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作业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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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作业规程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序言

   本标准依据中国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实践经验,参考采取了美国NFPA651《铝粉生产标准》(1993年版)和美国NFPA480《镁粉生产、运输和贮存标准》(1993年版)编写而成。

   本标准由全国粉尘防爆标准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安全环境保护研究院负责起草,中国有色金属总企业安环部、东北轻合金加工厂、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西北铝加工厂参与起草。

   本标准关键起草人:

张其中、周豪、赵丹力、李晓飞、卢大通、赫崇富、刘守斌、王光立。

 

1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铝镁粉生产、贮运过程中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适用于铝镁粉加工厂(车间)设计、施工、生产、维修和管理。

   本标准不适适用于铝镁制品加工过程。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条文,经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组成为本标准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表示版本均为有效。

全部标准全部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可能性。

   GB12476.1—90爆炸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15605—199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定义

   本标准采取下列定义。

 3.1铝镁粉aluminiumandmagnesiumpowder

   任何粒径小于420(m铝镁或铝镁合金颗粒。

 3.2铝镁粉加工themanufactureofaluminiumandmagnesiumpowder

   经过特定工艺,将金属铝、金属镁及其合金加工成为细微颗粒过程。

 3.3.铝镁粉防爆thepreventionandprotectionofdustexplosionofaluminiumandmagnesiumpowder预防铝镁粉燃烧、爆炸发生和当燃烧或爆炸发生时使损失减小技术。

 

4管理

4.1厂长应清楚本厂全部铝镁粉爆炸危险场所情况,并采取能有效控制铝镁粉爆炸防爆方法。

4.2厂长应依据铝镁粉爆炸危险场所特点,结合本规程,制订本厂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验表,并按安全检验表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验。

厂级每三个月不应少于一次,车间(或工段)每个月不应少于一次。

4.3气体、温度、压力等检测仪表应定时校验。

4.4工厂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相关安全法规,使职员了解铝镁粉爆炸性及爆炸条件,切记事故开关、警报器、抢救设施、防爆设施和避灾路线位置、用途和使用方法。

对关键岗位职员应定时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4.5厂房、库房等铝镁粉爆炸危险场所不应有非生产性明火。

关键生产厂房所用电气设备应是粉尘防爆型。

4.6安全、通风、阻爆、隔爆、泄爆等设施应完善有效,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拆除或弃用。

4.7新建、改建或扩建铝镁粉加工厂(或车间)应进行安全评价。

4.8铝镁粉厂房和库房内不应存放汽油、煤油、苯等易燃物。

4.9铝镁粉厂房和库房不应有漏水现象且相对湿度不得超出75%;雷、雨、风天气应关闭门窗,预防产品潮湿和粉尘飞扬。

 

5厂区部署及厂(库)房结构

5.1厂区部署

5.1.1铝镁粉加工厂和居民区、关键公路、非本厂专用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之间距离应大于100m。

5.1.2厂房部署应便于房内人员疏散,不应部署成封闭或半封闭“口”字形、“冂”字形等。

5.1.3不一样生产工序应分别部署在最少相距15m单独厂房中。

如两厂房间距小于15m,则其相向墙面中最少应有一面墙能承受14kPa(表压)爆炸压力,该墙壁不承重,不得有开口。

5.1.4电动机、操作盘(台)等应安装在无粉尘爆炸危险单独房间内。

5.1.5库房部署应远离生产厂房。

中间库房和生产车间应有隔离带或隔离墙。

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30m,用走廊连接;隔离墙应采取耐侧压、不承重结构。

5.1.6厂(库)房两侧应设有宽度大于3.5m消防车道。

如无车道,应沿厂(库)房两侧保留宽度大于6m平坦空地。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大于12m×12m回车场。

穿过建筑物消防车道,路面净宽及距建筑物净高均不应小于4m。

5.1.7厂区周围应采取必需安全方法,确保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5.2建筑结构

5.2.1加工、包装、转运及储存铝镁粉工房和库房宜为不带地下室单层建筑。

5.2.2铝镁粉加工和贮存工房和库房应采取钢筋混凝土柱、梁框架结构,墙不承重。

5.2.3铝镁粉加工厂房内墙表面宜采取平整不易积尘和易清扫结构,且不应向上拼接。

非整料构筑墙体,墙面应用砂浆抹平,不得留有孔隙。

5.2.4铝镁粉主加工车间,可依据需要分隔成若干小单元。

隔墙应采取耐侧压、不承重非燃性材料构筑。

5.2.5全部门、窗框架均应采取金属材料制作。

5.2.6当工房内发生爆炸时窗户应能自动开启。

窗扇应在窗框顶部铰接,向外开启,并配有摩擦式窗闩。

5.2.7每间厂房最少应有两个宽大并相互相隔一定距离出口,厂房内工作地点到出口或楼梯距离,单层不应超出30m,双层不应超出25m。

5.2.8高架平台通道应便于上下,危险时便于撤离。

5.2.9工房内地面或平台应采取硬质防滑导静电非燃性材料制作,且不应有积尘接缝。

5.2.10工(库)房屋顶不得漏水,宜采取“轻型”或“抗爆”结构。

5.3运输通廊

5.3.1距离不超出15m建筑物和主加工车间小单元之间可用非燃性材料构筑密闭通廊相连接。

5.3.2通往铝镁粉工(库)房密闭通廊,应依据GB/T15605进行泄压设计,同时应设防火门。

5.3.3每条密闭通廊均应设一个通向外部出口。

5.4铝镁粉加工厂工(库)房部署和结构除应遵守本章要求外,还应遵守GBJ16中相关条款。

 

6设备和操作

6.1通常要求

6.1.1在铝镁粉生产和装卸过程中,应有预防静电放电和电气火花方法。

6.1.2在铝镁粉工房内,应使用防爆工具。

6.1.3拆卸粉末加工、处理、搜集、运输设备或设施时,不管是在室内还是在室外,均应使用防爆工具。

6.1.4从地面、设备等处清扫回收粉料,在送回加工设备进行再加工前,应除去杂质。

6.1.5在铝镁粉加工工房内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a)有经安全责任人同意且经消防部门签字作业证;

   b)作业开始前,设备应停止运转并根本清扫设备内或作业场所粉尘和易燃物并经检验确定;

   c)作业开始前,必需将盛有产品桶(罐)全部运出工房;

   d)应将进行明火作业区段和其它区段根本隔离;

   e)在高处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有预防因火花飞溅而引发周围易燃易爆物质燃烧或爆炸方法;

   f)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应有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g)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随即冷却期间,不许可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6.1.6进行各项工作时,不得使粉尘飞扬或泄漏。

6.2设备

6.2.1装运铝镁粉容器应用不产生火花金属材料制作,且应加盖密封。

   a)应附有设备安全操作说明;

   b)轴承应防尘密封;

   c)应设过载保护装置;

   d)宜设联锁控制装置或对每个车间设紧急控制装置;

   e)内外应便于清扫,无粉尘积聚孔隙;

   f)均应接地,避免静电积累;

   g)应采取密封良好滚动轴承;

   h)应密封良好,严禁泄漏;

   i)存在有爆炸危险设备,应有防爆方法。

 6.2.3应避免设备本身摩擦产生摩擦热。

 6.2.4在制粉设备进料口,应设合适格筛、磁性或气动分离器等装置,避免混入原料中铁块等异物进入制粉设备。

 6.2.5铝镁粉加工厂应依据本厂设备运行情况,要求设备定检周期、停修时间和维修标准,并严格实施。

 6.2.6检修设备施工单位应制订安全方法。

如需使用汽油、煤油、柴油等,还应制订专题安全方法,经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审定,主管责任人和安全责任人同意,由施工责任人实施。

 6.2.7检修用材料、填料、润滑油等应符合相关要求。

如用新材料或其它型号、品号材料作为代用具应经试验或经主管责任人审批。

 6.2.8检修时除拆卸指定检修设备、指定检修部位外,不得触动未经安全处理其它设备。

 6.2.9检修设备施工单位,必需制订施工网络图,严格按程序分布作业,不得在一个工房内或一个系统内同时进行多部位检修。

 6.3操作

 6.3.1铝镁粉工房内粉尘浓度应控制在4mg/m3以下。

 6.3.2铝镁粉干磨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a)铝粉、铝镁合金粉干磨系统内应充氮气保护。

设备起动时保护气体中含氧量为2%~5%。

经一段时间进入正常运转后,保护气体中含氧量,铝粉为2%~8%,铝镁合金粉为2%~6%。

当数次调整仍不能达成此数值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b)球磨机出口气体和粉尘混合物温度:

磨制铝粉不得超出80℃,磨制铝镁合金粉不得超出60℃;

   c)球磨机系统鼓风机运转时,入口表压应保持200~1500Pa,当数次调整仍不能达此数值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d)起动铝镁粉制粉设备前,应通知各相关岗位人员。

正常运转后,每隔30~60min应检验一次运转情况。

当各测点温度、压力或气体成份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调整;如调整无效,应立即停车处理;

   e)球磨机和铝镁合金粉筛分机在起动或停车时,球磨间、筛分间不准有些人,在运转过程中应关闭防爆门;

   f)当球磨机系统使用选粉机时,应检验选粉机转子同外壳有没有摩擦及异常现象;

   g)开启设备次序应为:

选粉机、鼓风机、油泵、球磨机、给料机。

停车次序相反;球磨机、鼓风机密封填料温度:

磨制铝粉不超出75℃,磨制铝镁合金粉不超出65℃;

   h)更换密封填料前应停止设备运转,待系统温度降至30℃下或室温时再更换填料。

更换填料时应备好定子油或机油,取下填料应立即浸入油中;

   i)当处理球磨机系统堵料等工作需打开球磨机系统时,应使球磨机系统冷却到30℃以下或室温时方准进行,处理堵料时预防粉尘飞扬,且应使用防爆工具。

6.3.3铝粉抛光及铝镁合金粉筛分、破碎时,均应实施6.3.2条相关条款。

6.3.4铝粉湿磨应遵守下列要求:

   a)在不和金属发生化学反应液体中磨制铝粉时,磨制设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采取泄爆方法设备内充满空气;

   2)采取惰化方法设备内含有足以氧化任何新生铝表面氧气。

   b)在不和金属发生化学反应液体中制膏或对铝粉进行其它处理时,对应设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充满空气设备中处理铝粉;

   2)在足以氧化任何新生铝表面惰化气氛中处理铝粉。

   c)在a)和b)中应维持露点大大低于冷凝点。

   d)球磨机轴承应使用集电器电刷透过润滑膜接地;

   e)溶剂处理场所应含有良好通风(自然或人工通风);

   f)溶剂泵或膏剂浆泵应安装当泵干运行时能自动停泵装置。

   6.3.5粒化加工应遵守下列要求:

   a)严禁将潮湿铝、镁锭加入熔炉或坩埚;

   b)加工过程中,熔炉、坩埚周围不得有火焰冒出;

   c)粒化前,应试风压、检验粒化室,确定安全后,再吹净扩散板上铝镁粉尘,开动粒化室风机,然后进行粒化;

   d)粒化室内,不许可产生正压;

   e)发觉火花喷出时,应立即停止粒化。

6.3.6铣削法加工镁粉,铣削镁环温度不得超出120℃。

6.3.7给加工设备供料或泄料用容器,应确保静电接地。

 

7贮运

7.1移动式容器

7.1.1厂内运输铝镁粉容器应采取不产生火花金属材料制作。

7.1.2全部轮式容器、手推车和自动装卸车均应静电接地。

7.2气力输送管道

7.2.1输送管道应使用不易产生火花有色金属或不锈钢材料制造。

7.2.2应确保输送管道整体含有良好导电性并含有良好接地。

7.2.3输送管道应设泄爆口。

泄爆口应通到建筑物外,且应按GB/T15655进行设计。

7.2.4在管道破裂可能对其它设备或人员造成损害又无法经过泄爆口完全泄压区域,管道设计承受瞬时内压:

铝粉不低于690kPa(表压),镁粉不低于860kPa(表压)。

在管道破裂不会对其它设备或人员造成损害区域可使用承受内压较低管道作为辅助泄爆口。

7.2.5在露天或在潮湿环境中设置输送管道应严格密封。

7.3气力输送载体

7.3.1用空气作为输送气体时,运输系统内铝粉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值50%,镁粉浓度必需低于其爆炸下限。

7.3.2当被输送铝镁粉浓度靠近或达成爆炸下限时,应采取惰化气体输送。

   a)在确保惰化效果前题下,惰性气体中应含有适量氧化剂;

   b)应连续监测惰化气流中氧含量。

当氧含量不在要求范围内时,监测系统应发出声响报警。

7.3.3输送气体流速:

铝粉不低于23m/s,镁粉不低于18m/s。

7.3.4若输送气体来自相对较暖环境,而管道和搜集器内温度又相对较低时,应对管道和搜集器采取加热方法,避免因输送送气体温度低于露点而发生冷凝。

7.3.5用液体搜集粉料(如喷雾塔)时,所用任何液体闪点不能低于37.8℃。

液体和铝镁粉不发生反应或仅在良好运行条件下以受控速率发生反应。

遗留在产品上液体应满足后续生产工艺过程要求。

7.4气力输送风机

7.4.1向运输管道提供载粉气体(空气或惰性气体)风机叶片和机壳应采取导电、不产生火花金属(如青铜、不锈钢或铝)制做。

7.4.2运输粉料在进入最终集料装置前,不应经过风机。

7.4.3风机起动或停止时,人员不得进入距风机15m以内范围,停止运转前不应进行维护工作。

必需时(如测压力),只有含有相关知识和对应资格操作者在技术人员指导下才能靠近正在运行风机。

在操作者靠近风机前应停止供给粉料(输送管道内只有载粉气体)。

7.4.4风机应置于铝镁粉加工厂房之外。

风机应用滚动轴承。

轴承应有温度显示装置和超温音响报警器。

风机应和加工机械实施电气联锁。

当风机停止运转时,加工机械也能立即停止运转。

7.5贮存

7.5.1加工好铝镁粉应装入无水分、无油、无杂质金属桶或其它封闭式容器,并密封良好,存于干燥地方。

7.5.2装有铝镁粉桶或容器,应置于距门窗、采暖热源1m以外,每两排桶间留有大于0.5m通道。

严禁堵塞安全门和防火器材通道。

7.5.3为避免产品局部发烧产生自燃,应常常检验(如用手触法进行检验)。

发觉温度升高,应快速将产品转移到安全地点继续观察,直至安全冷却为止。

 

8采暖

8.1工房应采取间接热风、水暖器或汽暖器采暖。

不得用火炉或明火采暖。

8.2用水暖器或汽暖器采暖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a)采暖管道应明设;蒸汽或高温水管道入口装置和换热装置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工房内;

   b)管道和散热器及其联接处,不应有漏水、漏汽现象发生。

8.3当采取间接热风采暖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a)热风源应在无粉尘区域;

   b)输送热风风机应安装在无粉尘区域;

   c)制造热风空气应来自工房外或无粉尘区域;

   d)应确保热风接触铝镁粉时不发生冷凝。

 

9集尘

9.1通风除尘

9.1.1产生铝镁粉尘地点应设通风除尘设施。

9.1.2应采取粉尘防爆型风机,并将风机置于净化装置以后。

9.1.3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干式除尘器应在工房外安全位置。

除尘器周围设防护屏或栅栏;

   b)应采取不易产生火花有色金属或不锈钢制造除尘器;

   c)过滤式除尘器滤料应为导静电材料。

9.1.4管道系统应实施7.2条中相关要求。

9.1.5整个除尘器系统应保持良好电接触,并接地。

9.1.6旋风除尘器或其它干式除尘器应安装内部温度显示仪表并配置超温报警装置。

其报警温度设定值应低于粉尘云或粉尘层最低着火温度。

显示仪表应安装在易于观察位置。

9.2粉尘清扫

9.2.1管理人员应注意因操作人员清扫无规律而在建筑物或机械任何部位表面过分累积粉尘。

   应在停机和切断动力情况下进行定时清扫。

清扫周期可依据条件而定,但每七天不少于一次。

设备可用沾水抹布清擦;地面可用刷子和潮湿锯末清扫。

清扫后,应对设备根本检验一次。

除尘器中集尘应每班清理。

9.2.2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泄漏出落地粉、油粉、油膏等应立即用不产生火花导电铲子及软扫帚或天然纤维硬毛刷子清理,并搜集在专用金属容器内,放在指定地点妥善管理。

然后再用真空吸尘器将剩下粉尘吸净。

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

在人员不能进入和无法使用真空吸尘器区域,只有在严格严禁可燃物进入或靠近该区域,并同时停止设备运转情况下,才许可用压缩空气吹扫。

9.2.3在生产区用水清洗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不然不许可用水清洗:

   ——经技术责任人同意,并要求用水时间;

   ——操作人员经过培训;

   ——含有使氢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良好通风;

   ——将清洗粉尘水完全排放到安全地点;

9.2.4使用真空吸尘系统应遵守丁列要求:

   ——只能用于粉尘太少或太分散而不易用手刷方法根本清除情况;

   ——有效连接和接地,使静电积聚降至最少;

   ——电机应为粉尘防爆型;

   ——软管、吸尘嘴和接头应采取导电,不产生火花材料制造;

   ——搜集粉尘应卸入厂房外专用容器中。

 

10电气

10.1电气设备应依据GB12476.1要求选择尘密型(DT)防爆电器;处理设备故障时照明电压应为12V。

10.2铝镁粉爆炸危险场所高低压配线应采取铜芯电缆。

10.3每个工房均应设置手动遥控开关,开关位置距工房门应大于3m。

厂长办公室、调度值班室等地点,也应设手动遥控开关。

10.4生产厂房应设置应急照明系统。

该系统应为通向安全门通道提供不低于10lx亮度照明。

当生产厂房照明系统出现故障时,应急照明系统应立即自动运行。

10.5在许可使用闪光灯和蓄电池灯场所,可用其作照明灯具。

10.6铝镁工(库)房应采取防雷方法。

10.7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有可能积聚静电金属设备、管道及其它导电物体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

10.8铝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操作,除应遵守本章条款外,尚应遵守GB50058中对应条款。

 

11个体防护

11.1生产人员应按国家相关要求选择劳动保护用具。

11.2在工艺步骤中使用惰性气体场所应配置呼吸保护装置。

11.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许可生产人员贴身穿用化纤材料制做衣裤。

11.4铝镁粉加工操作人员外衣应选择耐火、不易产生静电布料制作,同时应易清洁和易脱下。

 

12灭火和事故抢救

12.1灭火

12.1.1灭火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

12.1.2灭火设施和灭火器应随时可用。

12.1.3严禁使用能扬起积尘灭火方法。

12.1.4铝镁粉灭火应遵守下列要求:

   a)火灾初起时,应首先用干沙、惰性干颗粒(粉末)组成隔离带,将火源围隔起来。

撒播灭火剂时应尤其小心,避免扰动铝镁粉末而形成粉尘云;

   b)用不产生火花金属锹或铲认真撒播干性灭火剂;

   c)关闭风机和门窗,降低空气流通;

   d)干性灭火剂应保持清洁和干燥,并和撒播工具放在同一个易于使用地点;

   e)可用翻砂造镁废渣作为灭火剂,扑灭镁粉火灾;

   f)不准使用水、泡沫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12.1.5粉末溶浆灭火应遵守下列要求:

   a)稀浆状铝镁粉发生火灾时,应按消防系统相关要求灭水,不许可用卤化物灭火剂;

   b)半湿性物质或过滤块状物发生火灾,应使用干性灭火剂;

   c)不许可将二氧化碳或氮气用于扑灭任何形式镁火灾;

   d)用二氧化碳扑灭铝溶浆火灾时,残留物应立即用干沙或其它干性灭火剂覆盖。

确定残留物和覆盖物温度均降到环境温度后,方可进行处理。

应采取有盖容器进行小份额分批处理。

   e)只有在其它灭火方法失败而火灾继续扩大时,才可用水扑灭铝镁粉溶浆火灾。

应采取喷雾或低速喷水灭火方法,避免形成粉尘云;应连续供水,直至火灾被完全扑灭。

灭火后,应立即清除场地中湿粉、糊、稀浆;清除过程中应进行通风,避免铝镁粉和水反应生成氢气积聚;应在远离生产厂房安全区设置贮污装置。

12.1.6如人身上着火时不准奔跑,应立即脱掉或撕掉衣服。

无法撕掉衣服时,可用湿棉被(呢布)灭火,同时应预防火花落入周围产品中。

12.2事故抢救

12.2.1工厂应制订铝镁粉爆炸事故抢救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同意。

12.2.2应在当地消防部门亲密配合和指导下组建兼职消防组织,并定时对全体职员进行避灾及抢救演练。

12.2.3参与事故抢救专、兼职人员,均应接收事故抢救最高指挥员统一指挥。

12.2.4事故现场必需做好治安保卫,维护好现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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