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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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用条例》.ppt

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2014年3月,干部任用条例重新修订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修订后干部任用条例的主要特点修订后干部任用条例一些重要内容,一、干部任用条例重新修订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条例在组织人事工作中管总,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条例即:

管原则、管方向,管重点、管纪律;是我党组织建设、干部路线工作的指针,是5+1文件的细化,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选拔任用工作在程序方法上有新突破,需要及时进行规范和制度化。

近年来一些干部政策有新变化和新调整,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内容要与这些新政策新制度相衔接。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现出了一些新情况,干部任用条例在贯彻执行中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

条例自2002年7月颁布实施以来,随着实际工作的变化,亟须进一步修改完善:

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需要通过修订干部任用条例加以体现和落实。

修订原则:

突出强调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扩大民主和深化改革的方向,更鲜明地强化用人导向,注重解决反映强烈的一些突出问题,优化程序、删繁就简,二、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主要特点,2002年颁布的条例共13章、74条,修订后的条例共13章71条,分总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附则。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同时坚持发扬民主的方向和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对有关制度做了进一步改进完善。

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科学发展、以德为先、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把人岗相适、重视一贯表现等要求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

坚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经过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

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

着重完善民主推荐,改进考察方式方法,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破格提拔、干部交流等。

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选拔任用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选拔对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

三、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重要内容,1、选拔任用原则,2002年颁布的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修订后的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扰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4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3、动议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4、民主推荐必经程序,修订后的条例民主推荐环节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5、考察准确识别干部,修订后的条例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考察工作进行了改进:

完善考察内容,优化考察程序,突出对干部廉政情况的把关,明确了考察对象确定的方式以及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6种情形,考察内容,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政情况的考察,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干部工作实绩。

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考察程序,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突出对干部廉政情况的把关,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明确考察对象确定的方式以及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6种情形,确定考察对象方式,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的6种情形,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讨论决定决定干部任免,讨论决定必须坚持民主讨论集体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必须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必须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需要复议的干部任免决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任职正式走上工作岗位,任职,任前谈话,任前公示,任职时间,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破格提拔,对象,标准,审批,公开,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不得越两级提拔。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讨论决定和任职前公示时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切实增强破格提拔的公开性透明度。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至四十九条之规定,

(1)地方党委根据规定和要求可向“人大”推荐同级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之一,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交流、回避,交流的主要对象:

一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交流对象,二是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三是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四是按照规定是需要回避的,五是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回避的情形:

回避对象,亲属回避,任职回避,行业回避,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县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免职、辞职、降职,条例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纪律和监督,十不准,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高干部职级待遇,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严惩用人不正之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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