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0859641 上传时间:2023-05-28 格式:DOCX 页数:27 大小:30.9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7页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7页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7页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7页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7页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7页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7页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7页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7页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7页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7页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7页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7页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7页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7页
亲,该文档总共2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docx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docx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手册

(适用于2012级学生)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二O一三年一月

一、学生守则………………………………………………………1

二、学籍管理规定…………………………………………………

附:

1、《学历教育免考项目及时间要求》

2、《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查分情况表》

三、学生考勤办法…………………………………………………

四、学生证管理规定………………………………………………

五、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认定……………………………………

六、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与执行实施办法………………………

七、奖学金评定条例……………………………………

附:

1、《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奖学金申请表》

2、《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奖学金登记表》

八、优秀毕业生评定条例…………………………………………

附:

1、《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优秀毕业生”申请表》

2、《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九、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特困学生奖学金条例…………………

附: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特困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附录:

1、教室使用守则

2、多媒体教室使用规定

3、计算机教室使用守则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守则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二、秉承立信“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事,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成。

”的校训,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完成学业,掌握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教学秩序,考试不作弊。

四、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热心为大家服务,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五、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勤俭节约,文明礼貌。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招生规定被录取的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推迟报到期以两周为限;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事由,作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经复查合格后,新生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按照教育部规定,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方可报考成人高考,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凡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等而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籍),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但在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新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入学需持医院体检合格证明,经学院核实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治疗后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因违法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以确认学籍。

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一)学生在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学习费用。

(二)学生注册时应交付本人学生证,在相关栏目加盖注册印章。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事先说明,开学后两周无正当理由而不注册,学院电话和短信发出退学警告,第四周仍未注册,作为自动退学处理。

(四)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需在办理复学手续之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高中起点本科的业余学制为五年,学习年限为五至十年。

专科升本科学生的业余学制为三年,学习期限为三至八年。

高中起点升专科业余学制为三年,学习期限为二年半至八年。

第六条学生毕业时,无论学习年限长短,其毕业文凭中的学制以基本学制为准,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条学分原则上按照理论教学课每17学时计1学分;毕业设计及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每一周计1学分;学分最小单位是1。

第三章免考

第八条申请免考的课程成绩在规定年限内取得的,经批准后,可免考,成绩按“免考”记载。

超过时间要求者,一般不予办理免考。

免考课程不减免学费。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考有关课程。

(一)已取得成人学历教育与职业证书学习成果互认免考项目中相关项目的合格证书或单科合格成绩单者,可免考相关课程。

(二)其他符合免考条件的课程。

第十条免考手续:

(一)凡符合免考条件之一者,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班主任提出有关课程的免考申请,并填写《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课程免考申请表》和递交有关证明文件(相关证书或单科合格成绩单)的原件和复印件,班主任验明原件后,须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二)班主任在规定的日期,将免考申请表和已验明的证明复印件集中交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三)学院应在规定日期内,将审批结果经班主任通知学生并将批准免考的课程和名单录入计算机成绩库储存。

第四章课程选修、重修、缓修

第十一条学生以下达的教学计划为依据,进行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选修。

第十二条毕业实践环节及缓考课程以外的课程,考试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生可以参加一次不及格课程的补考。

必修课课程补考不及格的,必须重修该课程;选修课课程补考不及格的,可另选其它选修课课程替代,也可重修该课程。

学生如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学习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该课程以提高学习成绩。

课程重修的收费标准为每学分120元。

第十三条学生可以对个别课程申请缓修,办理缓修手续必须在开课学期开学之前,未办理缓修手续作为缺考处理。

第五章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十五条考试成绩均以百分制记分。

学期总评成绩由期终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

期终考试成绩49分及以下者,该课程学期总评成绩按考试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出勤及完成作业量均计入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按实折算。

跨学期授课且每学期均举行考试的课程,成绩按学期分别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由本人考前两周提出缓考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取得缓考资格。

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

缓考成绩以正常成绩记录。

缓考不及格或缺考者,应办理重修。

第十八条补考如有缺考,该课程成绩记“缺考”,并计入补考次数。

补考成绩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

第十九条学生如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学习成绩不满意,自愿要求重修该课程以提高学习成绩的,该门课程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

核查试卷申请必须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班主任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核查试卷均应做出审核结论,填写《查分情况表》,核查结果一周内书面通知学生。

第六章转学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要求转学学生由本人提出转学申请,填写转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第二十二条外校学生转入我院,按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转入我院的学生,以前在转出学校所修课程与我院教学计划基本相同的,其成绩予以承认。

转学一般转入同一年级就读,并按转入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个学期的,或已经是毕业班的;

(二)未达到本校相应专业录取分数线的,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入学考试科目不同或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不同的;

(四)应予退学的或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在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经指定医院诊断,所患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正常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一学期不参加教学活动的;

(五)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缴费注册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其他情况按法规应予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退学须填写“学籍情况变动表”,经分管院长审核批准,出具“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通知单”。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休学,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可向学院提交休学申请并填写“学籍情况变动表”,经审批后出具“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通知单”保留学籍。

休学一般仅限一次,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可延长至两年。

学生在休学期间无须注册,不享受注册在校生权利。

第二十九条休学学生的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通知单”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

复学学生编入相同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按复学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二)退役人员须凭退役证办理复学手续。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需持二等甲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并经学院核实确已恢复健康后,方可复学。

第八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教学计划中的全部课程考试,且毕业实践环节考核合格,准予毕业,颁发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毕业证书(该证书由市教委统一印制和验证)。

毕业实践环节考核合格,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按照学院要求撰写毕业论文或毕业实习报告且成绩合格。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或经济专业技术初级及以上资格,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及以上)资格,注册税务师等资格之一;或通过参加全球统考,取得英国AIA国际会计师中级(通过P1--P12全部课程)资格。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已修读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经本人申请,颁发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学习时间在一学年及以上,修读了教学计划的部分课程,经本人申请,颁发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肄业证书。

学习时间不足一学年或被开除学籍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出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出具相应证明。

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院对思想进步、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照《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定条例》及《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奖学金评定条例》等有关规定评定优秀毕业生和奖学金,并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学生守则和有关规定的学生,参照《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章学位

第三十六条学位的授予。

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要求撰写毕业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要求,由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2013年春季起入学的所有在册学生。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附:

1、《立信会计成人学历教育认可职业证书学习成果免考项目》

2、《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查分情况表》

立信会计成人学历教育认可职业证书学习成果免考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考试科目

学历教育对应免考课程

会计上岗证

会计基础

专科及高起本的“会计基础”

财经法规

专科及高起本的“财经法规”

会计职称初级

会计实务

专科及高起本的“会计基础”

经济法

专科及高起本的“财经法规”

会计职称中级

会计实务

各层次“财务会计”或“中级财务会计”

经济法

各层次“经济法”和“公司法与商法”

财务管理

各层次“财务管理”

注册会计师

会计

各层次“财务会计”、“中级财务会计”及“高级财务会计”

财务成本管理

各层次“财务管理”

经济法

各层次“经济法”和“公司法与商法”

审计

各层次“审计”

税法

各层次“税法”

会计实务操作或沙盘模拟实训(立信继续教育学院主办)

会计实务操作、沙盘模拟实训

高起本模拟实训;各层次专业实践、毕业实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自学考试相关课程

同层次、同内容的学历教育相关课程

普通全日制高校相关课程考试合格

相关课程

同层次、同内容的学历教育相关课程

会计电算化

会计电算化

专科及高起本的“会计电算化”

CET-4/CET-6(425分及以上)

大学英语

各层次“大学英语”

英语专业毕业(大专及以上)

大学英语

各层次“大学英语”

消防管理员(三级)

消防管理

高起专社会工作专业“消防管理”

AIA(英国国际会计师)项目

通过P1-P16中任何一门课程考试

各层次大学英语

Paper1(财务会计1)

各层次会计学基础

Paper2/10(商务经济学或商务管理)

各层次微观经济学

Paper2/10(商务经济学或商务管理)

各层次宏观经济学

Paper9(管理信息)

各层次会计信息系统

Paper6(统计与数据处理)

各层次统计学方法与应用

Paper5(审计和税法)

各层次税法

Paper4/8(商务法/公司法)

各层次经济法和“公司法与商法”

Paper3/12(管理会计)

各层次管理会计

Paper14(财务管理)

各层次财务管理学

Paper1/11/13(财务会计1或财务会计2或财务会计3)

各层次中级财务会计上

Paper1/11/13(财务会计1或财务会计2或财务会计3)

各层次中级财务会计下

Paper11/13(财务会计2或财务会计3)

各层次高级财务会计

Paper5/7/15(审计学)

各层次审计学

Paper11/13(财务会计2或财务会计3)

各层次会计制度设计

Paper14(财务管理)

各层次高级财务管理专题

Paper14(财务管理)

各层次财务管理案例分析

Paper13(财务会计3)

各层次跨国公司财务

注:

1、相关学习成果需要学历教育入学前五年内取得方为有效;

2、申请免考学生需凭证书或单科合格成绩单原件办理。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查分情况表

查分申请

查分结果

结论

学号

姓名

课程

分数

考试分

平时分

总评

注:

本表一式二份:

一份反馈申请人;一份作为资料留存。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年月日

查分情况表

查分申请

查分结果

结论

学号

姓名

课程

分数

考试分

平时分

总评

注:

本表一式二份:

一份反馈申请人;一份作为资料留存。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年月日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考勤办法

为加强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共同负责学生考勤。

实行任课教师、班主任双轨制点名方法。

一、任课教师职责:

1.每次上课要点名,并填写《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点名册》。

2.每隔四周将《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点名册》,送所任教班级的班主任汇总。

3.对学生缺勤临近1/2者,应及时与班主任联系。

二、班主任职责:

1.每次上课都要认真、负责、如实地点名。

2.每周对班级学生缺勤情况进行统计。

每隔四周收齐《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点名册》,然后填写四周一次的学生考勤统计,交继续教育学院存档。

3.对缺勤次数临近1/2的学生,要及时与学生取得联系,督促其端正学习态度,提高出勤率,必要时与其家长联系。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证管理规定

一、学生证是证明本院学生身份的证件,只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使用,不得将学生证借给他人使用。

二、学生证于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后发放,经每学期注册后继续生效。

三、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生证,谨防遗失。

四、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失、登记,并及早办理补证手续。

五、学生凡要求补发学生证的,必须提交补发学生证申请,说明遗失情况,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办理补发,并须按规定缴纳补证费用。

六、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将学生证交回学校。

中途退学、转学的学生离校前须将学生证交还学校。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认定

一、考生在考前十五分钟凭学生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座,入座后将学生证和身份证放在课桌上,以便监考人员查对。

无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

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一律放在指定的位置。

三、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并作缺考处理。

考试三十分钟后才能交卷离场。

四、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学号等有关信息,否则试卷无效。

考试铃响后,才能开始答题。

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

五、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墨水的钢笔或蓝、黑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用红笔或铅笔答卷(允许铅笔作图)以及答题过程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凡在考试中有互相交谈、左顾右盼、传递、偷看、夹带、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均以作弊论处。

七、考生如发生舞弊行为,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由继续教育学院视其认识反省情况给予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携带通讯工具入考场。

不准使用带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议论。

九、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坐在座位上,等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不准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违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十、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含两份)以上答卷答案完全雷同的,以作弊论处。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与执行实施办法

为落实《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场规则》中有关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违纪处分决定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1、学生发生违纪行为后,由学生所属教学点会同继续教育学院教学主管部门调查违纪事实。

对考试作弊的,由监考人员与考务主管人员填写《学生违纪处理报告》(附件1)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学主管部门。

2、继续教育学院教学主管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提出处分建议报请继续教育学院行政办公会议审批。

3、处分决定作出后,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主管部门出具“学生处分决定书”,同时张榜公布。

4、如果受处分学生提出申诉诉求,可在学生处分决定书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并填写《申诉登记表》(附件2)。

5、继续教育学院在收到学生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建议,由继续教育学院行政办公会议作出复核结论,并由所在教学点班主任告知学生本人。

二、解除违纪处分决定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1、受处分后能够认真悔改、有突出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学生,可在处分决定满一年后由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解除学生处分审批表》(附件3),由所在教学点班主任作出该生受处分后在校表现情况报告,一并递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学主管部门。

2、继续教育学院教学主管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报请继续教育学院行政办公会议决定。

3、解除处分决定作出后,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主管部门出具解除学生处分决定书,同时张榜公布。

4、本条不适用于最后一学年内受处分的学生。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违纪处理报告

编号:

姓名

性别

专业

班级

学号

电话

家庭地址

邮编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学历部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继续教育学院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表必须用钢笔或水笔填写。

2、当事人陈述材料、当事人检查书和其他证明材料附后。

3、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继续教育学院存档,一份进学生档案。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违纪处理申诉登记表

姓名

班级

学号

电话

申诉人签名:

年月日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继续教育学院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本表必须用钢笔(水笔)填写。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解除学生处分审批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专业

班级

学号

处分原因

处分种类

处分日期

(可附页)

学生本人申请

本人签名:

年月日

(可附页)

处分后表现情况

辅导员(班主任)签名:

年月日

学历部意见

科长签名:

年月日

继续教育学院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表必须用钢笔(水笔)填写;

2、同时将《学生违纪处理报告》从学生档案中撤出,连同本表一并存入继续教育学院档案。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奖学金评定条例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争先创优,不断推进校风、学风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继续教育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参评对象:

继续教育学院非毕业班在册学生。

二、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勤奋刻苦,态度端正,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上一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无不及格情况。

4、能正确处理好工作、学习的关系,出勤率高,无旷课现象。

三、评定比例与评选时间:

1、比例:

占参评学生数的5%。

2、时间:

每学年第一学期。

四、奖学金等级与额度:

1、普通奖:

100元。

2、一等奖(联办教学点和直属教学点各按获奖人数的20%评定):

500元。

3、特等奖(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一名,从连获两年一等奖者中择优评定):

奖励当年一学年全额学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学科竞赛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