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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利益的法律调整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利益的属性、分类以及市场经济中的利益问题;

掌握利益与法律相互之间的作用;

理解权利义务为什么是利益调整的有效机制;

着重着重掌握法律调整利益的基本方式和利益调整中的法律原则。

教学要求

1、了解利益的属性、分类以及市场经济中的利益问题;

2、掌握利益对法律的制约、影响作用以及法律对利益的反作用方式;

3、能够说明权利义务作为利益调整的有效机制的原因;

4、着重着重掌握法律调整利益的基本方式

5、掌握利益调整中的法律原则。

学习方法

1、利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学习利益与法律的作用与反作用,权利义务的利导机制;

2、学习利益的调整基本方式和利益调整的原则时,与日常生活中人们的传统观点相比较,纠正自己已有的错误认识。

内容提要

第一节利益的法律调整

一、利益的属性

二、利益的分类不要忽视社会利益

三、市场经济中的利益问题

第二节法律与利益的一般关系

一、利益对法律的意义五方面

二、法律对利益的作用四方面

第三节利益调整的法律作用

一、权利义务是利益调整的有效机制

权利的优点与义务的作用

二、利益调整的基本方式

(一)自行性调节

(二)强制性干预

(三)政策性平衡

三、利益调整中的法律原则

(一)不损害上利益原则

(二)利益兼顾原则

(三)缩小利益差异原则

(四)少数利益保护原则

(五)利益限制衡量原则

(六)相互冲突的利益调整原则

文本材料

第一节利益的属性与分类

一、利益的属性

“利益”简而言之就是平常讲的“好处”,但要对利益的属性下一个定义是十分困难的。

从本质上讲,利益是社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转化形式,它表现了社会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

为了全面理解利益的概念及其属性,我们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第一,需要是利益的基础和始因。

客观现实条件使需要转变为利益,这些客观现实条件的出现需要经过主体的努力。

第二,利益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

利益除需要的满足外,还包括需要的实施或手段。

第三,利益是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

人的活动是一种有意识的自觉活动,推动人们活动的直接动力是需要和利益。

第四,利益是个客观范畴。

二、利益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根据利益内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物质利益、政治利益、人身利益和精神利益;根据利益有无经济内容,可以分为经济利益和非经济利益;

(2)根据利益的阶级内容,可以分为不同阶级的利益;(3)根据利益内容实现的程度不同,可分为既得利益和将来利益;(4)根据利益内容的合法性,可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5)在利益范围角度分类,有长远利益、短期利益和眼前利益之分(根据时间范围),整体利益、局部利益和个别利益之分(根据空间范围),中央利益和地方利益之分(根据国家结构),多数人利益和少数人之分(根据利益主体的数量)。

我国法学理论以及立法上通常把利益分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这种分类忽视了社会利益。

这很容易导致打着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旗号,侵犯社会利益。

为避免这种情况,应明确提出社会利益的概念,与以上三种利益相并列。

三、市场经济中的利益问题

社会关系中总是存在矛盾与统一、冲突与协调的状态。

这种状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得更为突出。

“最大化”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每个人总是追求利益的最大花。

古典经济学告诉我们,追求私利的个人行为,在既定的合适法律和制度结构下,会无意中造成有利于“社会”利益的结果。

从各种观点以及各国立法实例来分析,社会利益的内容基本上都设计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德两方面。

西方法学理论之所以有时把社会公共利益等同于经济秩序,有时又理解为“公序良俗”,是因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德望瓦工内是互为包容、交互作用的;经济秩序中就包含着社会公德,社会公德又影响着经济秩序;经济秩序的紊乱也就以为着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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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的破坏,社会公德的破坏也就意味着经济秩序的紊乱。

鉴于利益最大化规律,就必然出现在市场经济中个体利益容易损害社会利益,因此,处理好个体利益(包括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保护好社会利益是十分重要的。

市场经济的竞争性更增加了社会的风险性因素,也带来许多与之俱来的副效应。

社会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也就日益突出,诸如社会公德、群体利益(如消费者利益、劳动者利益)、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与卫生保健、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与优抚安置以及社会互助等新的利益内容。

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利用资源主要由社会掌握并通过时常经济的价值规律来调整和分配资源来调整和分配资源,而不是像在计划经济时代主要由国家垄断并有国家权力进行配置。

现代法往往作出一种倾斜性的变化,即通过政策纠偏来强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倾斜性保护,以达到实质层面上的公平。

二、

文本材料

第二节法律与利益的一般关系

利益和法律之间的作用是相互的,本节从利益对法律的作用和法律对利益的作用,两个方面来分析两者之间的一般关系。

一、利益对法律的意义

利益作为客观范畴,对法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这主要表现在:

(一)在法律起源时期,法律的产生是利益分化的所致

原始社会不存在阶级,是贫穷的大同,因而只存在全社会共同的利益,因而其社会规范是一种无阶级内容的规范。

剩余产品、私有财产的产生,阶级的出现,全社会共同利益逐渐分化为各对立阶级的利益,社会规范的性质也发生质的变化,于是产生了法律。

(二)在阶级对立社会,法律的根本内容是由同志阶级根本利益决定的

任何法律在根本性问题上,诸如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所有制、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方面,尽可能准确、充分地体现同志阶级的根本利益。

而统治阶级内部各个个人的、局部的与这种根本利益相矛盾的利益,则被舍弃。

(三)法律对某些具体内容是由全社会共同利益决定的

在任何社会里,法律除了承担阶级统治功能,更重要的还要承担社会管理功能。

因而,法律必然存在一些体现社会共同利益的内容,诸如消费者利益、劳动者利益、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与卫生保健、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与优抚安置以及社会互助等内容。

(四)在非阶级利益方面,法律的许多内容是对不同主体的冲突利益的综合权衡

社会中存在各种利益群体,不同的利益在追求最大化的过程中,必然相互冲突,这种冲突是消灭不了的,法律就要对它进行协调和控制。

法律中相关的内容,立法者就对相互冲突

二、第十八章第二节第4页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的利益进行权衡、协调、平衡、取舍或妥协,即相冲突的各个利益方各退一步,来达成协议(即法律中的相关内容),以作为日后共同遵守的准则,以避免在冲突中伤害自己。

(五)法律的发展受到利益发展的影响

利益的发展影响和制约着法律发展的方向及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新利益的出现、利益结构的发展变化,法律应作出及时的调整和变革,这将可能损害人们的利益,导致利益关系失衡。

二、法律对利益的作用

上文提到利益制约、影响着法律,而法律一旦形成则对利益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它可能村金利益的实现,也可能阻碍利益的实现;可以协调利益关系,也可以加剧利益冲突。

这一切取决于法律自身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因此,法律自身品质是十分关键的。

下面进分析法律对利益的积极作用:

(一)法律可以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

法律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双向机制来确认利益名目、界定利益范围、分配利益数量和质量。

具体来讲,它包括:

确认利益主体;确认主体地位和利益;确认利益目标所指向的对象;通过相关主体的义务(包括职责职权)的确认来界定利益范围;通过确认相关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来知道实际生活中的利益分配;法对某些弱者利益给予倾斜性政策纠偏,以求实际的利益公平。

(二)法律可以协调利益关系

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自觉、自行调节行为,使利益得到趋于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离不开法律,法律一般通过对个体利益的限制来协调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但是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这并不意味着对个体利益的无视,相反是以尊重个体利益为前提;而且,对个体利益的限制并不是毫无节制的,而是最低限度的限制。

(三)法律可以保障、促进利益的实现

并非所有的利益都通过法律的强制而得以实现,但是如果没有法律,利益的实现必然会存在障碍。

当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后,通过法律来恢复、修补被破坏的利益;以法律手段惩罚违法、犯罪行为,既是恢复、弥补利益关系,也是预防正常的利益关系受到破坏;法律的实施可以创造出利益实现的条件,由于各种利益之间具有连带性,一种利益的实现可以促进另一种利益的实现。

(四)法律可以促进某种新生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法律本身不能创造利益,但可以促使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这表现为以法的纲领性、超前性特点为基础,引导利益关系朝想预定方向发展,促使一种新生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如果法

二、第十八章第二节第5页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律只是消极被动地反映社会生活则没有尽到应有职能,即法对利益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在我国这样处于变革中的社会,尤其要注意到这一点。

二、第十八章第三节第5页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第三节利益调整的法律机制

一、权利义务是利益调整的有效机制

法定权利义务无非是对复杂的实际利益关系的简化和浓缩。

正如邓小平所说:

“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

权利义务是法律对利益的确认,同时它们也构成法律对利益进行调整的有效机制,这种有效机制取决于权利义务的独特的利导功能:

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与人的行为,义务以其特有的利益约束和强制功能作用与人的行为,两者有机结合并影响人们的动机,引导人们的行为。

在现实中,两者之间偏废任何一方面,都难以使法律形成有效的利益调整机制。

下面,我们先分析权利的优点:

(一)权利机制具有能动性

只依靠禁令的挑战是最初和最低级的行为规范形式,随着劳动工具的完善和思想的发展,产生了一种社会可能性和需要,这就是用普遍被承认的权利要求来补充禁令。

无例外地完全压制一切个人的意志和选择自由,就回侵犯个人的自我决定性,而没有这种自我决定性,就不可能存在把社会有机体联结在一起的社会相互作用,法只有通过影响参加者的意识及其有意识的活动、调动人的能动性,才能调整社会关系。

(二)权利机制能使行为主体自行调节其相互关系

两种权利之间存在一种自我调节,法律的利导机制主要通过权利正面得以实现。

从商品交换来看,价值规律的自动调节与通过权利的自行调节具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曾有学者说法律的精神就是所有权。

(三)权利机制可以是社会利益转化为个体权利、个体利益,因而促使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得以协调、统一

利益被法律确认后则变成权利,其利益主体也就成为权利主体。

同样,当社会利益变成权利后,其主体也发生了变化——被具体化,如当法律确认环境权之后,这一权利则由具体的个人、法人或社会群体来行使。

权利义务利导性的另一方面是义务,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法律也难以发挥利导功能。

法律是文明社会的控制手段,但法的首要作用使社会有序、稳定。

义务时常被人们漠视或拒绝,承担义务者若不履行义务,就会损害、破坏有序的社会关系,因此,法律对社会关系的保护离不开义务的描述、规定和强制履行义务;法律无论在体现国家机关对社会、个人的控制,还是社会、个体对国家机关的反控制,都要以来于义务。

二、第十八章第三节第6页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二、利益调整的基本方式

传统法律的调整方式有两种基本方式:

自行性调节和强制性干预。

在现代法上出现了第三种调整方式:

政策性平衡。

本部分内容与第十七章第三节中“公法、私法以及社会法的作用”有相似之处,可参照学习。

(一)自行性调节

所谓自行性调节,是指在社会利益关系中,通过此主体权利义务对彼主体权利义务的自行性制约,即通过“权利——权利”的关系来达到法律调整利益的目的,自行性调节主要表现在私法方面,其价值特征是自由和平等。

“意思自治”正是基于自行性调节这一原理被提出并实现的。

自行性调节与商品经济社会的交换关系存在表里一致的关系,所以私法的自行性调节方式在市场经济社会里显得十分重要。

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所具有的自发性和有效性都依赖于权利与权利之间的自行调节,一旦有来自非平等关系的干预,它就会有极敏感的反映。

(二)强制性干预

所谓强制性干预,是指通过国家权力实行诸如行政管理、刑事制裁等强制性手段从而对利益关系进行调整,通过“权力——权利”的关系进行,强制性干预是传统公法原理的一种典型表现,其价值特征在于秩序。

这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利益调整方式。

强制性干预通常针对那些涉及重要利益的社会关系。

需要认识到的是,权力的关于是必要的,但是单纯的权力干预会导致市场结构的破坏,会严重侵害市场主体的权利、自由和平等。

在市场经济中,强制性干预是必要的,一方面保证权力对利益进行宏观上的分配、调节和整和,另一方面也防止这种权力的滥用。

(三)政策性平衡

所谓政策性平衡,是指法律通过对公理的修正或政策的增加,结合了自行性调节和强制性干预这两种方式,并对某种利益进行倾斜性的保护,从而实现利益的平衡,通过“权利——法——权力”关系来完成的,法律既对权力进行控制,又对权利进行约束。

折冲性平衡主要存在于以经济法为主的社会法之中,一折衷和妥协的平衡状态为特征,其价值特征在于社会妥协性。

两种传统的调整方式,既相对分离又相互补充。

现代社会出现了一系列特殊的社会问题为传统的调整方式所难以处理,例如不正当竞争的限制、社会保障等问题。

现代法对利益关系的调整方式是在结合两种传统的调整方式的基础上形成的。

政策性平衡这种调整方式的例子有:

在产品责任法中,传统的“购者当心”让位于“卖者当心”,从而体现了对消费者利益的倾斜性保护。

这里所谓的“政策”,是相对与公理而言的,是指国家立法者的能动意志。

二、第十八章第三节第7页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三、利益调整中的法律原则

分析我国法律的利益调整状况,其基本的法律原则大致有以下几项:

(一)不损害社会利益原则

个体利益的实现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也会带来不利或损害。

从道义上说,个体利益应当有利于社会;但从法律上说,实现个体利益的最低法律要求是不损害社会利益。

(二)利益兼顾原则

需要区别的是:

利益兼顾不是无原则的利益妥协,要反对利益兼顾名义下的任意曲解法律甚至背离法律。

(三)缩小利益差异原则

法律承认利益差异的存在,同时,法律也采取适当的调节措施进行利益平衡。

例如,通过税收多得者多收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异,;为社会中某些弱小主体利益提供优惠条件和倾斜措施。

(四)少数利益报数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并不意味着可以少数人的利益可以忽视,对少数人的利益的重视程度恰恰是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指标。

若不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它就不能自称为公正的法律。

(五)利益限制的衡量原则

任何法律都会因为特定的必要理由而对人们的利益进行必要的限制,但是这必须要有合理的界限和标准,它通常是指利益限制的程度要合理。

在这里有两个原则:

“最小限制原则”,因公益需要限制人权时,若存在多宗限制手段时,进可能采取最小的形式;“利益衡量原则”,在限制人权时,比较因限制人权而得到的利益和失去的利益,当判断得到的利益大雨失去的利用时方可进行限制,否则不能加以限制。

另外,利益衡量还应当坚持法定标准,不能离开法律既定规范进行“衡量”。

例如“地方保护主义”就是背离法律标准而践踏当事人利益的。

(六)相互冲突的利益调整原则

当利益冲突又无法同时满足时,就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安排它们的次序与确定它们的重要性。

这设计“利益估价”等价值判断问题,这是法学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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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图片视频动画等等

表现形式

技术实现方式

备注

三、第十八章第8页疑难解析

疑难解析

1、利益是个客观范畴

本章第一节在阐述利益的属性时,提到利益是个客观范畴,而不是主客体的统一体,更不是主体范畴。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对利益的认识过程要通过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利益是主客体的统一体。

任何社会活动以及反映它们的范畴都有人的意识参与,但它们并不因此而失去其客观性。

利益可以形成客观意识,但她是意识以外的客观存在。

本章中的其他难点,如:

2、市场经济中的利益问题;3、权利义务机制的利导性;4、利益调整中的一些基本原则。

这些在课件中已有一定的说明,请参照。

另外,本课各章中所列的疑难问题,是比较难以理解的问题,并不意味着是重要问题;重要问题请参见第1页的“教学要求”。

四、第十八章第9页关键词汇总

关键词汇总(中英文对照)

1、利益

利益的概念及其属性,应当从四方面分析:

第一,需要是利益的基础和始因;第二,利益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第三,利益是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第四,利益是个客观范畴。

2、利益性平衡

所谓自行性调节,是指在社会利益关系中,通过此主体权利义务对彼主体权利义务的自行性制约,即通过“权利——权利”的关系来达到法律调整利益的目的,自行性调节主要表现在私法方面,其价值特征是自由和平等。

3、强制性干预

所谓强制性干预,是指通过国家权力实行诸如行政管理、刑事制裁等强制性手段从而对利益关系进行调整,通过“权力——权利”的关系进行,强制性干预是传统公法原理的一种典型表现,其价值特征在于秩序。

4、政策性平衡

所谓政策性平衡,是指法律通过对公理的修正或政策的增加,结合了自行性调节和强制性干预这两种方式,并对某种利益进行倾斜性的保护,从而实现利益的平衡,通过“权利——法——权力”关系来完成的,法律既对权力进行控制,又对权利进行约束。

折冲性平衡主要存在于以经济法为主的社会法之中,一折衷和妥协的平衡状态为特征,其价值特征在于社会妥协性。

5、少数利益报数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并不意味着可以少数人的利益可以忽视,对少数人的利益的重视程度恰恰是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指标。

若不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它就不能自称为公正的法律。

 

6、最小限制原则

“最小限制原则”,是指因公益需要限制人权时,若存在多宗限制手段时,进可能采取最小的形式。

7、利益衡量原则

“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在限制人权时,比较因限制人权而得到的利益和失去的利益,当判断得到的利益大雨失去的利用时方可进行限制,否则不能加以限制。

五、第十八章第10页作业自测

题型1

题目

利益调整的基本方式有哪些

答案

 

利益调整的基本方式有三种:

自行性调节、强制性干预、政策性平衡。

其中,自行性调节和强制性干预是传统法律的两种基本调整方式;在现代法上出现了第三种调整方式:

政策性平衡。

素材

实现方式

题型2

题目

利益调整中的法律原则包括哪些

答案

利益调整中的法律原则大致有以下几项:

1、不损害社会利益原则

2、利益兼顾原则

3、缩小利益差异原则

4、少数利益报数原则

5、利益限制的衡量原则

6、相互冲突的利益调整原则

素材

实现方式

六、第十八章第11页课外活动

文本材料

参读:

孙笑侠:

《论法律与社会利益》,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

该文被收入《法理学论丛(第一卷)》(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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