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财经科技大学附设专科进修学校学则 中华民国90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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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财经科技大学附设专科进修学校学则中华民国90年

附件二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學則

中華民國90年12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1年1月24日教育部台(91)社

(一)字第91007475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教育部台社

(一)字第0940009142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教育部台社

(一)字第095017507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6年09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教育部台社

(一)字第0960164304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7年02月25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4月10日教育部台社

(一)字第0970051232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教育部台社

(一)字第0970239353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以下簡稱本校)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專科學校法」、「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並參酌本校實際情形訂定德明財經科技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學則(以下簡稱本學則),據以處理學生學籍等相關事宜。

第二章新生

第二條

本校於每學年始業前公開招考各科新生,其招生簡章另訂之。

第三條

報考本校一年級新生,應擬定招生注意事項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四條

凡經本校錄取之新生﹙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註冊手續,因故未能依規定時間註冊入學者,應於註冊截止日前,報請學校核准後,保留入學資格一年,逾期不辦理者,取消入學資格。

學生依兵役法規定服役者,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役畢。

學生因懷孕或生產並持有證明者,得於註冊開始前,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入學資格保留年限依學生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之需要申請。

保留入學資格辦法另訂之。

第五條

新生入學時須繳交學歷證件,方得入學。

若有偽造、變造、假借、塗改等情事,一經查出,應即開除學籍,開除學籍者,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如在畢業後始發覺者,除依法繳銷其畢業(學位)證書外,並撤銷其畢業資格。

第三章報到、繳費、註冊、選課、學分抵免

第六條

本校學生應於每學期規定日期,辦理註冊手續。

因故不能如期辦理者,須依照請假規則辦理請假,並於兩星期內補辦註冊。

第七條

本校學生於延期註冊截止日後,尚未到校註冊,且未申請休學者,概以退學論。

第八條

本校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各項費用,否則視同逾期未註冊。

學生註冊入學後因申請休學或退學者,其退費標準依照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校學生選課須依照各科訂定之課程基準表及本校學生選課辦法於每學期規定日期內辦理。

學生選課辦法另訂之。

本校得視需要利用暑期開授課程。

暑期開課要點另訂之。

第十條

本校學生每學期修習必修、選修及重﹙補﹚修課程,應按照規定辦理,上課時間不得

互相衝突。

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少於六學分。

第十一條

本校學生如有特殊原因須要改選、加選或退選科目者限於每學期開課後二星期內為之。

但須經科主任、校務主任核准,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前返校辦理註冊及選課。

第十三條

本校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經申請准予抵免之學分,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並至少修業一年,始可畢業。

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

第十四條

推廣教育學分班之學生,參加本校入學考試經錄取者,其所修習及格之科目,依本校

學分抵免辦法,申請抵免學分,經准予抵免學分後,得採計為畢業學分。

第四章轉學

第十五條

本校各科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最後一學年第二學期外,各學期得招收轉學生。

轉學考試相關事宜,由本校轉學招生委員會擬定招生注意事項,報請教育部備查後辦理之。

第五章轉科

第十六條

本校處理學生轉科,須經有關之科主任及校務主任核准,並經轉科審查會議審查通過,依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申請轉科得於第一學年之第一學期結束前申請。

二、學生轉科以一次為限,並須修滿轉入科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方得畢業。

第十七條

本校辦理學生轉科,以轉入科原教育部核定新生名額加一成為原則。

學生轉科辦法另訂之。

第六章 請假、缺課、曠課

第十八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為缺課,須依照學生請假規則辦理請假。

請假規則另訂之。

第十九條

除公假、喪假及產假外,學生某一科目缺曠課時數達全學期該科目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期末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七章 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

第二十條

本校學生因故申請休學,經核准休學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

休學累計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其他特殊緣故需再申請休學者,得視情形酌予延長休學年限一年。

本校休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科相銜接之年級肄業,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年級肄業。

原肄業科變更或停辦時,應輔導學生至適當科肄業。

學生休學期間,如有表現優良或違反校規情事者,應由學校依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學生獎懲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

本校學生休學,悉依本校學生休復學辦法辦理。

學生休復學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

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征服役,應檢同徵集令影本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俟服役期滿檢具退伍令申請復學。

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申請休學者,其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第二十三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四、一學期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

五、無前列各款而自動申請退學者。

第二十四條

應予退學學生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入學或轉學資格不合而退學者,不得發給任何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依本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請者,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本校應另為處分。

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本校應輔導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第八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第二十六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各類科課程分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

各科學生修業年限至少二年,並無上限,所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八十學分,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

第二十七條

本校每學期授課時間不得少於十八週。

學分之計算,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分;實習或實驗以每週實作二至三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分。

第二十八條

本校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包括實習)、操行兩項,採百分計分法核計。

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百分計分法與等第記分法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計列:

一、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為優等。

英文成績單以A+代之。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英文成績單以A代之。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英文成績單以B代之。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英文成績單以C代之。

五、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英文成績單以D代之。

六、未滿五十分者為戊等。

英文成績單以E代之。

第二十九條

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分下列三種:

一、平時考查:

於學期授課時間內舉行。

二、期中考試:

於學期中在規定時間內舉行。

三、期末考試:

於學期末在規定時間內舉行。

上列三種考試任課教師得以筆試、口試、報告、小組研討、電腦上機測驗等方式行之。

應屆畢業生隨低年級修習之課程,其期末考試仍依低年級考試時間舉行。

學生成績評量標準、方式,由任課教師於教學規範中公告之。

第三十條

本校學生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各學期(含補修)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畢業成績。

第三十一條

本校學生學期成績經教師送交教務組後,即不得更改,但因成績有誤,由任課教師提出相關證明,經教務組查證確實後,依本校成績複查及更正辦法辦理。

成績複查及更正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二條

學生考試依考試規則辦理。

學生如因重病住院或懷孕、生產、哺乳幼兒之情況不能參加學期考試,亦無法如期補考以致在次學期開學日前無法補登錄成績者,得檢具相關證明向教務組申請,經核准後未完成學期考試之學期可追認作休學論。

考試規則另訂之。

第三十三條

學生依考試規則辦理請假,經核准補考者,得於考試結束後二週內補考;但請產假者,得於產假期滿後二週內補考。

曠考者不論任何原因,不准再行補考。

補考期間,不論任何理由,一律不得請假。

第三十四條

本校學生各科目成績有小數點者,按四捨五入以整數計算,但學期總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均保留至小數點後二位計算。

第三十五條

本校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重(補)修至及格。

第三十六條

學生於考試時,有作弊行為者,一經查出,除該科以零分計算外,並依據學生獎懲辦法予以適當處分。

第三十七條

學生期中、期末考試試卷,由任課教師妥為保管一年,以備查考或備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閱。

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學生在校考試成績,任課教師應於開課學期期末考試結束後二週內,將記分簿交回

教務組,並永久保存。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校肄業之科別,肄業年級與學業成績以及註冊、休學、復學、轉科、退學、轉學等學籍記錄,概以教務組各項學籍與成績登記原始表冊為準。

第九章畢業

第三十九條

本校學生修業期滿,並修滿應修之必修與選修科目及學分,經審查成績及格合於畢業資格者,准予畢業。

由本校依法授予副學士學位,並發給副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十條

本校應屆畢(結)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補)修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於註冊;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已修習及格之科目不得再選修。

第四十一條

本校畢業生經審核其畢業資格不符或經查有誤者,其畢業資格無效,其已發之副學士學位證書,應由學校追繳註銷。

第十章學籍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校建立學生學籍記載表,應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外國學生國籍、僑生僑居地、入學身份別、入學學歷、入學年月、所屬科、休學、復學、轉科、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信地址、入學及畢業時學生相片等。

前項學籍資料,學校應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條

本校學生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為準。

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應即更正。

第四十四條

在校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到校辦理,由學校列管,並於畢業生名冊註記更改事項。

本校原發之畢業(副學士學位)證書,應送由本校改註加蓋校印。

第四十五條

本校應於每學年(期)開始後二個月內,造具各科新生、轉學生、退學生、畢業生名冊及統計表,校長核閱後,由教務組保管並建檔永久保存。

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校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及其他有關事項另訂之。

第四十七條

本學則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本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由校長核定,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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