:

1的图纸,详细描述该类镜片的特征和安装到头盔上的方法。

图纸应该展示出预备安排5.1.4.1里要求的认证标记的位置。

3.1.1.3.2一个关于所用材料,制造方法,表面处理(如果有的话)的简要技术陈述。

3.1.1.4从不同型号的20顶样品里选一定数量的配或者不配镜片的头盔,数量要足以进行7.1里规定的所有测试,另外负责认证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还要保留一顶头盔。

3.1.1.5每种镜片从至少14个样品(如果要进行防雾检测就要加6块)中选7块镜片(如果要进行防雾检测就要加3块)。

6块(如果要进行防雾检测就要加3块)提交检测,第7块镜片由负责认证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保留。

3.2镜片的种类测试的申请:

3.2.1镜片种类认证的申请应该由镜片制造商,或者制造商名称或商标的所有者或其授权的代表提交。

每个申请应该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3.2.1.1三份比例1:

1的图纸,详细描述该类镜片的特征和安装到头盔上的方法。

图纸应该展示出预备安排5.1.4.1里要求的认证标记的位置。

3.2.1.2一段关于所用材料,制造方法,表面处理(如果有的话)的简要技术陈述。

3.2.1.3可能配用该镜片的已认证的头盔种类清单。

3.2.1.4每种镜片从至少14个样品和配用的头盔上(如果要进行防雾检测就要加6块)选7块镜片(如果要进行防雾检测就要加3块)。

6块(如果要进行防雾检测就要加3块)提交检测,第7块镜片由负责认证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保留

3.3在授予种类认证前,负责的认证管理机构应该确认有确保符合10的规定和附件12的生产一致性的有效控制方法。

4标记:

4.1按照3.1提交认证的保护性头盔应该有以下标记:

4.1.1头盔上要有申请者的商标,头盔的型号,如果下脸部覆盖物不能保护下巴免于受冲击,也应该表示出来。

4.1.2镜片上要有申请者的商标,如果镜片不适用于光线暗或者可见度低的时间,也应该表示出来。

4.2按照3.2提交认证的镜片应该有申请者的商标,如果镜片不适用于光线暗或者可见度低的时间,也应该表示出来。

4.3这些标记不能位于主要的视野区域。

4.4这些标记应该是去不掉的,清晰的,在易见的位置。

5.认证

5.1配1块或多块镜片或者不配镜片的保护性头盔的种类认证,

5.1.1如果按照上面3.1.1.4提交的头盔和镜片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可以授予认证。

5.1.2每种认证了的头盔都要指派一个认证号码。

前两位数要表明得到认证时应用的本规定的最近的技术修订版本数(目前是05)。

同一协议方对符合本标准的不同头盔不能指派相同的认证号码。

5.1.3配1块或多块镜片或者不配镜片的保护性头盔的认证,延伸,认证的拒绝和撤销,生产的停止的通知应该送达1985协议的协议方,形式是附件1A里那样的表格。

5.1.4除了在以上4.1.1里描述的标记之外,本标准认证的每个保护性头盔上还应该以5.1.9里的标签的形式具有以下标记:

5.1.4.1一个国际性的认证标记,组成方法如下:

5.1.4.1.1字母E后面加上授予认证的国家的区别码(各国区别码见备注3),外面一个圆圈圈起来。

5.1.4.1.2认证号码后面要跟的内容如下:

5.1.4.1.2.1一个破折号和一个如下的标志:

‘J’:

如果头盔没有下脸部覆盖物

‘P’:

如果头盔有保护性的下脸部覆盖物

‘NP’:

如果头盔有不具保护性的下脸部覆盖物

5.1.4.1.2.2一个破折号,后面跟生产序列号。

同一国家认证的头盔的生产序列号应该是连续的,认证机构要保留可以查出相应种类和生产序列号的登记。

5.1.4.1.3如果头盔不适用下脸部覆盖物,要用标记或标志表明这一点。

5.1.4.1.4头盔和下脸部覆盖物上的标记应该是清晰,去不掉,经久耐用的。

5.1.5除了4.1.2里描述的标记之外,按照本标准与头盔一起认证的每个镜片上应该在易见可读的地方贴上以下的标记:

5.1.5.1一个国际性的认证标记,组成方法如下:

5.1.5.1.1字母E后面加上授予认证的国家的区别码(各国区别码见备注3),外面一个圆圈圈起来

5.1.5.1.2一个数字和文字组成的参考码。

5.1.5.1.3如果适当的话,表示仅供白天使用的标记。

5.1.6镜片上的标记应该是清晰,去不掉,经久耐用的。

5.1.7镜片上的标记不能位于主要视野区域内。

5.1.8附件2A给出了保护性头盔和镜片的认证标记的设计示例。

5.1.9按照下面的9条例里的要求,为了表示头盔经过了本规定的认证,每个保护性头盔上都要有一个5.1.4里的标签,可以缝在保持里系统上,在符合上面的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其他的固定标签的方法。

5.1.10上面的5.1.9的标签可以由授予认证的管理机构发行,也可以在该机构的授权下由制造商自己制作。

5.1.11上面的5.1.9的标签应该是清晰,去不掉,经久耐用的。

5.1.12如果已经认证的头盔型号包括50的,型号48/49的认证不需检测就可以授予。

5.1.13如果已经认证的头盔型号包括62的,大于62的型号认证不需检测就可以授予。

5.2镜片种类认证

5.2.1如果按照上面3.2.1.4提交的镜片符合6.15和7.8的要求,将授予认证。

5.2.2每种认证了的头盔都要指派一个认证号码。

前两位数要表明得到认证时应用的本规定的最近的技术修订版本数(目前是05)。

同一协议方对符合本标准的不同镜片不能指派相同的认证号码。

5.2.3一种镜片的认证,延伸,认证的拒绝和撤销,生产的停止的通知应该送达1985协议的协议方,形式是附件1B里那样的表格。

5.2.4除了在以上4.2里描述的标记之外,本标准认证的每个镜片上还应该具有以下标记:

5.2.4.1一个国际性的认证标记,组成方法如下:

5.2.4.1.1条例5.1.4.1.1里描述的认证标志。

5.2.4.1.2如果适用的话,表示仅供白天使用的标记

5.2.5这些标记应该是清晰,去不掉,经久耐用的。

5.2.6标记不能位于主要视野区域内。

5.2.7附件2B给出了镜片认证标记的设计示例。

6一般规格

6.1头盔的基本构造是一个坚硬的外壳,包括附加的吸收冲击能量的结构,及保持力系统。

6.2保护性头盔可能配有耳仔,护颈。

还可能有帽沿,镜片和下脸部覆盖物。

如果配有不具保护性的下脸部覆盖物,覆盖物外表上应该标明“不能保护下巴免于受冲击“或者用图1里的标志来表明下脸部覆盖物不能在冲击中保护下巴。

6.3除非某装置不会伤害佩戴者,且装到头盔上以后头盔还能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否则不能把该装置装到头盔上。

6.4保护区范围应该如下:

6.4.1壳体应该覆盖AA’平面上的所有区域,还要向下延伸到头型两侧的CDEF线(如附件4,图1A).

6.4.2在头盔后部,坚硬的部分特别是壳体不能位于下面定义的圆柱体内(附件4,图1B):

(i)直径100mm.

(ii)轴线是把头型分成对称的2部分的中间平面和参考平面下方110mm的1个平行平面的交叉点。

6.4.3保护性衬垫要覆盖6.4.1里定义的所有区域,还要符合6.5的要求。

6.5头盔不能影响佩戴者的听力。

壳体和头之间的温度不能急剧升高,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壳体上可能需要有通风口。

没有设置装镜片机制的位置,头盔前部边缘的侧面应该不妨碍护目镜的使用。

6.6所有的壳体表面上的超过2mm的突起或不规则构造,要按照7.4.1或者7.4.2进行切面测试,壳体外表应该按照7.4.1或者7.4.2进行摩擦测试。

6.7所有外部突起应该是辐射状的,除了按钮之外的外部突起应该是平滑和流线型的。

6.7.1没有超过2mm的所有壳体外部突起(如:

铆钉帽)的半径至少要有1mm.

6.7.2超过2mm的所有壳体外部突起的半径至少要有2mm.如果外部突起满足了下面的7.4.1和7.4.2的要求,则不需要受限于本要求。

6.8头盔里不能有向内的尖锐物。

坚硬的内部突起应该用衬垫覆盖,以至没有高度集中的压力传到头部。

6.9保护性的头盔的各部件安装好后不能在冲击时轻易脱落。

6.10要保护保持力系统免于受摩擦。

6.11头盔要由系在下巴上的保持力系统固定在佩戴者的头部。

保持力系统的所有部件要永久的连接在该系统或者头盔上。

6.11.1如果保持力系统包含下巴织带,织带按照7.6.2描述的情况负重150N+5N时的宽度不能少于20mm.

6.11.2下巴织带不能用护颌。

6.11.3下巴织带应该装有一个调整织带松紧度的装置。

6.11.4织带松紧度调节装置在织带上的位置要使头盔戴在正确的位置时,没有坚硬的部分延伸到头型的参考平面的下方130mm处,或者调节装置位于下巴下方的骨骼之间。

6.11.5如果保持力系统包含DD铁环扣或者滑动棒系紧装置,这样的话就要有调整保持力系统时防止保持力系统完全松开和保留织带末端的的装置。

6.11.6滑动棒和DD铁环扣系紧装置上应该装一个松开保持力系统用的拉带。

必须是红色的,最小尺寸为10X20mm.

6.11.7如果保持力系统包含一个快速扣系统,那么松开快速扣的方法必须是不言而喻的。

任何用于松开快速扣的杆,按钮或其他部件都应该是红色的,除此之外的其他部件在快速扣系紧时可以看到的颜色不能与之相似,快速扣上操作方法的说明应该是永久的。

6.11.8进行7.3,7.6,7.7中描述的检测时,保持力系统要保持系紧状态。

6.11.9快速扣的设计要排除所有错误操作的可能性。

这个意思就是说快速扣不可能出现仅仅一部分的系紧的状态。

6.12在制造头盔时,应该确定头盔使用的材料的特性不会受老化或者阳光,极端的温度和降雨等的使用环境的影响而出现变化。

接触皮肤的部件所使用的材料不能受排汗或者其他排泄物的影响。

如果知道某材料会引起皮肤问题,制造商就不能使用该材料。

制造商要保证使用的新材料的适用性。

6.13完成规定的某一项检测后,保护性头盔上不能出现任何危害佩戴者的破裂或者变形。

6.14外围视野:

6.14.1为了进行测试,技术服务机构应该选择某种头盔的所有型号里他认为可能带来最坏检测结果的一个型号来检测。

6.14.2根据尺寸,按照本规定附件5里列出的方法把头盔戴在相应的头型上。

6.14.3以上操作完成后,在以下范围(附件4,图2A,2B,2C)内的视野应该是没有阻碍物的:

6.14.3.1水平方向:

位于参考平面和基础平面之间的头型中间纵平面2侧对称的双面角。

该双面角是由头型的中间纵平面和以LK线为边线的另一竖直平面组成,角度至少为105度。

6.14.3.2向上:

由头型参考平面和以L1,L2线为边线的向上的平面组成的双面角,角度至少为7度,L1点和L2点代表人的眼睛。

6.14.3.3向下:

由头型基础平面和以K1,K2线为边线的向下的平面组成的双面角,角度至少为45度,

6.15镜片

6.15.1镜片装到头盔上的装置应该允许镜片活动。

必须用一只手简单的操作就能把镜片移到视野区之外。

但是没有下巴保护装置的头盔上如果贴一个镜片不能打开的警告标,就不受此限制。

6.15.2打开角度(见附件9)

6.15.3视野

6.15.3.1镜片完全打开时,不能有减弱使用者6.14里规定的外围视野的部件。

此外,镜片关闭时,镜片的下边沿不能位于6.14里规定的佩戴者向下的视野区里。

外围视野区内的镜片的表面可能包括:

(i)镜片下边沿,材料的可见度要至少与镜片的其他部位一样。

(ii)一个打开镜片的装置。

但是,如果该装置位于下面6.15.3.2定义的视野区内的话,应该位于镜片下边沿上,最大高10mm,宽度和高度构成的整个面积不能大于1.5平方厘米。

此外,该装置的材料的可见度至少要与镜片的一样,不能有任何刻字,颜料或者其他覆盖层。

(iii)位于镜片视野区外的表面可能分布到各侧视野的打开镜片的装置,包括可打开镜片不超过2平方厘米的装置。

6.15.3.2镜片视野区如下定义:

(a)由头型参考平面和以L1,L2线为边线的向上的平面组成的双面角,角度至少为7度,L1点和L2点代表人的眼睛。

(b)头型中间纵平面2侧对称的双面角。

每个双面角是由头型的中间纵平面和以LK线为边线的另一竖直平面组成90度的角。

(c)镜片的下边沿。

6.15.3.4相对于标准光源D65,镜片的透光率tv要大于等于80%。

按照7.8.3.2.1.1里的方法测量的透光率小于80%而大于等于50%的镜片,如果标明英文字母“DAYTIMEUSEONLY“或者有图2里的标志也可以接受。

透光率要在摩擦测试前测量。

6.15.3.5镜片上不能有任何明显的减弱视野的缺陷,如气泡,刮伤,杂质,污点,孔,模具痕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视野区内的刮伤或者其他缺陷。

按照附件11里规定的任意一种方法测量散光率时,不能超过7.8.3.2.1.2里规定的限制值。

如果评估时产生不同的检测结果,要对直径5mm区域内的分散光线是否符合要求展开测量和评估。

另外,6.15.3.8里从2个视点中的一个测量镜片视野区内的任意一点时,正常散光率不会偏离参考值的5%.

6.15.3.6此外,镜片应该足够透明,穿过镜片看物体不能有明显的失真,要抗摩擦,抗冲击,不能恶化混淆交通等和信号的不同颜色的可能,相关可视衰减系数(Q)不能少于以下:

0.8:

红色和黄色信号灯

0.6:

绿色信号灯

0.4:

蓝色信号灯

相关可视衰减系数要在摩擦之前按照7.8.3.2.1.1里给出的方法测量。

注意:

从光谱测量中计算相关可视衰减系数时,要用附件14里的参数,可以接受这些参数在小于10nm的范围里浮动。

6.15.3.7在500nm到650nm的时段内,按照7.8.3.2.1.1里给出的方法测量镜片的光谱传播率,不能小于0.2tv,光谱传播率要在摩擦测试之前测量。

6.15.3.8下面的表格里包含可接受的视点处的折射力。

视点位于参考平面上,在中间纵平面左右两侧32mm的地方(见图2B)。

弧形作用

散光作用

棱镜作用差异

D1+D2

2

m-1

|D1-D2|

 

m-1

水平

垂直

 

cm/m

传出基数

cm/m

传入基数

cm/m

0.12

0.12

1.00

0.25

0.25

D1,D2:

2个视点处的折射作用

棱镜作用的要求应用于2个视点值的差异。

折射力要根据附件15里规定的方法测量。

6.15.3.9防雾镜片(选择性的要求)

如果在附件16描述的检测中,镜片在20秒内没有结雾而且透光度没有降到80%以下的话,该镜片的内侧就被认为有防雾设施。

这种设施应该用英文字母“MISTRETARDANT”表示出来。

6.16显著标记

6.16.1一般

为了符合适用国家的要求,个别协议方可能要求头盔提供在白天和晚上对使用者的提醒:

从前部

从后部

从右面

从左面

方法是用符合6.16.2和6.16.6的要求的反射材料做成的部件。

除非破坏头盔,否则反射部件不能被移动。

注意:

显著标记的要求由协议方单独决定。

协议条款3注明了不能阻止协议方禁止使用没有显著标记的头盔。

6.16.2反射部件

6.16.2.1几何学

反射部件的形状和面积应该从每个方向看,如下图示例,可看到的平面面积最少为18平方厘米,形状简单。

在至少18平方厘米的每个平面里,要能够标记以下:

直径40mm的圆圈

或者宽度至少20mm,面积至少12.5平方厘米的矩形。

左右两面的反射标记要尽可能位于平行于中间纵平面的平面与壳体接触的点上。

前后部的反射标记要尽可能位于垂直于中间纵平面的平面与壳体接触的点上。

6.16.3比色测试

用标准光源A照明,观察角度1/3E,照明角度B1=B2=0E(或者B1=5E,B2=0E)的时候;每个反光区域要反射白色的光,也就是说,反射回的光线的三原色坐标X和Y应该位于下面规定的区域内:

白色:

趋向蓝色的限制X大于等于0.31

趋向黄色的限制X小于等于0.500

趋向绿色的限制Y小于等于0.150+0.640X

趋向绿色的限制Y小于等于0.440

趋向紫色的限制Y大于等于0.050+0.750X

趋向红色的限制Y大于等于0.382

6.16.4光度测试

18平方厘米的材料表面反射回的最小的亮度系数不能少于下表中规定的数值,单位是millicandelas/lux:

分裂角度

照明角度

0E

20E

40E

20

100

60

25

6.16.5外部物体的抵御

7.2描述的各种条件准备后,要用眼睛检查一下头盔。

反光材料不能有破裂的痕迹或者明显的变形。

6.16.6材料的兼容性

不管是粘贴物还是反光材料都不能影响头盔按照本规定所要进行的其他机械测试。

7.检测

7.1.检测之前,每种头盔,如果销售时带镜片的要装好镜片,要在以下条件中准备好:

检测

准备头盔的数量

合计

溶液+平常温度和湿度

溶液+高温

溶液+低温

溶液+紫外线照射,潮湿

冲击吸收

2

1

1

1

5

形变

2

2

保持力系统

1

1

8

对每种头盔的最大号进行冲击测试和形变测试。

保持力系统测试,应该选择检测条件最恶劣的型号(如:

衬垫最厚的)进行。

另外,冲击测试要选该种头盔所有型号中头型较小的测试2顶,1顶高温,另一顶低温。

条件准备好后,用实验室决定的砧来冲击。

7.2条件的种类

在进行任何进一步的机械测试之前,按照7.1的规定每个头盔都要进行溶液准备:

7.2.1溶液准备

用一块大约150平方毫米的棉布和大约25ml的含ISO1817:

1985检测试剂B的溶液(如:

70%辛烷+30%甲苯).用溶液浸泡棉布,擦拭到头盔外表面上下巴织带的固定处50mm以内的地方,保持被溶液浸泡7.5+2.5秒。

在其余的壳体外表包括下巴上重复这个操作,保持这些地方被溶液浸泡12.5+2.5秒。

接下来30分钟内不要进行其他条件的准备或者测试。

7.2.2平常温度和湿度

头盔应该处于温度25℃+5℃和65%+5%的湿度里4个小时。

7.2.3高温条件

头盔要处于50℃+2℃的温度里4~6个小时。

7.2.4低温条件

头盔要处于-20℃+2℃的温度里4~6个小时。

7.2.5紫外线照射和潮湿条件

头盔外表面要处于以下:

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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