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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扣除管径在200mm以上的管道、基础、垫层和各种构筑物所占的体积。

五、挖土放坡和沟、槽底加宽应图纸尺寸计算,如无明确规定,可下表计算:

放坡系数

土壤类别

放坡起点深度(m)

机械开挖

人工开挖

坑内作业

坑上作业

普通土

1.20

1∶0.33

1∶0.75

1∶0.50

坚土

1.50

1∶0.25

1∶0.67

管沟底部每侧工作面宽度单位:

cm

管道结构宽(cm)

混凝土管道基础90°

混凝土管道基础>90°

金属管道

塑料管道

构筑物

无防潮层

防潮层

50以内

40

30

20

60

100以内

50

250以内

挖土交接处产生的重复工程量不扣除。

如在同一断面内遇有数类土壤,其放坡系数可按各类土占全部深度的百分比加权计算。

管道结构宽:

无管座管道外径计算,管座管道基础外缘计算,构筑物基础外缘计算,如设挡土板则每侧增加10cm。

六、土石方运距应以挖土重心至填土重心或弃土重心最近距离计算,挖土重心、填土重心、弃土重心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如遇下列情况应增加运距:

1.人力及人力车运土、石方上坡坡度在15%以上,推土机、铲运机重车上坡坡度大于5%,斜道运距斜道长度乘以如下系数:

项目

推土机、铲运机

人力及人力车

坡度(%)

5~10

15以内

20以内

25以内

15以上

系数

1.75

2

2.25

2.5

5

2.采用人力垂直运输土、石方,垂直深度每米折合水平运距7m计算。

3.拖式铲运机加45m转向距离。

七、沟槽、基坑、平整场地和一般土石方的划分:

底宽7m以内,底长大于底宽3倍以上沟槽计算;

底长小于底宽3倍以内且底面积在150m2以内执行基坑。

厚度在30cm以内就地挖、填土平整场地计算。

超过上述范围的土石、方挖土方和石方计算。

九、挖掘机挖装沟槽基坑土石方,深度大于4.5m时,乘以系数1.15。

十、土壤及岩石分类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定义和《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整理后划分。

第二节 打拔工具桩

一、本节适用于市政各专业的打、拔工具桩。

二、本节所指的水上作业,是以距岸线1.5m以外或者水深在2m以上的打拔桩。

距岸线1.5m以内时,水深在1m以内者,陆上作业考虑。

如水深在1m以上2m以内者,其工程量则水、陆各50%计算。

三、水上打拔工具桩二艘驳船捆扎成船台作业,驳船捆扎和拆除费用第十章《措施项目》相应项目执行。

四、打拔工具桩均以直桩为准,如遇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相应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5。

五、导桩及导桩夹木的制作、安装、拆除已包括在相应项目中。

六、圆木桩疏打计算;

钢板桩密打计算;

如钢板桩需要疏打时,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05。

七、打拔桩架90°

调面及超运距移动已综合考虑。

八、钢板桩和木桩的防腐费用等,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用中。

?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圆木桩;

按设计桩长L(检尺长)和圆木桩小头径D(检尺径)查原木材积计算表计算圆木桩体积。

二、钢板桩:

以t为单位计算。

三、凡打断、打弯的桩,均需拔除重打,但不重复计算工程量。

第三节 支撑工程

一、本节适用于沟槽、基坑、工作坑的支撑。

二、疏挡土板项目的挡土板间距不同时,不作调整。

三、挡土板横板竖撑计算,如采用竖板横撑时,其人工工日乘以系数1.20。

四、挡土板支撑槽坑两侧同时支撑挡土板考虑,支撑面积为两侧挡土板面积之和,支撑宽度为4.1m以内。

如槽坑宽度超过4.1m时,其两侧均一侧支挡土板考虑。

按槽坑一侧支撑挡土板面积计算时,工日数乘以系数1.33,除挡土板外,其他材料乘以系数2.0。

五、放坡开挖不得再计算挡土板,如遇上层放坡、下层支撑则按实际支撑面积计算。

六、钢桩挡土板中的槽钢桩设计以t为单位,第二节打、拔工具桩相应项目执行。

七、如采用井字支撑时,疏撑乘以系数0.61。

支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支撑面积m2计算。

第二章道路工程

一、本章包括路床(槽)整形、道路基层、道路面层、人行道侧缘石、挡墙、护坡及其他。

二、本章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道路工程》(GYD-301—1999);

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及《全国统一市政工程劳动定额》;

3.现行的市政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

4.现行的市政工程标准图集和具代表性工程的设计图纸;

5.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的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或消耗量标准及基础资料;

6.已被广泛采用的市政工程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和已被检验确定成熟的资料。

三、道路工程中的排水项目,第六章“排水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四、未尽事宜见各节说明。

第一节 路床(槽)整形

一、本节包括挖路槽土方、路床(槽)整形、路基盲沟、弹软土处理、铺筑垫层料。

二、路床(槽)整形项目的内容,包括平均厚度10cm以内的人工挖高填低、整平路床,使之形成设计要求的纵横坡度,并应经压路机碾压密实。

三、滤管盲沟中不含滤管外滤层材料。

四、粉喷桩直径取定50cm。

路床(槽)碾压宽度设计宽度计算,如设计无规定时,车行道每侧加15cm计算。

第二节 道路基层

本 节 说 明

一、本节包括各种级配的多合土基层及碎(砾)石、块石底层。

二、多合土基层养生,养生期7d考虑,其用水量已综合在多合土养生项目内。

三、各种材料的底基层材料消耗中已包括水的使用量。

四、多合土基层中各种材料是常用的配合比编制的,当设计配合比与本标准不符时,配比材料消耗量可以调整,但人工和机械台班的消耗量不得调整。

五、多合土基层中的石灰均为生石灰的消耗量,土为松方用量。

六、本节中“每增减”子目中压路机台班,适用于压实厚度20cm以内。

压实厚度在20cm以上压路机台班应两层结构层铺筑。

一、路基宽度按设计车行道宽度计算,如设计无规定,每侧加15cm加宽值。

二、石灰土、泥结层、石灰类基层养生面积基层顶层面积计算,水稳类基层分层计算。

三、道路基层计算不扣除各种井位所占的面积。

四、道路工程的侧缘(平)石、树池等项目以延米计算,包括各转弯处的弧形长度。

第三节 道路面层

一、本节包括简易路面、沥青表面处治、沥青混凝土路面及水泥混凝土路面。

二、水泥混凝土路面,综合考虑了前台的运输工具及筋无筋等不同情况。

施工中无论筋无筋及出料机具如何均不换算。

一、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及其他类型路面工程量以设计长度乘以设计宽计算(包括转弯面积),不扣除各类井所占面积。

但带平石的面层应扣除平石面积。

二、伸缩缝为缝的断面积,即设计缝长×

设计路面厚(或锯缝深度),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第四节 人行道侧缘石

一、本节包括人行道板、侧平石、花砖安砌。

二、本节所采用的人行道板、侧平石、花砖等砌料及垫层,如与设计不同时,可以调整。

一、人行道板、异型彩色花砖安砌面积按实铺面积计算,侧平石及树池石按延长米计算。

二、标线以实际宽度乘长度以平方米计算。

第五节 挡墙护岸工程

说 明

一、本节适用于市政道路的护坡和挡土墙工程。

二、土边沟成型综合考虑了边沟挖土的土类和边沟两侧培整面积所需的挖土、培土、修整边坡及余土抛出沟外所需的人工。

三、喷锚护坡执行土建工程相应项目。

一、护底、护坡以不同厚度按m3计算。

二、挡土墙设计断面以m3计算。

三、浆砌台阶以设计断面的实砌体积计算。

四、砂石滤沟设计尺寸以m3计算。

五、勾缝实际勾缝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第三章桥涵工程

一、本章包括打桩工程、钻孔灌注桩工程、砌筑工程、现浇混凝土工程、预制混凝土工程、立交箱涵工程、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和装饰工程。

二、本章适用范围:

1.单跨100m以内的城镇桥梁。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涵洞工程。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三、本章编制依据:

1.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2.《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桥涵工程”(GYD-303—1999);

 

3.《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

4.《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5.《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6.其他省、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四、关说明:

1.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均属现场预制,不适用于独立核算、执行产品出厂价格的构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

2.本章提升高度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界。

若超过8m时,超过部分可另行计算超高费;

河道水深取定为3m;

若水深≥3m时,应另行计算。

3.本章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第十章“措施项目”相应项目执行。

4.本章未包括的预制构件场内、场外运输,应另行计算。

五、未尽事宜见各节说明。

第一节 打桩工程

一、本节内容包括打木制桩、打钢筋混凝土桩、打钢管桩、送桩、接桩等项目。

二、本节均为打直桩,如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6以内时,人工乘以1.33,机械乘以1.43。

三、本节均考虑在已搭置的支架平台上操作,但不包括支架平台,其支架平台的搭设与拆除应第十章关项目计算。

四、陆上打桩采用履带式柴油打桩机时,不计陆上工作平台费,可计20cm碎(砾)石垫层,面积陆上工作平台面积计算。

五、船上打桩两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

六、打板桩均已包括打、拔导向桩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七、陆上、支架上、船上打桩均未包括运桩。

八、送桩送4m为界,如实际超过4m时,相应项目乘以下列调整系数:

1.送桩5m以内乘以1.2系数;

2.送桩6m以内乘以1.5系数;

3.送桩7m以内乘以2.0系数;

4.送桩7m以上,以调整后7m为基础,每超过1m递增0.75系数。

九、打桩机械的安装、拆除、打桩机械场外运输费另行计算。

一、打桩:

1.钢筋混凝土方桩、板桩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计算;

2.钢筋混凝土管桩桩长度(包括桩尖)乘以桩横断面面积,减去空心部分体积计算;

3.钢管桩成品桩考虑,以吨计算。

二、焊接桩型钢,以吨计算,可实调整。

三、送桩:

1.陆上打桩时,以原地面平均标高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2.支架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最高潮水位增加0.5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3.船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平均水位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第二节 钻孔灌注桩工程

一、本节包括埋设护筒,人工挖孔、回旋钻机、冲击钻机三种成孔方式以及灌注混凝土等项目。

二、本节适用于桥涵工程钻孔灌注桩基础工程。

三、钻孔土质划分:

1.土类:

包括砂土、粘土、砾石含量≤25%的土类。

2.砾石:

包括各种砂砾、卵石、砾石含量>25%的土类。

3.岩体质量等级:

说明见第一章第一节。

四、钢护筒摊销量计算,若在深水作业,钢护筒无法拔出时,经建设单位签证后,可按钢护筒实际用量(或参考下表重量)调整消耗量。

桩径(mm)

800

1000

1200

1500

2000

每米护筒重量(kg/m)

155.06

184.87

285.93

345.09

554.6

五、灌注桩混凝土均考虑混凝土水下施工,在工作平台上导管倾注混凝土。

标准中已包括设备(如导管等)摊销及扩孔增加的混凝土数量,不得另行计算。

六、本节项目中未包括:

钻机场外运输、截除余桩,其费用可另行计算。

七、本节不包括在钻孔中遇到障碍必须清除的工作,发生时另行计算。

八、泥浆制作普通泥浆考虑,若需采用膨润土,可作相应调整。

九、本节未包括泥浆池制作、拆除,发生时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

一、灌注桩成孔工程量按设计入土深度乘以设计断面积以m3计算。

同一孔内的不同土质,不论其所在的深度如何,均按总孔深执行。

二、人工挖桩孔土方工程量护壁外缘包围的面积乘以深度计算。

三、灌注桩水下混凝土工程量设计桩长增加1.0m乘以设计横断面面积计算。

四、灌注桩工作平台本册第十章关项目计算。

五、钻孔灌注桩钢筋笼设计图纸计算,套用第八章“钢筋工程”关项目。

六、钻孔灌注桩需使用预埋铁件时,套用第八章“钢筋工程”关项目。

七、泥浆外运工程量钻孔桩体积计算。

第三节 砌筑工程

一、本节包括浆砌块石、料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等项目。

二、本节适用于砌筑高度在8m以内的桥涵砌筑工程。

三、砌筑项目中未包括垫层、拱背和台背的填充项目,如发生上述项目,另行计算。

四、拱圈底模中不包括拱盔和支架,可第十章相应项目执行。

一、砌筑工程量设计砌体尺寸以立方米体积计算,嵌入砌体中的钢管、沉降缝、伸缩缝以及单孔面积0.3m2以内的预留孔所占体积不予扣除。

二、拱圈底模工程量模板接触砌体的面积计算。

第四节 现浇混凝土工程

一、本节包括基础、墩、台、柱、梁、桥面、接缝等项目,适用于桥涵工程现浇各种混凝土构筑物。

二、本节嵌石混凝土的块石含量如与设计不同,可以换算,但人工及机械不得调整。

三、本节均未包括钢筋和预埋铁件,可设计用量套用第八章《钢筋工程》关项目。

四、踏步未包括底板、垫层。

混凝土工程量设计尺寸以实体计算(不包括空心板、梁的空心体积),不扣除钢筋、铁丝、铁件、预埋件浆孔道和螺栓所占的体积。

第五节 预制混凝土工程

一、本节包括预制桩、柱、板、梁及小型构件等项目,适用于桥涵工程现场制作的预制的预制构件。

二、本节均未包括钢筋和预埋铁件,可设计用量套用第八章“钢筋工程”关项目。

三、本节不包括模板费用,需要时可按第十章有关项目计算。

1.预制桩工程量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计算。

2.预制空心构件设计图尺寸扣除空心体积,以实体积计算。

空心板梁的堵头板体积不计入工程量内,其消耗量已在定额中考虑。

3.预制空心板梁,凡采用橡胶囊做内模的,考虑其压缩变形因素,可增加混凝土数量,当梁长在16m以内时,可设计计算体积增加7%,若梁长大于16m时,则增加9%计算。

如设计图已注明考虑橡胶囊变形时,不得再增加计算。

4.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封锚混凝土数量并入构件混凝土工程量计算。

5.预制构件中的钢筋混凝土桩、梁及小型构件,可混凝土量2%计算其运输、堆放、安装损耗。

第六节 立交箱涵工程

一、本节包括箱涵制作、顶进、箱涵内挖土等项目。

二、本节适用于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顶进工程及现浇箱涵工程。

三、本节未包括箱涵顶进的后靠背设施等,其发生费用另行计算。

四、本节未包括深基坑开挖、支撑及井点降水的工作内容,可套用有关项目计算。

一、箱涵混凝土工程量,不扣除单孔面积0.3m2以下的预留孔洞体积。

二、顶柱、中断间护套及挖土支架均属专用周转性金属构件,中已摊销量计列,不得重复计算。

三、箱涵顶进分空顶、无中继间实土顶和中断间实土顶类,其工程量计算如下:

1.空顶工程量空顶的单节箱涵的重量乘以箱涵位移距离计算;

2.实土顶工程量被顶箱涵的重乘以箱涵位移距离分段累计计算。

四、气垫只考虑在预制箱涵底板上使用,箱涵底面积计算。

气垫的使用天数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但采用气垫后在套用顶进项目时应乘以0.7系数。

第七节 安装工程

一、本节包括安装排架立柱、墩台管节、板、梁、小型构件、栏杆扶手、支座、伸缩缝等项目,适用于桥涵工程混凝土构件的安装等项目。

二、小型构件安装已包括150m场内运输,其他构件均未包括场内运输。

三、安装预制构件项目中,均未包括脚手架,如需要用脚手架时,可套用第十章相应项目。

四、安装预制构件,应根据施工现场具体情况,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法,套用相应项目。

五、除安装梁分陆上、水上安装外,其他构件安装均未考虑船上吊装,发生时可增计船只费用。

一、安装预制构件以m3为计量单位的,均构件混凝土实体积(不包括空心部分)计算。

二、驳船不包括进出场费,其费用另行计算。

第八节 钢结构工程

一、本节包括钢管柱、钢梁和不锈钢栏杆等项目,适用于钢结构的人行天桥工程。

二、钢材及焊条品种与子目不同时,可以调整换算。

三、本节钢结构仅考虑涂刷防锈底漆,面漆可套用装饰工程相关子目。

四、本节未包括金属构件的焊缝无损探伤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五、金属结构的场外运输费套用土建工程相应项目。

一、钢构件工程量设计图纸的主材(钢板、型钢、方钢、圆钢等)的重量,以:

“t”为单位计算,不扣除孔眼、缺角、切肢、切边的重量,但焊条、铆钉、螺栓等重量也不另增加。

不规则或多边形钢板,以其外接矩形面积计算。

二、钢立柱上的节点板、加强环、内衬管、牛腿等并入钢立柱工程量内。

第九节 装饰工程

一、本节包括砂浆抹面、水刷石、剁斧石、拉毛、水磨石、镶贴面层、涂料、油漆等项目,适用于桥、涵构筑物的装饰项目。

二、贴面材料不同时,可以调整换算,但人工与机械台班消耗量不变。

三、水质涂料不分面层类别,均执行同一项目,由于涂料种类繁多,如采用其他涂料时,可以调整换算。

四、水泥白石子浆抹灰,均未包括颜料费用,如设计需要颜料调制时,应增加颜料。

五、油漆手工操作计取,如采用喷漆时,应另行计算。

油漆种类与实际不同时,可以调整换算。

六、本节均未包括施工脚手架,发生时可第十章相应项目执行。

本节除金属面油漆以t计算外,其余项目均装饰面积计算。

第四章隧道工程

本章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新建和扩建的各种车行隧道、人行隧道、给排水隧道及电缆(公用事业)隧道等工程。

不适应于城市轨道交通。

一、本章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四册、隧道工程(GYD-304—1999);

2.《市政工程劳动定额》;

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

4.其他省、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5.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

二、本章岩石分类标准是《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定义范围,把软岩、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划分为:

Ⅳ级、Ⅲ级、Ⅱ级岩体,执行相应子目。

三、隧道掘进下井津贴,可根据用工数量和劳动保护标准,计算下井特殊津贴费。

四、岩石隧道硐内其他工程,采用其他章或建筑工程消耗量相应项目,其人工、机械乘以1.2系数。

五、隧道内装饰工程套用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项目。

其人工、机械乘以1.2系数。

六、未尽事宜见各节说明。

第一节 隧道开挖与出渣

一、本节的岩石分类,详见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二、平硐全断面开挖10m2以内最小断面积不得小于6m2,斜井、竖井全断面开挖10m2以内的最小断面不得小于5m2;

如果实际施工中,小于上述规定时应另外处理;

平洞全断面开挖>150m2,斜井全断面开挖的断面>20m2,竖井全断面开挖断面>25m2时,另行计算。

三、平硐全断面开挖的坡度在5°

以内;

斜井全断面开挖的坡度在15°

~30°

范围内。

平硐开挖与出渣,适用于独头开挖和出渣长度在800m内的隧道。

斜井和竖井开挖与出渣,适用于长度50m内的隧道。

硐内地沟开挖,只适用于硐内独立开挖的地沟,非独立开挖地沟不得执行本节项目。

四、开挖均按光面爆破制定,如采用一般爆破开挖时,应乘以系数0.935。

五、平硐各断面开挖的施工方法,斜井的上行和下行开挖,竖井的正井和反井开挖,均已综合考虑,施工方法不同时,不得换算。

六、出渣项目,岩石类别已综合取定,石质不同时不予调整。

七、平硐出渣“人力、机械装渣,轻轨斗车运输”子目中,重车上坡,坡度在2.5%以内的工效降低因素已综合在内,实际在2.5%以内的不同坡度,不得换算。

八、斜井出渣是向上出渣制定的,若采用向下出渣时,可执行本节项目,若从斜井底通过平硐出渣时,其平硐段的运输应执行相应的平硐出渣项目。

九、斜井和竖井出渣,均包括硐口外50m内的人工推斗车运输,若出硐口后运距超过50m,运输方式也与本运输方式相同时,超过部分可执行平硐出渣、轻轨斗车运输,每增加50m运距的项目;

若出硐后,改变了运输方式,应执行相应的运输项目。

十、本节是无地下水制定的(不含施工湿式作业积水),如果施工出现地下水时,积水的排水费和施工的防水措施费,另行计算。

十一、隧道施工出现塌方和溶洞时,由于塌方和溶洞造成的损失(含停工、窝工)及处理塌方和溶洞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

十二、隧道工程硐口的明槽开挖执行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的相应开挖项目。

十三、各开挖子目,是按电力起爆编制的,若采用火雷管导火索起爆时,可按如下规定换算:

电雷管换为火雷管,数量不变,将子目中的两种胶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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