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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统计方法

3.工业能源、水消费指标

能源消费(B105表、B105-1表、B205表、B205-1表)

购进量: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外购的、用于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

购进量的核算原则是:

(1)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

二是经过验收、检验;

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

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的,要计算在购进量中;使用多少,计算多少。

(2)“谁购进,谁统计”

凡属本单位实际购进的,符合上述原则,不论从何处购进,均应计算在内,包括作价购进的加工来料。

凡属本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办理完入库手续,即计算购进量;什么时间办理入库手续,什么时间计算购进量。

根据以上原则,下述情况不能计算在购进量内:

(1)供货单位已发货,但尚未运到本单位,即使已经付款;

(2)货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

(3)经验收发现的亏吨,(按验收后的实际数量计算购进量);

(4)借入的,自产自用的,车间、工地上年领用今年退回的,以及加工来料(作价的除外)。

购进量金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已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金额。

其金额以购货发票上的总金额(含增值税)计算,统计原则、范围与购进量相同。

统计购进量金额要注意:

(1)价值量指标要与实物量指标相一致,即计算实物量的,亦计算价值量,反之亦然;

(2)已验收入库尚未结算,购货发票未到,购进量以实际验收数量计算,购进量金额以货物的上期平均价或合同价格乘购进量计算,待结算后再作调整。

(3)实物量与价值量之一,如不够一个计量单位,两者都不填报,待以后两者都达到一个计量单位时,再同时填报。

能源消费量:

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的数量。

能源消费量统计的原则是:

(1)谁消费、谁统计。

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

企业的能源消费,在时间、工艺界限上,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标志,即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就计算消费;何时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何时计算消费量。

(3)消费量只能计算一次。

既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其消费量。

对于反复循环使用的能源,消费量不得重复计算,如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除外)。

(5)企业自产的能源,凡作为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计算产量的,消费量要统计,如煤矿用原煤生产洗煤,炼焦厂用焦炭生产煤气,炼油厂用燃料油发电等。

但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不统计消费量,如炼油厂用原油生产出燃料油后,又用燃料油生产其他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燃料油不计算产量,那么作为中间产品的燃料油也不计算消费量(如果燃料油计算产量,那么也要计算消费量)。

能源消费合计:

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

有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

具体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不包括:

(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能源。

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

(2)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

(3)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4)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除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能源消费包括:

(1)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工业生产消费:

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使用的能源,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用能。

生产系统用能是指企业的生产车间用能;辅助生产系统用能是指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供风、采暖、制冷、仪表以及厂内原料场等辅助设施用能;附属生产系统用能是指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车间浴室、开水站、蒸饭站、保健站、哺乳室等消耗能源。

主要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的能源,包括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有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企业,还包括用作加工转换的能源(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

(2)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

(3)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能源。

(4)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使用的能源。

(5)生产区内的劳动保护用能等。

(6)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用能。

非工业生产消费:

指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用能。

比如本企业附属的科研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用能。

但是必须注意,上述单位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其用能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中。

交通运输工具用能:

指在厂区内、外进行交通运输活动的交通运输工具所消费的能源。

但是如果工业企业所属的车队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消费的能源既不能包括在“业企业能源消费”,亦不能包括在“通运输工具用能”,它的消费应为交通运输业企业消费。

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

指能源产品不作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或作为辅助材料使用时消费的能源。

作原料使用时通常构成产品的实体。

能源加工转换中消费的能源,不属于用作原材料消费。

能源加工、转换消费:

能源加工、转换是指为了特定的用途,将一种能源(一般为一次能源),经过一定的工艺,加工或转换成另外一种能源(二次能源)。

能源的加工与转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能源加工,是能源物理形态的变化,比如用蒸馏的方式将原油炼制成汽油、煤油、柴油等石油制品;用筛选、水洗的方式将原煤洗选成洗煤;以焦化的方式将煤炭高温干馏成焦炭;以气化的方式将煤炭气化成煤气,等等。

这些方法在加工前后能源均未发生质的变化。

能源转换,是能量形态以及物质化学形态的变化,比如经过一定的工艺过程,将煤炭、重油等转换为电力和热力,将热能转换为机械能,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将电能转换为热能等;又比如,经过裂化,将重质石油转换成轻质石油(转换前、后的物质具有不同的化学结构和化学性质)。

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即能源加工、转换消费。

能源加工、转换统计,是指对专门从事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附属的从事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的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和产出量的统计。

用作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不能算作用于原材料。

两者的区别是:

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产出的产品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

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的产品。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的能源投入量(消费量)不包括:

(1)加工转换本身的工艺用能,如发电装置的电动机用电,发电点火用燃料,通风设备用电;炼焦炉预热原料用的焦炉煤气和设备运转用的动力等。

(2)车间用能。

(3)辅助生产系统用能。

(4)经营管理用能。

(5)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生产用能。

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

指各种能源经过加工转换后产出的各种二次能源产品(包括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比如火力发电产出的电力,热电联产同时产出的电力、蒸汽、热水,洗煤产出的洗精煤、洗中煤、煤泥等,炼焦产出的焦炭、焦炉煤气和其他焦化产品,炼油产出的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和其他石油制品(石脑油、各种原料油、溶剂油、石蜡、润滑油、石油沥青等),制气产出的是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焦炭和其他焦化产品(煤焦油、粗苯等)。

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

指能源在加工、转换过程中的各种损失量,即能源加工、转换过程中投入的能源数量和产出的能源数量之差。

在计算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时,需要将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和产出量分别折算为标准燃料计算。

综合能源消费量:

指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

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先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后再进行计算。

根据生产活动的性质,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就是企业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总和,即:

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是企业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扣除加工转换产出的二次能源后的实际能源消费量。

计算公式为:

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能源加工转换产出合计。

终端能源消费量:

能源消费分两个部分,即加工转换消费和终端消费。

终端能源消费,是在能源核算时,为反映能源的实际消费情况而设置的一个综合指标,它是指没有经过加工转换的一次能源或经过加工转换后的二次能源直接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工艺性消费的数量,不包括二次能源在加工转换过程中再投入的部分。

能源库存量:

本制度中所涉及的能源库存量是指企业能源库存量,它是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

根据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性质,工业企业库存量分为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

1.存量的核算原则:

(1)时点性原则。

库存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

(2)实际数量原则。

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帐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帐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

(3)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

(4)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按照能源的使用权原则统计;

2.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

指煤矿、油田、洗煤厂、炼油厂、炼焦厂等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生产企业,在报告期某一时点产成品仓库(或储存场地)中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数量。

按照产成品库存的“所有权”核算原则,凡是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

主要包括:

(1)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2)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产品;

(4)尚未拨出的带料加工产品;

(5)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6)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产成品库存不包括:

(1)未验收入库的产品;

(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产品;

(3)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4)盘亏的产品。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的报表是B105-5表。

3.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

指能源消费企业购进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消费,在原材料、能源供应仓库(或场地)中实际结存的商品库存量。

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与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是两个不同的指标。

《能源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的报表是B105表,B105-1表,B205表,B205-1表。

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的统计范围主要是:

(1)凡是本单位有权支配的,不论来源(自行采购的、借用的、外单位拨来得等),也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总库、分库、车间、工地、本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等),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

(2)在统计时点上尚未投入消费的,包括车间、工地、班组从仓库已领取但尚未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的(应办理假退料手续);

(3)外单位来料加工或自外单位借入的,在报告期末尚未消费的;

(4)已决定外调(卖出、借出、捐赠等),但尚未办理出库手续的;

(5)委托外单位代保管的;

(6)不属于正常周转库存的超出积压或特准储备、战略储备;

(7)清点盘库时查出属于帐外的。

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不包括:

(1)已拨交外单位委托加工的;

(2)已外调(借出、捐赠等),已经办理出库手续的;

(3)供货单位错发到本单位的;

(4)代外单位保管的;

(5)已查实确属损失或丢失的;

(6)已付货款,但还在运输途中的;

(7)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或尚未办完验收入库手续的。

几种能源的单位换算系数:

(1)1千克液化天然气=1.38立方米天然气;1立方米天然气=0.7256千克液化天然气

(2)汽油,1升=0.74千克,1千克=1.35升

(3)重柴油,1升=0.92千克,1千克=1.087升

(4)轻柴油,1升=0.87千克,1千克=1.149升

几种产品加工转换计算的规定:

(1)天然气:

企业购入天然气,添加一些其他成分后,又以天然气为产品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下不作加工转换计算,天然气消费量只计算加工过程中的损失部分(如果没有损失,则消费量为“0”)。

(2)成品油:

企业购入某种成品油,添加一些其他成分后,又以这种成品油为产品进行销售(购入和销售的产品在统计上为同名称的产品),这种情况下不作加工转换计算,其消费量只计算加工过程中的损失部分(如果没有损失,则消费量为“0”)。

但是企业购入某种成品油,经过某种生产工艺加工成另外一种产品,比如将重油加工成汽油、煤油等轻质油或其他石油制品,这种情况应视作加工转换,并按照能源加工转换的统计规定,填报相应产品的投入量和产出量。

(3)蓄能发电:

企业用电力进行抽水蓄能,再用蓄水发电,这种情况不应视作能源加工转换。

企业电力消费只填报抽水用电和蓄水发电的差额部分以及与抽水蓄能发电没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其他用电。

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B105-2、B205-2表)指标的计算方法

氮肥制造(26)

单位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

单位合成氨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综合能耗(吨标准煤)/合成氨产量(吨)

子项:

综合能耗=合成氨生产中消耗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输出的能源(如返焦、返炭、沫煤、可燃气体等)折标准煤之和。

母项:

合成氨产合量

合成氨产量按实物量计算,不折100%的纯品。

合成氨产量包括:

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销售的商品液氨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净化与脱硫用);自氨罐驰放气、合成塔吹出气中回收的氨量(按回收产品以含氨折100%计);

合成氨产量不包括:

冰机自用氨量(损失);净化、氨水脱硫回收的氨水含氨量;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含氨量。

合成氨产量应以仪表计量为准;企业没有安装液氨计量表的,合成氨产量一律以最终含氮的产品产量进行核算。

每吨合成氨消耗天然气:

每吨合成氨消耗天然气(立方米/吨)=10000×合成氨消耗天然气总量(万立方米)/合成氨产量(吨)

子项:

合成氨消耗天然气总量,包括制气用的原料气,也包括加热转化炉管和辅助锅炉用天然气,还包括蒸汽锅炉使用的天然气。

母项:

合成氨产合量,说明同上

每吨合成氨耗电:

每吨合成氨耗电(千瓦时/吨)=10000×合成氨耗电总量(万千瓦时)/合成氨产量(吨)

子项:

合成氨耗电总量,包括合成氨生产系统和辅助、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电量及界区内损失量。

主要包括:

1.从原料场、库运料(煤、焦、油、气)、预处理(原料煤破碎、型煤等)、造气、净化、压缩、氨合成、冰机、制氨库止及辅助锅炉各工序用电;包括上述各工序的车间照明、安全通风、采暖、空调、排风降温、车间办公室、分析化验、和烘烤电机用电;

2.计划大修、中修、小修和事故停修的作业用电(如起重、电焊)以及因检修(包括大修)引起的开停车过程点火、烘炉、升温、热备用、置换等额外消耗或损失的电量;

3.合成氨消耗的各种耗能工质(如一次水、循环水、化学软水、脱氧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的制备、提取、运输所消耗的电量;

4.合成氨生产过程中三废处理的耗电量(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

5.工业锅炉耗电(如引风机、鼓风机、送水,冷却循环水泵等用电)。

如锅炉同时给其他产品供汽应按合成氨生产所耗用的蒸汽量合理分摊到合成氨电耗中。

6.机、电、仪修和金加工等工序耗电以及车间照明、通风、降温、车间办公室耗电,都应按实际承担合成氨生产系统的维修和加工件工作量合理分摊;

7.合成氨联醇、联碱、联电及生产碳铵的企业应合理分摊其消耗的电量;

8.为商品液氨增开冰机和灌装用电;

9.其它用于合成氨生产的耗电。

合成氨耗电总量不包括扩建、技措工程用电。

母项:

合成氨产合量,说明同上

单位合成氨耗标准原料煤:

单位合成氨耗标准原料煤(按7000千卡/千克折标准煤)(千克/吨)=1000×合成氨耗标准原料煤总量(按7000千卡/千克折标准煤)(吨)/合成氨产量(吨)

子项:

合成氨耗标准原料煤总量(按7000千卡/千克折标准煤)(吨)=各批[原料煤实物量×应用基低位发热值/7000]之和(吨)

原料实物煤(或焦)是指投入造气炉的煤(无烟块煤、焦炭、煤球、烟煤、褐煤等),以块煤为原料时,包括入炉前筛出的沫煤。

以实际称量值为准。

应用基低位发热值=氧弹仪测得高位发热值-燃烧产生的蒸汽量×蒸汽凝结热

母项:

合成氨产合量,说明同上

每吨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

每吨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7000千卡热量)(千克/吨)=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总量(千克)/合成氨产量(吨)

子项:

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各批\[燃料煤实物量×应用基低位发热值/7000\]之和(吨)

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总量主要指用来发生蒸汽,以满足合成氨生产系统和辅助、附属生产系统用蒸汽消耗的燃料煤。

外购蒸汽量应按进厂焓值和锅炉效率折标准燃料煤。

生产系统耗汽量包括从造气、净化、压缩、氨合成、冰机到氨库止各工序生产和开停过程用汽(含大、中、小修开车),以及上述各工序设备、管道保温用汽和车间、分析化验、车间办公室采暖用汽等。

辅助、附属生产系统耗汽量包括煤球制造、除氧水制备、原料、燃料场库及预处理、煤球车间、自备锅炉房及机、电、仪修车间和上述车间办公室的全部采暖用汽,以及计划大、中、小修和事故检修的置换、吹洗用汽以及安全生产、三废处理、环保过程用汽。

蒸汽只供合成氨使用时,燃料煤消耗量或蒸汽量全部计入合成氨消耗;蒸汽为多产品使用,应合理分摊燃料煤消耗量。

锅炉掺烧的返炭、炉渣、煤矸石、块煤中筛分的沫煤不计入燃料消耗量,从锅炉烧余物中捡回的返炭不从消耗中扣除。

合成氨生产过程副产的蒸汽为本系统自用的不计消耗,放空或输出的蒸汽也不从燃料煤消耗中扣除。

母项:

合成氨产合量,说明同上。

水泥制造(31)

每吨水泥熟料综合能耗:

每吨水泥熟料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1000×生产水泥熟料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水泥熟料产量(吨)

子项:

生产水泥熟料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电力、煤炭、油品、天然气、煤气、液化气、蒸气的消费。

企业用自备锅炉,自备发电机组生产的蒸气、电力、由本企业消耗只计算第一次能源消耗,不再重复计算蒸气及电的消耗,水泥厂利用余热发的电同样不重复计算。

母项:

水泥熟料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

计量单位为吨。

每吨水泥熟料综合煤耗:

每吨水泥熟料综合煤耗,包括烘干物料和烧成熟料两个环节的煤耗。

在统计中要分别计算实物煤的消耗量和按不同发热值折算为标准煤的消耗量,其计算公式为:

1.每吨水泥熟料实物综合煤耗(千克/吨)=1000×实物煤综合消费量(吨)/水泥熟料产量(吨)

2.每吨水泥熟料消耗标准煤(千克标准煤/吨)=每吨水泥熟料实物综合煤耗(千克/吨)×折标准煤系数

子项:

实物煤综合消耗量既包括烧成水泥熟料的煤消耗量,也包括烘干石灰石、粘土、铁粉、烧成煤的用煤消耗量。

对只生产水泥熟料的企业,还应包括为熟料生产直接服务的其他煤耗,如机修车间烘炉用煤,蒸汽锅炉用煤。

母项:

水泥熟料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

计量单位为吨。

每吨水泥熟料烧成煤耗:

计算公式为,

1.每吨水泥熟料烧成实物煤耗(千克/吨)=1000×实物煤消费量(吨)/水泥熟料产量(吨)

2.每吨水泥熟料烧成标准煤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标准煤消费量(吨)/水泥熟料产量(吨)

子项:

实物煤消费量包括入窑煤粉,以及烧成煤在制备过程中的损耗(如果收尘下的煤泥、煤粉转作其他生产用途,可以在烧成煤耗内扣除)。

采用黑料浆的企业,掺入料浆的煤粉和采用窑外分解的回转窑进入分解炉的燃料,以及窑点火用油和烧气燃料。

烧油气的企业,应将油气耗折算成标煤计入烧成煤耗。

采用不同方法(干法、半干法、湿法回转窑和立窑)生产熟料的企业应分别计算熟料烧成煤耗。

采用余热发电的回转窑水泥企业,可按上式计算“每吨熟料烧成标准煤消耗量”以外,为正确反映这类企业烧成用煤的实际情况,还应计算扣除余热发电煤耗后,每吨水泥熟料烧成标准煤耗。

其计算公式为:

扣除余热发电后每吨水泥熟料烧成耗标准煤耗(千克)=1000×扣除余热发电后的标准煤消耗量(吨)/水泥熟料产量(吨)

说明:

公式中的“扣除余热发电后的标准煤消耗量(吨)”,可按下式求得:

扣除余热发电后标准煤消耗量(吨)=烧成标准煤总消耗量(吨)-{〔电站发电量(千瓦小时)-电站自用电量(千瓦小时)〕×0.1229(千克/千瓦小时)÷1000}

母项:

水泥熟料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

计量单位为吨。

每吨水泥熟料综合电耗:

每吨水泥熟料综合电耗(千瓦小时/吨)=10000×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万千瓦时)/水泥熟料产量(吨)

子项:

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包括熟料工序用电,以及生料电力消耗。

熟料工序用电中还应包括生产煤粉各项用电,既生产水泥熟料的全部电耗。

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熟料工序电力消耗量+生料消耗量×本期每吨生料电力消耗量

对只生产水泥熟料的企业(不生产水泥),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还应包括水泥熟料发送工序的电力消耗量。

母项:

水泥熟料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

计量单位为吨。

每吨水泥综合能耗:

每吨水泥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生产水泥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水泥产量(吨)

子项:

生产水泥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电力、原煤、洗精煤、焦炭、原油(重油(包括渣油)、汽油、煤油、柴油、天然气、煤气、液化气、蒸气等。

企业用自备锅炉,自备发电机组生产的蒸气、电力、由本企业消耗只计算第一次能源消耗,不再重复计算蒸气及电的消耗,水泥厂利用余热发的电同样不重复计算。

母项:

水泥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

计量单位为吨。

每吨水泥综合煤耗:

每吨水泥实物煤综合消耗量(千克/吨)=1000×水泥生产实物煤综合消费量(吨)/水泥产量(吨)

子项:

水泥生产实物煤综合消费量包括包括熟料综合煤耗,混合材烘干煤耗以外,还应包括为水泥生产直接服务的其他煤耗,如机修车间烘炉用煤,蒸汽锅炉用煤。

原煤在粉磨过程中,用收尘办法回收的煤粉重新用于生产时应计算消耗,用于生产其他产品或用于生活福利,则应扣除。

水泥生产实物煤综合消费量(吨)=熟料消耗量(吨)×每吨熟料综合煤耗(吨)+混合材消耗量(吨)×每吨混合材烘干煤耗(吨)+其他生产用煤(吨)

母项:

水泥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

计量单位为吨。

每吨水泥标准煤综合消耗量的计算公式与包括范围同“每吨水泥实物煤综合消耗量”,只是将实物煤用折标煤系数换算成标准煤。

每吨水泥综合电耗:

每吨水泥综合电耗(千瓦时/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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