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_1篇(共7页)45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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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管,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是指经农业部或者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并通过国家计量、资质双认证的法定检验机构。

第三条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协调、监督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其从事检验检测人员能够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主要职责:

(一)承担生鲜乳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

当买卖双方对生鲜乳质量发生争议时,负责委托对生鲜乳质量的争议进行检测仲裁。

委托开展生鲜乳分等分级的检验测试工作。

(二)接受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委托,对检测人员、生鲜乳收购站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三)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数据和检测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其检测手段和检测结果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认定

  第六条申请生鲜乳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法人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向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条件

(一)在自治区境内依法设立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

(二)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三)依法经计量、资质认证。

第八条申报材料

(一)第三方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

(二)检测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四)质量体系文件(包括: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目录)(五)计量、资质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七)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

学历证书、自治区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证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三者均为复印件)(八)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九)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十)其他证明材料第九条根据检测任务的需要,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确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布局和数量。

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第三方检测机构设立的申请后,会同质检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第三方检测机构授权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第三方机构授权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需要延续第三方检测机构授权证书有效期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在授权有效期内,第三方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名称或者地址变更的,应当向原授权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资质证书,且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生鲜乳质量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生鲜乳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四章留样

  第十三条生鲜乳收购站对奶牛进站挤奶实行生鲜乳分户留样制度。

生鲜乳收购站必须配备生鲜乳留样专用瓶及留样存放冰箱,对采样进行编号、记录、登记,并保留10天以上;乳制品生产企业对生鲜乳留样参照生鲜乳收购站执行,以备第三方检测机构质量追溯检测。

第十四条对未严格执行分户留样制度的生鲜乳收购站和未按规定留样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农损失由违规一方全部承担。

  第五章检测

  第十五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生鲜乳质量检测业务,均由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以及其他组织单位委托进行。

生鲜乳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由举证方委托,进入司法程序的鉴定检测由法院代为委托。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按要求签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样本由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检测机构每季度向相关部门报送业绩清单并附上合同复印件。

委托方对生鲜乳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5日内,向第三方检测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第三方检测机构收到委托方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方报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生鲜乳样品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和国家相关规定。

提供生鲜乳质量检测样品(留样样品)的乳品加工企业、生鲜乳收购站、奶农或其他组织形式的单位,应当对样品的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第十七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生鲜乳的检测应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有关部门指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统一判定原则,不得随意更改检测方法。

委托样品移交到第三方检测结构时,接样人员应对样品的封样状态、数量、质量及样品编号等进行逐一核对。

检查合格后方可填写样品接受单,按照要求保存样品,并及时安排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必须数据及结论准确可靠,字迹清楚,符合下列规定:

(一)检测报告采用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表格格式,提倡使用先进的、自治区统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对检测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二)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第三方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第三方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多页检测报告应在侧面骑缝处加盖公章;检测报告空白栏应加划斜杠或加盖&;以下空白&;章屏蔽;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加盖&;见证取样&;章,并注明见证人单位和姓名。

(三)检测报告不得任意更改。

若因委托方原因需更改非检测数据、日期等内容时,需原委托方提出书面更改申请,经检测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更改。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内容不全、印章不全的,不得作为生鲜乳质量判定依据。

第十九条检验人员应熟悉被检样品的检测技术标准及相关程序文件要求,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实验仪器设备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试剂和标准物质应在有效期内;实验室环境应按符合检测要求。

第二十条填写原始记录字迹要工整、清晰,信息要准确、全面。

准确适用计算公式、计量单位和相关符号,计算结果允许误差应符合标准规定,保证数据处理和计算无误。

在检测过程中,如出现以下问题,应按要求逐级复验。

(1)对临界值、离散数据。

(2)检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停水、停电、仪器规章、环境变化等)有可能影响检测结果。

(3)各级审核人员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检测人员解释不清的。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实验室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机构应严格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确保检测工作的正常实施;确保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检测资料具有可追溯性;检测资料档案管理规范。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其检验监测业务应接受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指导,并由盟市农牧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根据检测参数及所需仪器设备按《质量手册》要求配备技术人员。

盟市级机构必须配备6名以上工作人员,最少保证技术人员3-4名,化学专业2人以上,生物化学专业1人,实验辅助人员1人,管理人员2人。

自治区级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基层技术人员的培训,要求检测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相对稳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正副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前,应由筹建单位的农牧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批复。

待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复函后,方可履行正式任免手续。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及其变更须经评审考核,报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备案。

授权签字人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有关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及检验程序和审核程序,能对检验结果做出准确的评价。

对签字的检测报告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对负责对检测报告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不得干扰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强行要求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站、奶农接受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第三方检测机构为委托方提供检验的各项活动不受行政或其他方面的影响,要保持判断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维护检测结论的司法公正性。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生鲜乳质量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生鲜乳质量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报告,并同时上报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项目台帐。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得到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的批准,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七章经费和收费

  第三十条由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检测机构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测费用,检测所需经费由任务下达部门统一支付。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第三方检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争议仲裁所检生鲜乳样品检测所需费用,待仲裁后,执行败诉方承担。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水平高,检测任务完成突出的,优先安排检测任务。

第三十三条对于管理混乱,检测制度不执行,工作质量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检测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第三方检测资格。

第三十四条对不遵守职业道德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机构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建议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行政处分,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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