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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范文3篇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范文3篇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从源头上对腐败进行预防及治理,是考核领导干部和促进企业规范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范文,仅供参考。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范文篇一: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流程

  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业务的开展,规避和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审计计划、立项

  

(一)每年年底,根据校党委组织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意见,列入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计部门根据组织部门下达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进行立项。

  二、审计准备阶段

  

(一)成立审计组

  根据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需要,组成2人以上的审计组,指定审计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

审计项目实行主审负责制。

  

(二)进行审前调查

  审计组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材料等多种方式进行。

  (三)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工作方案是对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及其时间等所作出的详细安排,由项目主审在审计实施前编制完成,并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批。

批准后,应严格执行审计方案内容,无特殊原因不得修改。

审计方案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审计项目名称、审计依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以及审计内容和重点、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

  2.预定审计工作起止日期;

  3.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及分工;

  4.编制日期及其他内容。

  (四)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5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财经处、资产处等相关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

审计通知同时进行网上公示。

审计通知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应按照审计部门要求,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达审计部门。

具体包括:

  1.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书及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书面材料;

  2.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称学历结构、学科建设、学生构成等;

  3.审计期间有关的会计资料、统计资料;

  4.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5.重要财务收支和经济决策会议记录;

  6.纪检、监察、审计、组织等部门对本单位检查后提出的检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7.资产清查资料和债权、债务清理的资料;

  8.审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9.承诺书,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五)召开进点会

  审计进点会一般由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1.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的有关人员和审计组成员;

  2.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

如果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已经离职,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应参加进点会;

  3.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

  4.审计组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进点会上被审计领导干部要进行述职,述职内容详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责任情况书面材料的主要内容说明。

  三、审计实施阶段

  

(一)财务数据采集及使用管理

  1.财务数据的采集工作由审计组专人负责。

  2.考虑到财务数据的保密性及重要性,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按程序分析、整理审计项目的有关数据,对与审计项目无关的财务数据严禁查看。

审计人员每天结束工作后,应及时取下加密软件,将审计资料保管妥当,严防财务数据的泄密。

  

(二)内部控制制度评审

  审计部门通过对被审计领导所在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调查了解、符合性测试,评价该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并以此确定实质性审计的范围、审计重点及采取的审计方法。

  (三)实质性审计

  实质性审计是指审计部门采取查账等手段,对被审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及财务收支情况等所开展的审计,以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结合财务收支审计进行。

  (四)审计调查

  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部门可以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就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五)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

  1.审计底稿的编制

  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以下记录:

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获取的各种类型审计证据的记录;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审计人员应按照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要求,认真填写,做到审计事项清晰,审计依据明确,审计结论准确、到位。

  2.审计底稿的复核

  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

复核人员如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应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重编工作底稿。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

复核完毕,复核人员应签字确认。

  四、审计报告阶段

  

(一)项目主审根据复核无误后的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依据、审计时间、被审对象基本情况、审计范围及审计具体内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及建议等。

  

(二)复核。

建立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

审计报告初稿形成后,先经审计组长或审计组其他成员复核。

复核应结合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内容包括文字表述是否缜密、数字计算是否正确、勾稽关系是否明确、发现的问题是否属实、审计结论是否正确等。

项目主审根据复核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修改审计报告。

然后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审计报告,并根据提出的修改意见修订审计报告。

  (三)征求审计意见。

签发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征求意见,时限为10天,并将书面意见及时返回审计处。

在规定期限内没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意见。

若被审计对象提出意见,审计组应认真分析、研究,确定是否采纳。

对于与财务核算有关的问题,应单独征求财务部门意见。

  (四)审计报告上报审签。

将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分别上报学校党政一把手审阅和审签意见。

  (五)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组织部门一份,审计存档一份,若有账务调整还应送达财务部门一份。

  (六)出具审计意见书。

根据分管校领导对审计报告的批复,决定是否出具审计意见书,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本人。

  五、审计落实阶段

  

(一)审计反馈

  对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中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应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审计处。

  

(二)审计回访及后续审计

  审计处定期进行审计回访,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对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按要求填写审计回访单。

对重要审计事项,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六、审计档案管理

  审计项目结束后,项目主审应及时建立审计档案。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范文篇二: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企业内管干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企业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企业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等。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企业或部门(以下简称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本指南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其他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五条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实行年薪制及股权激励机制的企业(包括试点企业)在任期内奖励兑现前的审计、任期届满连任时的审计,以及任职时间较长、上级企业根据规定和需要安排的审计。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其所任职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重大财务异常状况,以及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期间按照会计年度确定,并以此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数据的期初数。

企业内管干部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上半年,则以该年度初作为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企业内管干部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下半年,则以下一年度初作为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由企业根据具体审计项目自行确定。

  经济责任的界定,以企业内管干部的实际任期为准。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确定,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

企业总部及重要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应当纳入审计范围,纳入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资产总额的70%,子企业户数不低于该企业总户数的50%.下列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一)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业;

  

(二)由企业内管干部兼职的子企业;

  (三)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子企业;

  (四)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异常状况的子企业;

  (五)任期内未接受过审计的子企业;

  (六)各类金融子企业及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等。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但应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出具审计通知书、审批审计实施方案、做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并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抽样技术和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以实现审计目标。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利用企业近期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成果。

在利用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成果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利用内部审计成果时,应当评估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内部审计环境及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有效性,以合理确信审计结论的可靠性。

  

(二)在利用外部社会审计成果时,应当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评估,以合理确信审计结论的真实性。

  (三)利用国家审计成果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加以利用。

  (四)在审计企业资产状况时,可以借鉴相关年度的清产核资专项成果。

当审计结论与清产核资专项成果不一致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

  (五)利用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及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时,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直接利用;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应当注意与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及有关纪检监察机构的沟通配合。

  第十一条企业可以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一般应当由纪检、监察、审计、人力资源和监事会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检查、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协调解决审计结果运用中的问题,督促落实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二章审计准备阶段

  第十二条审计准备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立项;

  

(二)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三)确定审计组;

  (四)制发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审计立项。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接受本企业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的委派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委派或委托)进行审计立项,作出审计计划安排。

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审计计划,追加审计项目。

  第十四条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对象;

  (三)审计范围;

  (四)审计内容与重点;

  (五)审计组织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确定审计组。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应当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审计组组长由内部审计机构确定,审计组组长应当是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或具有较高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制发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

具有特殊目的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也可以在审计实施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起草,经内部审计机构审核,报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签发。

  审计通知书可以附相关单位委派或委托书、需提供的审计资料清单等。

  第十七条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与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企业内管干部任期内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合同、考核指标下达及其检查结果、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主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

  (四)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报告、内部与外部审计结果及其相关资料;

  (五)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历史遗留问题、重大诉讼事项和重大违纪事项等的处理情况;

  (六)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任职期限、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

  2.任期内各项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重要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的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任职前和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3.任期内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及其执行效果;

  4.任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

  5.任期内个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企业内管干部或所在企业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回避。

应当回避的,调整审计组成员并告知企业内管干部或所在企业。

  第三章审计实施阶段

  第二十条审计实施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开审计组进点会议;

  

(二)开展审前调查;

  (三)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四)现场审计取证;

  (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六)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七)征求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意见。

  第二十一条召开审计组进点会议。

审计组进驻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或审计组组长应当说明审计目的和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参审人员、审计场所、实施时间、审计纪律、举报电话等,并提出需要协助、配合审计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企业内管干部应当就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述职。

  第二十二条开展审前调查。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性质、紧急程度,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调查了解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在编写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查了解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对所在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初步测试。

需要了解的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在企业的历史沿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财务和业务管理体制、关联方关系等;

  

(二)企业内管干部的职责范围和分管工作;

  (三)经营环境,如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经营风险,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等;

  (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定的会计、税收、外汇、贸易等惯例的要求及执行情况;

  (五)所在企业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

  (六)所在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七)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监管、检查及其整改情况;

  (八)内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掌握的企业内管干部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等方面的情况;

  (九)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

  (十)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和审前调查的情况,按照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依据;

  

(二)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审计范围;

  (四)审计内容、重点、方法及具体实施步骤;

  (五)预定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六)重要性水平及对审计风险的评估;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审计质量控制措施;

  (九)编制单位、日期;

  (十)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编制,经审计组组长审核,报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通过访谈、问卷调查、个别询问等调查方式,进一步了解企业内管干部及所在企业的有关情况。

调查对象一般包括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其他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企业工会、部分职工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对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设计实质性审查的程序和范围。

测试的主要方法包括文字表述法、流程图法和测评表法。

测试时,可以任选一种方法,也可以几种方法同时并用。

  审计人员决定不依赖某项内部控制的,或被审计企业规模较小、业务比较简单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在实施审计中,审计组通过调查了解和内部控制测试,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与所了解的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

  

(二)内部控制测试结果显示审计组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三)发现重大违法违纪事项,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的;

  (四)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五)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预定的审计工作完成时间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报经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现场审计取证。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观察、询问、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外部调查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

对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的信息系统,可以采取复制、截屏、拍照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

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和盖章的,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并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签字予以证明。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进行督导,并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核。

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或采取替代审计程序。

  第三十一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二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项目及审计事项名称;

  

(二)审计过程、审计结论及定性依据;

  (三)审计人员姓名、编制日期;

  (四)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意见、复核日期;

  (五)索引号、所附审计证据的数量及清单;

  (六)被审计单位意见、签字及盖章。

  第三十三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经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复核,并对以下事项提出复核意见:

  

(一)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三)定性依据是否准确;

  (四)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五)审计意见、建议是否恰当。

  第三十四条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组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与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就审计事项初步交换审计意见。

  第三十五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组应当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对特别重大的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三十六条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由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的基础上,考虑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关于审计事项的初步意见,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七条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按照以下格式编写:

  

(一)标题。

***(企业名称和企业内管干部职务)***(企业内管干部姓名)同志任期(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主送。

委派或委托的相关单位,包括董事会或者主要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等。

  (三)正文。

主要包括审计基本情况说明、被审计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情况介绍、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评价、审计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四)附件。

其他资料。

  (五)落款。

***(企业内管干部姓名)同志经济责任审计组、时间。

  第三十八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基本情况。

主要是概要说明审计依据、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起止时间,延伸、追溯审计重要事项的情况,以及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况。

  

(二)被审计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内管干部的任职期间、职责范围、分管工作,所在企业的历史沿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三)被审计企业内管干部的主要工作及成绩,包括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四)审计发现的与被审计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主要问题。

包括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企业内管干部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及其他方面的问题。

如有相关单位委托的特别事项,应专门对该事项的审计结果进行报告。

“其他方面的问题”主要指责任主体并非企业内管干部或其所在企业的问题、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在审计过程中自行纠正的问题等。

  报告中应当写明问题事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所造成的影响或后果等,并逐项说明企业内管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认定原因。

  (五)审计评价。

主要是在审计职权范围内,概括并评价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开展的主要工作。

同时,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为依据,对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六)审计意见和建议。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组应当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九条征求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意见。

审计组应当征求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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