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合作合同范本3篇(共19页)126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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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合作合同范本3篇

  媒体合作合同范本一

  甲方:

  乙方:

  双方同意以共同建立中国产业经济信息交流平台为原则,经协商签订如下合作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协议中各项条款。

  一、合作期限

  经双方协商,合作期为年,即自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

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在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向对方提出续约通知,否则协议到期后将自行终止。

  二、合作方式

  甲乙选择通过方式进行合作。

合作主要内容包括:

  1、2、3、4、5、

  三、双方义务与权利

  

(一)甲方义务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甲方履行如下义务:

  1、提供具有甲方自有版权的行业信息及数据,并授权乙方作为用途

  2、为乙方在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频道页发布企业并提供链接服务3、其他:

  

(二)甲方权利1、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可拥有乙方产品销售优先代理权并授权甲方分支机构或经销商销售乙方产品2、双方合作开发产品及服务项目甲方可享有联合冠名权利3、其他

  (三)乙方义务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乙方履行如下义务1、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拥有自主版权的信息及数据,并授权甲方作为用途2、为甲方在发布规格企业广告期或在乙方网站频道页发布企业并提供链接服务3、其他:

  (四)乙方权利1、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拥有甲方产品销售优先代理权并授权乙方分支机构或经销商销售甲方产品2、双方合作开发产品及服务项目乙方可享有联合冠名权利3、其他

  四、利润分配

  

(一)产品代理折扣双方代理对方产品销售根据不同产品类型依照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分别制订折扣制度,但折扣不低于市场价格的%.

(二)合作项目利润分配1、双方项目合作应根据项目分工各自先行承担成本2、赢利性项目完成后应先行扣除双方总计成本(包括合作第三方的分配利润)后按比例进行分配。

原则上甲方不低于%;乙方不低于%

  五、免责条款

  1、双方应对自己所提供的信息、数据的版权负责,因版权问题发生的法律纠纷由提供方承担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责任,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六、协议生效与终止

  1、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2、协议中止:

本协议遇下列情况发生时可由任何一方中止1)任何一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任何一方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对方有权中止本协议。

  3)任何一方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对方及相关联用户权益的行为,对方有权中止本协议。

  七、争议处理

  1、本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未果最终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媒体合作合同范本二

  合同编号:

__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__

  电话:

  电挂: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__

  电话:

  电挂: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_

  鉴于:

  1.(以下简称甲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并有权摄制或与他人共同投资摄制电影故事片的公司法人,其法定住所为。

(以下简称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并有权投资和从事影片摄制的独立公司法人,其法定住所为。

  2.为促进文化交流,繁荣电视剧创作,甲乙双方决定共同投资摄制集电视剧《》(下称电视剧)。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预算、投资

  电视剧总投资预算初步确定为¥万元,每集为¥万元。

其中,甲方出资¥万元,占总投资预算的百分之;乙方出资¥万元,占总投资预算的百分之。

  第二条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的方式,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以上投资款,支付至双方指定帐户:

,开户行:

,帐号:

  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双方即付定金元(大写:

)。

如果一方未能按时支付定金,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书,并与第三方签订类似合同书。

  项目确定、《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取得后,开机前一周内,甲、乙双方即付清投资余款,否则,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损失。

  甲乙双方应按时、足额的履行各自的出资义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参与联合摄制电视剧的任何权利,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摄制组人员组成

  电视剧的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协商确定,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等)由双方协商确定,此外甲乙双方还应共派有关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拍摄。

  1.电视剧的摄制组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

  2.双方商定电视剧出品人甲方为,乙方为;

  3.电视剧的导演为,编剧为,主要演员有;

  4.本片演员均由(甲或乙)方指定并提供,经另一方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将有关资料报批;

  5.摄制组全体人员、设备及重要拍摄场地的安全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摄制组承担。

  第四条拍摄和后期制作

  电视剧的拍摄周期,甲、乙双方商定自年月至年月底完成;

  1.开机时间:

__;

  2.停机时间:

__;

  3.出片时间:

__。

  电视剧的主要拍摄地点、拍摄场景由甲乙双方根据剧情需要协商确定。

  第五条署名权

  甲乙双方、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等演职员以及鸣谢单位等在电视剧字幕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由于署名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

  第六条制片人

  电视剧的制片人由甲乙双方共同指派、聘任参加电视剧的摄制或者由一方当事人进行指派、聘任,但其所指派、聘任的制片人必须经另一方当事人认可。

  电视剧制片人必须具有《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

  第七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完成电视剧的立项工作,未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

  电视剧拍摄完成后,由甲方负责准备相关材料并报送相应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需修改或删减的,应按电视剧审查机构的意见完成修改或删减,相关费用列入摄制成本。

  第八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剧本确定

  对于双方共同确定的电视剧文学剧本未经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文学剧本中人物和情节进行实质性更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擅自更改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日常事务管理

  甲方委派、乙方委派作为专职负责人参加电视剧的拍摄,由其全权负责拍摄电视剧的日常管理工作;财务支出的票据和其他财务报销单据,均需取得该被委派的两名专职负责人的共同签字确认。

  专职负责人的酬金享受本片制片待遇(甲方/乙方详列工作内容及薪酬标准)。

他们在协助协调本片拍摄的各项工作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电讯等费用由摄制组承担,实报实销。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任何一方变更专职负责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专用帐户的设立和监管

  双方委派的专职负责人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工作,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开立联合摄制电视剧专用账户,该账户随拍摄工作的完成(包括应要求修改补拍工作的完成)统一结算后即予废止。

对于专用帐户由双方委派的专职负责人共同管理,以监督投资双方资金的投入及支出情况。

专用账户资金的支取程序由双方另行商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利润分配及亏损负担

  因联合摄制电视剧获得的利润或形成的亏损净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之间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

所谓净值,指联合摄制电视剧的总收入(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总和)减去拍摄电视剧的支出总额。

计算净值时,所有列支项目必须是为拍摄电视剧直接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项目。

  所有应缴税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进行,由甲乙双方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电视剧利润的分配或损失的承担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三条财务与会计

  甲乙双方应在电视剧的主要拍摄地点保存有关的运营情况的账簿和会计记录。

账簿与会计记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受委派的专职财务人员有义务向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提供定期财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和特殊情况下的应要求提供的临时报表。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有权在不妨碍电视剧摄制工作进展的情况下可随时阅览、检查及核实会计帐簿以及其它会计记录。

  第十四条财务结算

  甲乙双方应按会计年度,做到一年一结账。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就联合摄制电视剧做一份全面准确的会计结算。

该年度会计结算应当确定本会计年度内的利润或亏损的净值,并视具体情况将其按规定的比例记录在会计账簿的贷方或借方上。

  在年度会计结算时,若联合摄制专用账户资金总额超过拍摄工作所需储备资金总额的,应当由甲乙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

任何一方对合资拍摄项目负有债务的,应当首先从其应得分配额中针对其债务予以冲抵。

  第十五条财产及其衍生权利归属

  联合摄制电视剧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甲乙双方共有。

其中,其中,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著作权、商业运作、电视剧宣传推广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

  对于因联合摄制电视剧而涉及的作品创作、商业运作、电视剧宣传、发行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权利及其衍生权利,甲乙双方拥有同等的权利进行管理和控制,即此类权利的行使必须由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决定才能实施。

同时,对外宣传、发行推广一律以双方的名义进行。

  第十六条保密

  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电视剧公映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其所知晓的与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

若本合同未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其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年。

  任何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资产转让和抵押的限制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抵押或出卖关于联合摄制电视剧的任何财产、资产和无形权利,不得将其在电视剧中的权益转让或抵押,不得将用于联合摄制电视剧的资金信贷给任何第三方,不得产生与电视剧有关的任何费用、责任和义务。

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双方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并已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或将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就计划制作的电视剧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九条竞业禁止

  在保证为本联合摄制的电视剧投入必须的时间、资金及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前提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参与此电视剧以外的独立于对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类型和性质的电影、电视剧和电视节目的商业营运,但不得参与与此电视剧有竞争的电视剧和电视节目的投资项目。

  一方参与上述商业运营,无须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对其在该商业运营上的所得拥有绝对所有权,同时亦无须给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商业投资的机会。

任何一方当事人皆不得因此向对方当事人主张任何权利。

  第二十条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其他免责:

  1.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出现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双方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电视剧主要演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电视剧的拍摄迟延,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计划完成电视剧的拍摄,甲乙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电视剧的拍摄迟延超过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保证不真实;

  2.甲乙双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甲方被依法吊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4.甲方因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使电视剧无法开机或摄制完毕后的电视剧无法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终止

  甲乙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履行:

  1.本合同规定的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

  3.电视剧摄制完毕未能通过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或经修改仍不能通过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在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另一方当事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7.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

  第二十三条清算

  本合同一旦终止,甲乙双方应当结束与本合同相关商业活动,并对相关财产进行清算。

与电视剧相关的资产、收益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支付清算费用和创作人员的工资及其相关保险等费用;

  2.支付所欠税款;

  3.清偿对外债务;

  4.按照甲乙双方投入资金的比例分配剩余资金。

  对未能处理的财产权利及衍生权利将作为未分配的共同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第二十四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就联合摄制电视剧所达成的惟一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此之前的任何协议、承诺、修订、协商或者陈述,如果在本合同中没有明确提出,则一律无效。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争议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媒体合作合同范本三

  合同编号: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项目名称

  。

  第二条技术内容、范围和要求

  1.技术内容:

  

(1)新技术;

  

(2)新产品;

  (3)新工艺;

  (4)新材料。

  2.技术范围:

  3.技术要求:

  第三条研究开发计划

  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

  1.甲方:

  

(1)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研究开发地点:

  2.乙方:

  

(1)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研究开发地点:

  第四条研究开发经费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一)合作各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

  1.甲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3)使用方式:

  2.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3)使用方式:

  

(二)研究开发经费总额:

元(大写:

人民币)。

经费来源:

本合同约定,项目开发经费由提供,或者双方按比列分担提供。

  (三)支付

  支付方式为:

  

(1)一次总付:

元,时间:

  

(2)分期支付:

元,时间:

  (3)按利润%提成,期限:

  (4)按销售额%提成,期限:

  (四)结算方式

  经费的结算包括经费包干和经费实报实销,合同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结算:

  

(1)合同经费包干使用的,合同完成后经费出现剩余时,结余经费归受托人所有,经费不足,不足由受托人自行解决。

并且受托人的报酬应包含在结余的研究开发经费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报酬。

双方未约定结算方式的,按包干使用处理。

  

(2)经费实行实报实销的,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人应补充支付,经费剩余时,受托人应如数返还。

  第五条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归属

  属于甲方的设备、器材、资料:

  属于乙方的设备、器材、资料:

  同属于双方的设备、器材、资料:

  第六条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1.履行期限

  第一阶段: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第二阶段: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第三阶段: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2.履行地点:

  未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在研究开发人所在地履行。

  3.履行方式:

  第七条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1.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2)涉密人员范围:

;

  (3)保密期限:

;

  (4)泄密责任:

  2.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2)涉密人员范围:

;

  (3)保密期限:

;

  (4)泄密责任:

  3.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年。

  4.保密条款不应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当事人双方未就保密条款进行约定的,按《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亦应履行法定的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5.无论合同是否被撤销、变更、解除或终止,无论合同是否生效,合同之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

  第八条风险责任的承担

  1.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风险损失:

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的方式认定。

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3)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认定风险责任标准为:

  

(1)课题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研究开发人在研究开发工作中是否充分地发挥了主观能动性;

  (3)其同行业专家的鉴定结论认为研究开发工作的失败属于合理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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