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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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
均税之法,县各以其租额税数为限,旧尝收蹙奇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为升,绢不满十分而收为寸之类,今不得用其数均摊增展,致溢旧额,凡越额增数皆禁。
若瘠卤不毛,及众所食利山林、陂塘、沟路、坟墓,皆不立税。
凡田方之角,立土为峰,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
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
其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
令既具,乃以济州钜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自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
六年,诏土色分五等,疑未尽,下郡县物其土宜,多为等以其均当,勿拘以五。
七年,京东十七州选官四员,各主其方,分行郡县,以三年为任。
每方差大甲头二人、小甲头三人,同集方户,令各认步亩,方田官验地色,更勒甲头、方户同定。
诸路及开封府界秋田灾伤三分以上县权罢,余候农隙。
河北西路提举司乞通一县灾伤不及一分勿罢。
元丰五年,开封府言:
"
方田法,取税之最不均县先行,即一州而定五县,岁不过两县,今府界十九县,准此行之,十年乃定。
请岁方五县。
从之。
其后岁稔农隙乃行,而县多山林者或行或否。
八年,帝知官吏扰民,诏罢之。
天下之田已方而见于籍者,至是二百四十八万四千三百四十有九顷云。
崇宁三年,宰臣蔡京等言:
自开阡陌,使民得以田私相贸易,富者恃其有余,厚立价以规利,贫者迫于不足,薄移税以速售,而天下之赋调不平久矣。
神宗讲究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方为之帐,而步亩高下丈尺不可隐;
户给之帖,而升合尺寸无所遗;
以卖买,则民不能容其巧;
以推收,则吏不能措其奸。
今文籍具在,可举而行。
诏诸路提举常平官选官习熟其法,谕州县官吏各以丰稔日推行,自京西、北两路始。
四年,指教官每三县加一员,点检官每路二员。
未几,诏诸路添置指教官不得过三员,又不专差点检官,从提举司于本路见任人内选差。
五年,诏罢方田。
大观二年,复诏行之,四年罢其税赋依未方旧则输纳。
十一月,诏:
方田官吏非特妄增田税,又兼不食之山方之,俾出刍草之直,民户因时废业失所。
监司其悉改正,毋失其旧。
政和三年,河北西路提举常平司奏:
所在地色极多,不下百数,及至均税,不过十等。
第一等虽出十分之税,地土肥沃,尚以为轻;
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瘠卤,出税虽少,犹以为重。
若不入等,则积多而至一顷,止以柴蒿之直,为钱自一百而至五百,比次十等,全不受税;
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税,其间下色之地与柴蒿之地不相远,乃一例每亩均税一分,上轻下重。
欲乞土色十等如故外,折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亩均数。
谓如第十等地每十亩合折第一等一亩,即十等之上,受税十一,不改元则;
十等之中,数及十五亩,十等之下,数及二十亩,方比上等受一亩之税,庶几上下轻重皆均。
诏诸路概行其法。
五年,福建、利路茶户山园,如盐田例免方量均税。
宣化元年,臣僚言:
方量官惮于跋履,并不躬亲,行繵拍峰、验定土色,一付之胥吏。
致御史台受诉,有二百余亩方为二十亩者,有二顷九十六亩方为一十七亩者,虔之瑞金县是也。
有租税十有三钱而增至二贯二百者,有租税二十七钱则增至一贯四百五十者,虔之会昌县者是也。
诏望常平使者检察。
二年,遂诏罢之。
民因方量流徙者,守令招诱归业;
荒闲田土,召人请佃。
自今诸司毋得起请方田。
诸路已方量者,赋税不以有无诉论,悉如旧额输纳;
民逃移归业,已前逋欠税租,并与除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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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阡陌,使民得以田私相贸易,富者恃其有余,厚立价以规利,贫者迫于不足,薄移税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